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解析:有效的员工调岗调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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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法律讲堂调岗案例(3篇)

虎哥法律讲堂调岗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

其中,调岗问题作为劳动争议的常见类型,常常引发双方的矛盾。

本文将结合虎哥法律讲堂的一个典型案例,对调岗的法律规定、调岗程序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解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小李,自入职以来一直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市场部被撤销,小李被调至行政部担任主管。

小李认为此次调岗违反了其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向公司提出异议。

双方协商不成,小李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一、调岗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调岗的合法性分析1. 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公司调整小李工作岗位,应首先与小李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小李不同意调岗,公司不能单方面强制执行。

2. 原因合理:公司调整小李工作岗位的原因是市场部被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调岗程序合法:本案中,公司未与小李进行充分沟通,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岗,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4. 调岗内容合理:公司调整小李工作岗位,应确保小李在新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与其能力、经验和技能相匹配。

公司调岗降薪劳动仲裁案例

公司调岗降薪劳动仲裁案例

公司调岗降薪劳动仲裁案例某公司调岗降薪劳动仲裁案例
背景
小明(化名)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为表现突出,公司将他调至市场部担任市场经理。

但是调岗后,公司提出了调整小明的薪资的要求,小明认为调整幅度过大,对自己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同意调整。

情况
小明在公司销售部门从事销售工作,每月薪资5,000元,但是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在两年内连续获得了最佳表现奖和优秀员工奖两项荣誉。

因此,公司将他调整到市场部担任市场经理。

调岗后,公司制定了新的薪资方案,将小明的薪资从5,000元调整至3,500元。

虽然公司提出了调薪的理由是小明所在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发生了变化,但是小明认为这种调整幅度过大,对他的收入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不能接受这种调整。

解决
在调整薪资的情况下,小明提出了异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小明提供了自己表现优秀的工作记录、获得的奖项等材料证明自己在原先的职位上工作出色。

而公司也提供了新的薪资调整方案,并表示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内容的变化而进行的调整。

劳动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后,认为公司的薪资调整方案不够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到小明的过往表现,同时对其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也不应该被忽略。

因此,劳动仲裁机构裁定该公司需要向小明支付达到原有薪资的经济补偿,并恢复原有薪资标准。

结论
在工作中,因为本人的表现得到认可,被调整到更高职位是一种晋升,同时也应该获得相应的薪资待遇。

虽然公司调整薪资多少应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权衡前后因素,避免对员工造成过大的影响。

员工在薪资调整中对自己的权利应该有所维护,如遇到问题应该及时寻求相关机构提供的法律保护。

劳动争议案例劳动纠纷典型案例调岗调薪纠纷工资构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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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劳动纠纷典型案例调岗调薪纠纷工资构成纠纷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劳动争议案例劳动纠纷典型案例:调岗调薪纠纷工资构成纠纷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郑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1、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劳动者只需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类的发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应否计算为工资性收入【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调岗调薪旷工发票报销工资申诉人:郑某被申诉人:某化工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

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

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

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申诉人诉称:1997年7月19日,申诉人受聘至北京A公司(该公司为被申诉人的的前身)从事销售业务。

2007年11月30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申诉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1700元+补贴工资2600元+销售提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

2009年1月起,被申诉人单方取消每月的补贴工资2600元,2009年3月底,被申诉人变更申诉人的工作地点至山东,但并未与申诉人达成一致。

2009年4月21日被申诉人以申诉人自2009年4月2日起未到驻区(山东)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调岗)的案例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调岗)的案例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调岗)的案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调岗)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个人特长和意愿,对劳动者所在单位内的工作岗位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其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调岗既有利于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运作效率,达到双赢的局面。

下面我们以某A公司为例,阐述一起成功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案例。

案例名称:A公司成功调岗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高端电子产品的企业,一直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在公司的生产车间中,有一名名叫小张的员工一直负责组装线路板工作。

然而小张的性格活泼开朗,对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有浓厚的兴趣,并且在工作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学习速度和创新能力。

二、问题分析:虽然小张一直在组装线路板的工作上表现不错,但他的潜力并未被充分发挥,也未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贡献。

公司需要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对新产品感兴趣的员工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更新换代速度。

三、调整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领导意识到小张的潜力与其所在岗位不太匹配,决定对小张进行调岗。

经过公司领导的沟通,小张也表达了对其他岗位的兴趣,并表示愿意接受新的工作挑战。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决定将小张调整到新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产品原型的组装调试工作。

公司为小张提供了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确保他能够胜任新岗位。

四、调整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小张逐渐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发挥出了他的创新能力和学习速度。

