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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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差不多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不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运算范畴之内。

第二章风险因素第五条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不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阻碍的风险因素。

四大风险类不中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不满足如下差不多要求:(一)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纳业内普遍同意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刻,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刻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刻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关于要紧货币和要紧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纳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要紧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3、监管机构鼓舞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纳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4、关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交易账户新增风险:定义、资本计算及启示

交易账户新增风险:定义、资本计算及启示

况, 最低 资本要 求 的实 际变 化将更 高 。
型法下 的 资本要 求 ( 为前 一 日 V R与前 6 a O个 营业
日 日均 V R均 值 乘 数 因子 中 的较 大值 ) a 。 新方 法下 , 市场 风险 资本 要求= 未使 用 内部模 型 而采取 标准法 的资本 要求 ( 包括 : 一般 和特殊 利率 风 险、 一般 和特殊 证券 头寸 风险 、 汇风 险 、 品风 险 ) 外 商 + 内部模 型法 下的 资本要 求 ( 前一 日 V R与 前 6 a O个
压 力 Va R。
( ) 四 对于 再证 券 化风 险 暴露 , 标 准 化 的特殊 新
风 险 资本 要 求 的 引入 使 得 总 体 资 本 要 求 平 均增 加 54 使得 市场风 险资本 要求平 均上 升 9 .%。 _ %, 2 7
( ) 准法 下 , 券 的特殊 风 险 资本 要求 使得 五 标 证
证 券化 的证券 化暴露 的资本 要求 。 这一 平均 水平 , 尚 不包 括 银行 对 某些 修 改调 整 没有 报 告数 据 的情 况 。
在 这些情 况下 , 资本变 化假定 为零 。 虑到这 一种情 考
准 法 的资本 要 求 ( 括 : 包 一般 和 特殊 利率 风 险 、 一般
和特殊证 券头 寸风 险 、 外汇 风险 、 商品风 险 ) 内部模 +
此次 金融危 机爆 发表 明 ,市 场上交 易 的很 多 信
用结 构衍 生产 品既带有 信用 风险 的特征 ,又带 有 市 场风 险特征 ,在 可能 的将来人 们甚 至还 能看到 由操 作风 险 外包 手 段引 起 的带 有 三大 风 险特 征 的产 品 。
这无 疑对我 们 旧有 的风险划分 、计 量和 管理无 疑是 个严 重 的挑 战 。鉴 于此 , 厘清 对新增 风 险的认识 , 以 及如 何计量 新增 风险 ,对于 当前业 界和 监管 当局更 为科 学地认 识 和应对 市场风 险 , 重要性 不言而 喻 。 其

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一、基准计算标准(一)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应当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其中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按其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二)期货公司经营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应当按客户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6%。

(三)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按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4%。

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面值与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

(四)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每一家300万元的标准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

总部承担对外营业职能的,按营业部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二、分类计算系数为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

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为A、B、C、D类期货公司的分类计算系数分别为0.8、0.9、1、1.5,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当月启用新评价结果计算。

1页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同一标准,即每一家营业部(或分支机构)300万元标准计算。

三、期货公司开展其它创新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业务的风险特征,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要求或标准。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2页附件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公司名称:年月日SR-8表分类级别:单位:元项目行次规模或数量分类计算系数计算基准风险资本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A B C D 期初余额期末余额1. 境内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1用于境内交易的客户保证金总额2 0.8 0.9 1 1.5 4%2. 境外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3用于境外交易的客户保证金总额4 0.8 0.9 1 1.5 6%3.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5其中:集合理财业务规模6 0.8 0.9 1 1.5 4%定向理财业务规模(一对一)7 0.8 0.9 1 1.5 3%4. 营业部风险资本准备8营业部家数9 1 1 1 1 30000005. 承担经营职能的总部的风险资本准备10 1 1 1 1 30000006. 其他风险资本准备11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注:1. 汇率统一按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外汇对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_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法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_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9: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一、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可转让存款证、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

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1.政府证券包含各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和短期融资工具。

2.合格证券包含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被至少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BB+以上)的由境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

