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关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金融业的监管困难与解决方案

金融业的监管困难与解决方案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扮演着既重要又敏感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监管困难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金融业监管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金融业监管面临的困难1.复杂性增加随着金融市场和交易工具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变得异常复杂。
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交易方式和渠道趋于多样化。
这使得监管机构很难保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面掌控,因为很多新型产品和交易方式都是前所未有的。
2.技术风险上升随着科技进步,数字化金融成为发展趋势。
然而,数字化金融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
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使得传统监管方法失效或不适用。
同时,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也带来了巨大威胁,这要求监管机构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专业知识。
3.国际化金融业务的监管难题金融业已经越来越国际化,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紧密联系。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存在差异,缺乏一致性。
这给监管带来了困难,特别是跨境交易和企业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开展业务时。
4.创新速度过快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金融创新呈几何级增长。
虚拟货币、支付科技、云计算等新兴领域涌现出大量创新型企业。
然而,创新速度过快可能导致监管滞后,从而增加了风险。
另外,在没有准确掌握和评估新产品和技术的情况下,很难有效进行监管。
二、解决方案1.加强合作与协调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全球化的金融交易,在国际层面上加强合作与协调势在必行。
各国监管机构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分享监管经验和最佳实践。
同时,建立跨国监管机构或机制,以确保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2.提升技术实力为了应对金融科技的挑战,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加强自身技术能力的提升。
招募和培养专业人才,在不断变化的科技环境中保持敏感度并利用新技术。
同时,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具来监测风险、识别异常交易,并建立适当的反洗钱和网络安全措施。
3.改革法律法规框架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业态,现有监管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滞后性。
基层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基层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的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金融消费走进寻常百姓家。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服务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增加,消费者金融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对基层银行调查发现,近些年来金融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金融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屡遭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应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尚处在试点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作,是县支行正在探索的一项工作,在工作中还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在县支行的总体工作量多少时紧时松不确定,辖区开展不平衡。
由于县支行人员少、年龄偏大,知识老化,一个股室往往要应对上级行几个科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加之对个别投诉业务中涉及保险、证券以及商业银行开办的新业务不熟悉,因而在权益保护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前主要由人民银行开展,与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地方工商、消费者协会还缺乏广泛联系,需要多部门配合的问题不容易得到有效解决。
个别消费者投诉案件在基层金融机构无法解决,需要其上级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需要时间较长,容易引起经办人与投诉者的争议,有的甚至诉诸法律。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几点建议一是建议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基层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试点中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权工作的纵深开展,实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职责”。
二是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自上而下完善与银监、保监、证监部门、消费者学会的协调联系机制、转办、联办案件的办理机制等,进一步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实现资源共享、联动协作。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现状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现状
随着金融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金融投诉也越来越多。
然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现状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金融机构对投诉处理不够重视,存在着推诿、拖延解决甚至无动于衷的现象。
这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问题,影响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一些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不足,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甚至出现了泄露消费者信息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再次,消费者在投诉时,往往感到信息不透明,投诉渠道不畅通,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投诉进展情况,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重视和处理,提高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建立更加透明和畅通的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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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人行玉溪中支自2012年作为云南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试点单位以来,积极建立机制,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
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咨询、投诉20余次,涉及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存贷款发放、票据开立和兑付、银行卡收费及理财产品发售等各个方面,有效保护了金融消费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工作开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基层人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建议一、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难点(一)投诉难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实行银证保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日益提上日程,相关监管部门已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处投诉。
