GB1574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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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2024年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

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5、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民爆器材仓库。

2024年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管理,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仓库日常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演练,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仓库建设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库容和结构的合理性,保证爆破器材的储存安全。

第八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当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炸药库安全距离参考

炸药库安全距离参考

火工品库选址设计规范中铁十八局集团一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11标项目经理部根据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炸药库(小于5t)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GB6722炸药库外部安全距离二、单个库房存药量不大于3000kg,依据《小型民爆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1、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按附表对应检查。

2、仓库的内部安全距离:库区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外墙或有效的铁丝网,墙顶应设置攀援措施,围墙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米。

库区各仓库间的距离不小于12米,值班室建在库区围墙外侧,距仓库距离不小于30米。

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护屏障。

洞库存放爆破器材,两洞间的岩土厚度不宜小于12米,值班室距洞口距离不小于30米。

并偏离库轴线,共角度不宜小于70°。

3、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应建在值班室与炸药库之间靠近值班室一侧,高度应超过值班室高度0.5米,顶宽不宜小于1米,坡脚距值班室不宜大于2米。

4、建筑与结构: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仓库为单屋建筑,屋顶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承重,高度不低于3米;门为双层门,向外开,不设门坎;库窗宜配置铁栅和金属防护网,在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口,并配铁栅和金属防护网。

5、消防:库区内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宜设置消防水池,其容量不小于15立方米。

6、电器及防雷:禁止电器线路跨越各仓库,仓库照明采用室外投光灯;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和防感应雷设施,雷管库还应设置防静电装置,且每年至少对其接地电阻监测一次,其电阻值不得超过10欧姆。

7、爆破器材存放要求:雷管必须单库存放;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雷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堆垛标志醒目,应通风良好;库内整洁、无杂物。

8、仓库管理:危险品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帐物相符;危险品发放应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无过期产品;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炸药库安全距离

炸药库安全距离

炸药库安全距离一、根据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炸药库(小于5t)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GB6722炸药库外部安全距离二、单个库房存药量不大于3000kg,依据《小型民爆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1、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按附表对应检查。

2、仓库的内部安全距离:库区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外墙或有效的铁丝网,墙顶应设置攀援措施,围墙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米。

库区各仓库间的距离不小于12米,值班室建在库区围墙外侧,距仓库距离不小于30米。

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护屏障。

洞库存放爆破器材,两洞间的岩土厚度不宜小于12米,值班室距洞口距离不小于30米。

并偏离库轴线,共角度不宜小于70°。

3、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应建在值班室与炸药库之间靠近值班室一侧,高度应超过值班室高度米,顶宽不宜小于1米,坡脚距值班室不宜大于2米。

4、建筑与结构: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仓库为单屋建筑,屋顶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承重,高度不低于3米;门为双层门,向外开,不设门坎;库窗宜配置铁栅和金属防护网,在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口,并配铁栅和金属防护网。

5、消防:库区内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宜设置消防水池,其容量不小于15立方米。

6、电器及防雷:禁止电器线路跨越各仓库,仓库照明采用室外投光灯;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和防感应雷设施,雷管库还应设置防静电装置,且每年至少对其接地电阻监测一次,其电阻值不得超过10欧姆。

7、爆破器材存放要求:雷管必须单库存放;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米,雷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米,堆垛标志醒目,应通风良好;库内整洁、无杂物。

8、仓库管理:危险品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帐物相符;危险品发放应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无过期产品;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表7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注: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①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30m高的山脚下布置。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1-16批准 1996-05-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在设计、建筑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所属及个体经营的矿山、煤窑和采石场等使用单位的集中管理的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2 引用标准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 术语3.1 民用爆破器材commercial blasting materials非军事用爆破器材,本标准中所列部分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火索及工业导爆索等。

3.2 库房magazine贮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

3.3 洞库cave magazine在山体上开挖的爆破器材仓库。

3.4 外部距离interzonal distance库房对上部各种目标允许产生不同破坏程度的距离。

3.5 内部距离intraline distance仓库区内各建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直线距离。

3.6 值班室guard room供仓库区保卫和保管人员工作的场所。

4 库房的危险等级及爆破器材贮存4.1 爆破器材仓库危险乖有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 贮存有爆炸性危险品的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为A级。

4.1.2 贮存有燃烧性危险品的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为D级。

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见表1。

表1 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4.2 爆破器材贮存4.2.1 爆破器材仓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

4.2.2 爆破器材宜单品种专库存放。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在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同库存放,并应符合表3的规定。