3.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证债的资本计提比率均为0%。

对我国其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参照本办法信用风险权重体系相关规定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二)一般市场风险1.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包含以下三部分:(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

(2)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

(3)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到期日法或久期法计算利率风险的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3.商业银行采用到期日法计算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时段的划分和各时段的风险权重见表1,时区的划分和匹配的风险权重见表2。

(1)各时段的头寸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各时段的加权头寸。

(2)各时段的加权多头、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资本要求。

(3)各时段的加权多头头寸和加权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得出各个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将在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之间的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2所列的第一组权重得出各个时区内的横向资本要求。

(4)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每两个时区加权头寸净额之间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2所列的第二组权重得出时区间的横向资本要求。

(5)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监控措施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识别和测量操作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其次,商业银行应制定适用于不同业务线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对每个业务线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风险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风险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等,并据此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水平。

在评估操作风险时,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包括历史损失统计法、模型法和风险指标法等。

历史损失统计法是通过分析过去的损失数据,计算出不同风险事件类型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

模型法则是利用统计模型或数学模型预测未来的操作风险损失。

风险指标法是根据业务经验和专家判断,制定一些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还应建立操作风险事件管理制度,明确事件的报告、记录和追踪流程。

对于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需要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在计算操作风险资本时,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基础指标法或高级指标法。

基础指标法是将操作风险损失与银行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挂钩,以此作为风险资本的计量标准。

高级指标法是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特点,通过建立内部模型对操作风险进行度量和管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可以准确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合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者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者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普通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者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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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I.背景和目标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于2005年7月达成协议,对交易账户头寸资本体系进行修改,修改的其中一项内容是,要求银行通过模型计量特定风险并为银行风险价值模型(VaR)中包含的违约风险以外新增的违约风险持有资本。

为了应对在银行账户中与信用风险相关以及风险未反映在VaR模型中的常见非流动性产品风险暴露数额的不断增加,新增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已被纳入到交易账户资本框架体系中。

2007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后文简称“委员会”)就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3月,委员会对所收到的建议进行了审议,决定拓宽资本计量范围。

此决定源于最近信用市场中的动荡,一些主要的银行损失巨大,这些损失大多来自交易账户,并且其中大多数都未在10天期、99%置信区间的VAR模型中有所反映。

由于这些损失不是产生于实际的违约,而是信用迁移结合信用价差增大以及流动性丧失所造成的,因此,新增风险资本计提只覆盖违约风险就显得不够了。

例如:一些全球性的金融机构就指出,仅把违约风险单独提出来与其内部的做法不一致,可能成为潜在的负担。

2. 下文提到的新增风险资本计提(IRC)旨在补充风险价值(VaR)模型框架中的附加标准。

所有这些改进加在一起可以解决在当前的VAR(99%,10天)模型中发现的缺陷。

首先,当前的VAR框架忽视了交易账户头寸中潜在的流动性差异。

此外,这些风险价值计算多是基于置信区间为99%、时间周期为一天的风险价值,最多可以扩展到10天。

因此,风险价值资本计提将无法完全反映出每年发生不到两、三次的的单日大规模损失,也不能反映出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期间内大规模累积价格浮动的潜在可能。

此外,当前的框架强调基于短期损益波动建模(如:返回检验要求),允许使用比较短期的数据窗口去估计风险价值参数(最短可以为一年),这将使依据较平稳时期的金融市场数据产生的资本要求对于现有交易头寸而言不够充足.3. 如下文详细阐述,IRC代表了对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迁移风险的估计,并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

委员会希望银行能够开发自己的模型来计算这些头寸的IRC。

本指引为如何开发IRC模型以及监管人员应如何评估IRC模型提供了指导意见。

4. 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可以解决上述交易账户问题,本指引总体上采取高层次原则的形式,并在如何用操作这些原则方面给银行提供大量的灵活性。

委员会将在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期间通过其交易账户工作组继续与行业组织和各银行开展紧密合作。