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薄弱,除人民银行外,银、证、保三个主管部门均无下设机构,造成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难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问题多因监管主体不明、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监管职能交叉等因素使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是不知向谁投诉。
目前受理投诉机构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银监、工商等,基于宣传以及金融消费者认知等因素造成的现实问题是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难以判断应向谁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因职能不清难以确定投诉主体,如常见的变相吸收存款问题、贷款搭售、收费问题等。
同时,因各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料未能实现共享,导致重复工作,造成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降低。
三是不知如何投诉。
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显得滞后,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犯错误”被动地获得金融知识,导致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从澄江支行受理的一起贷款偿还纠纷看,因金融消费者未保存当时的还款凭证,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无法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的提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2. 问题一:信息不对称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不同监管机构掌握的信息可能相互独立,导致监管规则的执行不协调,甚至出现监管漏洞。
这给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
对策一:加强信息共享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各监管机构应建立起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及时、准确地共享信息,可以更好地把握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状况,有助于加强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对策二: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
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例如设立联席会议或工作组,可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分享。
3. 问题二:责任界定模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各监管机构的责任界定常常模糊不清。
这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在具体问题上互相推诿,责任的划分问题一时无法解决,为金融市场带来风险隐患。
对策一:明确责任界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起权责清晰的监管框架。
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以便及时解决由于责任界定不清造成的监管漏洞和风险。
对策二: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审慎监管各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协作来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慎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将有助于减少责任界定模糊的问题。
4. 问题三:监管标准不一致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监管机构,不同机构对同一问题的监管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给金融市场带来实际运行中的困扰。
对策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为了解决不一致的监管标准问题,需要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系。
通过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明确具体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减少不确定性。
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 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受制于投诉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许多消费者可能不了解投诉的渠道,或者投诉渠道繁琐、复杂,导致投诉信息无法顺利传递,进而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受制于投诉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许多消费者可能不了解投诉的渠道,或者投诉渠道繁琐、复杂,导致投诉信息无法顺利传递,进而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2. 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还面临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投诉处理机构可能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金融领域的复杂投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投诉无法得到公正处理,让消费者难以维权。
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还面临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投诉处理机构可能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金融领域的复杂投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投诉无法得到公正处理,让消费者难以维权。
3. 维权成本高: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的另一个困难在于维权的成本较高。
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需要请律师、花费时间和精力与金融机构进行纠纷调解或诉讼,这些成本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造成了维权困难。
维权成本高: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的另一个困难在于维权的成本较高。
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需要请律师、花费时间和精力与金融机构进行纠纷调解或诉讼,这些成本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造成了维权困难。
4. 逆向证明难: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还面临逆向证明难的问题。
在一些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由于金融机构在信息和资源方面具有优势,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和提供足够的证据,导致维权难度加大。
逆向证明难:基层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工作还面临逆向证明难的问题。
在一些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由于金融机构在信息和资源方面具有优势,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和提供足够的证据,导致维权难度加大。
基层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三难”破解思考

基层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三难”与破解思考人民银行牵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既是履行央行职责、服务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拓宽履职空间、提升管理效能的创新之举。
2011年11月起,湘潭市中心支行率先在湖南省内开展试点。
近半年的时间来,中支接受和调处了辖内多起消费者申诉和咨询。
在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集中反应为法律规范缺失的“职能定位难”、纠纷调处复杂的“规范操作难”和平衡金融消费者与机构利益的“服务到位难”。
