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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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与理论

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与理论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从金融监管形成以来,随着金融监管逐渐改革,以及各国经营模式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监管体制。

这些监管体制可以大致分为三类模式:一种是根据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一种是根据监管主体数量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另一种是按功能和机构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

每种监管模式都有自己的利弊。

因此目前来看,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的是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

下面来具体介绍一下这三大类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

(一)根据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该模式下主要有三种金融监管体制,它们分别是1.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2.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3.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下,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即所谓“双线”;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即所谓“多头”。

它具有下列优点: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因地制宜地选择监管部门,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提高对金融业务服务的能力。

因此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联邦制国家。

如美国和加拿大。

但是这种多头结构容易造成管理机构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督,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使不法的金融机构易钻监管的空子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

2.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体制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

这种模式反映这些国家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

德国、法国均属这种模式。

从德国、法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是指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和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起着促进经济发展、降低借款风险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1.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背景和目的2.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4.监管机构的运作机制和决策流程5.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作与沟通二、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准入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评估和准入的原则和标准2.准入审查的程序和流程3.准入审查的材料和要求4.准入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式5.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后的监管要求和责任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和规定2.资本金的认定和计算方法3.风险控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4.风险评估和监测的指标和方法5.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监督和评估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1.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范围和限制2.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准则和行为规范3.融资担保公司诚信评估和信用管理4.融资担保公司客户资格和承诺要求5.融资担保公司的执业责任和监督考核五、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1.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方式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周期3.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责任4.信息披露流程和监督机制5.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总结:本文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监督管理机构、经营准入管理、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构成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

这些措施和要求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对于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金融监管第4章(1,2,3,4)

金融监管第4章(1,2,3,4)

第四章金融监管体制第一节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四、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争鸣监管体制在具体形式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概言之,可以归结为两种模式:分业监管和集权监管。

分业金融监管是设置不同的监管主体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集权监管是一个金融监管主体对所有金融客体进行监管。

各国根据国情衍生出了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分工型金融监管体制和合作型金融监管体制。

(一)主张集权监管的理论依据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角度讲,在考虑技术条件的情况下集权监管能有效降低成本。

从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角度讲,多数情况下金融监管冲突源于不同机构的监管目标够一致。

从金融业经营体制角度讲,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渗透,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日渐模糊。

从政策的稳定性角度讲,集权监管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主张分工监管的理论依据经济学家认为集权监管在某些时候还会产生规模不经济,在消除监管冲突现象时,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引发监管文化差异冲突。

证券、银行、保险在其核心业务上具有区别,监管应有所不同。

如果集权监管机构集权监管会出现重大的文化冲突。

由此决定了集权监管机构不可能有明确的目标。

集权监管体制解决监管冲突问题通常是用内部化换取,冲突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的存在,解决冲突最公正的方法是公共决策。

金融机构多样化和分工逐渐消失,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机构都形成了综合经营全能模式。

(三)简短评述关于集权监管、分工监管的优劣问题没有定论,适宜的监管模式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状况、金融环境、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甚至地理因素等。

金融监管体制应该考虑:监管体制与监管目标的兼容性,减少监管体制对监管目标的干扰;监管体制的设置应减少监管运行成本,要考虑监管体制带来的其他成本;有效监管体制应尽可能减少监管冲突和疏漏,强化对监管机构的约束;监管体制设置应有利于监管信息的沟通,有利于监管协调;监管体制应易于识别,特别是易于被监管者识别;监管体制应防止权利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1.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

这些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处理金融风险等。

2. 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注册和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和关闭。

3. 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这包括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贷款审批、信贷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等方面的监管。

4. 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

这包括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各种市场的监管。

5. 金融产品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管理进行监管,确保金融产品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这包括对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各种金融产品的监管。

总之,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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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一、金融机构监管的意义金融机构是一种重要的中介机构,对于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和融资租赁等行业,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资金、保险和投资服务。

然而,由于它们的运营过程涉及到大量资金,并且可能会存在风险,因此需要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中出现的风险和不良行为。

监管机构可以确保这些机构遵守相关法规和准则,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的公正、透明和稳定。

此外,监管机构还有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客户免受欺诈、误导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侵害。

二、金融机构监管的形式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形式包括法律制定、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构建等。

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加以规范,监管体系的构建则需要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作机制。

在法律方面,各国政府会制定适当的法律和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进行规范。

这些法规和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监管机构则是执行这些法规和规定的重要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审计和批准等,确保它们遵守所需的规定和标准。

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通常考虑到这些机构的基本财务原则、潜在的风险和风险承担能力。

监管机构通常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流动性和资产质量等基本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它们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减少风险。

三、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性和金融机构生存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是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措施来规避这些风险。

其中,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资产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为了避免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分散投资风险并规避高风险资产。

另一个方法是使用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对冲。

信用风险涉及到债务违约和资产违约的风险。

为了规避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早期发现和评估风险,并将判断风险的标准加以完善。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1)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1)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

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内容

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内容

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内容
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进行监管,同时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金融市场秩序与风险控制: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控,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