5. 银行也应遵照本指引中计算IRC的要求,能够达到为交易账户中的特定风险建模,并且能够遵照《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第12和第13段制定的实施时间表。

6.委员会欢迎公众各界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3日。

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以下地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Centralbahnplatz 2CH-4002,巴塞尔瑞士此外,也可发送电子邮件到baselcommittee@。

反馈意见者如无匿名要求,所有的评论信息将在国际清算银行的网站上发布。

7. 本指引的剩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说明IRC的范围以及构建IRC模型的基于的原理。

·第三部分讨论IRC模型的验证。

·第四部分专门阐述如何将银行的内部风险计量模型结果作为IRC的基础。

·第五部分定义计算IRC的频率。

·第六部分将收集关于对交易账户头寸实施银行账户处理措施的意见和评论。

II.IRC的计算原则A. 覆盖IRC的头寸和风险8.根据新资本协议的718(xcii)段落,IRC包涵了依据特定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对具体利率风险计提资本,但不根据新协议框架中712(iii)段落至712(vi)段落提到的处理办法的所有头寸,且不论既有头寸的流动性如何。

9. 在得到监管当局批准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始终选择包含新增风险模型一个小组中所有的上市股票和衍生品头寸,条件是这种包含与银行内部在交易小组层面计量和管理这种风险的做法相一致. 如果股票证券被包含在新增风险计算中,相关的债项违约即被认为违约发生(按照新资本协议框架中第452和453段中的定义)。

10. 然而,在计算IRC时,银行不可以将任何证券化头寸纳入IRC模型中,即使这些证券化头寸被视为交易账户中持有的潜在对冲信用工具。

这项禁止表明,当前,委员会认为,出于将违约和迁移事件风险量化的目的,这一领域的风险模型状态对于确保识别属于证券化头寸的对冲或多元化收益方面还不够可靠。

11. 对于IRC覆盖的头寸,新增风险资本计提反映出:·违约风险。

这表示由于债务人违约造成直接损失的潜在可能以及由于某个违约事件导致间接损失的潜在可能。

·信用迁移风险。

这表示由于内部或外部评级下调或上调造成直接损失的潜在可能及由一个信用迁移事件导致间接损失的潜在可能。

B. 计算IRC的关键监管参数1.与内部评级法可比的稳健性标准12. 委员会的潜在目标之一实现对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中持有的相似头寸(经非流动性调整)进行广泛、一致地资本计提。

由于新协议框架反映了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稳健性标准,这些条款也对IRC进行了描述。

13. 尤其是对于所有IRC覆盖的头寸,银行的IRC模型必须计量在99%置信区间、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的情况下,由于违约和迁移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把适用于单个或组合交易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考虑在内。

此定义涵盖了影响多重发行/发行人的更广泛市场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14. 如下文即将提到的,对于每一个IRC涵盖的头寸,模型也要体现出在流动性计划期结束时再平衡头寸的影响,以获取一年资本计划期的稳定风险水平。

模型要体现各风险因子的相关性效应,并符合第三部分的验证标准。

交易资产组合的IRC等同于IRC模型在99.9%置信水平上的损失估计。

2.一年资本计划期的稳定风险水平15. IRC模型将建立在一个假设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的稳定的风险水平之上。

16. 这种稳定的风险水平假设表明银行在为期一年的资本计划期内以一种维持其初始风险水平的方式再平衡或叙做其交易头寸,正如由VaR矩阵或信用评级与集中度的风险暴露特征所表示的.。

这意味着考虑那些在流动性计划期开始时与原始头寸具有相同风险特征、但在流动性计划期内其信用特征改善或变差的替代头寸的影响。

这个假定的再调整频率必须由给定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决定。

17. 再调整头寸并非如内评法对于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即在整个资本计划期内维持相同的头寸。

尤其对于流动性更强、评级更高的头寸,这将提供优于内评法框架的益处。

然而,银行可以选择使用一年期稳定头寸的假设,只要银行在所有的资产组合中都一致地这样做即可。

3.流动性计划期18. 信用市场的压力事件表明,银行不能假定在这些条件状况下市场能够保持流动性。

银行在交易账户持有的一系列广泛的信用产品中会遭遇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包括杠杆贷款。

