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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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作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合作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合作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与各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业务合规性。

(二)风险可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合作共赢: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四)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合作业务范围与分类第四条本银行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网关支付、快捷支付、无磁无密支付、信用卡还款等。

(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跨行清算、代理清算等。

(三)风险管理业务:包括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四)其他合作业务: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政策,适时拓展合作业务。

第五条合作业务按风险等级分为以下类别:(一)低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A类。

(二)中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B类。

(三)高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C类。

第三章合作业务流程管理第六条合作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业务洽谈:与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洽谈,明确合作意向及业务方案。

(二)风险评估:对合作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合同签订: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业务实施:按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性。

(五)风险管理:对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控、识别、评估和处置。

(六)业务终止:在协议到期或终止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业务终止事宜。

第七条合作业务流程管理要求:(一)业务洽谈阶段,应充分了解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风险控制能力等。

(二)风险评估阶段,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合同签订阶段,应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确、权利义务清晰。

(四)业务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确保业务合规性。

银行与信托公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银行与信托公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乙方: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加强银行与信托公司的金融同业合作,推动甲乙双方各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结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遵循“平待自愿、互惠互利、平等诚信、长期合作”原则,以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和实现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目的。

二、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业务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三、甲乙双方将在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信贷资产买断、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电子商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并积极探讨其他创新业务领域。

其中在资金融通类项目选择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2、政府信用类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3、大型企业(非房地产行业)信托贷款项目一般由母公司(大型国企)或其他大型央企等机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纯信用信托贷款项目该类信托贷款要求融资客户满足属大型中央企业、行业龙头国有企业或甲方认可的大型机构。

行业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部信用评级AA以上等条件。

5、优质房地产企业或一级土地开发企业债权信托项目该类开发企业应具备条件:资质不低于二级开发资质,为地区龙头企业,财务状良好,必须有抵押物。

6、对企业并购贷款信托,企业债券信托、担保融资信托、林权融资信托等项目进行合作。

四、在符合甲乙双方信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及乙方的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

五、建立双方高层领导定期会晤和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为密切双方合作关系,增进友谊,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双方高层领导定期或不定期会晤。

同时,为加强沟通,落实合作事宜,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双方业务合作顺利开展,双方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甲方联系单位为,乙方联系单位为。

六、本协议为双方进行全面长期业务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需经双方业务部门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在具体合作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望这个题目不会被人狂扁:“是谁前几天,天天在抱怨,工作没意思?”我要说的是,今天见到的客户,也可以说是同行,对我的工作思路有很大启发,换句话说,因为我对她们工作情况的不了解而带来的新鲜感,使得我对今后的工作带来了很高的期待,虽然,,,在刚刚收到的老大的短消息中指示,暂时不开展此项业务了。

但我还是要说,今天不开展是由于客观原因,而今后和他们开展合作却是业务发展的必然选择。

1、神秘的他们?他们其实并不陌生——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的同业,同行,2、神秘的业务?不不,一点也不,其实是很常听到的业务——信贷资产转让3、启发?1)合作模式:以信托公司为中介,手托两家,上家:资产的出让方(持有人),需要贷款规模的商业银行下家:资产的受让方,资金的持有人,可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也可以是其它的商业银行2)收益情况:信托:托管费等上家:被转让资产与出让资产的价差,以及腾空贷款规模后新发放贷款所获得的进一步收益下家:闲置资金获得更高回报3)信托公司的优势?定价灵活,政策相对宽松:相对高的收益,对于有资金的一方有很高的吸引力,而同时对于缺乏资金的企业(中小企业、宏观政策受闲置的企业-如房地产企业)其审批政策等相对宽松,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创新速度快:对于新业务产品的创新能力明显高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的探讨:1、商业银行不应仅限于以信托公司作为其资金不足或腾空贷款规模时的帮手,或看作是竞争对手。

的确,信托公司的很多业务是从商业银行虎口夺食,但既为同业,那么合作的机会远远要多于竞争的机会。

大力发展火深入研究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合作领域对于今后商业银行的发展大有裨益2、信托公司通过发放信托计划,来募集社会上的闲置资金,而像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来源,其定价根源于人民银行的指导利率,当更多地受到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业内人士,一提到某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融资,第一印象就是“成本高”的主要原因,当然第二印象就是“该企业的融资能力不强”,而今天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同行进行沟通后,我的感觉反而是,信托公司的业务也好、定价体系业务才是真正反映了资本市场真正供需关系的市场。

