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与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1.01•【文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解读和分析。
一、基本信息1.投保人:填写机动车的车主或拥有人的名称。
2.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名称。
3.保险车辆:填写被保险的机动车的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等信息。
4.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保险期限结束之日为止。
一般而言,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责任限额和免责事由。
1.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
这些限额是为了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免责事由:交强险有一些特定的免责事由,例如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或因地震、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等。
三、保障内容交强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方面。
1.人身伤亡:包括受害人因机动车事故遭受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交强险将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2.财产损失:包括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物品损失等。
交强险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赔偿处理1.报警处理:发生机动车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警方将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2.提交材料: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将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赔偿金额。
3.赔偿支付: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事故认定书和审核结果,向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支付赔偿款项。
若被保险人需要垫付费用,保险公司将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五、特殊情况处理1.无证驾驶:若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当采用书面形式。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垫付与追偿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定义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国家规定强制购买,每一辆机动车都不例外。
为了自身的安全,每一个机动车司机都该自觉购买。
同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其实只需要保单即可,所以保单尤其重要,记得好好收好。
【为您推荐】资中县律师盐源县律师南湖区律师北仑区律师涿州市律师织金县律师广宁县律师因为我国机动车的数量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近几年不少机动车都发生了交通事故。
我国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特意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那么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都有什么?的小编在此为您简单介绍。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如果不投保就上路行驶会受到何种处罚?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将由交警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第40条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确认码:保单验真码:保险单号: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联系电话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种类六座以下客车使用性质非营业发动机号码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核定载客人核定载质量- 排量功率- 登记日期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30%保险费合计:RMB 元(不含税保费: 元,税额: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救助基金(1.5%) ¥:元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代收车船税整备质量纳税人识别号当年应缴( ¥元) 往年补缴( ¥元) 滞纳金(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 开具税务机关------------特别约定1) 车船税打印码:2) 无其它特别约定。
代理机构跟单销售人员姓名:执业证号码:代理人:收费确认时间:年月日时投保确认时间:年月日时打印时间: 年月日时重要提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
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邮政编码:服务电话: 签单日期:年月日(保险人签章)核保:年月日制单:年月日经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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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量
功 绿
登记日期
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绿%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救助基金(%)¥: 元
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
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6.请在收到本保险单一周内拨打我们的24小时服务热线95569核实保险单资料,出险时请登陆查询理赔进度。
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பைடு நூலகம்代收车船费
整备质量
当年应缴
¥: 元
往年补缴
¥: 元
带 纳 金
¥: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开具税务机关
特别约定
重要提示
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文)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NBANG PROPERTY & CASULTYINSURANCECD.LTD
保险单号: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被保险机动车
号牌号码
机动车种类
适用性质
发动机号码
识别代码(车架号)
厂牌型号
核定载客
人
核定裁质量
核保: 制单: 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