在这些情况下,证券化市场中许多环节的流动性枯竭,迫使银行将证券化产品线中的风险暴露保留更长时间。

委员会因此希望银行特别关注IRC模型中适当的流动性计划期。

19. 流动性计划期是指在压力市场条件下销售头寸或对冲IRC模型中涵盖的所有实质风险所需要的时间。

流动性计划期必须以一种保守的假定进行计量,并且计划期应足够长,以至于销售或对冲行为本身不会大幅影响到市场价格。

要制定合理的单一头寸或头寸组合流动性计划期,应考虑银行相关的内部政策,如:审慎估值(按照新协议框架中的审慎估值指引)、估值调整和失效头寸管理等。

20. 单一头寸或头寸组合的流动性计划期至少为三个月。

21. 总地来说,对于一个给定的产品类型,一个非投资级的头寸通常比一个投资级的头寸具有一个更长的流动性计划期。

对于非投资级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 在系统的和特定的压力情况下,直到关于市场流动性的证据获取前,将确保使用保守性假定。

当二级市场流动性不强,尤其是金融市场波动、投资者厌恶风险时,银行应不论产品评级如何,采取保守的流动性计划期假设。

审慎的流动性假设对于迅速增长而又未经过经济下行时期测试的产品类别尤为重要。

22. 银行可以以头寸或一个集合为基础(“桶”)来评估流动性。

如果使用一个集合为基础(如:非核心CDS指数的投资级欧洲公司风险暴露),那么集合的标准将以一种能够有效反映出流动性之间差别的方式来定义。

23. 对于集中度高的头寸,流动性计划期通常会更大,这反映出了变现这些头寸将需要更长的时间。

对于高集中度头寸的这个更长的流动性计划期,需提供充足的资本以应对两种集中度:发行人集中度和市场集中度。

24. 一个证券化仓库的流动性计划期应反映出在压力市场条件下建立、销售和证券化资产或对冲重要风险因子的时间。

这些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原则上应远远超过三个月, 以反映在压力市场条件下证券化市场的非流动性造成的时间延长。

4.相关性和多样化(a) 违约和迁移之间的相关性25. 一些债务人在经济和财务上的依赖性导致了群体违约和迁移事件。

因此,IRC资本计提包含了在债务人中违约和迁移事件的相关性的影响,银行的IRC模型中也必须包括这种群体违约和迁移事件的影响。

(b) 违约或迁移风险和其他市场因素的相关性26. 在交易账户中违约或迁移风险与交易账户中其他风险多样化带来的影响目前还尚未被很好地理解。

因此,在目前阶段,违约或迁移风险与其他市场变量多样化的影响不会被反映在新增风险的资本计算方面。

这是和新资本协议框架相一致的,当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合并时,不允许计入多样化的收益。

因而,对于新增违约和迁移损失的资本计提被加到了以VAR风险价值为基础的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中。

5. 集中度27. 银行的IRC模型必须恰当地反映发行人和市场集中度。

因此,一个高集中度的资产组合应比那些较分散化的组合(见第21条)计提更高的资本。

在压力状况下,在产品类别内部和产品类别之间可能产生的集中度也应得到体现。

6.风险缓释和多样化效果28. 在IRC模型内部,风险暴露金额只有在多头和空头头寸指的是同一金融工具时才可以进行净扣处理。

否则,风险暴露金额则必须以一种总量的方式(例如:非净扣)来计入。

因而,关于同一债务人涉及不同工具和证券的多头和空头头寸(债务人内部对冲)以及涉及不同发行人的多头和空头头寸(债务人之间对冲)不能被视为净扣暴露金额。

而只有在不同的工具和证券中分别建模统计总的多头和空头头寸,这些影响才能被识别出来。

29. 产品的主要基础风险、在资本结构中的排位、内部或外部评级、期限、冲销头寸的期限以及冲销工具手段之间的差异(如:不同的支出触发和程序等)都应反映在IRC模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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