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公司(包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阳光私募基金,下同)、养老金管理公司(不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以及其他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管理是指我行对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实施准入管理、核定业务合作限额、做好存续期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全过程管理,以有效防控合作机构引发的风险。

第四条合作机构与我行合作的业务类型包括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

前款所明确的业务分类为我行内部管理口径,对外信息披露或向监管部门报送口径仍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掌握。

第五条合作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

执行全行统一合作机构管理标准,明确合作机构管理职责、基本准入条件、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要求,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属性和业务类型不同,区分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执行差别化的合作机构准入、评级和限额管理要求。

(三)限额管理原则。

对与我行合作开展代理投资业务的合作机构,区分不同业务合作类型,分别合理核定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和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实施限额管理。

对与我行合作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合作机构,合理控制业务合作总规模,不实施限额管理。

(四)动态调整原则。

对合作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风险评价,加强存续期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房地产信托
风控偿债要求
房地产工程的担保措施一般采用工程土地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抵押率目前是控制在4折水平; 为了保证优先受偿权,要求工程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 在抵押担保缺乏时,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信用担保或第三方提供其它抵押物; 房地产工程一般还会考虑派驻董事或者财务人员的方式,管理企业的印鉴,对企业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防止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操作,违规资金运用; 通过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工程的销售收入,一般还会对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进行限制管理,以保障企业顺利归还本息; 同时还会要求企业提前几个月进行资金的归集或者还款方案的安排,以防止在信托方案结束的时候出现问题; 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决议,同意按照约定进行,如违反安排主债权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合伙人大会 (设立“执行事务机构” )
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
劣后受益人
拥有特殊表决权
投资工程合作
信托公司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
合作模式
研究交流互动,互利共赢,迈向辉煌
信托方案理财产品发行合作
1〕担保公司凭借其积累的相当数量的客户信息,将具有闲置资金或投资意愿的客户推荐购置信托方案理财产品。担保公司赚取信托推介费用。 如购置客户在信托方案存续期间出现资金短缺情况,一是信托公司或担保公司帮助其转让信托方案受益权;二是可通过信托方案受益权质押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进行新的融资补充企业运营资金。 2〕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息的担保。因国内信托金融牌照的稀缺性、信托公司对工程的严格审查和担保偿债保障措施的设定,根本上信托公司发出的产品平安性都是很高的,即使工程出现问题,信托公司也会自己解决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所以担保公司做这样的担保不会出现代偿情况,还给投资者吃了一个定心丸,担保公司同样赚取信托推介费。 3〕担保公司可以在银行授信范围内进行银行贷款和信托方案产品收益差价的套利。担保公司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可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向银行取得贷款,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正常经营,顶替出自有资金进行信托产品的投资,一般差价都在3-5%/年。担保公司赚取信托推介费和套利分成。

银行与信托合作模式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银行与信托合作模式篇一: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望这个题目不会被人狂扁:“是谁前几天,天天在抱怨,工作没意思?”我要说的是,今天见到的客户,也可以说是同行,对我的工作思路有很大启发,换句话说,因为我对她们工作情况的不了解而带来的新鲜感,使得我对今后的工作带来了很高的期待,虽然,,,在刚刚收到的老大的短消息中指示,暂时不开展此项业务了。

但我还是要说,今天不开展是由于客观原因,而今后和他们开展合作却是业务发展的必然选择。

1、神秘的他们?他们其实并不陌生——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的同业,同行,2、神秘的业务?不不,一点也不,其实是很常听到的业务——信贷资产转让3、启发?1)合作模式:以信托公司为中介,手托两家,上家:资产的出让方(持有人),需要贷款规模的商业银行下家:资产的受让方,资金的持有人,可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也可以是其它的商业银行2)收益情况:信托:托管费等上家:被转让资产与出让资产的价差,以及腾空贷款规模后新发放贷款所获得的进一步收益下家:闲置资金获得更高回报3)信托公司的优势?定价灵活,政策相对宽松:相对高的收益,对于有资金的一方有很高的吸引力,而同时对于缺乏资金的企业(中小企业、宏观政策受闲置的企业-如房地产企业)其审批政策等相对宽松,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创新速度快:对于新业务产品的创新能力明显高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的探讨:1、商业银行不应仅限于以信托公司作为其资金不足或腾空贷款规模时的帮手,或看作是竞争对手。

