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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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产品之一,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风险意识的提高,该业务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研究以探究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的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为主要目的,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建议,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银行信托;贷款理财;风险防范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逐渐成为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选择之一。

然而,这一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市场波动、信用问题、流动性压力等。

为了确保投资者利益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研究对该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概述1.1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定义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吸收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向特定借款人提供贷款,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金融产品。

它结合了信托、贷款和理财的特点,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为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的收益,同时为借款人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

1.2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的发展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投资者需求的变化,该业务作为一种结合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的金融产品受到广泛关注。

银行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吸引资金投资于贷款项目,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这一业务的发展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来源,同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

2.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风险问题分析2.1市场波动与行业风险导致资产价值波动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在面临市场波动和行业风险时存在资产价值波动的问题。

市场波动是指金融市场中各种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当经济形势不稳定或者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时,房地产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下降,房价下跌,这可能导致信托贷款的违约风险增加,资产价值减少。

信托行业的风险防范

信托行业的风险防范

信托投资须注重风险防范来源:全民业务网作者:不详投资者如何购买信托产品、防范投资风险?1、投资者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投资者缺少了解信托公司的渠道,而《暂行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必须依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

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2、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

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说,房地产项目从买地、建设到销售再到结算利润,至少也要一二年时间,而股权信托项目在短时间内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可观的利润似乎也是不现实的。

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实现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3、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4、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根据目前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信托公司都有义务向相关权利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投资者若放弃行使知情权,无异于在信托本身固有的金融风险之上又大大增加了人为因素。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详解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详解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详解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是指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防范和控制各种可能导致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其经营的重要环节,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保障信托公司的稳健经营,降低损失风险,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进行详解。

首先,信托公司需要从制度上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等。

风险管理人员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知识和能力,定期进行风险研判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

另外,信托公司还应该制定风险防控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责任,确保风险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

其次,信托公司需要加强对投资风险的控制。

投资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是风险最高的环节之一、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首先,在信托计划设计阶段,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其次,在投资过程中,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三,在投资项目管理上,信托公司应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最后,在投资项目退出时,信托公司应该制定有效的退出策略,尽量避免损失风险。

再次,信托公司需要加强对运营风险的控制。

运营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理、人员操作、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的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为了控制运营风险,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防止内部的违规行为和操作失误。

其次,信托公司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人为失误导致的风险。

第三,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起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的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运营风险。

最后,信托公司要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研究和监测,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投资方向,降低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

信托计划风险

信托计划风险

信托计划风险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常被用来管理和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

然而,与任何投资一样,信托计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了解和管理这些风险对于投资者和受益人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一些常见的信托计划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首先,信托计划的市场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风险之一。

市场波动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价值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

为了应对市场风险,投资者和受益人可以选择多样化投资组合,降低单一投资工具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选择长期投资,以平滑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

其次,信托计划的信用风险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

信托计划可能会投资于债务工具,而发行债务工具的实体可能会出现违约风险。

为了规避信用风险,投资者和受益人可以选择投资于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务工具,或者选择由多家实体共同担保的债务工具,以降低违约风险带来的损失。

此外,流动性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信托计划的资产可能并不总是能够迅速变现,特别是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

为了规避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和受益人可以选择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或者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资产的变现能力。

最后,操作风险也是需要重视的风险之一。

信托计划的运作可能会受到管理人员的错误决策、操作失误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规避操作风险,投资者和受益人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或者在选择管理人员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总的来说,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存在着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了解并妥善管理这些风险对于投资者和受益人至关重要。

通过多样化投资组合、选择高信用评级的债务工具、注重资产流动性和选择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托计划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业务风险与风险控制研究解析

信托业务风险与风险控制研究解析

信托业务风险与风险控制研究解析一、引言信托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为了保障信托业务的稳健发展,风险控制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对信托业务风险与风险控制进行研究解析,以期为信托公司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信托业务风险分析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信托资产价值波动的风险。

例如,股票市场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信托资产价值下降。

信托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而导致信托公司受损的风险。

信托公司在选择债务人时应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

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担保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操作风险的防范能力。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合同纠纷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信托公司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避免法律风险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信托业务风险控制策略1.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等。

同时,信托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2.风险评估与监测信托公司应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风险。

通过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信托公司可以实时监控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多元化投资信托公司应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分散风险。

多元化投资可以降低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资产的风险,提高整体投资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率。

4.合理定价和费用控制信托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水平合理定价,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信托公司还应控制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5.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信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保护客户利益的安全

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保护客户利益的安全

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保护客户利益的安全作为一家信托公司,保护客户利益的安全是我们首要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积极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确保客户信托资产的安全与稳健增值。