同时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误导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4. 金融监管政策与制度:监管机构制定和执行相关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国际监管组织等进行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6. 金融科技与新兴业务监管: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监管机构对新兴业务如网络金融、虚拟货币等进行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创新发展。

具体来说,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直接到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和分析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交易数据等信息,对其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此外,监管机构还会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罚款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监管规定1. 引言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储蓄、信贷分配、风险管理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营,以及减少金融风险对整个经济系统的冲击,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监管规定是通过立法和监管机构的行政手段来实施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利益。

2. 金融机构监管的背景金融机构监管的背景是金融危机。

历史上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揭示了金融机构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在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纷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减少类似危机的发生,并保护公众的利益。

3. 监管的原则和目标金融机构监管的原则包括透明度、公平性、风险管理和稳定性。

透明度是指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其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公平性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利益相关方,并遵循公正的分配原则。

风险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评估和管理风险,以保证其持续稳定运营。

稳定性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具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各种不利事件。

监管的目标包括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公众的利益是指监管机构应当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营,防止不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失。

维护金融稳定是指监管机构应当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促进经济发展是指监管机构应当通过监管措施来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为经济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

4. 监管的主要内容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4.1 资本要求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以应对各种风险。

资本要求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和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

核心资本是最基本的资本要求,用于抵押损失和经济衰退期间的风险。

附加资本是可降级的资本,一旦核心资本耗尽,用于保证金融机构的持续运营。

4.2 流动性要求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逆境。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现金和其他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支付和借贷需求,以及应对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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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

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

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

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

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

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1、机构准入(1)机构审批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审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中规定的原则,即: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3)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4)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5)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2)机构准入程序1)政策性银行的设立。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组建方案,政策性银行筹备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总、分行机构设置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申请人。

2)政策性银行增设分机构的程序。

①政策性银行总行将增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报请财政部;②财政部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③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⑤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原则同意后,再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具体事项;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有关政策性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和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意见反馈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意见答复申请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批复申请行设立分支机构会给申请行的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时,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⑤图3-1 政策性银行机构准入审批程序2、业务准入(1)业务审批原则1)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2)完善政策性银行功能,促进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3)属政策性金融范畴;4)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业务准程序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在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时一并审批。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新业务品种,由政策性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增开上级行授权的外币业务品种,应由该分支机构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

对通过批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出批准文件。

对未获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退回其申请,或发出《新业务申请否决通知书》。

政策性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开办的部分业务附带有额度、业务对象等限制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及财政担保建设债券;经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计划筹借国际商业借款;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人民币同业拆借;向国家基础设备、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担保业务;外汇贷款;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存款和结算业务;贷款项下的外汇汇款;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代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低客资金保值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同业外汇拆借;承销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债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办理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信贷业务;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我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外汇贷款;外汇借款;同业外汇拆借;在境外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国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1)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审核政府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外(参见本书第二部分),有关人员还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见表3-1。

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全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

(2)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国务院直接任免的政策性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情况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或备字根。

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

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

(三)非现场监管的重点与方法1、非现场监管指标针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征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设置了相应的非现场监管所需要的数据和指标(未正式下发)。

针对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设有:贷款投向指标、安性性指标、流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针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有:资金封闭运行指标、安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1)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3-2)比率。

新发放贷款行业投向比率和大中型项目贷款比率等指标。

贷款投向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情况。

2)安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方式、贷款质量、贷款履红率和贷款集中度等指标。

安全性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防范风险能力的情况。

3)流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人民币资产流动性的比率和外币资产流动性的比率。

流动性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外币资产的流动性是否正常。

4)效益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和人均管理费用等指标。

效益性指标主要反映国家开发银行的盈利水平、盈利质量、人均业务管理费情况。

5)总量控制指标,该指标包括风险资产比例、拆借资金比率、固定资产6比率、呆账准备金率、坏账准备金率、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对外担保与外汇资本金比例、最大一家客户的外汇授信与外汇资本金比例等指标。

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从其他方面反映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的运用情况和安全情况。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3-3)销售贷款回笼率、粮棉油回笼销售贷款归行率、农副产品贷款收贷率、不合理资金占用率等指标。

封闭运行指标主要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情况,信贷资金的物质保证情况、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是否流失,是衡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指标。

2)安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履约率、粮棉陈化率等指标。

安全性指标主要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程度和物质保障程度。

3)效益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润率、人均利润率、本期贷款利息回收率、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人均管理费用、综合费用率等指标。

效益性指标主要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盈利水平、盈利质量、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和人均业务管理费等情况。

4)总量控制指标,该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比率、呆账准备金率、坏账准备金率拆入外汇资金比例和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指标。

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从其他方面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情况和安全情况。

(3)中国进出口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3-4)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比例和其他产品出口信贷比例等指标。

贷款投向指标主要反映中国过出口银行对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信贷支持情况。

2)安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贷款担保方式、出口信贷收汇风险、贷款履约率、表外业务风险比例和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等指标。

安全性指标主要反映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和防范风险能力的情况。

3)流动性指标,该指标包括:人民币资产流动性比率和外币资产流动性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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