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模板】
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

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一、房屋使用原则及管理规定(一)新建教师公寓划定用作教师周转房的部分按以下三个原则使用:1.只租不售原则。
房屋只供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员工或短期聘用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临时租住,不售卖给个人。
2.有偿使用原则。
(1)房屋采取交纳租金的原则提供给住户居住。
学校向承租户收取的房屋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建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2)新入住的教职工需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1000元,并预交3个月房租,租住满3个月后的房租由财务处直接从租住人的工资内扣除。
3.签约居住原则。
(1)符合租住条件者租住学校周转房,必须承诺遵守《暨南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规定》并与学校总务后勤管理处房产科签订《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协议需进行法律公证(公证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违反条约规定或拒签合约者将不能获得租住资格或取消租住资格。
(2)租住人在租住期间如因辞职、自动离职、或其他未经学校允许而擅自离岗达三个月等,则其与我校签订的《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自动终止,租住人需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5天内主动到房产科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否则学校将对该房进行强制退出的清理工作。
(二)房屋管理规定学校新建教师公寓统一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生活所需诸如水电等费用、房屋内部维修费及室内生活设施配置均由租住人员承担(其中空调、煤气灶、抽油烟机、橱柜、卫浴设备、窗帘等由学校统一配置),租住人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条例。
二、租住规定及违约处理(一)租住年限规定新建教师公寓作为学校周转房,租住期限为三年(在校内变更租住房和领取房租补贴的,其租住时间累计计算),三年期到,租住人必须主动到学校房产科退房。
(二)新建教师公寓只供签约租住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严禁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严禁用作居住以外的用途。
(三)违约处理1.租住人违反上述第(一) 款规定,学校将按本方案规定,收取高额租金,并根据《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同时学校将对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个人申请时间安排及办理流程图附件1:

附件1一、个人申请时间安排: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可自行下载打印《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1式4份)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限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选填,1式4份),或到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领取(上述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办理申请截止时间:2009年5月31日。
申请人必须在此之前持已填写好的《申请表》(限本人填写部分,1式4份)到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等手续,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为避免办理过程中人员过于集中,请各单位服从如下办理时间安排(指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同时领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情况函调表》(以下简称《函调表》),进行函调。
4.如果申请人是未曾有过工作变动的单身教职工,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可一并将《申请表》和其在广州市申领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1式2份)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行登记,即完成了其个人的申请工作。
5.申请材料交回截止时间:2009年6月30日。
申请人必须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此之前将已经配偶单位、原工作单位及原居住地房改部门单位审核的《申请表》、《函调表》、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填表要求1.《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0项和《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12项为本人和配偶的基本情况,请本人如实填写。
2.《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项、《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3项,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填“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如未“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填“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和参加过住房货币分配”,如已“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应填写领取总额及领取的起止时间(年月);如目前为止仍“以廉价租住公有住房”填写“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如以成本或市场租金租住公房或未租住公房填写“没有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暨发字〔199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级部门履行职责和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给的,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用学校资产形成的,协作单位投资的以及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境外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管理监督,院、系、所(含中心室、重点实验室、产业部门、医院、机关部处、境外办事处以及外向型单位等,下同)单位监管,占用单位使用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归口单位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统计报表的审批。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等调处审批。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合理的货币分配方案,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行。
三、方案内容1. 货币分配标准(1)根据不同地区的住房市场情况和教职工岗位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一线城市的教职工分配标准相对较高,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及以下城市为最低标准。
(2)根据教职工的学历和职称等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的教职工享受相对较高的货币分配。
2. 货币分配机制(1)以货币代替住房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总数、配偶工作情况等),将原本用于住房分配的额度转化为货币,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2)个人认购住房:鼓励教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并参与购买过程。
学校可以提供相关的贷款支持,帮助教职工解决购房难题。
(3)租房补贴:对于无法购房的新教职工或特殊情况下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提供租房补贴,以促进他们的稳定和发展。
(4)货币分配的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住房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货币分配标准,以确保货币分配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3. 货币分配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住房货币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对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2)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住房购买情况的实时更新和记录。
(3)定期公开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计划1. 确定货币分配标准:在2023年年初召开专题研究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货币分配标准,经过公示和听取意见后正式发布。
2. 完善制度和政策:学校相关部门在2023年上半年完善货币分配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暨南大学珠海校区总务后勤管理

暨通〔2017〕11号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报告。
特此通知暨南大学2017年4月13日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暨南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合同形式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等环节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等系列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外所签合同包括:(一)合作办学合同;(二)科研项目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四)物资采购合同;(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六)融资借贷合同;(七)捐赠合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较大,对学校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校区的合同管理。
学校附属医院、校办产业、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九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
学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预防和消除风险,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

暨教〔2013〕66号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珠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现将《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暨南大学2013年12月18—1 —日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教学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类项目经费是学校教学经费的一部分,其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执行高校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暨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科教学类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学校正式立项的本科教学类项目,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式立项的项目,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专门为教学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支出,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学校负责本科教学类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2 —查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提交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预算。
第六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程序报教务处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预算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划拨。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支出依据:第一,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第二,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协议书、项目建设任务书;第三,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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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x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xx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出售范围和出售公有存量房的实施办法另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2000年1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起新调入我校工作或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实用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条件(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都在本实施方案范围。
已调离学校的人员,不在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做法
(一)2000年1月起,凡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人员,按现聘职称、职务按月发给,计入本人的住房货币分配专用账户。
(二)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总的补贴时间累计总数为25年(300个月)满为止。
(三)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出境之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
出国、出境和借调逾期不归人员,回校后经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在校工作者,从人事部门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
(四)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进入本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其它人员2000年1月起计发。
(五)凡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1999年12月(含12月份)以前的住房货币补贴,按教职工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称、职务标准的补贴额,待资金落实后,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计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账户。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从学校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学校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大学教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见附表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xx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幅度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学校发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规定视同住房公积金,由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xx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学校以教职工本人名义在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银行自存款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购买住房需使用住房补贴款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房改办核实同意,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学校从办理本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支取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并将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教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学校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称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累计至25年满为止。
(七)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人事档案。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凭证提取。
(八)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去世后的教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七、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财务处处长、总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房产科长组成的货币分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分配办法,房产科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审查货币分配教职工的资格,办理教职工货币分房的有关手续,处理投诉和货币分配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常设地点:总务处房产科。
(二)学校人事处和组织部负责审核确认教职工货币分配工龄及职称、职务。
(三)学校总务处房产科负责计算补贴金额。
(四)学校总务处计财科负责核发住房货币补贴。
八、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总务处房产科申请并统一填写《**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配偶方单位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具主管单位房产(房改)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和单位公章。
九、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在政府财政划拨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列支。
十,符合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必须按本方案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反映配偶方的住房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上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按情况统一通报全市,学校除收回已发住房补贴外,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校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市房改办、学校货币分房工作领导小组,检举房改人员舞弊和其它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由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承担。
十三、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货币分房工作领导小组。
十四、本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暨南大学
200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