4.2.3 不同品种炸药同库存放时,其总计算炸药贮存量不应超过3000kg。

4.2.4 不同品种雷管同库存放时,其总计贮存量不应超过20000发。

炸药库安全距离

炸药库安全距离

炸药库安全距离一、根据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炸药库(小于5t )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GB6722炸药库外部安全距离- 二、单个库房存药量不大于3000kg ,依据《小型民爆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1、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按附表对应检查。

2、仓库的内部安全距离:库区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外墙或有效的铁丝网,墙顶应设置攀援措施,围墙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米。

]库区各仓库间的距离不小于12米,值班室建在库区围墙外侧,距仓库距离不小于30米。

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护屏障。

洞库存放爆破器材,两洞间的岩土厚度不宜小于12米,值班室距洞口距离不小于30米。

并偏离库轴线,共角度不宜小于70°。

[3、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应建在值班室与炸药库之间靠近值班室一侧,高度应超过值班室高度米,顶宽不宜小于1米,坡脚距值班室不宜大于2米。

4、建筑与结构: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仓库为单屋建筑,屋顶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承重,高度不低于3米;门为双层门,向外开,不设门坎;库窗宜配置铁栅和金属防护网,在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口,并配铁栅和金属防护网。

5、消防:库区内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宜设置消防水池,其容量不小于15立方米。

6、电器及防雷:禁止电器线路跨越各仓库,仓库照明采用室外投光灯;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和防感应雷设施,雷管库还应设置防静电装置,且每年至少对其接地电阻监测一次,其电阻值不得超过10欧姆。

7、爆破器材存放要求:雷管必须单库存放;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米,雷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米,堆垛标志醒目,应通风良好;库内整洁、无杂物。

8、仓库管理:危险品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帐物相符;危险品发放应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无过期产品;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表7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注: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①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30m高的山脚下布置。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

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5、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民爆器材仓库。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2)一、仓库管理目的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是指用于存放民用爆破器材的特定场所,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有效存放和使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二、仓库管理责任1. 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器材的接收、存放、出入库记录的登记、器材的定期检查和保养等。

2. 安全管理员: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监督仓库的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等。

三、仓库安全规定1. 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2. 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物品。

3. 仓库应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仓库应设立安全出入口,并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5. 仓库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注2:工业雷管包括电雷管、导爆管雷管以及继爆管等。
注3:工业导爆索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4:其他民用爆炸物品按与本表中产品相近特性归类确定储存量;普通型导爆索药量为12g/m,常规雷管药量为1g/发, 特殊规格产品的计算药量按照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数值计算。
地面储存库的危险等级
序号
储存库内产品名称
危险等级
31发放管理 1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
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 2 发放间宜单独设立,当与库房联建时,发放间应有密实墙与库房隔开。 3 工业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
小型民爆物品储存库外部距离(3T—5T) 1、人数大于50人的居民点边缘,企业住宅民建筑物边缘,其他单位围墙均为300
米。 2、人数不大于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为180米。 3、三级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170米。 4、二级(含)以上公路,国家铁路225米。
5、500kv高压输电线600米。 6、330kv高压输电线570米。 7、220kv高压输电线540米。 8、110kv高压输电线200米。 9、35kv高压输电线120米。
195
155
人数不大于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三级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二级(含)以上公路、国家铁路 高压输电线(500kV) 高压输电线(330kV) 高压输电线(220kV) 高压输电线(110kV) 高压输电线(35kV)
180
170
159
150
135
115
90
170
170
159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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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745-19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在设计、建筑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所属及个体经营的矿山、煤窑和采石场等使用单位的集中管理的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2 引用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民用爆破器材commercial blasting materials
非军事用爆破器材,本标准中所列部分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火索及工业导爆索等。

3.2 库房magazine
贮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

3.3 洞库cave magazine
在山体上开挖的爆破器材仓库。

3.4 外部距离interzonal distance
库房对上部各种目标允许产生不同破坏程度的距离。

3.5 内部距离intraline distance
仓库区内各建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直线距离。

3.6 值班室guard room
供仓库区保卫和保管人员工作的场所。

4 库房的危险等级及爆破器材贮存
4.1 爆破器材仓库危险乖有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 贮存有爆炸性危险品的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为A 级。

4.1.2 贮存有燃烧性危险品的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为D 级。

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见表1。

表1 爆破器材仓库的危险等级
4.2 爆破器材贮存
4.2.1 爆破器材仓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