为此,我们结合几起典型案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一、突出民生为本、平台前移,破解“职能定位难”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现行立法中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鲜有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核心的法律以及一行三会的相关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正常稳定的运行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职责无边界,履职乏手段”的困境。
典型案例及处置:2011年12月,保护中心办公室接到市民王某的来电,王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希望创业但缺乏资金,看到网络担保贷款的信息,咨询过担保协会没有得到答复。
工作人员通过询问了解,全面讲解了相关金融政策和业务,建议其去商业银行申请正规创业贷款,避免了潜在的金融纠纷的发生。
启示及建议:中支注重发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民生和谐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健全机制,除实现金融机构全覆盖外,与消协、市政务中心、红网等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利用试点启动、“315”等时点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得到广泛普及;另一方面主动作为。
综合发挥保护中心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和宣传调处作用,不只当“收发员”,更做好“调解员”,千方百计、务实高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金融监管的问题及改进对策一、引言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市场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下,金融监管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问题分析1. 监管责任不清晰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但各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明确,监管形成了碎片化局面。
这导致在金融风险发生时,容易出现信息传递滞后、行动迟缓等情况,影响有效应对。
2. 监管法规滞后于市场变化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需要及时更新与调整的法规框架来引导和约束市场行为,然而,当前监管法规往往滞后于市场变化。
这使得部分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陷入监管空白区域,容易产生风险隐患。
3. 信息披露不透明信息透明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但当前金融体系中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稳定等问题较为普遍。
一些金融机构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使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风险和作出决策。
4. 跨境监管存在挑战全球化进程加快了跨国资本流动和跨境金融活动,给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监管标准、法律法规差异大,导致监管事宜难以协调和合作,可能出现监管漏洞与风险外溢。
三、改进对策1. 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政府应当提高部门之间沟通合作的效率和密度,并建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
通过明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并设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整个监管体系的运作,能够有效解决职责碎片化问题。
2. 加强监管法规更新速度政府要加强与专业机构和学术界的合作,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和需求,并根据需要,制定新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同时,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便能够在市场快速变动时能够及时做出调整。
3.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信息披露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监管标准、信用评级等手段来推动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此外,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提高其风险识别与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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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关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困境与出路+刘建”目次一、 问题的提出二、以程序介入为导向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模式的确立与发展三、现有处理模式面临的困境四、机制完善有关建议五、余论近年来,借鉴域外经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逐步建立了各为体系,以“转办”模式为 主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12363”、中国证监会建立了 “12386”、原中国保监会建立了 “12378”纠纷投诉维权热线。
此类热线处理模式一般为 电话接人记录金融消费者诉求,判定属于自身职责且仅涉及民事纠纷的,直接转办被 投诉机构处理,待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后,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判定是否启动调解程 序;投诉事项如涉及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范义务,则启动相应行政调査程序,对机构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査证处理,对有关附带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
此种模式游离 于法律规制外,却事实上发挥着高效解决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从 金融监管机关角度来看,解决金融消费纠纷虽非其法定职权,有关受案条件与程序设 置亦无上位法律依据,但是出于维护自身监管行业稳定发展及对被监管对象进行有效 管理的监管目的,金融监管机关具有推进此种解纷机制建设的积极性;从金融消费者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项目(2017M610673)。
**西南政法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管理学(法律科学)博士。
金融监管机关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71立场出发,将金融纠纷诉诸金融监管机关,解决程序高效、便捷,对金融机构约束较大,因此,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选择此种方式作为纠纷解决途径;而从金融机构角度来 看,既有小额纠纷与金融消费者和平解决的意愿,也有面临监管压力而承担不当义务 的“抗拒”。
因此,需要全面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利弊,并就其中涉 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重点考虑有关机制如何在实现监管目的与权力配置之间实现 平衡。
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进行有效规范,并对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处理金融消费纠纷 机制的完善建言献策,这正是本文的目的。
鉴于银行业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者中更具有 普遍性与代表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部分产品也兼具了证券、保险一些特点,尤其 是银行业规模在金融业中所处的绝对优势,本文论述主要以银行业为例展开。
_、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金融业规模不断扩大。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900,309亿元,其中金融业增加值为69,100亿元,占比约 7.7%,金融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社 会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而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作为社会主体消费形态,逐步普遍化,如世界上诸多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与地区 —样,在我国,使用“金融消费者”来指代其中的自然人消费群体成为常态。
世界银行曾统计,在2007 ~ 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全世界每年约有1.5亿 名金融消费者增加。
