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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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侵犯财产罪

2-5侵犯财产罪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 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16、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 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 物。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 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 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18、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 损失数额较大的。
如:甲出入超市将便宜的照相机与贵重的照相机的价 格条形码予以更换,使店员将贵重的照相机以便宜 的照相机的价格出售给甲。店员客观上处分了贵重 的照相机,由于条形码的更换,店员没有意识到所 处分的贵重照相机只收取便宜的照相机价格,甲的 行为构成诈骗罪。
如果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财产不是受骗者认 识到的财产,而是其它的财产应构成的是盗窃罪。 如乙在超市购物时,偷偷地从一箱方便面取出几袋 方便面,并将一个照相机放在方便面的箱子里,后 拿着方便面的箱子付款,店员没有发现方便面箱子 里的照相机,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店员没 有发现方便面箱子里的照相机,只收取了一箱方便 面的货款。
估量。后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 被偷葡萄的价值被评估为1200元,但是因为盗窃导致2 0余株葡萄的试验链中断造 成的经济损失为1万余元,其中
包括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试验有关的田间投入、试验果的 部分被盗造成本年度研究试验整体无结果等损失。
三、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诈骗罪的认定
4、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 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2、相关罪的认定界限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绑架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侵犯财产罪-PPT

侵犯财产罪-PPT

■对盗窃分子应当判处罚金得,应在 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得2倍以下,没有盗窃 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得,应在1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问:行为人把摩托车借给朋友骑,自己悄悄 地留了一把钥匙,又把它打开骑回来。以后 把它转卖掉了,如何处理?
问: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得,构成盗 窃罪还是商业秘密罪?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 得,应依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 1、客体不同 ① 前者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
体, ② 后者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
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行为得管理制度。
2、主体不尽相同。 ① 前者限于自然人主体;
② 后者有部分犯罪得主体包括单位, 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使用进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盗窃机动车实施犯罪后送车回原处, 以其所实施得犯罪从重处罚,不另定盗窃 罪。
(3)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得,多次偷开 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得,以盗窃罪 定罪处罚;
(4)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得,还构成其他罪得,应当以交通 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与盗窃机器设备及零部件而构成 得破坏生产经营罪?
(1)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得, 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其 他罪得,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 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 得,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得,应当以盗窃 罪和构成得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7:惯窃犯甲教唆某企业保管员乙在值
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甲盗得大批国
家财物,销赃后分了一小部分赃款给乙。

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一般不定抢劫罪,构成故 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 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看是否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有使用暴力, 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 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 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要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
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1)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
•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暴力 •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包括殴打、捆绑、伤
害、紧闭等行为,压制对方的反抗 • 对象:只能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包括对财物的直接持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客厅偷的若干物品及一把刀具,此时乙返回家看到甲手持刀具窜 出房门并慌忙躲避
• 主观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 注意: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被他人

6.侵犯财产罪

6.侵犯财产罪
付劳动 报酬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大四男生1月麻倒5女生 偷电脑弄钱取悦女友
¡
¡ 自称是为了弄钱和女友去旅游,被捕时身上还搜出 一包催情药
¡ 大学自习室内,先后有5名女生喝了自己杯中的水后 神志不清,甚至失去知觉。其中,第五名“中招” 的女生笔记本电脑被盗——这是近一个月来,发生 在南京某著名高校江宁校区的蹊跷事。
第二节 盗窃罪与侵占罪
一、盗窃罪
¡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n(二)盗窃罪的认定
¡ 1、2013年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 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2015年12月30日最高法、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 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5日修八: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是否财产罪的对象?
¡ 财产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 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 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 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 ¡ 财物是否包括葬祭物? ¡ 财物是否包括人的身体? ¡ 财物是否包括债权凭证? ¡ 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财产? ¡ 总之,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物包括具有管理可能
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
¡ 4.2015年5月2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

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一、奴隶社会时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初步规定据史书记载,中国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夏代已经有了盗窃罪的规定。

“昏墨贼杀、摮陶之刑也”,此处的“昏”指的是“恶而掠美为昏”。

[1]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奴隶主统治阶级愈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盗”本写作“盜”字,“盜”的上半部分是贪欲的意思,“皿”是食具,合成“盜”字,表示因贪欲而取得非本人所有的食物。