在新产品研发部门,小张主动了解新技术,提出了一些创新点子,被领导和同事们认可,并得到了一些新产品研发的任务。

在参与研发项目的过程中,小张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并带领团队成功完成了一项重要的新产品研发任务,为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总结与启示:以上案例表明了调岗对于员工和企业的双赢益处。

通过成功的调岗,小张得到了更好的工作发展机会,发挥了自己的潜力,实现了个人价值的提升。

公司也获得了更有活力的新产品研发团队,提高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价值。

调岗降薪劳动争议案例

调岗降薪劳动争议案例

调岗降薪劳动争议案例
嘿,你知道吗?调岗降薪这事可真是个大麻烦!就说小王吧,他在公司那可是勤勤恳恳干了好多年。

突然有一天,领导找他谈话,说要给他调岗降薪。

“啥?这不是坑人嘛!”小王当时就傻眼了。

这就好比你正走在一条熟悉的大路上,突然有人把你拉到一条小胡同里,还告诉你以后就这么走了,你能乐意吗?
小王据理力争啊,“我在原来岗位干得好好的,凭啥调我岗还降我薪?”领导呢,就一直强调公司的安排。

这一来二去的,双方就僵持住了。

再看看小李,他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不过小李比较机灵,他去找了人事部门,把自己的想法和委屈全说了出来。

人事的人一听,觉得这事不太对啊,就帮忙从中协调。

这就像是在黑暗中突然出现了一丝光亮,给小李带来了希望。

可是结果呢,也不是那么顺利,领导还是不同意改变决定。

这可把小李气坏了,“这还有没有天理了!”
那到底该怎么办呢?调岗降薪真的就只能听公司的吗?其实不然。

员工也是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呀。

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就随意调岗降薪,那肯定是不行的。

就像比赛要有规则一样,职场也得有个公平的环境。

不能说公司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呀,员工可不是软柿子随便捏的。

在我看来,遇到这种事,首先要冷静,不要冲动行事。

然后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

该和公司谈就谈,谈不拢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千万不要怕,要勇敢地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毕竟工作是为了生活得更好,可不能被别人这么轻易地欺负了呀!。

调岗调薪成功案例分享和经验总结

调岗调薪成功案例分享和经验总结

调岗调薪成功案例分享和经验总结
一、案例分享
某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决定将市场部的李经理调至销售部,并为其提供更高的薪资。

李经理原本在市场部表现优秀,但在销售部的工作中却遇到困难。

他发现自己的工作方式与销售团队不太一致,并且经常出现沟通障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李经理主动与同事沟通,了解销售团队的运作方式和工作习惯。

他逐渐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并带领销售团队取得了显著的业绩提升。

公司对他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给予了额外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二、经验总结
1. 适应新环境:调岗调薪后,员工需要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团队文化。

这需要员工主动与同事沟通,了解工作流程和规范,以便更好地融入团队。

2. 沟通是关键:在工作中,沟通是至关重要的。

员工需要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彼此的工作需求和期望,以便更好地协作和完成任务。

3. 发挥个人优势:在新的岗位上,员工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个人优势转化为工作成果,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4. 持续学习: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市场变化,员工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需求。

5. 积极反馈:员工需要积极向领导反馈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以便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解决问题。

同时,领导也需要给予员工足够的支持和指导,帮助其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总之,调岗调薪需要员工和公司共同努力,员工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适应能力,公司也需要给予员工足够的支持和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典型案例:调岗调薪纠纷工资构成纠纷

典型案例:调岗调薪纠纷工资构成纠纷

劳动争议案例劳动纠纷典型案例:调岗调薪纠纷工资构成纠纷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郑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1、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劳动者只需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类的发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应否计算为工资性收入?【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调岗调薪旷工发票报销工资申诉人:郑某被申诉人:某化工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

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

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

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申诉人诉称:1997年7月19日,申诉人受聘至北京A公司(该公司为被申诉人的的前身)从事销售业务。

2007年11月30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申诉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1700元+补贴工资2600元+销售提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134.33。

2009年1月起,被申诉人单方取消每月的补贴工资2600元,2009年3月底,被申诉人变更申诉人的工作地点至山东,但并未与申诉人达成一致。

2009年4月21日被申诉人以申诉人自2009年4月2日起未到驻区(山东)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因此,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8,8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4,400元;二、支付09年1月至4月21日扣发的补贴工资9,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

经典案例解析:有效的员工调岗调薪

经典案例解析:有效的员工调岗调薪

经典案例解析:有效的员工调岗调薪怎样的“调岗调薪”才合法核心提示:案例一员工A于1998年2月20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员工能力可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如处理不公正,可要求工会调查,并出面与公司协商解决。

