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这一方面是对于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帐方式.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
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条件下,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要委托银行向客户收款的首要条件是出口商备妥托收项下的单据就意味着出口商必须先备妥货物装运后取得单据才能通过银行托收。
进口商在做托收结算方式时,无需交付押金和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合同以后,凭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递交的单据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获得单据的所有权先行提货,转售后偿还出口商或银行的货款。
(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URC522第四款第一条B项明确表示托收银行不会为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第十三款又明确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在托收条件下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条件是单据和合同的一致,单据和单据的一致,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会增加因为单据问题而产生的拒付风险。
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

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承担着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富保值增值等重要职能。
然而,在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也面临着各种财务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客户的利益,信托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措施信托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和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的风险。
为了控制市场风险,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多元化投资组合:信托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市场的项目,通过分散投资降低特定市场波动对整体投资组合的影响。
2. 市场研究分析:信托公司应建立专业的市场研究分析团队,及时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预测市场走势,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3. 资产配置策略: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信用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措施信托公司作为信用中介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尤为重要。
为了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信托公司可以实施以下措施:1. 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查: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审查体系,对借款人、项目方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避免与信用状况差的主体合作。
2. 多样化的担保措施:信托公司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人等,以增加借款的安全性和还款的保障。
3. 风险分散策略:信托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程度,将资金分散投放于不同的借款项目,降低集中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措施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公司面临的无法及时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满足债务偿还、资金投放等需求的风险。
为了控制和防范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机制: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合理的现金流预测和资金运作计划,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流动性储备。
信托行业消费金融业务风险识别与防范

价值工程———————————————————————作者简介:王阔(199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信托经理,研究方向为消费金融。
0引言消费金融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满足社会不同客户群消费需求而提供的以消费信贷为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具体而言,包括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电商平台、分期消费平台等机构合作提供的消费贷款或分期服务,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1]消费金融信托属于信托公司的创新业务种类,与传统信托业务存在较大差异。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始于外贸信托于2007年开展的小微金融服务[2]。
2014年前后,不断有新的信托公司尝试此类业务。
在我国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爆发和国家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3]。
1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实质逻辑一般而言行业指的消费金融,是银保监定义下的消费金融,即“剔除了房贷、车贷等大额消费”的,向居民发放用于消费目的金融类业务。
这类业务具有“小额、分散、无抵押、期限短”等特点;存在形式有“场景贷款(教育、医美、旅游等)以及现金类贷款”,发放载体有“信用卡、持牌消金公司贷款、持牌互联网小额贷款等”,是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消费金融。
在该定义下,无论科技赋能也好,生物赋能也好,该业务的本质就是一个借贷业务,其实质在于四个要素:“定价(利率)”“金额(笔均)”、“期限”以及“客群”。
而消金类业务区别于一般借贷在于“金额”、“审查”以及“客群”这三个要素上:由于面对客群是居民,具有“基数大、信用层次不同”的特点,因此“大数定律”与“价格歧视”几乎完美的应用到了这项业务中。
本着金额上“小额、分散”的特点,对客群进行信用分类,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做不同定价,资金渠道(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根据资金成本的不同服务不同信用的客群,使得消费金融业务成为了一项“不怕小部分人不还款,只要大部分人还款且收益能覆盖损失就能做”的业务。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下面就为大家呈上托收结算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欢送各位金融毕业的同学参考阅读!当今国际贸易迅猛开展,口商要想占领市场,需要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
因此,在结算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选用进口商乐意承受付款方式,托收业务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托收方式纯属一种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缺乏第三者对买卖之间交货和付款做出可靠的信用保证。
出口货款能否收妥,收多收少,托收行和代收行两家概不负责。
出口方唯一依靠的就是进口方的信誉。
正因如此,在托收业务中,出口方可能遭遇各种风险。
2.1 进口商诚信风险。
假设为了开拓市场,而对进口商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没有进展深入调查,很可能在托收结算环节出现拒付风险,主要有:2.1.1 进口商经营管理不善偿债能力下降而无法支付货款。
进口商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财务管理不到位,导致破产倒闭而没有资金支付。
假设此时合同已履行,出口商不可防止地要遭受价格损失,可别指望进口商能按时足额地支付货款。
2.1.2 由于市场变化对进口商不利而拒付货款。
假设货物运输期较长,等到货物到达进口国境内时,价格出现下跌,这种情况下进口商付款积极性大打折扣。
2.2 进口国经济环境风险。
进口国的经济环境好坏,直接影响经营业务的开展,经济环境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进口国经济、法律等因素。
2.2.1、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带来的风险,如政局动乱导致国内骚乱、罢工,甚至战乱等,政府的政策多变,出台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
2.2.2 对进口国的法律掌握缺乏带来的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开展,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很多法律文件议,对这些法律文件内容产生的争议,是经常有的事,由此可能导货款拒付的情况发生。
还有对新法律的认识缺乏等都会产生一定风险,如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进口商无进口许可证等风险都可能存在。
2.3 进口地一些特殊规定带来的风险。
在某些进口地,针对当地的国情会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假设不加以识别,风险也很大,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信托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有助于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遗产规划和风险分散。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解析,包括其定义、特点和功能。
一、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和约定,以受托人身份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财富管理、投资、资产运营等活动。
在信托业务中,商业银行以其专业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通过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和运营委托人的资金和财产。
