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浅议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浅议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引言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判决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提出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足之处以下是目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1. 证据收集不足:在狱中侦查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时间、人力和技术等原因,证据收集不够充分,无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2. 调查方法不当:在一些情况下,狱中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不当使用调查方法的问题,如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可能导致错误的刑事判决和侵犯人权。
3. 司法资源不均衡:由于司法资源在狱中侦查工作中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在调查能力和技术设备方面存在欠缺,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处理。
4. 法律法规的解释不明确:一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缺乏具体操作指引,给狱中侦查工作带来了困扰。
对策为了解决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考虑以下对策:1.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狱中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运用调查方法和收集证据。
2. 完善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的调查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证据是合法、真实的。
3. 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强对狱中侦查工作的资源投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改善各地区的调查能力和技术设备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为狱中侦查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避免其带来的问题。
结论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完善调查程序、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和完善法律法规等对策,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狱中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案卷中所发现侦查取证中常见的问题

案卷中所发现侦查取证中常见的问题作者:曹春风律师一、传统的错误侦查观念根深蒂固。
首先,对侦查权的权源认识错误,导致权力被滥用,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情况屡屡发生,在全社会追求法治的大背景下虽有所收敛,但一时之间难以根除。
提到侦查权的权源,不得不多几句。
所谓的侦查权,其实,其本源并非是侦查机关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的原生的自然权利,而是公民自然权利的让渡。
我们知道,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均来自于一个国家的全民意志,而全民共同意志所形成的统一意思表达其本质就是契约或者我们所说的合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同样脱离不了这个母体,这也是侦查权产生的渊源。
总而言之,公民权利与侦查权之间是“源”和“流”的关系,这也就决定了侦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民让渡其权利的根本目的。
而现实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满脑子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整体良好而忽视对犯罪人的个体权利的保护,忽略了《刑事诉讼法》、《刑法》既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大宪章,也是保护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在这种侦查观念之下,就难免会产生急于破案之心,在这种破案之心的驱动之下,而产生权力被滥用也就成为必然。
其次,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是某些侦查人员办案理念上的顽疾。
现代法治理念之下,普遍达成的共识是:程序公正或者说程序正义本身能够直接体现出来的是民主、法治、人权和司法文明的精神实质,它与实体公正结合共同构成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偏一隅均显价值失衡。
通过这些年我的办案体会和观察,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在侦查机关看来这些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恰恰是产生冤案、错案的温床。
再次,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和功利主义的破案观历史影响深远,造成法治理念形同乌有而过分的追求破案率或者去迎合某些考核指标的要求,导致的结果就是忽略了案件事实本身需要追求的真相失真,进而会出现只重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重视案件的法律事实,案件的核心价值被丢失。
二、侦查观强于证据观造成证据意识不强。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在司法领域,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重要,他们代表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调查取证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然而,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常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被毁灭、篡改或隐匿等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2. 证人不愿作证:有时候,即使有关键证人知晓案情,但他们可能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拒绝作证。
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是因为害怕报复、担心自身安全或对案件不感兴趣等原因。
3. 资源不足:辩护律师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缺乏必要的调查设备、技术支持或经费等,使得律师难以顺利完成调查工作。
二、对策建议1. 多方渠道获取证据:为了避免证据不足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证据,比如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使用科技手段等。
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律师应细心、耐心地分析,确保所获证据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2. 保护证人权益:面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证人的选择,保护其个人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劝说证人作证,同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3. 加强团队协作:在面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团队协作来提高效率。
律师可以与调查组成员、技术支持人员、专家等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
同时,律师还可以积极寻求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支持,获取必要资源。
4. 提升专业水平:为了应对调查取证难的挑战,辩护律师应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律师可以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或课程,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技能和专业知识。
5. 遵守法律规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在收集、保存、呈现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证据被排除或不被采纳。
浅议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浅议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是执法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就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浅议,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促进相关部门的改进和提高。