〔2〕而在我国,虽然未对金融消费者的个体数量进行集中化统计,但 是其规模庞大,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近年来,各类侵害金融消费者事例层出不穷,引发各 界高度关注,金融监管机关受理的金融消费投诉案件大幅上升,从金融监管机关统计的金 融消费者投诉的数量来看,金融消费领域投诉量逐年递增,且居髙不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的统计,2013年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139件,〔3〕2017年则〔1〕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国家统计局网:http:// WWW. stats,/tjsj/zxfb/201902/t20190228_1651265. html,最后访问曰期:2019 年 3 月 29 日。
[2〕世界银行:<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译,中国金融出版 社2013年版,第1页。
〔3〕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形势分析报告 >,载《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 护>2014年第1期。
该统计不含人民银行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外,由人民银行其他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处 理的投诉量。
72 经济法论坛(第22卷)达到21,610件;〔1〕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该会2013年通过统一投诉电话受理的 投诉为3318件,〔2〕2014年投诉达到9910件,〔3〕2015年5 ~ 6月为该会对外公布投诉 量的最后两个月,两个月内通过统一投诉电话收到的投诉达到了 4646件,此后该会未 再对外公布投诉量;〔4〕原中国保监会在2013年接收投诉为21,361件,〔5〕2017年达 到了 93,111件。
〔6〕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7年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金融服务类(含保险)为3675件,2018年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金融服务类(含保险)为 4817件,〔7〕如果加上各金融机构自身、金融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受 理量,〔8〕金融消费者投诉数量还会大幅攀升。
在金融消费争议发生后,大量金融消费者选择向金融监管机关投诉作为解决金 融消费争议的途径,这从上述金融监管部门公布的投诉处理数据可以看出来,金融 监管机关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机制越有效,选择此种处理方式的金融消费者便越多。
但从理论与实践运行来看,这种以金融监管权为支撑,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机制 尚存诸多问题待解决。
一是金融监管权属于行政权,从行政、司法权权利属性来看,解纷权的当然属性归 于司法机构,解纷并非金融监管机关一般意义上的法定职权。
金融监管权常态化介人〔1〕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形势分析报告 >,载《金融简报>2018年第 5期。
该统计不含人民银行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外,由人民银行其他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处理的投诉量。
〔2〕中国证监会:{证监会2013年度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载中国证监会网:http://www. /xinwen/2014 - 03/28/content_264882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5日。
该数据统计起始时间 为2013年9月6曰。
〔3〕中国证监会:(热线动态》,载中国证监会网:/pub/newsite/tzzbhl/ tbl2386rx/tbrxdt/,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20曰。
〔4〕中国证监会:《2015年5 ~6月热线试运行基本情况》,载中国证监会网:/ pub/newsite/tzzbhl/tbl2386rx/tbntdt/201508/l20150810_282587.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4 月 15 日。
〔5〕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 >,载中国保监会网:http:// /web/site0/tab5246/info3920157. htm,最后访问曰期:2018 年 4 月 15 曰。
C6〕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2017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 >,载中国保监会网:http:// /web/site0/tab5168/info4104507. 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 4 月 20 曰。
〔7]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载中国消费者协会网:http://www. cca.or?, cn/tsdh/detail/28383.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 3 月 23 日。
〔8〕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统一对外公布受理投诉董。
部分地区银f t部门 对投诉量有公布,比如上海银盤局曾表示2012年该局受理消费者投诉3239件,载证券时报网:http:// /2013/0130/1026494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4 月 6 日。
金融监管机关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73民事纠纷解决,其与司法权的边界、分工何在?二是金融监管机关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能力评价。
臂如,如果证据材料并不充 分,金融监管机关一般难以判断金融消费者、银行在理财合同确立过程中各自的过错 程度。
行政机关难以根据过错程度,确定纠纷双方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
在一些理财 纠纷中,即使通过银行自认、消费者提供的有关证据判断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此 种判断难以与金融消费者民事诉求相匹配,特别是在银行工作人员违规销售的第三方 理财产品中,因银行并未从此类理财销售中获益,银行亦非理财合同的相对方,金融监 管机关难以确定银行的管理过失行为与金融消费者理财损失之间在法律上存在的因 果关系。
金融监管机关虽然可以对银行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销售理 财产品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依法进行处理,但是对此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金融 监管机关如何确定?三是纠纷双方对金融监管机关介入认可共识。
调解作为柔性监管措施,其效用发 挥的基础是监管机关的公信力,被调解双方基于监管机关的公信力,通过调解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
但是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消费者认为投诉处理是利用监管机关向金融机 构施压的有效手段,认为对于监管机关转办的民事争议诉求金融机构必然执行,而在 发生重大争议,监管转办无果情况下,仍希望监管机关继续介人此类纠纷的解决,而不 诉诸司法。
而对于重大金融消费纠纷的调解,金融机构会考虑调解结果存在司法不认 可的可能性,如果依靠此种调解支出的大额赔付资金,自身财务处理存在较大审计风 险,因此,一般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而非金融监管机关处理的方式予以解决大额金融消 费纠纷。
四是金融消费纠纷金融监管机关介人处理的范围、程度与程序并未形成统一规 则。
哪些纠纷属于可以处理的范畴,哪些属于不应处理的范畴并没有确定,处理的 程序也并未完全规范化。
长期以来,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权力被视为金融监管机关 法定权力的衍生权力,即不需要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金融监管机关就可就自身职权范围内某些民事争议通过调解等方式进行处理,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处理纠纷的规则,在实践中,金融监管机关还是存在裁量性过大、形式上调解实质上裁决等问题。
本文将结合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现状,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以程序介入为导向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模式的确立与发展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充分实现,2011年、201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74 经济法论坛(第22卷)先后批复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设置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机构,〔1〕受理、处理投诉成为金融监管机关消保机构重要工作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就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