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可控:信托产品刚性兑付
信托产品收益及风险分析的法律研究

信托产品收益及风险分析【摘要】由于信托产品高收益和刚性兑付的特性,使得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盲目追高,忽略了投资风险。
文章选取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和刚性兑付两点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投资者分析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收益;高风险;刚性兑付观点一:投资有风险,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信托也属于投资范畴且收益比一般理财产品要超出很多,因此信托投资风险较高。
观点二:在高收益的支撑下,信托投资因“刚性兑付”的存在,又被看做是“高息存款”,高收益零风险。
上述两个观点孰是孰非,本文试论之。
一、信托产品的高收益的支撑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年化收益为10%左右,显著高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5%左右。
这种集合信托的高收益从何而来呢?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规模化、稳定性的高收益,大致可归因于以下几类:1.资本管制资本管制下的中国,就像竖起了一个无形的大坝,把境内外的货本市场隔绝了起来,在全球视角下,境内人民币的流通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内循环。
由于其封闭性,这条无形的大坝也就面临着两条不同的水位线,人民币作为一种高息货币形成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位线,境外的美元、日元等可自由流动的资本则处于较低的水位。
(人民币资金价格较高)当前,十年期美国国债也不过是在2%左右的收益水平,主要国家的基准利率不断下调后甚至接近于零,近十年来的境外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处于历史上最充沛的水平。
可以想象,一旦解除了资本管制,大批“热钱”迅速涌入,没有了流动性溢价,快速均衡后的结果,必然将我国主要资产的回报水平拉回到一个相对较低的全球平均值。
2.在利率“双轨制”下,信托产品收益更接近真实市场利率水平由于融资类的信托计划在发放信托贷款时,无需参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限制,可以在不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范围内灵活设定利率水平,其高收益性有了合规性的基础。
GDP高增长之下,社会总体投资回报较高,信托资金相对于受到更严格管制的银行信贷资金,更多分享了实体经济增长的成果。
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

◎陈苗苗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内容简介】文章基于“刚性兑付”的溯源,从信任缺失引发的保本依赖、受托人义务不明确造成的约束不足、信托风险的非市场化处置等方面分析了“刚性兑付”的成因,并从打破“刚性兑付”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阐述了“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
最后提出构建信任机制、完善信托法律制度、约束行政权力等监管方式优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刚性兑付”;信任困境;监管机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问题的提出信托以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
在信任关系薄弱的情形下,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各种措施来“增信”。
“刚性兑付”虽加重信托公司的义务,但却迎合了投资者“零风险、稳回报”的心理,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易机会的流失。
“刚性兑付”对金融市场在风险积聚、评估指标弱化、定价方式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层面上产生了负面影响,但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问题和风险的背后都存在多重因素。
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也应当是系统性的方案,妥善评估单个方案的有效性和方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现实的紧迫意义。
“资管新规”为优化金融市场功能、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系列的措施。
“刚性兑付”伴随金融市场野蛮生长,通过禁止直接或间接条款来打破“刚性兑付”,以期实现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在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刚性兑付”的情形下,该条款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
公权力介入“打破”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解决之道又在何处?“刚性兑付”溯源从整个金融领域来看,“刚性兑付”是指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进行垫付的合同履行方式。
金融信托“刚性兑付”是信托机构采用隐性担保的方式对投资人承诺到期兑付的经济现象。
从2008年开始,信托业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态势,违约事件开始频频呈现。
在解决违约事件的过程中,以2008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标志,通过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够兑付时,可以“风险管理失当”为由对信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引导信托业形成了刚性兑付这样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和相应的业务模式。
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

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
信托产品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投资有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托产品风险:
1.信用风险:信托产品投资的资产可能面临违约或者无法回收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下降或者损失。
2.流动性风险:信托产品的资产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即无法及时变现,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取回本金和收益。
3.市场风险:信托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或者下跌,导致投资者损失。
4.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影响信托产品投资的资产收益,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
5.法律风险:信托产品的投资方案和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例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
6.管理风险:信托产品的管理方可能存在管理不善、内部控制不力等风险,导致投资者的资产受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存在不同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该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并谨慎投资。
同时,可以通过分散投资、选择专业管理机构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信托项目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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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处置方法比较和评价
• 召开委托人大会,如果委托人较多,实施难度较大,而且从现实看,通过延长
实施难易 程度不同