二、信托业务的特点1. 信任关系:信托业务建立在委托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基础上,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和运营资产。
2. 法律合规性:信托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和合法性。
3. 高度专业化: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中需具备专业的财富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4. 资产多样化: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包括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三、信托业务的功能1. 资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 遗产规划:信托业务可用于个人和家族的遗产规划,通过设立信托来管理和分配遗产,实现财富传承。
3. 风险分散:信托业务可通过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将投资风险分散,提高委托人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能力。
4. 融资工具:商业银行从信托业务中获得的信托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工具和筹资渠道。
四、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信托业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信托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需不断创新和提高专业素质,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总之,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

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引言•信托公司商事信托概述•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的基目录本概念•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的履行•违反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我国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目录务的完善建议•结论与展望CHAPTER引言背景介绍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商事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交易和投资工具,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商事信托的信义义务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广泛关注。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商事信托的信义义务,旨在探讨其定义、内涵、来源及理论基础。
分析商事信托信义义务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研究,提出完善商事信托信义义务的建议,促进商事信托的健康发展。
CHAPTER信托公司商事信托概述定义特点信托公司商事信托的定义起源商事信托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当时一些富有的个人或家庭为了规避遗产税和实现财富传承,开始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分配。
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富管理的需求增加,商事信托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广泛应用于个人财产管理、企业资产剥离、资产证券化等领域。
信托公司商事信托的历史与发展信托公司商事信托的种类个人信托企业信托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和融资服务,主要涉及企业资产剥离、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
企业信托公益信托CHAPTER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的基本概念信义义务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法,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英美法系中,信托被视为一种“信任关系”,受托人承担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的义务。
信义义务的内容030201CHAPTER信托公司商事信托信义义务的履行尽职尽责的履行管理职责谨慎选择投资项目有效监控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1公平公正地对待受益人23信托公司应对同一信托计划内的受益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平公正。
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与防范对策本文对商业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存在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标签: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商业银行客户风险隐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随着股市的不景气、房地产投资受到政策的压制及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产品)因投资风险适中,收益水平比同档次存款高,2010年以来发展较快,一方面银行受到贷款规模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客户的投资需求较强,信托计划产品得到迅猛发展,呈现供不应求的趋势。
在“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金融机构新增贷款79500亿元,同比增长20%,出于不同投资的需要,信托计划产品需求较为旺盛,较去年同期增长近50%。
经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网站统计,2010年,商业银行推介的信托计划产品超过了1300款,比去年多约400款。
2010年以来,信贷规模趋紧,股票市场在3000点左右调整停滞不前,据搜弧网报道2011年4月储蓄存款减少4678亿,资金并未流入股市,而是用于购买信托产品,其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文章通过对当前我国信托计划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风险进行分析,寻找应对之策,以期未雨绸缪,促进信托计划业务的健康发展。
1 信托计划产品存在的风险信托计划产品是一种不保本带有变动收益的金融产品。
具体操作模式是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产品,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收付协议,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再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产品到期时银行代理兑付本息给客户。
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和客户的风险。
1.1 在产品推介环节,存在不合理推介、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等风险隐患。
部分银行推介人员迫于营销的考核压力,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隐瞒产品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信托计划产品;在客户购买产品前未按制度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分析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分析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风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包括管理规模、业务范围、投资限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暂停业务或吊销执照等风险。
防范措施: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和审慎风控制度,加强对业务的监管和自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2.信托风险:信托是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但信托产品的发行与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存在违约、侵权等风险。
防范措施: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对信托产品进行仔细尽职调查,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以减少信托风险。
3.投资风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可能受到市场波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损失。
防范措施: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组合管理,以降低投资风险。
4.合同风险:资产管理机构与各类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解除等风险。
防范措施: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5.争议解决风险:资产管理机构与客户、合作伙伴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如果争议解决不当,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防范措施: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法律风险。
为了降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和风控机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预警,并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资产管理机构也需要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模式,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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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
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
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
