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摘要: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问题,是当今社会分歧比较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分析,而后对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由此可知德治与法治存在差异,又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需要我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分析“德治”与“法治”是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人们提起和使用的概念,两者似乎浅显易懂,实则至今仍存模糊之处。
对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和诊释,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问题。
为此,本文简单区分了“德治”与“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的含义,以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治”与“法治”的概念。
关于“德治”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与我们平日里所说的“以德治国”基本上是同义的,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区分,但是仔细分析这两者可以发现还是存在区别的。
“以德治国”侧重运用道德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国家治理,突出道德治理的手段性;而“德治”除了这种治理手段歪还包括其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具体地来说,以道德作为手段治理国家是不同于道德治理成效的,“以德治国”侧重的点在治国方略上道德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德治”除了这层含义,还要包括道德作用所取得的社会成效。
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德治”并不同,“德治”包含了道德手段与治理成效。
如果“以德治国”单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而达不到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就谈不上真正地实现了“德治”。
“法治(rule of law),即‘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根据和准则来治理国家’,是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普遍根据’。
这句话的意思是认为“法治”跟“依法治国”是等同的,然而,这两者有所差另‘依法治国”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的特征,而唯有“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意味无人居于法之上,无人处于法之外,才真正把国家权力预设在了法律的框架内[Cz7。
所以说,“法治”相较于“依法治国”而言,在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同时,也表现出国家的良好状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PPT

1.提高自我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规 范自身行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法治的实现;
2.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引导பைடு நூலகம்边的同学, 起先锋模仿带头作用;
3.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到“心中有 德行中有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高报告中指出现在的社会 强调法治使大家有一些误解:
①认为什么问题都可以到法院解决,如此造成片面的过度司 法化。比如有一些小额财产纠纷或者当事人彼此之间因合 同信用未履行、未兑现产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本应是行 业协会可以出面解决的。这些协会现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 作用,这牵扯到社会的发育,怎么分担矛盾解决的渠道问 题。
我国因从以下三个层面上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从源头和过程入手。要在立法环节 开始就真正体现社会 普遍的道德要求,同时要在司法实践环节中紧紧依靠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在在于提高公众法治精神,促进 道德的秩序化。
3.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关键在于“治党”和“治政”。国家公职人 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有重要作用。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他律之治 “法治”是惩恶之治 “法治”是事后之治
“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德治”是 扬善之治 “德治”是事前之治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而社会 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 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 去实现,而法治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 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 的实现。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法治和德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而德治则强调道德的内在价值和自律性,通过道德来引导和规范个人的行为。
2. 法治和德治的联系:法治和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是基础和保障,德治是补充和支持。
法治需要通过德治来强化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德治也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其实现。
3.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都有重要的作用。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德治则是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依法治国是基本方 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 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 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 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他律之治 “法治”是惩恶之治 “法治”是事后之治
“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德治”是 扬善之治 “德治”是事前之治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而社会 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 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 去实现,而法治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 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 的实现。
我国因从以下三个层面上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从源头和过程入手。要在立法环节 开始就真正体现社会 普遍的道德要求,同时要在司法实践环节中紧紧依靠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在在于提高公众法治精神,促进 道德的秩序化。
3.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关键在于“治党”和“治政”。国家公职人 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有重要作用。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则。
阶级社会中的道德,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不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起主要作用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所以,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以法制为依据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因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专制好;法是没有感情的,“法无偏私”,依法办事,对谁都一样,而且,法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具有高威望的特点。
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正如“十五”计划纲要中写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目的相同,都决定于同一经济基础。
就其调节的对象来说,都是享有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就其调节的依据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相互渗透的,有时甚至是直接重叠的。
比如,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内容与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两者就具有同一性了。
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德治、法治要一起抓。
当然,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因而又有许多区别:(1)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内容】1.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德治”是指国家及其公民遵循于实行正义和君臣关系;“法治”则是指由法律规制国家行为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社会秩序的控制。
从本质上讲,“德治”与“法治”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即政治核心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然而,“法治”提出法律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比“德治”更加强有力,它建立在宾田正法(rule of law)的概念之上。
2. “德治”和“法治”的历史渊源“德治”源于传统的中国儒家思想,强调政治生活的秩序维护靠德行加以支撑,社会应遵循自然的律法而不是人的规定。
“德治”的根本思想便是把“仁”、“义”、“礼”三者结合在一起,将人的义务作为把握行为的准则,以德性来制定规范权力的行为。
“法治”则形成于西欧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从而逐步在中国实行起来。
它强调“自然法”,即法律应当依据自然、行使公正、欧式民主,并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平法律立案为基础来实行,它在解决具体的社会困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与“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
前者强调以善意来发展政治,后者更强调以法律来实现民主,两者有着不同的思维,但都为社会秩序提供了指导。
一方面,“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协同作用:一方面,“德治”为执行“法治”付出了重要努力,另一方面,“法治”也为“德治”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德治”与“法治”也存在着互补作用:“德治”的灵魂是以良好的道德行为为基础,而“法治”则会对道德行为提出规范,以确保实现社会正义;而“法治”的法律规范本身也需要借助“德治”的原则,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4.总结总之,“德治”和“法治”之间是紧密相连的。
一方面,“德治”是“法治”以道德为基础的实践;另一方面,“法治”是“德治”规范性的倡导,是对“德治”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有系统地规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的管理起着不同的作用。
德治侧重于道德和自律,而法治则侧重于法律和规则的制约。
虽然德治和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促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独立的特点和区别。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讨论。
首先,德治和法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
德治强调道德和信仰的力量,通过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在德治模式下,个体具有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并自发地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相比之下,法治主要依赖法律和规则的制约,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模式下的社会秩序依赖于法律的执行和法庭的司法裁决。
其次,德治和法治在权力运行和权威认可方面有所不同。
在德治中,权力由具备道德威信的领导人或机构行使,人们的服从和遵从基于对其道德权威的认可。
德治模式中的领导者通过道德榜样的力量来获取权力,并基于人们的信任和尊重来实施治理。
