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对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统称“公安部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
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
需要培训课件(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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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01年11 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 号发布,2002年5月1 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章48条。 是单位实行消防安全 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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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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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 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依据公安部61号令第18条规定,单位消防安 全制度确定了十二项内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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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控制室)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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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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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精品PPT-PPT文档资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 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 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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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 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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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2019/3/18 5 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中控室人员配备依据

消防中控室人员配备依据:1、《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建筑物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产生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等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不得无证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
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卖力,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平安管理事情:(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搜检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搜检和火灾隐患整改事情;(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事情。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参加过消防考试的朋友都知道公安部61号令的重要性,几乎每年在案例考试中都是管理部分的必考点,六道大题,独占其一。
为了让大家对61号令有更清楚的认识,本文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本人的一些见解,供大家参考。
61号令也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说白了,就是为了消防安全的需要,对各个单位进行一些关于管理方面的规定。
所以,该法令就是在教各单位如何进行消防管理的。
单位分类主要有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等,针对不同的单位消防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提到管理,就要讲明白:谁来担责?谁来管理?管理什么?这几个问题,然后通过制度化进行强制要求。
外加监管。
消防安全制度(制度化)关于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控制室)值班、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关于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管理、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关于隐患: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谁来担责?每个单位都要有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般就是法人代表。
谁来管理?单位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单位还要有消防安全管理人。
不同的人员都有不同的职责。
管理什么?各种消防设施、各种容易着火的场所关于监管为了保障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对不同单位要分别进行备案、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各种方式的监管。
总结:61号令就是给各单位的日常消防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的。
从火灾前和火灾后两个阶段来指导大家应该怎样来做,火灾前,最重要的就是预防、预案和演练,人员要各司其责、设施要经常检查,保正运行可靠、疏散和救援通道要保正通畅,无障碍物遮挡,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火灾后,主要就是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启动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战斗。
我们的目的就是,最好别着火,着火了能快速灭掉,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