以下是本公司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的主要内容:一、全面风险评估在与客户签订信托合同之前,我们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我们能够提供最适合客户需求的投资方案。

我们综合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时间周期等因素,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本公司拥有由经验丰富的投资专家组成的专业管理团队。

他们全面了解市场动态,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我们能够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客户利益的安全。

三、严格的投资风控制度为了保护客户利益的安全,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投资风控制度。

首先,我们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投资风险,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类风险。

其次,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投资限额,严格控制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

同时,我们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整体风险。

最后,我们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业绩分析,及时调整投资策略,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四、信息安全管理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任,我们高度重视信息安全。

我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各项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内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信息安全意识。

同时,我们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五、合规运营作为一家合规运营的信托公司,我们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各项监管要求。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我们还与专业的律师及其他相关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各类法律和监管方面的最新信息,确保我们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能够符合最高标准。

银行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银行信托业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信托服务,管理客户的财产,并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金融业务。

然而,银行信托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银行及相关方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应对。

首先,银行信托业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之一是合同风险。

在银行信托业务中,银行和客户之间需要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合同条款的不清晰或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因此,银行在进行信托业务时,需要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与客户的交易目的相符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其次,银行信托业务还存在着法律监管风险。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信托业务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若银行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对监管政策理解不够充分,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因此,银行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理解,并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以确保信托业务的合规性。

另外,银行信托业务还可能涉及到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财产无法如期偿还或者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情况。

由于信托业务的特殊性,信托财产一旦发生违约,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因此,银行在进行信托业务时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违约风险。

此外,银行信托业务还可能面临法律漏洞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银行信托业务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

然而,法律对于某些新型信托业务可能存在漏洞,导致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在面对法律漏洞风险时,银行需要对新型业务进行审核,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其合规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银行信托业务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银行及相关方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应对。

银行在开展信托业务时,需要重视合同风险、法律监管风险、违约风险和法律漏洞风险等方面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

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概述

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概述

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概述亲爱的读者:我写信给你是为了向你介绍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概述。

信托业务是指将客户委托的财富或财产交给托管人进行管理和投资的业务。

尽管信托业务有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风险。

因此,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对于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确保资金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评估和识别风险。

这包括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了解他们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时间限制。

此外,还需要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各种风险。

其次,公司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来应对和控制这些风险。

这包括建立合适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合规性,并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此外,公司还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例如风险报告、内部审计和风险讨论会议等,以及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

另外,信托公司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风险。

这包括确保员工熟悉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并进行定期培训。

此外,公司应该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分散,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个行业或资产上。

风险控制措施还包括确保与第三方的更好合作,例如经纪商、银行和审核公司。

最后,公司还需要建立风险监控系统来跟踪和监控风险的变化和演变。

这包括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

此外,公司还应该建立风险事件管理机制,以便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

综上所述,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是保护客户利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关键措施。

通过评估和识别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采取预防措施和建立风险监控系统,信托公司可以更好地应对和管理各种风险。

希望这个概述能对你理解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有所帮助。

谢谢!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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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

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

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

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

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

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

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

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

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

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

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

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

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

那么,在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中,人们与金信信托所签订的信托就属于典型的商业信托。

(二)商业信托中当事人可能承担的风险1、商业信托中存在的风险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这种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

在这里则是指亏损的风险。

广义的信托风险包括信托业务的风险和信托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的风险,也包括影响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发展的各种风险。

由于本文主要是对金信信托危机中的资金信托问题进行探讨,因此这里的风险主要指资金信托中信托业务的风险。

信托风险依照承担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和委托人、受益人承担的风险。

下面将对这两种风险予以阐述。

2、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在商业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的有以下几种:(1)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本金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财产损失风险;(2)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率的机会成本而承担的收益风险;(3)由于目前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尚存在政策障碍,使得信托产品难以流通,这就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或者拥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无法及时、合理地转让信托产品;(4)当信托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时候,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其负责赔偿的责任,但是他们将面对诉讼和举证等责任,这是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

3、受托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在商业信托中,受托人承担的风险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种:(1)就某一信托业务而言,如果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就可能面临难以收取手续费的风险,这将使信托公司无法支付信托业务的管理成本;(2)就某一信托公司而言,如果所管理的信托业务业绩普遍不好,在市场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将面临丧失客户、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3)信托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如果出现管理不当和过失的情况,信托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4、信托业务风险承担与银行业务风险承担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和银行业务风险的承担是不一样的。

在银行业务风险中,银行是风险的承担者。

因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

银行负有到期支付存款人的本息的义务,不管银行的经营情况如何。

也就是说银行的经营状况不影响存款人按期收回其本息的权利(当然,如果是银行破产那是另外的一回事)。

而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经营风险是由信托财产来承担的,实际上也就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来承担的。

