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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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1996年7月8日湘政发〔1996〕29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湘政发〔1995〕30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少数地方重视不够,配套措施跟不上,运行不规范,发展不平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三统三分”(即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统一财务管理和业务分开、人员分应、财务分帐)的原则,全面推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狠抓落实,特作如下通知:一、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业务分开、人员分流工作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是贯彻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工作议程,专员、州长、市长、县长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精心组织,搞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全面落实对粮食部门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后还要继续对粮食部门予以照顾和扶持,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对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粮食局、粮食总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粮食企业进行管理,将粮食部门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

对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要保留一支精干、高效的队伍从事政策性业务,并根据政策性业务的需要定岗定员,其他人员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
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自2016年9月发布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对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存在着监管工作不到位、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不力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粮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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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湘粮行〔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粮行〔2017〕44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57号)要求,省局将组织开展2017年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57号)要求,为组织好我省2017年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范围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

二、抽查时间抽查时间:4月24-30日,扦取的样品于5月3日前送至广西承检机构。

三、抽查内容1、企业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制度情况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我省只开展扦样工作,扦样完毕将样品发送至指定承检机构。

扦样要求依照国粮检[2017]37号文附件4有关规定执行。

四、抽查区域本次抽查地区为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益阳、岳阳、娄底、郴州8个市。

具体抽查企业及扦样库点和样品数量由检查组现场宣布。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政策性库存粮食的质量监管。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湘粮法〔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粮法〔2023〕5号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1月11日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方案近日,省人民政府省长毛伟明签署第313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在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粮储系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更好履行《办法》赋予职责,推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落地,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办法》修订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

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平稳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

《办法》是结合我省实际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地生根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适应了我省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湘粮产〔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湘粮产〔2022〕101号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军粮集团: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审定,现将《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7月20日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和储备企业使用管理第三章直属事业机构使用管理第四章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第五章系统安全管理第六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粮食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数据互联互通、动态实时在线,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智能粮食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粮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智能粮库系统。

第三条智能粮食系统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强化应用、安全畅通、协同保障”的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突出数据核心,注重互联互通,强化成果应用,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粮储企业参与、协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包括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以及系统覆盖的粮食和储备企业,适用范围涵盖智能粮库管理系统和智能粮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升级改造、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条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应本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协调机制,规范流程,提高运维和应急处置能力,创新运行管理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保障,提高运维水平,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不断提升功能、行业协同一致、保证互联互通的原则适时升级改造。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粮食收购(一)认真组织政策性收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担负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要科学谋划,扎实推进,争取粮食政策性收购工作主动。

一是积极化解仓容矛盾,科学合理设立收储库点。

采取销售腾仓并库、跨县集并调剂余缺、加快仓库建设进度、合理利用社会仓容等办法,增加有效仓容,满足收购需要。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收购量与仓容量、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监管能力与库点数量相匹配等情况,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尽最大可能方便农民售粮。

二是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严把入库质量关,将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搞好便民服务。

各地要采取预约收购、上门收购、错峰收购等措施,增加人员和设施,加快入库速度,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

要继续开展粮食收购工作中的人性化服务活动,确保粮食收购工作让农民顺心、企业舒心、政府放心。

(二)积极引导市场化收购。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自主收购,拓宽收储渠道。

指导各类粮食企业充分挖掘潜力,创新收购方式,通过与省内外储备企业合作、联合经营、代收代存、订单收购、以销定购等方式,积极入市收购粮油。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粮储机关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粮储机关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粮储机关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湘粮法〔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粮储机关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粮法〔2021〕122号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加强全省粮储机关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9月8日加强全省粮储机关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加快推进依法管粮管储,现就加强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以下简称粮储机关)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湖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精神,增强全省各级粮储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公共服务水平,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和物资储备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级粮储机关理论学习计划,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与粮储机关法治建设有机结合。

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省粮储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

2.着力推进制度建设。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省粮食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粮食局决定,废止《关于加强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粮食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粮食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制度〉的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粮食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粮油保管员守则〉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省粮食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省粮食局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粮食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粮食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粮食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省粮食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附件2:省粮食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省粮食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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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湘粮行〔2017〕2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粮食企事业单位: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是人民群众一日三餐的必需品,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是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粮行[2017]11号)精神,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粮发[2016]7号),现就加快我省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相关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检验监测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粮油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于收储供应、宏观调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