相比之下,法治模式下的权力运行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来行使和制约权力。
法治依赖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客观公正性,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德治和法治的运行方式和效果也存在差异。
德治更强调人的自觉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通过教育和道德宣传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行为规范。
德治强调培育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精神,鼓励人们自愿遵守规范,形成自发的社会秩序。
而法治则更加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执行,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此外,德治和法治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侧重于社区和群体的管理,通过道德约束和社会共识来塑造社区的文化和价值观。
德治在小范围的社会群体中更为显著,而在大规模和复杂的社会中可能难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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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概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
十六大通过的新修改的党章,也郑重加入了以德治国的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就从理论和实践的新高度,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地位。
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入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全面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特别是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点内容之一。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重要的是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
自从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以来,一些同志在思想上的疑惑,主要是在如何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由此引申出如何看待德治和人治的关系等问题上面。
一些观点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因而提倡德治就会导致削弱甚至否定法治,最终会退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
对于这样一些疑惑问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力求释疑解惑。
不然的话,就会妨碍真正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
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
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
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执法部门也屡屡发生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如汕头海关重大走私案、厦门海关重大走私案等,涉案人员中有不少人是海关、公安部门的中、高级领导干部。
这些人违法犯罪的一个共同原因,不是由于无法可依或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在道德上被首先打开了缺口,产生了道德防线上的"管涌",导致思想道德大堤的崩溃,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他们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
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在案发受审的过程中曾自述,他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地认识到他正在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但由于自己在道德防线上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最终一步步地被拉进了泥潭而不能自拔。
类似的"自述",在不少违法犯罪的中、高级干部的所谓"悔过书"中,几乎都可以见到。
从这些问题中,特别是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大案要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为什么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威严终究会受到挑战。
因此,加强法治,必须同时加强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的效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可以说是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挥的都是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各自起作用的手段不同。
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而发挥强制的作用,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而发挥劝导和教化的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发挥效用的,同时,法律的一个重大优越性,在于它可以不顾及人们对它是否赞成的主观因素,只要人们违犯法律,都可以靠强制手段来照样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但由此也同时显露了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即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禁于行为的"已然",也就是对行为后果的一种惩戒,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漏洞或"盲区",正是因为这样,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可能是万能的。
要克服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必须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
道德的作用主要针对行为的"将然",即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性,靠道德良心,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
而且,道德规范的覆盖面是无所不包的,道德没有"盲区"。
只要人们真心服膺道德规范,就会成为一个守德守法的合格的社会成员。
一般来说,违犯法律规范,同时就意味着违反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则不一定同时违犯法律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可以理解为道德规范的最后防线。
社会通常是把一些最基础、最重要的行为规定,用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化,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道最后的防线,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损害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正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这种特殊的共性与个性兼而有之的关系,使道德成为法律的伦理基础。
因而加强道德建设,同时就意味着加强法律建设,强化德治的同时就意味着强化法治。
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在正常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辅相成的环境下,没有道德建设加强了而法制建设反而削弱了的现象,也没有德治强化了而法治反而弱化了的现象。
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
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自的特性来看,法律规范是比较确定的,具有严格的内涵,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全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守法还是违法。
因而,依法治国、法治,正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国,用法律规范严格的尺度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而道德规范则具有较宽泛的伸缩空间,人们对同一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会有层次上的差异。
因此,很难像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专业的部门(如法院)和专业人员(如法官)来对道德规范的涵义作权威性的准确定义,并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否遵守了道德规范。
因此,以德治国,德治,更主要的是强调道德对人们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强调通过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的导向,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正确地看待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自觉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也包括自觉地守法,做一个守德守法的好公民。
德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进程中,不会也不可能超越法治,而只会成为法治的最有效的辅佐手段,成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
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德治的辅佐,没有德治作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重视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
可以说,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对法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加深刻的理解,是治国理论的前进。
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来看,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在百废待兴、社会秩序的整顿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往往首先采用的是刚性的法治手段,以求令行禁止、稳定大局,使重整社会秩序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这样的时期,一般尚来不及对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细致周到的协调安排。
但是,一旦社会走上了正轨,要求有大的发展和长期繁荣时,长治久安的问题便会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矛盾突出出来。
德治常常正是在这样的时期受到政治家和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
只有德法并用,发挥道德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各自的特殊优势,才能够使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调整,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经50多年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也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面对21世纪的战略机遇和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义中国长治久安的问题必然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
当前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正是应对我国长治久安问题的一种战略思考和战略举措。
因此,如果认为谈法治,谈依法治国,就必须排斥德治,排斥以德治国,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是不足取的。
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包括德治和以德治国的内涵,才是成熟的、完整的和可行的。
二、如何正确看待法治、德治和人治的关系?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的观点,实际上是简单地将历史上的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尤其是将儒家的德治简单地等同于人治。
这样的立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上的情况,甚至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情况,更不符合今天的实际。
第一,儒家的德治思想,主要是孔子和孟子的德治思想,确有轻视法治的一面,但这并不等于孔子、孟子绝对排斥法治,更不等于所有的儒家思想家都排斥法治。
孔子比较轻视法治,认为任用刑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结果。
但即便如此,孔子也并未完全排斥刑的作用,如他讲"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表明了他对"猛"即刑的绝非一概排斥的认可态度。
孟子在讲"王霸之辩"时,既推崇"王道"、德治,也认识到了"霸道"、刑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