二、商业信托中风险原因的解读“截至2005年9月30日,金信信托固有资产26.38亿元,其管理的信托财产82.50亿元,其中集合类资金信托23亿元,单一类资金信托58.23亿。

58.23亿单一类资金信托存在严重的被挪用情况,并存在诸多非法集资的嫌疑。

最后亏损额高达近50亿,其中单一类资金信托是“重灾区”。

”[3]亏损近50个亿,其中很多都是金华市百姓的“救命钱”。

从事后来看,金信的亏损主要是因为金信将资金投入了股市,一个目前属于高风险区的投资领域。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我不禁要问:为什么金信能够获取如此多的资金?为什么人们愿意将钱“存进”金信?为什么人们在信托之时没有指定资金的使用用途?为什么金信明知到向投资者允诺保底收益是违规之举而仍然那样做?等等。

其实在这些“非理性”[4]的行为后面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股的存在在我国目前的的六十多家[5]登记的信托公司中,可以说都与政府由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属于政府控股,有的是政府参股,有的是国有公司控股等。

比如金信信托:“事实上,作为浙江省和金华市龙头金融企业的金信信托,原本在根上就与金华市政府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说不清”关系。

金信信托前身为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金华市财政局1991年2月组建。

”“2001年后,金华市信托公司增资到10.18亿人民币,金华市财政局退出大股东行列,转由葛政控制的通和投资及其关联企业控股。

但金华市财政局依然保持了金信信托大约10%左右的股权,并一度由金华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原副市长卢福禄担任金信信托的法人代表。

”[6]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民众对一般人是没有信心的,但是对政府仍然是有信心的:只要政府还在,民众的钱就有保证。

所以“‘在2005年7月份“金华市政府派驻包括银监、审计、人行组成的指导小组进入金信信托’,‘停止金信的自营业务和集合信托,限制其与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督促其关联公司归还贷款”,“并在10月份试图实施政府主导的增资扩股和资产重组方案’的情况下,金信信托不但支出没有集中爆发,反而单一信托的业务更加火暴。

”[7]可以说金信是利用了政府的信用,否则它不可能吸收那么多的资金。

吸收的越多,最后亏空的越多,危机也就越大。

另外,一些政府控股信托公司其目的并不仅仅市为了盈利,而是多样化的:社会的稳定、盈利、政绩的显示等。

这样一些政府为了一些非盈利的目的,只要其控股的信托公司能弄到钱,至于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还是什么的,就顾不了那么多了。

(二)在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的挤压下,生存空间的狭小第一,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交叉性,业务经营方式的重合性或相近性,业务产品的同质性或类同性,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

从信托公司的四大类业务范围的角度分析,这些竞争包括:1、在信托业务领域,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竞争在资金信托业务领域,信托公司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地下私募基金的竞争。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与信托业务相类似的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也是准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信托法》出台前的20年中,一直被当成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都带有信托产品的影子。

在财产信托领域,信托公司面临着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

2、在基金业务领域内,信托公司主要面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

3、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则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主要领域在有价证券的承销、公司重组与并购、财务顾问等方面。

4、在财产托管、代管、咨询等中间业务中,主要面临着商业银行的竞争。

第二、资金来源的有限性。

虽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的业务是非常多的,但是实际上我国信托公司现在的业务主要是资金信托。

但是信托公司很难按正常的手段弄到足够的资金:第一,信托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曾背有“坏名声”,人们对之持怀疑态度;第二,和银行相较而言,人们可能更信任银行一些。

因为银行一般是具有国家背景的并且将钱存进银行自己不用对银行业务风险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压下,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面临着生存的危机。

怎么办?没有办法就只有以政府的信用作为背景,以高额的利息做为诱饵来引诱人们投资。

而吸收来的钱要有高回报,才能维持公司的运转。

但是在早期“信托什么都做,就是不做信托”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也难以真正的熟练的运转信托业务。

因此,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就只有投机了:投机证券市场。

但是证券市场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弄不好就会被套牢,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大的危机:金信信托危机和德隆系危机都是这样的。

(三)信托业务规模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这个规定已经备受斥责。

这个规定本意可能是想将风险限制于机构投资者中并且限制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

但是立法者就没有想过,信托业务的长期的发展是将广大的小投资者吸引进来。

况且如此大金额的合同,其转让也是问题很大的。

(四)二级流通市场的缺失在金信信托危机中,居然出现了金信在几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协助所谓的大户转移信托权益的手段,骗取了人们多次投入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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