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企业类考试3

D.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准则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包含—公允价值变动—不得)
试题分析:
正确答案:ABCD你的答案:ABCD
【答案】ABCD
30. [多选题]因增减投资引起权益性投资核算方式转换,需要将原权益性投资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的有()。
A.期权内在价值
B.校准时间价值
C.期权时间价值
D.期权价值
试题分析:
正确答案:B你的答案:A
【答案】B【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规定,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企业应当通过对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一致的期权进行估值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并确认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
B. 2018年1月1日
C. 2019年1月1日
D. 2021年1月1日
试题分析:
正确答案:B你的答案:B
【答案】B【解析】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了修订,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 [单选题]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报的项目不包括()。
A.待摊费用
B.投资性房地产
C.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D.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试题分析:
正确答案:A你的答案:A
【答案】A
11. [单选题] 2012年5月1日,长江公司自二级市场购入一项债券投资并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支付价款383万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30万元和交易手续费用3万元。2012年7月5日,长江公司收到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利息并存入银行。2012年12月31日,该项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万元(不含利息),则当日长江公司持有该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万元。
会计继续教育试题1

155 [多层次资本市场(IPO及新三板)]1. 初创期企业规模小、风险大,但拥有核心技术或优秀商业模式,这类企业以天使投资、VC等股权融资为主,债权融资能力较强。
A . 正确B . 错误正确答案:B我的答案:B解析[多层次资本市场(IPO及新三板)]2.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在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
()A . 正确B . 错误正确答案:B我的答案:A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3. 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
()A . 正确B .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4. 铜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存货铜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A . 正确B .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B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5. 国有金融企业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A . 正确B . 错误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21020 [多层次资本市场(IPO及新三板)]1. 北交所及证监会出具受理函之前,需要经过()。
A.券商内核过程复核B.文件齐备性核实C.券商内核有效通过D.经营事项复核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多层次资本市场(IPO及新三板)]2.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那一项是初创期企业挂牌上市的较好选择()。
A.中小板B.新三板C.创业板D.主板正确答案:B我的答案:B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3.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合并相关的直接费用计入()。
A.管理费用B.长期股权投资C.投资收益D.营业外支出正确答案:A我的答案:A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4.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CAS 24—套期会计》2006 VS 2017——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

《CAS 24—套期会计》2006 VS 2017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及2015年11月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将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明确了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明确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增加套期比率失衡及不属于再平衡的情形的表述;增加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的情形(不存在经济关系、信用风险主导);规定摊销开始日不得晚于终止调整被套期项目的时点;增加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的表述;增加对期权时间价值处理和确定校准时间价值的规定;增加要求追溯调整的情形(期权时间价值、交易对手方变更)。
此外,还修改了部分措辞及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24号

任务名称:企业会计准则24号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7月发布的一套强制性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中国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会计准则24号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会计准则24号概述企业会计准则24号(以下简称“准则24号”)名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处理》,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处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识别3.1 关联方的定义准则24号中,关联方是指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共同受控制下的交易对方,以及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的人或组织。
3.2 关联交易的定义准则24号中,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计划交易或非交易性资金、股权等流动。
3.3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企业应通过审查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关系等方式来识别可能存在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准则24号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4.1 关联方的披露企业应披露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人或组织的具体情况和关联关系。
4.2 关联交易的披露对于涉及到的关联交易,企业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详细信息,并说明相关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3 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披露企业应按照准则24号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披露,包括关联交易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24号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5.1 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原则,以交易当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记录和确认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计科目,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国际会计准则 24号