”员工A的工作岗位在车身工程科,后又到该科的分部造型与总布置科工作。

员工A试用期后定级为十一级工,年薪18万元。

1999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

2003年6月9日,公司人事科与员工A谈话,内容为:由于造型与总布置科将其退回人事科,员工A自谈话次日起待岗,人事科将为其推荐适合其专业的工作,6月份原待遇不变,今后如不能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待遇将下降到待岗人员的水平,员工A可以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处理的情况。

同日,员工A填写了待岗人员情况表,要求公司领导同意其寻找适合其专业发展的工作。

2003年6月10日,公司动用保安强行要求员工A离开办公室。

同年9月,公司人事科要求员工A 到人事科报到。

同年9月18日,员工A要求公司就其待遇标准及给付给予回复。

2003年8月份起,公司每月发放员工A工资181.25元,但2003年12月仅发放了50.5元。

其后,员工A认为公司对其处理不公正,多次去函要求公司出具对其的处罚依据。

2005年5月30日,公司表示希望与员工A进一步协商,消除误会,因协商未果,2005年7月员工A提起劳动仲裁。

鲍坚红: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员工进行调岗:1、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的;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如果不符合前述情况,则公司单方调岗的行为恐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时间很短,在通知员工的第二天就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其离开了办公场所。

在以上整个过程中,公司都没有告知工会,也是不恰当的。

另外,有关员工待岗后,公司发放的待遇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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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调岗调薪”才合法核心提示:案例一员工A于1998年2月20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员工能力可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如处理不公正,可要求工会调查,并出面与公司协商解决。

”员工A的工作岗位在车身工程科,后又到该科的分部造型与总布置科工作。

员工A试用期后定级为十一级工,年薪18万元。

1999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

2003年6月9日,公司人事科与员工A谈话,内容为:由于造型与总布置科将其退回人事科,员工A自谈话次日起待岗,人事科将为其推荐适合其专业的工作,6月份原待遇不变,今后如不能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待遇将下降到待岗人员的水平,员工A可以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处理的情况。

同日,员工A填写了待岗人员情况表,要求公司领导同意其寻找适合其专业发展的工作。

2003年6月10日,公司动用保安强行要求员工A离开办公室。

同年9月,公司人事科要求员工A到人事科报到。

同年9月18日,员工A要求公司就其待遇标准及给付给予回复。

2003年8月份起,公司每月发放员工A工资181.25元,但2003年12月仅发放了50.5元。

其后,员工A认为公司对其处理不公正,多次去函要求公司出具对其的处罚依据。

2005年5月30日,公司表示希望与员工A进一步协商,消除误会,因协商未果,2005年7月员工A提起劳动仲裁。

鲍坚红: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员工进行调岗:1、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的;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如果不符合前述情况,则公司单方调岗的行为恐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时间很短,在通知员工的第二天就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其离开了办公场所。

在以上整个过程中,公司都没有告知工会,也是不恰当的。

另外,有关员工待岗后,公司发放的待遇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关于本案的时效问题,既然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表示愿意协商,则时效应当从协商未果时起算。

施航:如果进行劳动仲裁,则公司极有可能处于一种被动地位。

首先,公司发放的待岗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

退一步,即使符合最低工资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待岗工资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原有约定工资标准,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其次,公司未与员工展开有效协商即作出了处理行为是非常不妥当的。

关于案件的时效问题,我认为,应当在发生争议时起算。

在本案中为员工对调岗提出异议时开始起算。

朱莉:员工显然知道如果找不到新的工作岗位,待遇将低于原有水平。

故其填写有关待岗人员情况表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协议行为。

我们曾遇到过类似问题,员工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没有完全解除,声称因停薪留职、待岗、长期的病假等原因到我们公司谋职。

员工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保,称其原单位已帮其缴纳;员工考虑的是待岗期间可以拿待岗工资,又可以另找一份工作领取劳务工资;但是,遇有变故,员工还是想回原单位。

所以,如果该员工与原单位曾签订过待岗协议的,公司在劳动争议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陆敬波:1.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调岗调薪。

2.本案的情况略有特殊。

表面上看,用人单位没有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但员工A于6月9日填写待岗人员情况表、并要求公司领导同意其寻找适合其专业发展的工作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了原劳动合同。

基本可以认定通过协商,员工A同意待岗。

3.待岗待遇问题:待岗待遇一般是通过双方约定、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来确定并执行,但是无论何种方式都应该执行国家最低的基本保障。

本案中,在待岗问题上公司可能会比较主动;但在待岗待遇问题上,员工则占据有利地位。

4.时效: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5.就本案这样的情况,建议相关用人单位:如果有合适的工作,则尽量给员工A安排;否则,双方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二员工B与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

