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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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266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

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预算职责分工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定期或按市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四)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五)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3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3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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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5〕33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发布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废止。

其他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月8日——结束——。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一、预算编制(一)收入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

下文是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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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8-02-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的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资金收入、支出预算的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六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同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于实行集中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资产集中处置部门处置后,处置收入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市级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在预算外资金征收计划表中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对外投资收益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在部门预算中的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相应栏次中反映.具体收入预算可在上年收入基础之上,剔出一次性收入因素编制。

第九条支出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

第四章资金的收缴
第十条为保证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现设立三个预算外收入项目:
1.新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项目,项目代码 "500001"。

对应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 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下新增88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科目代码 "103049988",科目说明为"反映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2.新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项目,项目代码 "500002".对应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 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下新增89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科目代码 "103049989",科目说明为"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3.新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项目,项目代码"500003"0对应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 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90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科目代码"103049990",科目说明为"反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第十一条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并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企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07] 254 号)的相关规定上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它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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