国际会计准则 24号
(最新版)
目录
1.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的适用范围
2.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的主要内容
3.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的修订历史
正文
一、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的适用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以下简称“准则”)适用于对关联者的揭示,以及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处理。
本号准则中的要求适用于各个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本号准则仅适用于第 3 段所述、第 6 段所修正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的主要内容
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者的定义:关联者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与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2.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企业与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双方的关系等。
3.关联方权益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权益关系,以及关联方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
4.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与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三、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的修订历史
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自 1984 年 7 月公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其中,最近的一次修订于 200X 年进行,对关联方披露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汇兑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汇兑损益汇兑损益即外币货币发生汇兑差价的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对于外币货币进行记账的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汇兑损益:1.货币资产和货币负债的计量和确认企业应按照期末外币的现汇或卖出价计量和确认外币货币资产和货币负债。
如果企业选择以成本法计量其外币货币资产和货币负债,那么未抵销的汇兑损益将在利润表汇兑损益项目中进行确认。
2.真实发生的货币性项目企业应将发生实现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确认为收入或费用,并根据外币的现汇或卖出价计量其金额。
确认之时的汇率适用于企业出售外币货币性项目的交易日或企业将外币货币性项目兑换为本币货币的交易日。
3.已确认的货币性项目对于已确认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企业应按照外币的现汇或卖出价进行计量,并将计量差异确认为汇兑损益。
此后,如果未来企业持有外币货币性项目的交易对价发生变动,应将变动部分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4.由于汇率变动而导致的合约的重新估价如果合约在当前汇率下已达成协议但尚未执行,而未来现金流将以另一种货币支付,那么企业应按照当前现汇或卖出汇率,重新估价该合约。
重新估价的差异应确认为汇兑损益。
5.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按照成本法计量非货币性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
不受汇率波动的影响,不发生汇兑损益。
6.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资本化和外币负债的资本化企业在对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资本化时,应将其按照成本法计量,并将相关汇兑差异纳入资产成本。
对外币货币性负债进行资本化时,应将其按照成本法计量,并将相关汇兑差异纳入负债成本。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汇兑损益的处理原则是根据外币货币性项目的特性进行不同的计量和确认,并将汇兑差异纳入损益。
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一、引言套期保值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通过对冲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减少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以下简称“准则24号”)规定了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二、适用范围准则24号适用于所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所处行业。
三、定义1. 套期保值:指企业为了对冲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通过与金融工具的交易来减少或消除其面临的外汇风险或利率风险的行为。
2. 外汇风险:指企业由于外汇汇率变动而面临的财务风险。
3. 利率风险:指企业由于利率变动而面临的财务风险。
四、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1. 套期保值分类根据准则24号,套期保值可以分为两类:外汇套期保值和利率套期保值。
企业应根据其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采用的套期保值分类。
2. 外汇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外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确认套期保值的目的和设计;(2)确认套期保值的效益是可预测的;(3)确认套期保值的相关性;(4)确认套期保值的有效性;(5)确认套期保值的计量。
3. 利率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利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确认套期保值的目的和设计;(2)确认套期保值的效益是可预测的;(3)确认套期保值的相关性;(4)确认套期保值的有效性;(5)确认套期保值的计量。
五、套期保值披露要求准则24号对套期保值的披露要求如下:1. 披露套期保值的目的和设计;2. 披露套期保值的相关性;3. 披露套期保值的计量方法;4. 披露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评估;5. 披露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六、其他事项1. 准则24号要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套期保值的政策和程序,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 企业应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套期保值的合规性。
3. 企业应保留与套期保值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备审计和监管机构的检查。
七、结论准则24号为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时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企业有效管理金融风险,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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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专门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关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能够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关于期权,企业能够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刻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二)关于远期合同,企业能够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能够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一)各项被套期风险能够清晰辨认;(二)套期有效性能够证明;(三)能够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能够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关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能够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关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事实上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专门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点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专门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以后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能够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早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缺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能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专门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有关的外汇风险将阻碍合并利润或缺失的,该外汇风险能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关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有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能够计量的,企业能够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能够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能够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对具有类似风险特点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差不多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预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治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判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阻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治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专门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阻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连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判,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畴内。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判。
第二十条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能够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刻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判。
第二十一条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缺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缺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缺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缺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运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有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运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有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摊销。
采纳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能够采纳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关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有关重新定价期间终止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利得或缺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利得或缺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截了当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缺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估量以后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缺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截了当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缺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治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判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缺失或有关现金流量阻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缺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能够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截了当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有关利得或缺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阻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企业预期原直截了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缺失全部或部分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补偿时,应当将不能补偿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能够选择下列方法处理:(一)原直截了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有关利得或缺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阻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企业预期原直截了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缺失全部或部分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补偿时,应当将不能补偿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截了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有关利得或缺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