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履约保证金

合集下载

工程材料采购范本中的履约保证与保证金问题详解

工程材料采购范本中的履约保证与保证金问题详解

工程材料采购范本中的履约保证与保证金问题详解工程项目中,材料采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材料质量的合格,采购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提出履约保证和保证金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解析工程材料采购范本中的履约保证与保证金问题,以帮助采购方和供应方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1. 履约保证的定义与作用履约保证是指供应方为了确保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材料并满足交货期限,向采购方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

通过履约保证,采购方可得到供应方的承诺,确保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

2. 履约保证的种类在工程材料采购范本中,常见的履约保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保函:由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的书面担保文件,承诺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并履行相关义务。

保函通常由供应方的银行出具,并具有法律效力。

- 押金:采购方要求供应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货款保证金。

如果供应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采购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或索赔。

- 履约保证金:类似于押金,但通常金额较高,用于更大规模的工程项目。

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可以弥补采购方在供应方违约时的损失。

3. 保证金的作用与退还保证金的作用在于为采购方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感,并鼓励供应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情况下,保证金会在履约完毕、材料验收合格并没有纠纷的情况下退还给供应方。

如果供应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采购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赔偿或索赔。

4. 保证金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采购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关键性与风险等因素来确定。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要求供应方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全额保证金,而分期支付则将保证金划分为若干期进行支付,以缓解供应方的财务压力。

5. 履约保证与保证金的解除一旦工程项目履约完毕、材料验收合格并达到约定标准,履约保证和保证金都可以解除。

采购方必须及时退还保证金,以表示对供应方的认可与感谢。

履约保证金的控制与风险防范

履约保证金的控制与风险防范

履约保证金的控制与风险防范【编者按】财政部18号令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给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留下了一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由于标准的不一致,各地我行我素...财政部18号令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给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留下了一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由于标准的不一致,各地我行我素,执行起来就有点散乱,且尺度掌握不好时,就达不到履约保证金应该具备的控制与风险防范功能。

关于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或比例,由谁来收取,怎样进行供需双方的行为控制,如何发挥出履约保证金的正常功效,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理论课题。

一、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与功能差异投标保证金是保证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是一种以金钱作为信用担保的潜在处罚手段与风险防范机制,具有方便快捷有效的特点,主要是控制供应商投标时不服从管理、串标、行贿、弄虚作假、拒绝合作与执行等不良行为的,一般来说标书上会明确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成立条件,由于投标保证金强制约束力的存在,投标人的不良风气得到了有效控制,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对象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设计此控制点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合同的有效而准确履行,合同是基于与标书、投标文件、现场与事后约定内容、优惠条款等一致性的原则而制定出来,有供需双方签字盖章而成立。

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要约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

经济处罚也许比对簿公堂来得更为有效和便利,对中标人也是很好的约束措施。

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有效执行的主要控制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从大范围来说仅是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一种事后补偿而已,不能夸大其功能。

履约保证金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几点:一是采购人的行为要检点。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摘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是关乎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

目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如管理机构责任不明确、监管不足和违约处理机制不规范。

为此,本文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明确管理机构的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确保资源利用合理;三是规范违约处理机制,提高履约保障。

通过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完善建议,可以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关键词】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法律问题、管理、完善、建议、责任、监管、违约处理、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完成本机关职能或者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所需的物品、工程和服务而进行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是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为确保其遵守规定、不背离招标文件要求而向采购人交纳的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廉洁性,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机构责任不明确、保证金监管不到位、违约处理机制不规范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引发腐败现象的发生。

有必要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进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相关问题,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正文2.1 问题分析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保证金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责任界定不清晰,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够,导致保证金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混乱和漏洞。

第二,监管不够到位。

当前政府采购保证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使得部分投标人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导致保证金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较新规定一、履约保证金较新规定1、概念: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2、法律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比例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

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

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较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综上,对于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本级预算单位、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能力,构建高效便捷、功能完善的政府采购全周期服务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取(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

(二)对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原则上免收履约保证金。

(三)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降低收取比例,最高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全面推广电子履约保函(一)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提供业务指导,鼓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履约保函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在全区实现了线上开立电子履约保函、缴纳保费、下载保函和在线索赔等保函办理功能,将政府采购项目和保函信息自动关联,供应商可线上完成保函申请和办理、采购人线上核验保函,实现了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担保机构无缝衔接,做到全程足不出户、网上留痕、可追溯开具电子履约保函,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工作要求(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2023年保证金管理制度_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