“窃”字表示虫私食半,和“盗”一样,都指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的财物。

[2]以上充分说明,在奴隶社会早期,人们的财产主要还是赖以生存的食物,因此,最早的财产犯罪是以食物为主要对象的。

盗窃还有其他说法如《吕刑》:“寇贼、姦宄、夺攘、矫虔。

”“姦宄”,盗窃也;“夺攘”实为强取粮食;“矫虔”即强取壮健牲畜。

食物、食具、粮食和牲畜,都是财产的具体种类。

一个罪名仅以一种财物为对象,并未概括一切财物,一方面可见奴隶时代侵害财产罪的罪名还很原始,不够概括。

[3]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财物的稀缺性及对于当时的人们生存的重要性。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刑法中的财产也只限于一些特定的有体物,如:工具、粮畜、房屋、作为货币使用的贝壳等,而且在奴隶制时代臣妾和奴隶同样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奴隶社会时期,除当时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外,奴隶――这一特殊的“财产”也是主要的犯罪对象。

二、封建社会时期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将《盗》列为《法经》之首,足见统治者对侵犯财产罪的重视程度。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一、侵犯财产罪是指什么?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

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罪***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论罪。

(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

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

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盗窃罪:指的是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包括秘密盗窃、入户盗窃等。

盗窃罪的主要触犯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的财物。

二、抢劫罪: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强制手段侵占他人财物,通常涉及到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胁或暴力行为。

三、诈骗罪:指以虚假的言辞、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欺骗他人的手法,使他人相信虚假事实,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抢夺罪: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抢劫罪不同,抢夺罪没有对他人人身安全产生威胁或实施暴力行为。

五、敲诈勒索罪:指非法获得钱财、物品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采用恶劣手段,勒索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威胁行为的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恶劣手段胁迫、勒索他人的犯罪行为。

六、聚众哄抬物价罪:指违反国家有关商品定价的规定,非法组织、策划、实施哄抬物价行为,使物价虚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七、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破坏、损毁他人财物、设备、设施或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犯罪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八、侵犯著作权罪:指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著作进行复制、发表、发行、传播等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其他种类的侵犯财产罪,如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制售伪劣产品罪等。

这些罪名都是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为主要特征,都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人们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常见的侵犯财产罪种类的介绍,并非穷尽所有的侵犯财产罪。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新型侵犯财产罪也不断涌现,因此刑法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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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以及复杂性。

公私财物一般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具体对象繁多,不仅包括各种有形的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

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如何确定“公私财物”的范围对于我们准确认定财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以具有犯罪对象为要件,但是就财产犯罪而言,其行为的对象往往是对财产罪研究的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认定行为指向的何物为犯罪的对象,司法实践与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

但是,由于财物本身的性质和形态的差异,以及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时我们很难界定某个事物是否为“公私财物”,若想明确地确定其范围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虽然当下有很多不同类型的“新型财产”形式,但是本文仅就“合同”这个方面进行探讨,试着分析合同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如果可以,其在何种情形下可成为财产罪之对象。

二、侵犯财产罪之犯罪对象(-)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之概述根据我国刑法条文之意可知,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知,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之对象在大范围上是指“公私财物”。

目前国内司法以及理论界一般认为,财产犯罪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

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国库券、公债券、签发的支票、汇款单、信用卡等,也包括无形的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财物的种类繁多,形式复杂。

财产性利益从狭义上理解,指的是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一般表现为有形财产以外的无形而又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能是积极的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利益;即可能是合法的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利益。

财产罪对象之财物)-(一般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财物的存在形态,如有体物或无体物。

(2)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即财产被占有或者支配的状态。

(3)财物的价值,矢于价值是否仅限于经济价值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这三个问题也是财产罪中财物认定的三个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

1・财物的存在形态矢于财物的存在形态,理论曾经讨论的主要焦点在于: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虽然国内外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一一有体说和管理可能说相对立,但是正如概述中提到,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我国理论界普遍承认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这既缘于我国刑法第265条和有矢司法解释矢于对盗接电信设施和盗窃电力行为的规定,亦缘于不加区分地统一使用的“公私财物”这一概念。

2.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是否能将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包括在财产罪的对象中。

一般认为,财产罪的规定在于保护财产法益,所以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不能成为财产罪的对象,例如人所不能支配的自然界的大气、海水、流水等,应当从财物的范围中排除。

3.财物的价值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在我国理论界恐怕已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对“价值"是否仅指具有经济价值及其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学者们则认识不一,存在不同的观点。