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
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
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
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
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
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
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
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
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
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
那么,在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中,人们与金信信托所签订的信托就属于典型的商业信托。
(二)商业信托中当事人可能承担的风险1、商业信托中存在的风险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这种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
在这里则是指亏损的风险。
广义的信托风险包括信托业务的风险和信托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的风险,也包括影响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发展的各种风险。
由于本文主要是对金信信托危机中的资金信托问题进行探讨,因此这里的风险主要指资金信托中信托业务的风险。
信托风险依照承担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和委托人、受益人承担的风险。
下面将对这两种风险予以阐述。
2、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在商业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的有以下几种:(1)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本金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财产损失风险;(2)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率的机会成本而承担的收益风险;(3)由于目前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尚存在政策障碍,使得信托产品难以流通,这就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或者拥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无法及时、合理地转让信托产品;(4)当信托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时候,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其负责赔偿的责任,但是他们将面对诉讼和举证等责任,这是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
3、受托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在商业信托中,受托人承担的风险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种:(1)就某一信托业务而言,如果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就可能面临难以收取手续费的风险,这将使信托公司无法支付信托业务的管理成本;(2)就某一信托公司而言,如果所管理的信托业务业绩普遍不好,在市场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将面临丧失客户、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3)信托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如果出现管理不当和过失的情况,信托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4、信托业务风险承担与银行业务风险承担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和银行业务风险的承担是不一样的。
在银行业务风险中,银行是风险的承担者。
因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
银行负有到期支付存款人的本息的义务,不管银行的经营情况如何。
也就是说银行的经营状况不影响存款人按期收回其本息的权利(当然,如果是银行破产那是另外的一回事)。
而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经营风险是由信托财产来承担的,实际上也就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来承担的。
二、商业信托中风险原因的解读“截至2005年9月30日,金信信托固有资产亿元,其管理的信托财产亿元,其中集合类资金信托23亿元,单一类资金信托亿。
亿单一类资金信托存在严重的被挪用情况,并存在诸多非法集资的嫌疑。
最后亏损额高达近50亿,其中单一类资金信托是“重灾区”。
”[3]亏损近50个亿,其中很多都是金华市百姓的“救命钱”。
从事后来看,金信的亏损主要是因为金信将资金投入了股市,一个目前属于高风险区的投资领域。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我不禁要问:为什么金信能够获取如此多的资金为什么人们愿意将钱“存进”金信为什么人们在信托之时没有指定资金的使用用途为什么金信明知到向投资者允诺保底收益是违规之举而仍然那样做等等。
其实在这些“非理性”[4]的行为后面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股的存在在我国目前的的六十多家[5]登记的信托公司中,可以说都与政府由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属于政府控股,有的是政府参股,有的是国有公司控股等。
比如金信信托:“事实上,作为浙江省和金华市龙头金融企业的金信信托,原本在根上就与金华市政府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说不清”关系。
金信信托前身为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金华市财政局1991年2月组建。
”“2001年后,金华市信托公司增资到亿人民币,金华市财政局退出大股东行列,转由葛政控制的通和投资及其关联企业控股。
但金华市财政局依然保持了金信信托大约10%左右的股权,并一度由金华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原副市长卢福禄担任金信信托的法人代表。
”[6]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民众对一般人是没有信心的,但是对政府仍然是有信心的:只要政府还在,民众的钱就有保证。
所以“‘在2005年7月份“金华市政府派驻包括银监、审计、人行组成的指导小组进入金信信托’,‘停止金信的自营业务和集合信托,限制其与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督促其关联公司归还贷款”,“并在10月份试图实施政府主导的增资扩股和资产重组方案’的情况下,金信信托不但支出没有集中爆发,反而单一信托的业务更加火暴。
”[7]可以说金信是利用了政府的信用,否则它不可能吸收那么多的资金。
吸收的越多,最后亏空的越多,危机也就越大。
另外,一些政府控股信托公司其目的并不仅仅市为了盈利,而是多样化的:社会的稳定、盈利、政绩的显示等。
这样一些政府为了一些非盈利的目的,只要其控股的信托公司能弄到钱,至于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还是什么的,就顾不了那么多了。
(二)在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的挤压下,生存空间的狭小第一,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交叉性,业务经营方式的重合性或相近性,业务产品的同质性或类同性,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
从信托公司的四大类业务范围的角度分析,这些竞争包括:1、在信托业务领域,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竞争在资金信托业务领域,信托公司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地下私募基金的竞争。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与信托业务相类似的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也是准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信托法》出台前的20年中,一直被当成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都带有信托产品的影子。
在财产信托领域,信托公司面临着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
2、在基金业务领域内,信托公司主要面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
3、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则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主要领域在有价证券的承销、公司重组与并购、财务顾问等方面。
4、在财产托管、代管、咨询等中间业务中,主要面临着商业银行的竞争。
第二、资金来源的有限性。
虽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的业务是非常多的,但是实际上我国信托公司现在的业务主要是资金信托。
但是信托公司很难按正常的手段弄到足够的资金:第一,信托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曾背有“坏名声”,人们对之持怀疑态度;第二,和银行相较而言,人们可能更信任银行一些。
因为银行一般是具有国家背景的并且将钱存进银行自己不用对银行业务风险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压下,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面临着生存的危机。
怎么办没有办法就只有以政府的信用作为背景,以高额的利息做为诱饵来引诱人们投资。
而吸收来的钱要有高回报,才能维持公司的运转。
但是在早期“信托什么都做,就是不做信托”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也难以真正的熟练的运转信托业务。
因此,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就只有投机了:投机证券市场。
但是证券市场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弄不好就会被套牢,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大的危机:金信信托危机和德隆系危机都是这样的。
(三)信托业务规模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这个规定已经备受斥责。
这个规定本意可能是想将风险限制于机构投资者中并且限制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
但是立法者就没有想过,信托业务的长期的发展是将广大的小投资者吸引进来。
况且如此大金额的合同,其转让也是问题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