2023年保证金管理制度_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

2023年保证金管理制度_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篇1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均需纳入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条保证金的交纳及退付,必须以非现金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收取。

各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时间、金额、方式,将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到保证金账户,并持银行转账凭证到政府采购中心,由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开具保证金交纳收据。

第四条保证金的退付。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3、质量保证金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并持采购人出具的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证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4、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在接到保证金退付申请后,及时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5、保证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6、保证金退付时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保证金账户应实行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业务,并做好账簿登记和凭证整理归档工作。

保证金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七部委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鲁金办发()9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招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标书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问题一

招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标书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问题一

招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投标保证⾦、标书费、履约保证⾦的处置问题⼀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既有⾃⾏招标,也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为的结束有的以招标⼈⾃⾏终⽌招标,有的是确定了中标⼈,有的流标。

对于投标⼈⽽⾔,有的投标⼈是⾃主投标,有的投标⼈是名义上的投标⼈,⽽实际上是⼀经营主体挂靠投标⼈⽽缴纳的投标保证⾦。

由于上述情况的不同,有必要对企业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的处置进⾏案例分析及梳理。

限于篇幅原因,在后续⽂章中为读者详细解读标书费的性质及履约保证⾦的退还、赔偿损失等其他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本⽂也适⽤于建设⼯程、服务领域中的招投标。

招标⼈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招标⼈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招标⼈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进⾏招标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规定,招标⼈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从上述规定来看,进⾏招标活动,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拟准备作为购买者的实施主体是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就是其从事的⼀切招标活动都是代招标⼈实施的。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所收取的投标保证⾦,也是代招标⼈所收取的,招标⾏为结束从法律意义上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的当然是招标⼈。

【案例参照】云南易通⼯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福贡县交通运输局、北京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福民⼆初字第31号法院:云南省福贡县⼈民法院【基本案情】被告福贡县交通运输局(招标⼈)对⽯⽉亮段⼯程施⼯监理进⾏招标,委托北京中⼯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公司),并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原告云南易通公司(投标⼈)对该项⼯程进⾏了投标,并向被告北京中⼯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了5万元的投标保证⾦,被告北京中⼯公司云南分公司向原告云南易通公司出具了5万元的收据。

后云南易通公司中标,但因与福贡县交通运输局在合同谈判中,未达成⼀致意见,致使合同未签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履约保证金2005-09-05 10:12 作者:李平来源:eNet硅谷动力[收藏到E起摘]【编者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作法不再符合规定了...【正文】【eNet硅谷动力专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作法不再符合规定了。

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只是对招标采购单位退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和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应负的经济责任作了规定,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并着重解决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正确处理履约保证金的认识和操作问题,现根据自己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就如何处理好履约保证金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商榷。

《管理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问题的规定《管理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该对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作出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从这条规定来看,它并没有规定不能收取或者不能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在政府采购采购活动中,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供应商能按规定履行合同,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这应该是合同履行期间的问题,而不属于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

因为投标和履约本来就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整个采购活动中两个不同阶段为了确保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所采取的措施而已。

因此上可以说,《管理办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作出决定是合适的,但如果再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作出规定就显得不合适了,甚至可以说成法律法规的“越位”;而履约保证金既然是约束供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理所当然应该是《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该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作出规定。

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少不了履约保证金的。

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就没有办法保证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能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收取了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和督促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如果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则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可以采取没收或扣减一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办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签订了合同又不履行合同时,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这时要想采取制裁措施就显得“势单力薄”或者是“束手无策”了。

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可以对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

供应商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如果撤标、不签订合同,可以用没收保证金的办法进行制裁。

而签了合同又不履行合同,除了可以进行协商、提请仲裁、进行司法诉讼外(而这些措施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在签订合同前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就可以用经济手段对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又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制裁。

可以保证中标单位完全按合同条款规定去履行合同。

主要是要保证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工期、保修期以及服务条款等履行合同。

如果中标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比如说产品数量、质量、工期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就可以用扣减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办法来采取处罚措施,以保证中标单位能完全履行合同。

