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制定的一项准则,针对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新准则的核心要点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准则。
一、审慎性原则新准则强调了审慎性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上应谨慎严谨。
借款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二、借款费用的类别根据新准则,借款费用可分为两类:可资本化的费用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
可资本化的费用是指与借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则是与借款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与借款无关的管理和行政费用。
三、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规定了一系列条件。
首先,这些费用必须与特定借款直接相关,且具有直接或间接产生借款获取成本的效益。
其次,这些费用必须能够被可靠地估计,并且预计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最后,这些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保持一致,并在借款期间进行分摊或摊销。
四、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不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强调这些费用与借款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应视为与借款有关的资产或费用。
企业在确认这些费用时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费用,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核算。
五、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借款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确认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并将其记录为资产;其次,将这些费用分摊或摊销到相关期间;最后,确认不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并直接将其记录为费用。
六、财务报表披露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借款费用进行必要的披露。
这些披露应当包括借款费用的金额、计量方法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所处的位置。
这样能够使用户更好地理解借款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结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旨在规范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产生的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应当在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借款费用进行合理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融资目的而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处取得的贷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利息、佣金、担保费用等。
它是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
在发生制下,借款费用应当在取得借款时计入当期损益,且借款费用必须与借款直接相关,能够可靠计量。
首先,借款费用的计提应该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企业在取得借款时,应当计提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的计提应当是根据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借款费用的计提往往需要依赖于借款合同、借款审批文件等资料作为依据。
其次,借款费用的划分和分摊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通常情况下,借款费用的直接发生对象是借款本金,但有时也会包括其它的相关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摊。
对于长期借款,借款费用的分摊应当结合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分摊,确保借款费用的划分分摊合理而准确。
再次,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交易金额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借款费用通常是以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与相关的借款金额进行对冲,从而反映了借款费用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最后,借款费用的确认和披露也是准则规定的重要内容。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计提相关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进行披露。
借款费用的披露通常包括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中的费用计提、划分、分摊、会计处理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合理计提借款费用,并进行合理划分、分摊和会计处理,同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2f18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95.png)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2006年2月,我国在2001年8月首次发布了《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
现在本人就新准则的理解与阐述如下:一、新准则的主要1、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毕业论文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中国会计准则第17号,是关于企
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的资金相应缴纳
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手续费、利息等。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借款费用
的计量、计提与核算要求。
一、计量
1、借款费用的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计量时应折算为
实际发生的金额。
2、利息费用的计量,应根据按日计息原则,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3、登记费用的计量,应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二、计提
1、借款费用在借款发放时,应一次性计提费用,作为本次借款成本
的一部分。
2、计提的借款费用,应过分计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其
期限分摊计提。
3、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固定比例计提,不得另行确定借
款费用的计提比例。
三、核算
1、核算借款费用,应当将其分账归成以“借款费用”科目,具体分账内容应当以合同约定费用为准,可分为服务费、账户管理费、处置费等子目。
2、借款费用应当以借款期限为期限,按照借款期限计提,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准则17号明确了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及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以获取借款而发生的与借款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手续费、附加费用、担保费用等。
借款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金额一起确认,并通过摊销等方法分摊到相关的会计期间。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先成先取、实际发生和经济利益能够量度的原则。
根据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是通过费用的正确认定和实际发生来实现的。
费用的正确认定指的是确认借款费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借款费用与借款的发生直接相关、费用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费用已经发生等。
实际发生是指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或者承担的情况下方可确认为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的计量主要是通过摊销来实现的。
根据摊销的原则,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借款的期限进行平均分摊,即费用摊销期限越长,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少;费用摊销期限越短,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多。
在进行费用的摊销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费用的摊销能够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实际情况。
准则17号还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报告借款费用的要求。
根据准则17号的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当明确列示借款费用,并将其列为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项。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摊销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总之,准则17号对于企业在借款时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包括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17号的规定,合理识别、确认、计量和报告借款费用,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同时,相关财务报表的用户也应当了解准则17号的要求,正确理解和分析企业的借款费用情况,以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常常会选择借款来筹集所需的资金。
借款费用是企业为了使用外来资金而必须支付给借款人的成本。
借款费用是一种重要的资金成本,在资金运作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因此,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计算借款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和按摊销法计入损益。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易于确定的情况。
按摊销法计入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难以确定的情况。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借款费用的确认、借款费用的计量和借款费用的核算。
首先,借款费用的确认。
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处借款时,应当确认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作为可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并作为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次,借款费用的计量。
借款费用的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
具体计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摊销法或其他合理的计量方法。
最后,借款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借款费用的核算程序和责任。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核算和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合理计算和处理借款费用,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借款费用的准确和真实反映。
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确认借款费用是指企业集资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在借款发生时确认为相关借款的成本,并在借款期间按照实际发生的额度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确认。
借款发生时确认的借款费用主要包括:1.借款利率的安排费用:指为利率的确定、安排借款以及参与安排借款的各项费用;2.即日起生效的利率调整费用:当借款利率调整时,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情况,按照即日起生效的利率差额计算;3.参与的贷款利率翻红费用:当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时,根据市场利率以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参与利率计算;4.借款利息税费用:指因支付借款利息而发生的税费。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应当以相关借款的成本确认,并在借款期间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进行确认。
2.借款费用的会计科目: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计入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等科目。
3.借款费用的会计确认时点:借款费用应在相应费用产生时确认,即在借款发生时确认。
4.借款费用的组成:借款费用主要包括借款利率的安排费用、即日起生效的利率调整费用、参与的贷款利率翻红费用以及借款利息税费用等。
三、借款费用的计量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的计量和核算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借款费用的计量:借款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计量,具体计算方法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
2.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借款费用可以采用直接核算或间接核算的方法进行。
直接核算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费用科目;间接核算是指将借款费用计入其他科目,再通过相应的核算程序计算相关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借款费用的分摊原则:如果借款费用与项目、工程或资产的建设、生产和购置直接相关,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章 披 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