一、证据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1.审查笔录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审查,而审查笔录是记录证人供词的重要证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安机关对审查笔录的记录不规范,有的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有的存在笔误、错漏等情况,这就给后续的案件审理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2.现场勘查不精细现场勘查是案件侦破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的工作不够细致。
有的现场勘查并不符合程序规定,有的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未能得到及时记录,这就给案件的事实查明带来了困难。
3.物证保管不到位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物证的保管是至关重要的,而一些公安机关在物证保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有的物证保管记录不完整,有的物证保管不符合规定要求,这就可能导致物证在后续的司法审理中被质疑,影响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4.证据收集的程序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
可能是在证据收集前没有充分了解案情,可能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做到全程录像录音,可能是在证据收集后没有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等等。
这些不规范的程序往往会影响到后续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执法意识不强目前一些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意识不够强。
一些执法人员对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和程序规定等方面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规范、不细致等问题。
3. 制度不完善在一些公安机关中,存在一些关于证据收集的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
可能是在相关规定和程序上存在漏洞,可能是在执法规范和标准上存在模糊和不足,这就为证据收集中的不规范、不细致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

河南禹州市检察院对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孙丽娜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逐案评析,围绕是否及时、有效、规范收集固定证据,查找问题。
经分析发现,侦查取证活动中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给予重视。
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现象严重。
212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3403份,占证据总数的85.5%,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321份,仅占8%。
因为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导致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在侦查机关提请移送的伤害、性侵害类案件中,因没有规范提取物证,导致证据链条缺失的案件有24起;因言词证据发生变化、又缺乏物证支持导致诉讼困难的有18起。
二、现场勘验检查不到位、不细致。
1.应当勘验而没有及时组织勘验。
在212起案件中,应当勘验现场且具备勘验条件的123件,其中现场勘验检查89件,未勘验现场的34件。
在已勘验的89起案件中,因勘验不及时而造成证据灭失的27件。
如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没有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仅有被害人列出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无法查清,导致案件不能起诉。
2.现场勘验不细致、不认真,没有对现场物证、遗留物及时提取固定。
如周某等3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侦查机关对放火烧庄稼的现场进行勘查时,重点查证了过火面积和经济损失,没有注意查寻起火点和引火源,没有及时提取油壶、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没有对现场脚印、痕迹进行提取比对。
此案因许多关键证据湮灭而无法起诉,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主要表现为: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
212起案件中,有68人94次被害人陈述、340人397次证人证言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导致证明力下降;39起伤害、强奸案件因为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影响了证据采信,造成案件难以起诉。
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稽查取证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稽查取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技术手段不足。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日趋高深复杂,如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
然而,许多执法机构在技术设备和人才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导致难以有效追踪和获取证据。
对此,应加大对技术设备和专业人才的投入,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犯罪手段。
其次,一些稽查取证工作存在证据链不完善的问题。
稽查工作中取证环节关乎案件的证实与否,因此,建立完善的证据链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未能展开全面调查等问题,导致案件中关键证据缺失,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针对这一问题,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整理和保存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有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个别执法人员在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问题。
虽然绝大多数执法人员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但仍有一些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存在暴力执法行为。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对此,应加强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事,守护法律的尊严。
此外,稽查取证工作中还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和协作不足的问题。
在跨部门、跨地区的案件调查中,信息的共享和协作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沟通协调不畅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效率低下。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涉及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马志宏【摘要】侦查取证是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和提取刑事证据的行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辅警职责权限不明、缺乏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现场勘查质量不佳、“口供中心主义”依然存在、缺乏完备的实物证据搜集程序.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践行“审判中心主义”、提高电子取证能力、提升现场勘查专业水平、掌握必要的审讯技巧、加强取证监督机制建设,这将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0)004【总页数】6页(P35-40)【关键词】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诉讼制度改革【作者】马志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缉犯罪嫌疑人,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既影响着侦查破案的成败和效率,也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寻找破解侦查取证困境的对策变得尤为必要。
