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
风险资本计算表

附表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注释1: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资产期末金额应当与公司财务报表明细数据一致。
注释2:政策性金融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是指由中央政府支持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汇金债”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债”等。
地方政府债是指地方政府及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
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BBB 级以下信用债券。
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按照其评级参照信用债标准计算填列。
流通受限是指因发行人、交易场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公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注释3: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按照“投资产品的劣后级份额”计算风险资本。
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5%扣减净资本,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劣后级份额的认定标准为,该类份额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产品整体风险收益水平,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行承担产品亏损的方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风险资本计算表

附表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注释1: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资产期末金额应当与公司财务报表明细数据一致。
注释2:政策性金融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是指由中央政府支持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汇金债”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债”等。
地方政府债是指地方政府及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
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BBB 级以下信用债券。
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按照其评级参照信用债标准计算填列。
流通受限是指因发行人、交易场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公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注释3: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按照“投资产品的劣后级份额”计算风险资本。
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5%扣减净资本,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劣后级份额的认定标准为,该类份额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产品整体风险收益水平,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行承担产品亏损的方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二、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
三、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类信托业务:(一)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
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二)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三)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四、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一)信托报酬率较低;(二)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五、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特色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

.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一览表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解读一、现有特色指标基本情况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为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设置了6类22个特色指标(计算公式详见一览表),具体如下:1.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有关规定设置的合规性指标3个,分别为拆入资金比例、担保比例、固投比例。
其中拆入资金比例和担保比例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的负债规模,固投比例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资本金固化的程度,确保资产保持一定的流动性;2.针对资本充足程度的分析指标3个,分别为调整后净资产、资本预期损失率、业务规模资本比例。
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信托公司资本的损失情况,以及业务规模扩张的倍数情况,为进一步分析风险抵御能力提供预警作用;3.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的指标2个,分别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充足率、长期股权投资不良率。
设置目的是监测股权类资产的风险状况;4.分析信托业务风险及运作效果的指标6个,分别为信托业务收入比例、信托项目涉诉风险比例、信托项目潜在赔偿责任风险率、信托项目赔付率、代定信托比例、信托赔偿准备金率。
设置目的在于为专项分析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赔付风险、合规性风险等提供预警功能,并为观测信托业务的收益情况提供指标支持;5.分析关联交易风险的指标7个,分别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全部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不良率、信托资金关联交易比例、信托资金关联交易不良率;6.分析客户集中度风险的指标1个,即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监管指标的影响自2007年3月1日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正式生效。
由于新办法对合规性指标、关联交易等若干内容有重大调整,必然对信托公司特色监管指标产生很大影响。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2020版)