4.2.2 爆破器材宜单品种专库存放。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不同
品种的爆破器材在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同库存放,并应符合表3的规定。

4.2.3 不同品种炸药同库存放时,其总计算炸药贮存量不应超过3000kg。

4.2.4 不同品种雷管同库存放时,其总计贮存量不应超过20000发。

表2 爆破器材仓库最大贮存量
表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规定
注:①“+”允许同库存放。

②“-”不允许同库存放。

4.2.5 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4.2.5.1 在库房内爆破器材应堆放稳固整齐,留有搬运通道。

4.2.5.2 同库贮存多品种爆破器材时,应分别堆放、有明显标志。

4.2.5.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

4.2.5.4 各种炸药、导火索和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4.2.5.5 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并严禁叠放,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4.2.6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
直射措施。

4.2.7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5 仓库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5.1 仓库区域规则
5.1.1 仓库区域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1 仓库区应建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5.1.1.2 仓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5.1.1.3 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仓库区。

5.1.2 仓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围墙外。

5.2 爆破器材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5.2.1 仓库区有二个及二个以上库房时,应按每个库房的危险等级及存药量分别计算其外部距离,取最大者为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5.2.2 A级爆破器材库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5.2.3 D级爆破器材库房距表4中各项目的外部距离应不小于表中药量小于、等于500kg的对应值。

5.2.4 A级和D级爆破器材库房距本库服务的爆破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300m。

表4 A级爆破器材仓库的外部距离
6 仓库区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6.1 仓库区总平面布置
6.1.1 应根据库房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6.1.2 存药量较大的库房不宜布置在仓库区出入口附近。

6.1.3 库房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6.1.4 在仓库区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设防攀越措施。

6.1.5 库房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枯草、易燃物,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和竹林。

6.2 仓库区内部距离
6.2.1 仓库区内各危险等级库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6.2.2 仓库区值班室距各危险等级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6.2.3 值班室与A级炸药库房之间宜设防护屏障。

6.2.4 在洞库内贮存两种非共存性爆破器材时,应贴存在两隔
离的洞室内,且两洞室间的岩土厚度不宜小于12m。

6.2.5 洞库区的值班室应设在安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应偏离爆破器材库轴线,其角度不宜小于70°。

6.2.5.2 值班室至洞库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6.3 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器材暂存室安全规定
6.3.1 爆破器材暂存室仅适用于小煤矿及地表以下开挖爆破作业场所。

6.3.2 爆破器材暂存室的存量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且折合成炸药量不应大于24kg。

6.3.3 当雷管暂存在符合要求的保险箱内时,允许和其他爆破器材同室存放。

保险箱内雷管数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

6.3.4 爆破器材暂存室距爆破作业点边缘及各种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7 防护屏障
7.1 防护屏障应能起到防护和用,边坡稳定,表面平整,也可利用开挖的边坡兼做防护屏障。

7.2 防护屏障宜建在值班室与炸药库房之间且靠近值班室一侧,其高度应超过值班室的高度0.5m,其顶宽不宜小于1.0m,坡脚距值班室外墙距离不宜大于2.0m。

7.3 在取土困难地区,允许在防护屏障的底部用块石或其他块状材料砌筑不高于2.0m的基础,基础上部应采用泥土等非燃材料修筑。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各危险等级爆破器材库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GBJ 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各基规定。

8.1.2 各危险等级爆破器材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

8.1.3 各危险等级爆破器材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8.2 库房和暂存室的建筑结构
8.2.1 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砼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3.0m。

8.2.2 库房的门应为二层且均应向外开启,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里层为铁栅门和金属网。

库房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0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坎。

8.2.3 库房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和金属网。

8.2.4 炸药库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当以包装箱方式贮存且不在库房内开箱时,库房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8.2.5 雷管库房地面应保持平整,并铺软垫。

8.2.6 仓库区值班室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墙四角设构造柱,加强柱与墙之间的拉结,窗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cm。

9 消防
9.1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防火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宜小于10.0m,沟渠宽1.0至3.0m,深1.0m。

9.2 仓库区内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灭火器配备应执行GBJ 140的各项规定。

9.3 仓库区宜设消防水池,贮水池容量不少于15m3。

10 照明和防雷
10.1 各危险等级爆破器材仓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0.1.1 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各危险等级库房。

10.1.2 各危险等级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室外投光灯。

10.1.3 仓库区值班室按一般电气场所设计。

10.2 各危险等级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执行GB 50057的各项规定,并按其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补充件)
A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A3 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第二一七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文、郑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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