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及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皖编办〔2017〕271号),现对我省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如下:一、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不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除上述第一条确定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之前按原管辖规定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审理。
本院之前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8月28日——结束——。
2010年最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2010年最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整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号【颁布时间】2010-01-28【生效时间】2010-02-01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通知》确定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详见:/flwk/show.php?file_id=141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9)20号【颁布时间】2009-12-14【生效时间】2010-01-04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7.19•【字号】京高法发[1994]169号•【施行日期】1994.07.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管辖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1994]1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我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审判人员学习,立案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受理一审案件,不得随意扩大收案范围。
各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适用“意见”的规定。
二、各法院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必须在法院接待室或立案部门将“意见”的全文公布于众(可以张贴在室内墙壁上),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执行。
三、“意见”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各法院在此以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虽与“意见”不符,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不再变更管辖;8月1日以后不按“意见”执行,管辖了不该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直至撤销原判,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4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现就我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以下意见: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一)第一审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支付令案件;(四)公示催告案件;(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六)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都具有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但是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法律中的那些条例可以为这项权利作出支撑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有两个标准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基层人民法 院
全省特殊知识 产权案件(民 事、行政)
成都市内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成都市外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指定基层法院管 辖一般知识产权 案件(50 万以下民 事)
全省知识产 权
跨区域受理全省范围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 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 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 外);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 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 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15 年 6 月)
1、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 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 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四:《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
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 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 定,商业秘密中除技术 秘密之外的案件
50 亿以上的有关著作权、 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 合同纠纷一审
成都市知识产 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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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