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Marcus Tullius Cicero

Cicero composed at least seven rhetorical treatises, one on invention when he was only nineteen years old. He also wrote numerous orations and epistles, which suceeding generations of students studied as models of the theoretical principles he outlined. He devided Aristotle’s section on the proofs into separate categgories and thus expanded the parts of an argument from four to six.
西塞罗设计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主张民主选举执政官和各级官吏元老院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力从属于法律权力不是神授也不先于法律而存在它是法律的确认
Marcus Tullius Cicero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 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 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 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 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 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 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安东尼 (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年—前30年)派人 杀害于Formia。
西塞罗的道德与政治观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改革措施
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 方面的改革,逐步完善法 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法律改革尝试在 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罗马法 的发展和完善,对后世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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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后世法学的影响
对罗马法的影响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罗马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理论强调自然法和理性 ,为罗马法注入了哲学思想和道德原则,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 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 。
西塞罗认为,法律与国家密不 可分,法律是国家的灵魂,国 家是法律的载体。
03
CATALOGUE
西塞罗的法律理念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律的本质
西塞罗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理性,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准则。
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自由和 权利得到保障。
《西塞罗论法律》ppt课 件
CATALOGUE
目 录
• 西塞罗简介 •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 西塞罗的法律理念 • 西塞罗的法律实践 •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01
CATALOGUE
西塞罗简介
生平简介
01
出生于公元前106年, 是罗马政治家、演说家 和哲学家。
02
曾任罗马执政官,是古 罗马政治和法律思想的 重要代表人物。
重视法律的人文关怀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认为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这对现代法治建 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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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是衡量一 切事物的标准。
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 永恒性,认为法律不应受制于个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西塞罗自然法思想述评内容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法律实践家,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人们对他的评价也众口不一。
但就其作为法律思想家而言,是有比较明晰的学脉传承的。
他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接受了柏拉图以理念世界批判与反思感性世界的二元思维方式,系统地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
关键词: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性作为罗马共和国末期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与法律实践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但主要地集中于《论法律》1,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探讨法律的概念、来源以及本质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第二卷与第三卷则主要探讨宗教祭祀与官职权力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
本文主要以本书第一卷为基据,对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做一述评,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法律思想上,西塞罗无疑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的要旨是,在自然万物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称为理性(Reason),从这些原则中能够推演出诸多规则,人类应当按照这些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构建自己的秩序。
但在哲学观念与思维方式上,柏拉图对他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特别是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二元论学说,这一学说促使他产生了神界法律(自然法)与实在法两分的想法,并促使他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下面本文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这两个渊源做一简单分析。
(一)柏拉图“两个世界”的理论柏拉图区分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用意最初在于解决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获得确定的、真实的知识。
他接受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认为万物处于流变之中2,进而认为无法从这些不断变化的事物中获取确切的知识,从而只能寄希望于它们背后的“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正是有了理念,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也才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合理认识。
理念一方面是超越于时空的,即它们是不会改变和不会消亡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时空相关,即处于时间的起点,作为具体事物的原型或起源。
西塞罗法律思想

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11 月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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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
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
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由此不难看出西塞罗实际上已将通常意义上的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成文法”或“实体法”。
“法”即“自然法”“法律”即“成文法”。
其次就法的本源来说他认为法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也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制定的法律作为最高的理性它产生于“自然”也就是说法源于“自然”因此他的法被称为“自然法”。
接着西塞罗又提出理性的概念认为理性是人类与神共有的、不同于其它生物的天性。
“这种理性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
简言之理性就是法律。
那么理性又来自何方呢西塞罗说“这种我们称之为人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
既然人是神明创造的那么作为人的天性的理性也是
神明创造的又由于理性就是法所以归根到底是神明创造了法神明和“自然”是同一的。
这就为他的自然法思想打上了唯心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心内容的自然法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由于自然法来源于“自然”、神明它的内容是理性理性是人和神共有的特性而神是包括人在内的万物的创造者因些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之“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也就从根本上说明自然法的产生先于成文法。
为了论证这一点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时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娅施暴并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
自然法即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因而它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
它不是基于人的“看法”丝毫不受利益原则的约束它是“自然”或神明灵智的产物而“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
”
第三自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因此它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
西塞罗认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
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
“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
”人民通过的许多危险的、有害的决定“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
同理“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
”“法律”这一术语本身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包含有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的意思。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
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把“形式”也纳入了判断“良法”的标准之一。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和乎正义。
”西塞罗提出这种观点是有针对性的他所生活的年代正是罗马共和国向帝国转型的时期格拉古兄弟改革失败以后平民阶级围绕着土地、债务等问题不断地和贵族展开斗争新的有于平民的法案频频获得通过。
同时统治阶级内部也发生纷争恺撒、庞培这些军事将领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笼络人心提出了给老兵分配土地的法案。
元老院的势力受到沉重打击罗马出现了独裁的倾向罗马共和国岌岌可危。
出身骑士贵族的西塞罗站在保守的元老院贵族的立场上反对平民的土地革命反对独裁试图挽救濒临崩溃的罗马共和国。
因此他提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新通过的土地法案的质疑和否定。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法律呢在西塞罗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
”“区别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
我们遵循自然不仅区分合法和非法而且区分高尚和丑恶……认为一切基于看法而非自然这是愚蠢人的想法。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第四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由于神明是无处不在的而自然法是神明灵智的结晶“不管哪个民族无论是发达的或野蛮的没有不知道应该承认神的存在的即使它并不知道应该承认谁是神。
”因此自然法是普遍被人们接受、无处不在的。
同时它又是永恒的适用于所有的时代适合于
所有的人类群体“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还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
西塞罗实在法
1.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
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 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 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
也就是说, 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 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 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可见, 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2.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
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立法上,西塞罗主张公民的权利平等,他一再强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
正是为了保障平等与自由,西塞罗才强调要在执政官、贵族与人民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使任何一个阶级都不能逾越自己的权力界限而具有超过法律的压制其他阶级的力量,使人民丧失平等与自由。
同时,在执法上,西塞罗主张法律至上原则,认为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
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审批公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一直都强调审判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有公正的审判。
西塞罗主张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制作好这一方面就够了,他还强调守法的重要性,他主张一切良好的法律都应得到遵守,而且必须得到遵守,不然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只有这样,才能真的让社会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才能实现正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
评述:应该说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至少确立了两个平等的原则。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于把自然法确定为至高无上的法,这就意味着人人都必须守法。
而“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的论断使这个原则呼之即出法律的权威性得到高度的肯定法权高于行政权成为不言而喻的观念从而为西方法治主义开了先河。
二是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西塞罗的自然法赋予人以理性而这种理性是人人都有的这等于就是承认人类自然平等。
实际上西塞罗也承认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如果说有差别,那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人的学习能力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