的确,信托公司的很多业务是从商业银行虎口夺食,但既为同业,那么合作的机会远远要多于竞争的机会。

大力发展火深入研究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合作领域对于今后商业银行的发展大有裨益2、信托公司通过发放信托计划,来募集社会上的闲置资金,而像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来源,其定价根源于人民银行的指导利率,当更多地受到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业内人士,一提到某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融资,第一印象就是“成本高”的主要原因,当然第二印象就是“该企业的融资能力不强”,而今天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同行进行沟通后,我的感觉反而是,信托公司的业务也好、定价体系业务才是真正反映了资本市场真正供需关系的市场。

银行代理信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代理信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一、基本操作规范(一)开户及签约1. 申请人向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信托业务申请材料和资料。

2.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经营风险评估,确定信托账户类型、账户结构及分户管理方式,并与客户签订《银行代理信托业务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文件。

3. 银行验收并确认客户开户申请及资料后,为客户开立信托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

4. 在客户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之前,银行应对文件内容和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并对客户的权益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

(二)托管及管理1. 银行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托资产安全、完整,保持信托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分离。

2. 银行应落实受托人职责,确保信托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委托人的指示。

3. 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托管和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

(三)信息公开1. 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要求,充分、及时地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方提供信托资产的管理情况、收益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2. 银行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信托客户提供权益信息披露等业务报告。

二、规避风险措施(一)风险评估1. 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客户及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信托业务决策过程中。

2. 风险评估应覆盖客户的信用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纠纷风险等方面,严格审查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二)风险提示和防范1. 银行应对客户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加强风险管理。

2. 银行应加强业务监管及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有效的手段防范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发生。

(三)应急预案1. 银行应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2. 在发生风险事件时,银行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和自身利益。

银行理财信托合作协议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托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银行,具备丰富的金融资源和专业的理财服务能力;乙方作为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信托管理和资产配置经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宗旨1. 双方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财信托服务。

2. 提高双方的市场竞争力,拓展业务范围,实现双赢。

二、合作内容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理财信托业务所需的客户资源、资金来源等。

2.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客户需求,设计、开发、管理、运作理财产品,并向甲方提供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三、合作方式1. 甲方将客户资源、资金来源等信息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开发理财产品。

2. 乙方将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提供给甲方,甲方负责向客户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

3. 甲方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负责理财产品的管理和运作。

4.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

四、合作期限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合作期限届满前____个月,双方应协商确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五、合作费用及收益分配1. 甲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乙方根据理财产品收益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收益。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合作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七、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监发〔2008〕83号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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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与信托公司业务(以下简称银信
业务)合作,有效防控银信业务风险,促进银信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等监管规定,结合行内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信托法》、《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经xx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成立,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信业务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推进与信托公司的整体合作,提高银信业务对我行的综
合贡献。

第四条银信业务合作的原则
(一)统一营销。

加强内部资源的统一整合,实施对信托公司客户的综合营销。

(二)综合评价。

对信托公司实施动态评价,引导全行与规模实力强、风险控制好、综合贡献高的信托公司加强合作。

(三)注重效益。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提高银信合作的整体效益。

(四)防范风险。

加强内控建设,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强化对各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确保银信合作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作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银信业务,指我行与信托公司在融资、
投资、负债、理财、代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投行顾问、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以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合作开展的业务。

第七条融资业务是指我行以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与其办
理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八条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以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并以自有资金与其开展的以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为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交易业务。

第九条负债业务是指我行吸收信托公司资金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在我行的各种本外币银行存款。

第十条理财业务是指我行理财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各类理财投资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信托计划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理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产品或收付信托计划资金的业务。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保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保管人,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产,行使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职责,并提供与投资管理相关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行顾问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信托方式,为投行客户提供包括贷款、股权投资、项目融资、过桥投资、结构化融资
等顾问服务的业务,包括且不限于私募股权主理银行、直接投资顾问业务等。

第十四条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业务是为私人银行客户配置金
融产品时提供的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发起机构,将
信贷资产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业务。

第十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
司出售信贷资产的业务。

第十七条银信其他中间业务,是指我行向信托公司提供的,不构成我行表内资产或表内负债,并形成非利息收入的银信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结算、现金管理、企业年金等业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总行机构金融业务部作为全行银信合作的牵头部
门和信托公司客户的前台营销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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