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发挥专、兼督导在教学工作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建立多元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构建教学督导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隶属学校教务处并具有独立工作职能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有兼职督导员,其按照督导办的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团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校内外教学督导工作调研、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督导员要严于律己,秉承“客观、公正、监督、指导”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推进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为各教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单位应从各方面大力支持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工作职能“督教、督学、督管”,建立健全督导工作制度;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升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督导办按照学校教务处的总体部署,针对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开展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教学督导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对教学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密切结合学校质量工程建设、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有效督导。
第七条配合教务处进行各项教学检查,有效发挥信息渠道的作用。
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平台、督教督学的信息渠道、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信息渠道、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等第一手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向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供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整体动态信息,落实督教督学。
三、督导办组织构架与工作开展第八条督导办工作人员由专、兼职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学校各专业设置情况分为文科督导组、理工科督导组,负责与学院兼职督导联系,安排听课任务,专、兼职督导联合听课,互相监督。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社会需求人才。
必须全面实施技能型、应用型、实用型综合素质教育。
同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下简称“督导”)在教学质量督促和监控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督导组织机构督导工作就是在校长领导下,配合教务处对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督导室设专职主任一名,兼职督导若干名,由学校聘任。
督导室主任聘请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教师担任,兼职督导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骨干教师担任。
兼职督导至少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中级职称以上职称,为人正直,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师和学生中,享有较高师德声誉或威望。
第二条督导职责1、听从学校领导的安排,协助教务处开展各项工作。
2、以听课为主要形式,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任课教师备课、上课、教研活动、实验、实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
督导听课或检查后,及时向任课教师或有关人员反馈并提出改进或改善建议与意见。
同时为教学和课堂管理提供方法和意见,指导、督促我校的教学工作运作有序正常良性循环。
3、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查实,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亦可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
做好学校决策者参谋。
4、适时督促进行教师培训。
特别是关注无经验的刚入职青年教师教学状况,使之尽快掌握必要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推广教学先进典型,总结教学成果,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5、注重学习,推广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水平。
第三条督导教学工作原则和方法1、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估。
2、反馈意见或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夸,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和真诚性。
3、督导听课不事先通知,以便了解教学过程的实际状态;按计划安排的听课活动,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和评估值,必须是真实情况反映。
评价务求客观、公正、合理。
及时指出授课教师不足之处,提出改善或改进意见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地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地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地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地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地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原则.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地指导.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地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地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地评估.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地工作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地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地人员.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第十一条(督学地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第十二条(督学地基本条件)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地教育理论水平;(四)具有丰富地教育管理经验或较高地教学水平;(五)具有较强地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掌握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八)身体健康.第十三条(督学地权限)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三)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四)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培训)督学应接受在职培训.第四章教育督导地实施第十五条(督导基本形式)教育督导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对每届政府教育工作,一般应在任期内进行一次综合督导.对每所学校,一般应在三至五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对教育工作中地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督导.第十六条(督导程序)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地基本程序是:(一)确定督导事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二)组成督导组,实施督导;(三)实施督导后,督导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前,应当征求被督导单位地意见;(四)教育督导机构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五)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复查;(六)督导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随机督导)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随机督导.第十八条(回避)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地,应当回避.第十九条(督导救济)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地,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地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地,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责任追究)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地,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地;(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地;(三)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或打击报复督学地;(四)拒不按照教育督导意见书要求执行地.第二十一条(督学责任追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地,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地;(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地;(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制定与教育督导规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学的管理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四章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市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
第六条本市实行市与区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体制。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到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督导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监督活动,对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是我对《教育督导条例》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坚持把学生的发展作为督导工作的核心。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提出,教育督导的目的就是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这要求我们在督导工作中要充分关注学生的体验、参与和发展需求,注重对学生情感、品德、学业等全方位的评价和指导,确保每个学生都能获得平等、公平、优质的教育。
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教育督导条例》要求教育督导要针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促进问题解决,推动教育改革发展。
这要求我们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通过督导手段和方式及时提出具体建议和改进方案,实现问题的解决和改进的效果。
三、坚持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相结合。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行为的监督,而教育评价则是对教育结果的评价,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我们要意识到教育评价是督导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要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指导督导工作的开展,推动教育的优化和创新。
四、坚持突出督导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导人员的主体地位、职责义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学习这一条例,我们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督导能力,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督导人员。
同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督导工作,确保督导过程的公正、公正、公平,为教育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五、坚持强化督导的协调与配合机制。
《教育督导条例》突出了教育部门、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作用。
在督导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加强各方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督导工作的整体合力,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2024年,《教育督导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作为一名教师,我参与了条例的学习,并从中深有所悟,对教育督导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教育督导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的一种制度性机制,旨在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条例对教育督导的目标要求明确,包括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改革创新、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等。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教育督导的原则,如公正公平、科学高效、服务为本等。
通过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对于教育事业的意义和作用,督导既是对教育的监督,也是对教育的支持和帮助,目的在于整体提高教育水平。
其次,《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主体和责任。
教育督导的主体包括教育督导机构、督导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督导的组织架构,负责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等;督导人员是教育督导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的督导工作,包括教育教学情况的调研、评估和指导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是教育督导的合作伙伴,负责配合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主体的权责和职责,明确了教育督导的责任分工。
通过学习,《教育督导条例》使我了解到教育督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机协同,每个主体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进教育督导工作。
再次,《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方式和方法。
教育督导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督导、远程督导和成果督导等。
现场督导是指督导人员对教育活动进行实地观察、指导和评估;远程督导是指督导人员通过远程技术手段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成果督导是指对教育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2008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条件,并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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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是指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和提升教育质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教育督导是一种评估和监督教育工作的方式,旨在促进学校和教师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教育督导条例通常涵盖以下内容:
1. 教育督导的目的和原则:明确教育督导的宗旨和工作原则,例如促进教育公平、优质教育的实现等。
2. 教育督导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包括评估学校和教师工作、制定改进措施、提供专业支持与辅导等。
3. 教育督导的组织和管理: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和工作流程,确保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教育督导的评估指标和方法:规定评估学校和教师工作的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教育督导的反馈和改进机制:规定教育督导结果的反馈方式和应对措施,以及对学校和教师的改进与发展的支持措施。
6. 教育督导的监督和保障措施: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加强对督导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的发展。
教育督导条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教育体制和政策来制定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