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高空或危险的高度进行的作业行为,包括悬挂式高空作业、攀爬作业、吊装作业等。
由于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质量,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作业前准备1.1 任务分析:在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任务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范围、作业方法和所需设备。
1.2 人员安排:合理安排经验丰富的高处作业人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1.3 安全设备准备:准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安全网、护栏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现场管理2.1 安全防护:确保现场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并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线,禁止未授权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2 周边管理:对作业现场周边的设施和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危险物品或杂物对作业人员造成威胁。
2.3 命令传达:采用简明扼要的口头或手势命令进行沟通,确保作业人员之间的配合和沟通顺畅。
三、作业操作3.1 个人安全:每位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带,并确保正确使用。
攀爬时,应使用合适的攀爬工具,并保持身体平衡。
3.2 工具使用: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如脚手架、吊篮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空中防护: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网或护栏,确保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的风险。
3.4 紧急应对: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如就地躲避、呼叫救援等。
四、应急响应4.1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4.2 事故报告:发生高处作业事故后,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和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培训和宣传5.1 培训计划:制定高处作业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频次,并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5.2 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安全培训班、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作业人员普及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员工在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包含职工、临时工以及外来承包商。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高处作业,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条职责分工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相关部门负责帮助企业管理负责人订立和完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全部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需遵守本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安全文化培育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升全员参加安全管理的乐观性。
第二章高处作业准备第四条环境检查和风险评估1.进入高处作业现场前,必需进行环境检查和风险评估,确定行动计划和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
2.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地形、天气条件、设备状态和工作范围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高风险作业必需编制认真的作业计划书,明确工作任务、工期、人员构成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安全设备和工器具1.高处作业所需安全设备必需经过检测合格并定期维护保养。
2.工器具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损坏或失效的工器具应及时报废或修理。
第六条作业许可证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需取得有效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2.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企业负责,并由专人进行记录和审查。
第三章高处作业操作第七条作业人员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特地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作业人员必需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
第八条作业监护和通信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监护,并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
2.作业监护人员必需熟识作业流程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救援技能。
第九条安全防护措施1.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需设置防护栏杆或安全网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严格《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及《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其他相应规定。
2、高处作业中属特种作业范围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时,临空必须挂防护栏、设安全网,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须挂水平网和立王,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m,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
4、悬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并衣着方便,正确佩戴安全帽。
5、高处作业人员禁止穿硬地和带钉易滑的鞋,女员工禁止穿高跟鞋。
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线路。
6、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等高墙、屋架、擅条、支撑、挑梁、脚手架、起重臂、悬崖、陡坡及未固定的吊装构件上等处行走、攀登或跑跳。
7、高处作业使用的梯子、吊盘、升降架、吊笼、平台、脚手架、索具等必须按规定搭设安装,并经技术鉴定验收后方可使用。
8、高处作业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堆放平稳,防止滑落伤人。
所需材料、设备必须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止超符合堆放和携带。
9、高处作业必须划定警戒区域,禁止闲人进入。
10、在石棉瓦、纤维板等轻型屋面或屋内顶板上作业,要垫以梯子、木板等物,防止踏破坠落。
11、高处作业使用的梯子上应带挂钩、下带防滑脚板。
12、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和其他安全设施,作业结束前,未经工程技术、安全部门同意,严禁擅自移动、拆除。
13、大雨、大雪、浓雾及六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 术语定义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 职责4.1 高处作业部门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2 安保部负责高处作业现场督查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
5 工作程序5.1 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5.1.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5.1.2 特殊高处作业分类(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5.1.3 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作业高度在2≤H≤5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H≤1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15≤H≤30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的,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二章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第三条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
第四条进行一级高处作业时,由作业点所属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填写《高处作业票》(外来施工队伍由主管部门负责),指派作业负责人(可由施工班、组长、安全员担任)和监护人,并与其共同落实高处作业必要条件(与本次作业有关的作业条件前划√)和补充安全措施,经作业点执行部门安全负责人和作业点所属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
进行二级、三级高处作业时,需经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准许作业;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需经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以及子(分)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方可准许作业。
第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包括强台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由施工部门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方案,经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子(分)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六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七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间。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绑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如果作业空间上部无固定点进行悬挂安全带时,作业人员必须将安全带挂于就近高点悬挂。
第八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削减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2.1 定义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分级:--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3.1 施工前必需对参与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平安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全部平安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3.2 高处作业中的平安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需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3.3 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需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需在现场监督;3.4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需系好全身式平安带(双扣)、戴好平安帽,衣着要灵活,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平安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需坚固;3.5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需符合《脚手架搭设平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
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需符合平安要求;3.6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需挂设平安网,拉警戒线。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以上作业必需有专人监督;3.7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需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别状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分的照明;3.8 施工作业场全部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需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需堆放平稳,不得阻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需顺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洁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3.9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需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需实行牢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准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3.11如发生事故或灾难,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需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状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抢救人员平安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阵风风力六级风速s及以上;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6高处作业基本要求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7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脚手架使用的要求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其他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保障高处作业的安全与完成任务的效益,制定本《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高处作业的所有工人,目的在于规范高处作业操作、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高处作业前的准备1.确定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方式、操作序列、注意事项等参数。
2.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是否有障碍物、是否有安全保护设施,如栏杆、手扶梯、穿越通道等。
3.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具有作业资格。
4.检查作业工具、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如检测仪器、保险带、绳索等。
三、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根据现场情况选择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栏杆、脚手架、安全带等。
2.确保作业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滑鞋、安全帽、护目镜等。
3.遵守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确保高处作业顺利进行。
4.及时向上级汇报作业进展情况,确保作业任务按计划完成。
5.发现作业现场有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
四、高处作业后的安全管理1.完成高处作业后,进行作业地点清理,保持作业地点的整洁和安全。
2.对使用的作业工具、设备等进行清点,核对完好性,如有损坏,及时报告。
3.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控,确保作业人员无不适症状。
4.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记录作业时间、完成情况等重要信息,为今后高处作业提供参考。
五、相关制度1.建立相关人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促使管理责任到位。
2.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开展对高处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测,确保作业安全。
3.建立事故(险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问题及时报告,立即进行处理。
4.建立事故(险情)研究制度,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六、安全教育培训1.对从事高处作业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在作业前进行必要的考核。
2.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3.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不擅自修改、拆卸安全装置,不越权操作。
七、附则1.本《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由公司制定并执行,员工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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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4.1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5.2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5.3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5.4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5.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5.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5.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8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5.9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高处作业基本要求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高处作业管理要求7.1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7.2.1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8.1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
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
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
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
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8.10.1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
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
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
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
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
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脚手架使用的要求8.11.1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其他8.12.1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
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