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和监测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营养安全的粮油。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1.厘清监管范围、内容和责任。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与职责,落实人员,细化责任,做到既无监管盲区,又避免与其他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重复与职责不清。

2.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与追责。

制定并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市县两级监管责任。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

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实行追责问责。

3.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市级粮食部门要明确或设立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科室(或授权委托市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站),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粮食部门应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股(科)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4.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

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装备。

5.建立责任约谈机制。

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对本地区经营活动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粮食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和消除隐患。

6.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

在省粮食局的统一部署下,市级粮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现场快速检测试点工作,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加工转化跟踪监管,切实履行粮食质量监督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管工作。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7.强化粮食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完善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管理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8.加强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粮食企业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

9.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管控能力。

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无害化处置和定向销售;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10.建立粮食经营者质量信用信息体系。

各地要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建立粮食经营者质量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着力构建行之有效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依法依规监管11.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

1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贯彻。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以及粮油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贯,营造浓厚的依法依规监管氛围,落实好各项法律法规。

积极开展培训、普法工作,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执行能力,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加强检验监测体系建设13.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全省按照“1+14”模式构建国家粮食检验监测骨干体系,根据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从监测和监管层面,在有条件的产粮大县和人口大县科学合理设置县级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合理分配检测任务,充分发挥各级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

省局将制定中央投资购置仪器设备省内调配使用制度,保障检验监测资源有效使用。

各地要结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特殊性,保持机构的相对独立和检验监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粮食部门具备充足检验资源和力量,履行其法定职责,确保“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落到实处。

14.继续加大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力度。

各地要重点针对急需、薄弱环节的市州和产粮大县、人口大县,强化检验监测机构建设,提升检验监测能力,确保“粮安工程”确定的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省粮食局将按照验收程序,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规划项目达到预期目的并发挥效益。

15.提升粮油食品安全检验能力。

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突出本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求,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添置食品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提高食品安全项目检验能力。

16.加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

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准入退出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检验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和比对考核制度。

建立监督检查专家库,对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

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检验技术骨干人员。

(五)切实加强风险监测17.强化风险意识。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预警预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控能力,切实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早解决”,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18.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建立健全新收获粮食、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调查、质量会检、品质测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

重点加强对由于异常气候、水土污染、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粮食发芽、生霉和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的监测。

19.强化样品代表性和监测工作时效性。

推行采用采样实时地理定位、视频验证等技术手段,确保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适当固定样品采集地点,提高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可比性。

要着力解决监测工作周期长、实效性差、监测数据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提高监测时效。

20.加强风险交流和情况通报。

各市级粮食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本地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六)严格监督检查制度21.突出抽查效果。

各地粮食部门要突出质量安全抽查重点,创新抽查方式,采取随机抽取粮食企业,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双随机”模式,提高抽查效率。

实行扦样、分样、封样全程录像制度。

22.明确检查范围。

要将政策性粮油、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收储的商品粮以及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主食工程”“应急保障”等涉及军需民用粮油食品纳入抽查范围,加大抽查力度。

23.强化应急反应能力。

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对质量安全事件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将危害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

24.加强超标粮食管控。

各地要加强对检查中发现的库存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超标粮食的管控,制定各类超标粮食的处置办法并依规处置,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七)规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发布25.强化质量安全信息保密意识。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结果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发布质量调查、质量会检、品质测报、监督抽查等信息。

26.加强舆情监测。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和国有粮食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风险管控,构建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平台。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八)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27.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推进粮油标准化工作改革,让粮油标准成为粮食质量的“硬约束”。

28.建立标准实施评价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标准执行的行政监管,加强对粮食收购和出入库执行标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执行国家标准和质价政策情况。

29.加大粮油标准宣传贯彻力度。

对于涉及民生的重点标准,要组织开展培训,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用粮油标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九)全方位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30.建立“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积极落实“粮安工程”关于“放心粮油”供应销售网络平台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规划,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31.加强仓储设施建设。

加快粮油仓储设施及烘干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积极推广采用绿色、生态、智能等储粮新技术,守住“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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