期限实现风险处置的实践并不广泛。这可能是由于该种方式成功处置信托风险 的可能性并不大,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置风险。提前终止信托项目需 要与融资方协商,归还信托项目本金和收益,当然这可能会破坏双方合作基础。 而当信托项目无法实现兑付时,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兑付流程较快,相对容易; 寻找接盘者或者资金置换需要较长期的商务谈判,而且某些情况下,该种方式 可能无法按照预期实现。最终如果信托公司需要拍卖信托项目债券或者拍卖抵 押物,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确权,这期间还需要经历较长复杂的法律程 序,实施有一定难度。 • 提前终止信托项目适合于信托项目风险尚未完全暴露出来,或者未来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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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内部风险因素
事前尽职调查缺陷
对交易对手财务及债务信息了解不充分
典型案例
• 中信乾景套利型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给予重庆麦吉可公司的2亿元抵押贷款,因项目政府背景以及过度依赖第 二还款来源,对于交易对手的财务情况调查并不充分,最终开发商因资金紧张,项目无法如期完成,面临查 封拍卖。 • 吉信·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资方完全使用编造的项目和财务数据,骗过 了信托项目组的尽职调查,除了融资方的有意为之和掩盖事实,信托经理也难辞其咎,甚至可能存在吉林信 托内部人员合谋的道德风险。 • 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安信信托的金磊房地产信托、安信信托-温州“泰宇花苑”项目开发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长盈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信托项目风险事件均都与民间融资有较大关系,导致融 资方实际控制人遭受法律诉讼或者融资企业因民间融资导致资金链破裂,最终发生风险事件。
信托业发展特点、困境及对策

信托业发展特点、困境及对策随着我国信托业增速放缓,行业监管日益完善,业内竞争激烈,通道业务受限,传统盈利模式难以为继,业务转型势在必行。
基于信托转型的背景,我们对本区域内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研并发现,我区信托业资产和负债规模近两年下降明显,业务呈现集合类信托增长快、单个产品规模增大、产品期限短期化、资金主要投向工商企业等特点,风险整体可控,但业务创新较为缓慢,未来需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加大政策支持业务创新的力度以及完善制度设计。
一、信托业资产规模下降,股权较为集中(一)资产负债规模下降明显。
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7677.12亿元和6316.27亿元,同比增长6.73%和9.86%,行业平均值分别为112.9亿元和92.89亿元1。
截至2019年末,内蒙古共有2家法人信托公司,分别为2003年成立于呼和浩特市的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信托”)和2004年成立于包头市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
我区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规模106.76亿元,同比下降15.70%,降幅较去年扩大11.96个百分点,平均固有资产53.38亿元,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负债总额9.32亿元,1本文信托行业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发布的《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同比下降71.06%,降幅较去年扩大51.92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规模近两年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
截至2019年末,我区信托公司净资产97.44亿元,同比增长3.17%,增速较去年上升0.23个百分点,增幅较小,平均净资产48.72亿元,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我区信托公司资产负债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在2019年7月,资产规模较大的新时代信托将融资企业缴纳的22.32亿元信托保障基金调整到表外核算,导致固有资产和负债同时大幅减少。
(二)股权均较为集中。
从股权结构看,两家机构一家为国资背景(华宸信托),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6.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30.2%;另一家为非国资背景(新时代信托),最大股东新时代远景(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54%。
刚性兑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原告银行与被告投资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项投资协议,约定银行向投资公司投资人民币1亿元,用于投资公司开展房地产项目。
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公司承诺到期后向银行支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即实现刚性兑付。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投资公司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履行刚性兑付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资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刚性兑付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刚性兑付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2. 投资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刚性兑付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刚性兑付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法院认为,刚性兑付是指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对于其发行的金融产品承诺到期支付本金及约定利息的义务。
刚性兑付并非法律强制要求,而是金融机构基于自身信誉、业务需求和投资者信任而作出的承诺。
本案中,银行与投资公司之间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刚性兑付条款,该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2. 投资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刚性兑付责任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与银行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履行刚性兑付义务。
然而,由于投资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刚性兑付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金融机构在作出刚性兑付承诺后,应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
否则,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综上,法院判决投资公司向银行支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即履行刚性兑付义务。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刚性兑付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 刚性兑付的法律性质刚性兑付并非法律强制要求,而是金融机构基于自身信誉、业务需求和投资者信任而作出的承诺。
因此,金融机构在作出刚性兑付承诺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因过度承诺而损害自身利益。
中国房地产信托风险分析与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房地产信托风险分析与控制方法探讨摘要:随着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深入和银行信贷收紧,房地产信托成为各大房地产企业解决资金困境的重要途径。
经过两年的爆发式增长,房地产信托在2012年和2013年迎来兑付高峰。
