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风险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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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分析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分析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分析
刘潇潇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24()9
【摘要】信托公司在经济体系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具有运转方便、灵活的特点,而且集融资、资产管理以及社会公益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信托是一种财产经营和管理的制度,基于信任基础,利用委托的方式进行交易,目前信托业已成为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对健全信托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方法进行了分析。

【总页数】4页(P122-125)
【作者】刘潇潇
【作者单位】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1
【相关文献】
1.信托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体系的高效构建
2.信托公司财务战略与风险控制——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思考
3.我国信托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4.现代风险社会视角下的政府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为例
5.按市场原则构建风险管理机制与管理理念——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与文化考察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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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其净资本计算标准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人员对其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是指其净资产减去净资产中不可抵债的项目后的余额。

净资产包括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而不可抵债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

因此,净资本计算的核心在于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准确清晰的界定和计算。

其次,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应当满足一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监管机构通常会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一定比例,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其风险敞口。

这一比例通常被称为资本充足率,是监管机构评估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

此外,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项目。

例如,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和分类、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等项目都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计算,并在净资本中予以合理调整。

这些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水平,因此公司需要对这些项目进行仔细审慎的处理。

最后,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维护足够的净资本水平不仅是一项监管要求,更是保障公司自身稳健经营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充足的净资本可以为公司提供充足的风险缓冲,保证其在面临市场波动和风险冲击时能够稳健经营,同时也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和信任。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准确计算净资本,确保其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并在经营中始终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

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的价值回报。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 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1. 加强尽职管理。

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银监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各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

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2017年8月25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信托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对于管理信托资金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信托资金是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资金,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管理制度:1.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信托资金的规模、结构和投资标的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定期对信托资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2.内部控制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信托资金的流程、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以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二、投资管理制度:1.投资决策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目标、投资标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要求。

2.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测量、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有效管理和控制投资风险。

3.投资绩效评估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绩效评估制度,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三、合规管理制度:1.合规监督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合规监督制度,确保信托资金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

2.内外部信息披露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内外部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托资金的运作进行透明化管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和报告,以满足合规监管的要求。

四、监督管理制度:1.内部审计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定期、全面的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2.外部监督制度:信托资金管理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信托资金的风险,提高信托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信托资金管理制度也是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对于维护行业的稳定和信任有着重要的作用。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时间:2010-9-16 11:20:33 作者:李要深来源:诺亚财富报告摘要:2010年9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该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净资本管理的实施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用但也是不太有效的手段。

净资本管理的意图是1)防范兑付风险,顺应政策;2)引导信托向主动管理发展;3)从信托的角度遏制银信合作。

《净资本管理办法》与以往的监管政策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是一个动态管理工具。

其核心是两个指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

据悉,净资本管理的真正实施将是在一年之后。

因为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资本计算表尚未确定,所以目前尚无法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各家信托公司的影响进行细致测算。

2010年9月会是一个被记录的时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

《净资本管理办法》早在7月12号就通过银监会审议,并在8月24号正式签署颁布,但由于一些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所以直到9月初才正式下发各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中的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未来将成为一个很好的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可以理解为风险资本计提比例)的调整,引导信托业向着监管部门希望的方向发展。

净资本管理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1979年10月,随着中信信托的成立,新中国的信托业开始恢复。

之后信托业经历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开始的五次整顿。

在我看来,五次整顿并不算成功,监管部门以行政之力扭转乾坤的同时,却始终对信托业缺乏明确的定位。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貌似成了信托业挥不去的梦魇。

每一个阶段信托业都承载着国家发展的梦想,但也承担了改革的巨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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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
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第十二条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
报告。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业风险资本调整表
(截至2010年9月3日)
信托业务种类计入风险资本比例(%)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0.30%
其他:0.5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0.80%(3)其他投资类业务0.8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1.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0.80%
3、事务类信托业务0.30%
4、其他
(二)银监发(2010)72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0.50%
其他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1.50%(3)其他投资类业务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2.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1.00%
3、其他
(三)集合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和银监发(2010)72号文之后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0.50%
其他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1.50%
(3)其他投资类业务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3.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2.00%
3、事务类信托业务0.50%
4、其他
(四)附加风险资本
1、单一类资金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3.00%
2、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来自母公司的信托业务3.00%
银监发(2010)72号文:主旨在于规范银信合作。

内容包括:(1)对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行余额比例管理。

此类业务占比不能高于30%,如果超过30%,不能再发行此类产品;低于,可以发行;(2)叫停了通道类业务;(3)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不能投资于非上市股权。

银监会对于银行的规范内容包括:今明两年内,将表外资产并入表内,并且按比例计提拨备(150%)和资本(11.5%或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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