一、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辅警职责权限不明近年来,我国辅警队伍的规模发展迅速,有些基层公安机关招录的辅警数量甚至超过了在编民警的数量,辅警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确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而基层公安机关对辅警协助办案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导致实践中大量辅警代替民警参加侦查取证活动。
如某市公安局在侦破杨某某盗窃案时,侦查人员为图省事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搜查赃物的过程中安排辅警去取证,而后在笔录上补签侦查人员的名字,导致卷宗中侦查人员在某一特定时刻同时出现在两个甚至三个笔录上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被辩护律师当场提出异议,致使公诉人员在法庭上陷入不利境地。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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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刑事证据作为办案的基础和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是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的重要基石。
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及提高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德兴市院通过办理公诉案件发现,由于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使得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面
临困难和尴尬的处境。
一、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
一方面忽视对“量刑”或“情节”等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如立功或自首证据、累犯证据、主从犯证据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困难。
另一方面忽视对有罪供述的补强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不注
重收集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物证、书证等。
被告人在法庭上一旦翻供,公诉指控将处于被动境地。
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注重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却不及时。
容易发生基于如现场勘查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证据原貌的缺失,或者证人记忆力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干扰、证据保全不当等原因,而引起证据链条断裂或不完整,导致案件最终因一些关键
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2、证据形式不完备、收集程序不合法。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责任心不强以及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出现纰漏导致证据在
形式上的不完备。
如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证据或者复制件证据未注明来源又无“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记载,提供鉴定意见的同时未附鉴定委托书等。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存在诱导性发问。
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前,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组织辨认时,辨认对象差别明显,如被辨认人与其他辨认对象外形差异较大
或者年龄相差较大。
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矛盾证据不排除。
收集的证据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和“合理怀疑”,但是由于侦查条件所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在笔录中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存在矛盾也时有发生。
当出现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或间接证据之间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时,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期办理工作。
二、以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1、“重口供,轻证据”意识,制约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及时收集。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全面及时收集其他重要证据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只注重获取其口供,导致错过了重
要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提取时机,或使本来很有证明价值的证据失去“法律价值”。
另外还有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
有罪供述,而忽视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辩解,导致一些“情节”证据或者“量刑”证据收集不全面。
2、“重实体,轻程序”意识,易导致证据形式上不完备及造成违法取证。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刑事诉讼遵循的一贯理念,但是部分侦查人员在调取证据时不依照诉讼程序要求取证,这样取得的证据一旦被排除或者在法庭上受到攻击,将给检察机关的指控带来很大的困难。
3、忽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导致矛盾证据的存在且不排除。
在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只是一份。
虽然言词证据最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过程,但是其不够稳定的天然缺陷,要求侦查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言词证据的补强工作,以言词证据为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细节。
但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在调取言词证据后,忽视对该言词证据的补强,而日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者证人翻证或者被害人改变陈述,导致证据矛盾出现后难以排除。
4、业务素质不高,对证实犯罪的认识不够导致制约了证据收集的准确性。
侦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证实犯罪,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部分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发现证据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不够强,不能及时收集到一些有效证据、关键证据。
对证实犯罪的认识不够,“重逮捕、轻起诉”的倾向也导致部分侦查人员对捕后侦查工作不重视,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要求不重视而往往
敷衍了事。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建议
1、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证据意识。
树立证据是贯彻刑事诉讼活动的“生命线”意识,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让检察机关到法庭上成功指控犯罪、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在取证时围绕犯罪构成,依照法定程序深入细致地从有罪到无罪、从罪重到罪轻的证据均要客观全面,做到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取证能力。
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从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到公诉活动中使用时也
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及时全面地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
建议侦查机关加大对侦查人员侦查业务培训投入和建立业务培训长效机制,以提高侦查人员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3、树立程序观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是需要排除而不能采用的,所以取证一定要遵循严格程序,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有效打击犯罪。
侦查人员只有在侦查取证中树立强烈地程序意识,严格依照程序办案,才能既维护犯罪
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办得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