面对巨大的兑付压力和频频出现的提前清盘现象,房地产信托行业是否存在兑付风险?文章从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产生的根源、市场参与主体、提前清盘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揭示出房地产信托业的风险状况及对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清盘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206-03一、中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现状(一)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行业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二)房地产信托发展现状房地产信托作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2003年开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
当时由于其规模较小,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国九条”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首次明确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创新融资方式。
自2010年以来,国家为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出台了限购、限贷等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受此调控政策影响,房地产市场销售逐渐放缓,再加之银行信贷收紧,融资难成为各大房企共同面临的问题。
此时,房地产信托以其融资模式多样灵活的特点不仅成为中小房地产商的融资渠道,更成为像万达、万科等大型房企解决资金困境的“救命稻草”,房地产信托的发行规模和数量在近两年呈爆发式增长。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房地产信托的密集发行主要集中于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
2010年一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仅为2300多亿元,2010年末就增加到4300余亿元,2011年二季度末继续增加到6000多亿元,2012年二季度末为6752亿元,2012年年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为6881亿元,与前几个季度信托余额基本持平,与历史最高点2011年三季度末相比,当前房地产信托余额仍处于历史高位。
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与防范对策本文对商业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存在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标签: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商业银行客户风险隐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随着股市的不景气、房地产投资受到政策的压制及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产品)因投资风险适中,收益水平比同档次存款高,2010年以来发展较快,一方面银行受到贷款规模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客户的投资需求较强,信托计划产品得到迅猛发展,呈现供不应求的趋势。
在“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金融机构新增贷款79500亿元,同比增长20%,出于不同投资的需要,信托计划产品需求较为旺盛,较去年同期增长近50%。
经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网站统计,2010年,商业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超过了1300款,比去年多约400款。
2010年以来,信贷规模趋紧,股票市场在3000点左右调整停滞不前,据搜弧网报道2011年4月储蓄存款减少4678亿,资金并未流入股市,而是用于购买信托产品,其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文章通过对当前我国信托计划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风险进行分析,寻找应对之策,以期未雨绸缪,促进信托计划业务的健康发展。
1 信托计划产品存在的风险信托计划产品是一种不保本带有变动收益的金融产品。
具体操作模式是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产品,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收付协议,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再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产品到期时银行代理兑付本息给客户。
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和客户的风险。
1.1 在产品推介环节,存在不合理推介、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等风险隐患。
部分银行推介人员迫于营销的考核压力,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隐瞒产品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信托计划产品;在客户购买产品前未按制度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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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可控:信托产品落实兑付,保障客户利益
有人说,信托业“刚性兑付”是理财投资市场的神话;也有不少权威人士直接表明,从2001年《信托法》出台至今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神话仍未打破。
或许正因为这听上去像是“神话”,媒体也乐于报道某某信托产品有兑付风险,尤其是信托规模已达10万亿的今天,涉及数万家融资公司,如果这每一家融资公司融资后都能发展顺利,都能及时还款,那可能这才真是神话。
但是,我们确实没有看到有媒体报道信托投资者因为投资收益没兑付而起诉信托公司。
在这理财时代,鱼龙混杂,规模巨大的理财市场,就算银行也难逃因为帮客户理财出了事故之后遭客户投诉起诉,而且可以说客户起诉银行的事件并不鲜见,而信托业我们只看到了信托公司代表客户起诉融资方,为客户争回权益。
下文我们简述信托业“刚性兑付”的神话如何诞生:
1、维护信托公司自身的品牌价值,提升公司的信誉与凝聚力,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度。
这是信托公司尽力保障“刚性兑付”的根源出发点,也是信托公司的发展之基。
68家信托公司没有哪家公司轻易敢不顾自身品牌与信誉而将客户的利益置身事外,一旦信托产品兑付风险抬头,信托公司必然会出面想方设法保障客户的权益。
尤其这是整个行业的一致行动,如果哪家信托公司率先轻易打破刚性兑付,怠慢客户的利益,必然其在信托业之后就难以立足,失去客户对其信任。
2、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大部分都很强大,处置信托产品风险事件的能力强。
68家信托公司,初步统计,有27家是央企控股,28家是地方政府控股,7家外资银行控股,只有四川信托、新时代信托、万向信托、国民信托等6家属民营控股。
股东背景强大,注册资本多数也有数十亿,这不仅是信托公司发展的优越“硬件”,此外,大公司本身就非常注重自身的品牌信誉,防范风险能力强、方式多。
一旦有信托产品面临兑付风险,信托公司会出面处置融资公司的抵押品或其他资产或股权质押等等,几亿元的信托产品风险缺口规模,信托公司有能力垫付,从而先保护客户的权益,然后通过上述或其他资本处置方式追回信托公司自身的权益。
3、监管机构潜在要求“刚性兑付”。
银监会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虽然没有颁布针对性条例要求信托产品刚性兑付,但在监管上一直是强调信托公司要防范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底信托公司年会上表明了信托公司将分级评级管理,对社会大众负责将成为评价信托公司的指标之一,换句话说,如果信托公司的某个产品违约不能兑付,对其自身的评级与发展都有很大影响。
4、从信托投资者这个群体而言,本身信托是高净值人士专属的投资渠道,这部分人群对资本、投资与风险都有自己的认识,投资选择与渠道也多样,对自身的权益也有很好的认知,所以信托业的发展第一位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要从本质上争取得到高净值人士对信托的认同,只有这样,信托整个行业才能前进。
就如文章开头所述,信托规模发展至10万亿的今天,涉及数万家融资公司,如果这每一家融资公司融资后都能发展顺利,都能及时还款,那可能真是神话了。
有风险被报道并不可怕,最关键的是出现了兑付风险后,信托业信托公司是如何处置的,又如何维护了客户的权益,保障了信托兑付。
新华信托最新案例——2013年最被关注的一款信托产品之一,新华信托.上海录润置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量媒体报道其“担保人”跑路,兑付有风险,但2014年1月9日新华信托发布公告声明:已如期兑付,一期客户本息已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