矢于财物价值判断的学说主要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持主观说观点的人认为,从理论上说,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一定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其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财物;持客观说观点的人则认为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上的标准来评判,经济价值是指能够用客观的价值尺度衡量的经济效用。

一件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是通过市场矢系来体现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第267条、第268条、第270条、第274条和第275条等尖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立案标准上要这一判断是基于社会认可价值标准进行判断的。

,求须达到一定数额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客观的经济价值说更为妥当。

如果某种物品不具有客观上的经济或金钱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如情人写给自己的信,即使收信人认为极其珍贵,但由于它体现得并不是财产矢系,因此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三)财产罪对象之财产性利益1.财产性利益之概念从狭义上理解,财产性利益指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一般表现为有形财产以外的无形而又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能是积极的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利益;既可能是合法的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利益。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我国对于非法占有的财产是不予保护的,但是它却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因此非法的利益也可能成为财产罪之犯罪对象,例如赃款赃物。

2.财产性利益之取得方法取得财产性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1)使对方负担债务。

(2)使自己免除债务(或延期履行债务)。

(3)接受别人提供的劳务(在此只有附带等价报酬的劳务,才属于财产性利益)。

3.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当然也应该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财产权本身,通过行为人之行为取得他人的财产权或者至少使他人丧失财产权时,才能成立财产罪。

而且,只有在行为侵犯财产性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

三、合同可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一(一)合同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合同是民事行为的典型代表,是私法自治的重要体现,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等。

在此必须说明,我们要讨论的“合同"应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要式合同不论何种书面合同,其中都应该规定了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当这些权利义务可以以金钱来衡量且达到一定标准,其受到侵犯合同也可以成为财,在特定情形下,故笔者认为时便可以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产罪的犯罪对象。

倘若如此,那么它属于财产罪犯罪对象之财物抑或是财产性利益呢?(二)合同能否成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如前所述,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财物的存在形态。

(2)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

(3)财物的价值。

&nb sp;这三个问题也是财产罪中财物认定的三个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

1・合同的存在形态由于我们首先说明了本文讨论的合同是具有书面形式的协议,因此不难看出合同是作为有体物而存在的,不论以有体性说还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合同都符合财物的存在形态应该不存在争议。

2.合同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是否能将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包括在财产罪的对象中。

合同作为权利主体支配范围内的物,显然具有所有、占有的可能性,所以,在此问题上亦符合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特征。

3.合同的价值合同作为证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尖系的法律凭证,对权利义务主体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有时候这些价值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其更应是主观上的价值(即作为诉讼上证据的价值)。

合同本身并不具有客观的经济交换价值,因此,尽管合同符合财物在存在形态和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上的认定,但并不具备刑法中财物价值之要求,故而不是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财物。

综上,由于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而合同仅仅满足前两个故而不能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之财物。

(三)合同能否成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以上,笔者既然否定了合同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那么紧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合同的侵害是否是对普通财物以外财产上利益的侵害?步步高论文发表是为广大评职称客户提供全文方位的法律法规论文下载、管理论文快速发表服务的首选站。

・笔者认为,合同本身虽然不具有经济价值,但是由于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矢系,在特定情况下其权利义务矢系具有一定的给付内容。

该给付内容可能包括金钱给付或者行为给付,金钱给付自然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倘若行为给付可以以金钱衡量则可认定其具有经济利益,那么对于该权利义务尖系之中的权利主体而言,此合同便是一种证明,证明权利人享有财产性的权利。

如果行为人之行为一一非法占有或者毁坏合同,取得他人的财产权或者至少使他人丧失财产权时,可成立财产罪。

而且必须指出的是,只有在行为侵犯该合同证明存在的财产性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

不可忽视的是,一般的财产犯罪都规定了犯罪数额,因此在考量侵犯财产罪时,对于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额的确定也是其成为财产罪之犯罪对象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

换言之,合同涉案数额的大小即合同代表的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对于其能否成为犯罪对象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纟吉语综上,笔者认为,并非所有合同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之犯罪对象,只有在特定情形之下,即合同内容证明存在一定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时行为侵犯该合同证明存在的财产性利益,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合同为财产罪之犯罪对象。

最后本文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是,为了体现刑法谦抑性,在民事法律能够调整当前社会尖系的情况下,不宜过度使用刑法介入去调整合同矢系,以避免刑法打击范围过大,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只有当民事法律无法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无法有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能动用刑法的手段进行调整,故合同作为侵害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适用非常有限,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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