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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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原则第一节资产处置的范围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资源类资产和非资源类资产的处置。

第四条资源类资产的处置包括矿业权、土地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等资产的划拨、出让、租赁、转让等方式。

第五条非资源类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拍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

第二节资产处置的原则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确保合理价值回收。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当充分征求意见,确保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资产处置应当实行预审、审批、备案制度,确保程序规范。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程序第一节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十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处置申报、评估审查、决策审批、公告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申报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资产清单、评估报告等。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的评估审查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处置依据。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的决策审批应当由行政单位的上级机关负责,确保决策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的公告公示应当在媒体上进行,确保信息透明。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的合同签订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节资产处置的附加程序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涉及安全、环保、信托等特殊问题时,应当进行相应程序的审查和决策。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涉及招标、拍卖等特殊方式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保障。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一节监督机制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7]59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相关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权益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程序和发挥效率的原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或行为时可能导致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管理,具体包括的情形有:1、注册资本变动的管理;2、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3、投融资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4、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行为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5、资产交易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6、资产损失核销、产权无偿划转、捐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合称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子企业。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前言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或其他原因,以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的一种行为。

本文档旨在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处置管理的范围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是指需要通过投资、购置等行为才能获得的,使用寿命长、保值期长,可以用于运营和生产的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拆迁、报废等。

流动资产处置流动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非固定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等。

流动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等。

其他资产处置其他资产是指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许可等。

处置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国有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公平公正原则国有企业应在市场化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不得借助处置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各方参与者应该公平竞争。

信息透明原则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公开信息,对处置流程及结果对外披露,并保护相关商业秘密。

成本最优原则国有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应遵循成本最优的原则,以实现处置资产的最大化效益。

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资产处置行为中,国有企业应该关注社会利益,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处置管理的程序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管理时,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制定处置方案国有企业应在资产处置前,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目标、政策、流程、方法、时间、费用等内容,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流程审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逐级审批,确保程序合法、流程清晰,审批记录应做好档案备案。

评估定价在进行资产处置前,国有企业应当对其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保证处置价格合理、公正。

评估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独立、专业、公正。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实施《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办法》宣传,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重大举措。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分类管理,确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

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

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间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处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维持和增加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处置权,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消除浪费和损失。

资产。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行政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央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让,变更,注销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资产性质或用途的变更。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是:分配,变卖,亏损报告,报废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换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资产;(2)资产被没收或上缴的;(三)经批准更换或交易的资产;(4)因机构变更(分立,撤销,合并,重组,隶属关系变更)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的资产;(五)因技术原因已经退休或者无法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6)存货损失和资产异常损失;(七)因行政工作和职业发展而“不转让”或者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8)其他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逐级上报,并经各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原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原值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3)处置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汽车,应当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正常情况下,各部门拥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给其他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处理“非经济转移”,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无价资产转让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1)待处置资产和资金来源证明;(二)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产权证明或资产原值证明,社会中介机构批准的,上级部门批准的会计报表;(3)转让方与转让方(或替代方)签署的协议;(4)申请转让和部门内转让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长政办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一日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防范行政审批风险,杜绝暗箱操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责、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无形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含股(债)权〕、事业单位因改制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方式。

资产核销包括报废、报损资产和有账无物销账等形式。

三、公共资产的处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情况;公共资产的核销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金额、核销原因、核销依据、残值估算、监管单位等情况。

四、公共资产在处置或核销前,必须在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公示场所进行挂牌公示,同时在《长沙晚报》上予以公告。

五、公示时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六、公示程序:(一)资产占用或持有的单位持批文和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领取第三条规定内容的表格,填报并经市财政局初审;(二)资产占用单位向公示场所提出申请公示报告;(三)由公示场所正式挂牌公示;(四)公示场所在1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五)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公示场所出具《公共资产处置(或核销)挂牌公示意见函》并送达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1•【字号】长政发[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最大效益,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和国有全资(独资)、控股企业的资本营运管理适应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营运是指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国有全资(独资)、控股企业为实现资本增值目的而进行的资本配置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国有资本营运,并行使国有资本投资主体职能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

第五条国有资本营运管理遵循的原则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企业盈利目标与社会公益目标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管资产与管产权代表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设立第六条市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设立: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通过授权设立;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性公司通过合并、重组等改造设立;根据资本营运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新批设立。

第七条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市场把握能力,能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具有一批高素质的资本经营人才;(三)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纯控股型(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5亿元人民币;混合型(指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其核心企业净资产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四)有可行的资本运作规划、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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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
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
(一)产权(股权)转让;
(二)因改制、分立、撤销、合并、投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
(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
(五)改制企业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未纳入改制范围移交管理的各项资产的处置及纳入监管的相关负债的重组(以下称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
(六)改制企业对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资产处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对产权(股权)、不动产、主要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可邀请3名以上相关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市政府投资及资产处置中介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除按规定经批准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四)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

(五)资产处置的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转让双方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受理情况及交易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资产处置标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标的设有担保物权的,其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七)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xx〕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后,应当办理交割结算手续,凭《交割结算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过户等事项。

五、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企业逐级提出申请,企业
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签署初审意见,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三)各级子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处置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母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审查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由母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能处置。

(四)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需就处置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五)改制企业后续监管资产的处置和负债的重组,由与企业签订监管、移交协议的资本运营机构(以下称监管方)制订处置(重组)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处置(重组)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授权,监管方处置并按规定备案。

(六)拆迁(征收)的资产处置,按照拆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的分类管理
(一)产权(股权)转让。

1、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长沙市产权交易所或者其他区域性产权
交易机构公布信息、公开交易。

2、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并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出资企业收取)。

(二)实物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实物资产以拍卖为主要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处置。

2、企业取得的资产处置价款计入收入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为筹集职工安置和清偿企业债务资金进行的资产处置,其收入进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按规定核拨。

(三)拆迁(征收)资产处置。

1、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集体企业面临拆迁(征收)时,被拆迁(征收)人应及时将拆迁(征收)事项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应按规定在定点银行开设过渡账户,并委托拆迁(征收)人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该过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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