劳动合同还约定:“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员工的岗位。

本合同履行期间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

”员工B是动力车间热力站看仪表的,在2007年度的考核考评中,综合得分66. 5分,列最后一名。

因此,企业于2008年开始,向员工B发出了《员工调转部通知单》,将员工B从动力车间调至织造车间,工种均为操作工,具体从事倒筒工工作,工资未变。

员工B对此有异议,坚持不到织造车间工作。

后企业以员工B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B与企业就此事发生争议。

施航:劳动合同约定员工B是操作工,“动力车间”或“织造车间”只是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从性质上来讲仍属于操作工。

所以,本案中企业不应按照调岗来操作,而只是就其具体工作内容作变更。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自行决定进行相关调整,员工无合理理由不执行企业安排的行为是违反劳动纪律的。

如果员工B 旷工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则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企业能够比较周全地描述工作岗位,那么判断有关岗位是否发生了变更不是一个大问题。

关键在于如果仅是具体工作内容有些变化而工资没有变更,则不能单纯地认定为调岗。

鲍坚红:即使员工B的岗位都是操作工,但如果动力车间的技术含量明显高于织造车间的,将导致这两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很大差别。

在劳动仲裁时,这种情形的裁决结果可能会对企业不利;如果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待遇)未变,那么仲裁应该不会有特别不利于企业的结果。

朱莉:如果是实质的工作内容改变了,则可以判断是岗位的变更。

同时,即使员工B综合考评是最后一名,也不能表明其不胜任现从事的工作岗位。

另外,企业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即使发出了调岗通知,也不表示企业享有调岗的权利。

陆敬波:本案的起因是,企业以员工B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B旷工的行为则是由于企业调整岗位的行为引起的。

故,本案的焦点实际上是调岗问题。

调岗在法律上往往(除有特殊约定外)被认定为变更劳动合同,表现形式一般为工作内容的改变,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首先,本案中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理由是:员工B综合考评得分6……5分,是最后一名。

综合考评有两点需要注意:1、综合考评应当有客观依据;2、综合考评的最后一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如果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理由,企业的调岗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企业对员工B调岗,但未调整其劳动报酬,且调岗后仍为操作工,岗位名称未变,这属于企业内部工作安排问题,不一定属于劳动争议,员工B若要申请劳动仲裁可能比较困难;最后,建议相关企业:1、完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例如本案中的操作工,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将其具体工作内容列明,给予员工知情权;也可通过员工手册或企业内部规章的职位描述列明。

2、关于业绩考核的问题:企业不能单纯地采用“末位淘汰”,必须证明末位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企业不应当只是给员工打分,还要定一个合格(胜任)标准以便考量。

案例三员工C与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随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作相应的调整,上岗和换岗都应当签订上岗合同。

”员工C开始在运输队从事搬运工,后因病不能继续从事强体力劳动,退出工作岗位等待企业安置。

2007年,企业的新车间投入生产,由于该车间工作条件好,而且工资福利待遇也好。

员工C便向企业提出将自己调到该车间工作,企业负责人口头答应,但未与其签订上岗合同和办理相应的换岗手续。

2008年,员工C参加了新车间的工人上岗培训,并考核通过。

2008年2月,员工C在未经企业批准的情况下即到新车间上班。

新车间以没有企业的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接收员工C.员工C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丙企业安排自己到新车间工作。

施航:本案中员工C参加了新车间的工人上岗培训,并考核通过。

这是否就意味着可以上岗?他只得到了企业负责人的口头同意,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和换岗都应当签订上岗合同”进行操作。

因此员工C的要求可能不会得到仲裁的支持。

员工C在参加新车间工人上岗培训之前已经退出了原工作岗位,可以推定企业与员工已有协商。

本案不涉及调岗的问题,而是员工是否可以到另外一个岗位工作的问题。

员工C目前是待岗状态,应当依劳动合同约定签订有关上岗合同,方能至新车间工作。

朱莉: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调整的约定条款是无效的。

员工C向企业提出将其调到新车间工作,得到了企业负责人的口头同意,员工C因此参加了新车间的工人上岗培训,并考核通过。

由此可以推定为,企业安排C去上岗培训,且C 考核通过。

可以说双方都在为员工C到新车间工作做准备。

后来C未能到新车间上班,企业存在相当程度的责任。

陆敬波: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是否已变更。

对于“员工C向企业提出将自己调到新车间工作,企业负责人口头答应”这一事实,如果员工C能够证明,或企业负责人予以承认,则推定双方对工作岗位调整达成合意,员工C可以至新车间工作,企业不能以形式要件不具备而拒绝C至新车间工作。

如果发生争议的,员工C应该胜诉。

但是,如果员工C没有证据证明企业负责人曾口头答应的事实,但是能够提供考核通过的相关证据,则此培训程序是否为入职前的必要培训或者入职后的必要培训,需要再行确定。

对这两种培训的性质的界定决定了本案的争议是否为调岗争议。

建议企业对培训性质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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