62
其中:交易所债券质押式
逆回购
63
其他逆回购交易
64
其中:信用评级 AA 级(含)以下的 65 债券逆回购交易
其他
66
3.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注 9
67
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
68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
69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财
务顾问业务净收入
70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71
证券自营业务净收入
72
融资类业务净收入
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注 7
45
非权益类证券
46
非权益类衍生品
47
2.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
48
融资类业务注 8
49
其中: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注 8 50
其 中 :第 一 大 股 东 高 比
例质押
51
受限股股票质押 52
非受限股股票质
押
53
低履约保障合约 54
其他
55
其他场内融资业务
56
场外融资业务注 8
57
应收账款注 8
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 5%的股票。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
例进行计算。存托凭证参照凭证对应证券类别标准计算填列。股票不含转融通融入的证券。
3. 权益类基金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权益类指数基金(含 ETF)和分级基金中非优先级基金等。
分级基金中非优先级基金指分级基金中除优先份额之外的基金份额。
5
其他股票注 2
6
权益类基金注 3
7
其中:指数基金
8
分级基金中的非优
先级基金
9
其他权益类基金
10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一、基准计算标准(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1ae1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b0.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全面反映国际监管新规则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影响,更好地满足监管工作需要,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拟于2011年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础报表内容调整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新增了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等内容,细化了对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贷款行业投向分类的监测,完善了对授信集中度的计算方法。
(一)月报内容调整新增《G01附注第IX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二)季报内容调整1.增加《G11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2.修改《G14授信集中情况表》;3.增加《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情况表》;4.增加《G44杠杆率情况表》以上新增和调整报表的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填报说明及校验关系调整此次修订中还对部分报表(《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等)的填报说明及校验关系进行了完善。
请各金融机构登录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页面中下载相关修订内容。
银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人员在银监会内网的“统计信息网”中下载。
二、特色报表内容调整(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报表调整1.信托公司:修改《S3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状况统计表》,增加《S3k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S3m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2.金融租赁公司:增加《S3n金融租赁公司净利差情况表》、《S3o金融租赁公司现金偿付情况表》、修改《S39租赁业务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S3e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情况统计表》、《S3g租赁资产质量及风险缓释情况表》和《S3h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缺口统计表》;3.汽车金融公司:修改《S3a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4.消费金融公司:增加《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有关情况表》。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时间:2010-9-16 11:20:33 作者:李要深来源:诺亚财富报告摘要:2010年9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该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净资本管理的实施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用但也是不太有效的手段。
净资本管理的意图是1)防范兑付风险,顺应政策;2)引导信托向主动管理发展;3)从信托的角度遏制银信合作。
《净资本管理办法》与以往的监管政策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是一个动态管理工具。
其核心是两个指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
据悉,净资本管理的真正实施将是在一年之后。
因为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资本计算表尚未确定,所以目前尚无法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各家信托公司的影响进行细致测算。
2010年9月会是一个被记录的时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
《净资本管理办法》早在7月12号就通过银监会审议,并在8月24号正式签署颁布,但由于一些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所以直到9月初才正式下发各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中的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未来将成为一个很好的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可以理解为风险资本计提比例)的调整,引导信托业向着监管部门希望的方向发展。
净资本管理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1979年10月,随着中信信托的成立,新中国的信托业开始恢复。
之后信托业经历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开始的五次整顿。
在我看来,五次整顿并不算成功,监管部门以行政之力扭转乾坤的同时,却始终对信托业缺乏明确的定位。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貌似成了信托业挥不去的梦魇。
每一个阶段信托业都承载着国家发展的梦想,但也承担了改革的巨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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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规模
5.00%
2、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规模
3.00%
(二)其他业务
5.00%
1.00%
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0.20%
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的金融产品
0.50%
其他
1.00%
(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 PE)
1.50%
( 3)其他投资类业务
2、融资类信托业务
( 1)房地产类融资
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1.00%
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3.00%
( 2)其他融资类业务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
二、信托业务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0.80%
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0.10%
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的金融产品
0.30%
其他
0.50%
(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 PE)
0.80%
( 3)其他投资类业务
0.8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 1)房地产类融资
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0.50%
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1.00%
( 2)其他融资类业务
0.80%
3、事务类信托业务
0.10%
4、其他
1.00%
(二)集合类信托业务(银信合作业务全部视为集合信托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信托公司风险调整表
表3 正式计量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的风险系数全表
信托公司业务项目
风险系数
一、固有业务
(一)金融产品投资
1、套期保值和套利业务
其中: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套利业务
有效套期保值部分
权益类证券投资
1.25%
股指期货
1.25%
未有效套期保值部分
权益类证券投资
10.00%
股指期货
10.00%
2、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1.50%
3、事务类信托业务
0.20%
4、其他
3.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财产信托
1、以财产受益权为标的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1.00%
2、其他
0.20%
(四)附加风险资本
1、单一类信托业务中资金来自于非关联企业,但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
2.00%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贷款业务、受让信贷 \票据资产业务
9.00%
三、其他业务
其中: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5.00%
权益类证券投资
10.00%
证券衍生品投资
股指期货
10.00%
其他
50.00%
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20.00%
(二)融资类业务
10.00%
(三)非上市金融类股权投资类业务
10.00%
(四)非上市非金融类股权投资业务
20.00%
(五)现金类资产
0.00%
(六)其他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