可以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收取了履约保证金,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有利于督促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可以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

在政府采购制度初步建立时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影响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建设的因素较多,供应商的诚信意识还有待加强,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供应商的诚信意识有一定作用。

履约保证金收取的时间、方式、对象和数额收取的时间。

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进行。

如果中标单位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此有明确规定的话),视同放弃中标,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在投标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收取的方式。

履约保证金收取的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转账、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五种形式。

收取的主体。

对于采购人自主进行的招标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应该由采购人收取;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的采购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应该由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中标单位的履约行为,按照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和收取时双方的约定退付履约保证金。

也可以将履约保证金交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执行。

一般来说,由第三方(如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机构)收取并监督执行,要比采购人自主收取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收取的数额。

履约保证金应该按照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交纳,一般应为中标价的2%至5%,具体应该交纳多少,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而定,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数额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比例一致。

政府采购活动中处理履约保证金应注意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理履约保证金可能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即收取环节和退付环节,应根据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收取要有依据。

如果是招标项目,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作为投标单位取得中标资格的条件之一。

如果中标人不交纳履约保证金,即可视为放弃中标。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或者交与不交履约保证金不是取得中标资格的必备条件,就不能强迫中标单位交纳。

当然,在现实中,有些采购人在单向的投标单位没有中标时,为了排斥合法的中标人中标,临时决定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迫使合格的中标人不得已放弃中标,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这肯定是不规范的做法。

数额要适当。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与采购项目大小相符,即履约保证金应占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不可过高,也不能太低。

低了,起不到作用;高了,中标单位可能无力交纳,造成中标单位无奈放弃中标。

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这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方式要正确。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大体上有五种,即现金、转账、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究竟要采取哪种方式,这也得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且这个规定要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相符,另外还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一个项目要收取巨额的履约保证金,高达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却要采取交纳现金的方式,恐怕是与国家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相悖的,也可能与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以及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冲突。

事先要约定。

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要对收取、监督、管理、退付等问题,包括收取及退付时使用的票据、监督、管理、使用的相关责任等,提前进行约定,使每一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在退付履约保证金时,同样也应注意四个问题:退付的时间要符合规定。

要按照事先约定,及时办理款项退付,不得无故拖延退付期。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退付的,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彼此谅解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延期退付,否则,负有按期退付责任的一方将有可能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退付的方式要恰当。

一般说来,退付的方式要与收取的方式要一致,或者按双方的事先约定退付。

在退付时,也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进行,退付的方式也不得违背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如财务会计制度和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其规范等。

退付的手续要齐备。

在退付时要查验对方经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认真查核对方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其相关票据,堵绝并有效地防止冒领行为的发生。

另外,还要将采购人对供方的履约情况的反馈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并进行详细、认真的查核,要充分听取采购人对供方履约情况的反馈意见,并要求采购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退付要按照事先约定进行。

如果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有明确规定的,就要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双方就此问题签订过书面约定,就必须按双方签订的书面约定进行。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和退付履约保证金过程中的角色定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和退付履约保证金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要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相一致。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只有采购人委托了,采购代理机构才能实施采购,没有委托就没有代理,没有代理也就没有采购。

履约保证金是和采购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采购活动当然涉及不到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角色,与其在采购活动中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在采购活动中有什么法律地位,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具有什么时候法律地位。

在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时,有必要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和退付问题提前进行约定,对其中的一些有关事项,如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可以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作出规定。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尽职尽责。

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可能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由此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履约保证金的实践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我们对履约保证金的基本做法是: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向我们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结果确定以后(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对未中标的投标单位,我们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对中标的单位,我们在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以后(以合同生效日为准),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中标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

与给未中标单位退付保证金方式不同的是,在给中标单位退付保证金时,先由财务部门给其办理一个退付手续,办理退付手续时要求这个中标单位向我们出具一个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据(或证明,或者是交回我们在收取保证金时给其开具的收据);然后再由财务部门向其开具一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收据,再由财务部门对这部分保证金进行账务处理。

这样,投标保证金就自然而然地转成了履约保证金,当然,履约保证金是留在了我们集中采购机构这里;在项目完工、经过验收合格或者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了全部义务后,再根据采购单位的意见反馈情况退付保证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