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
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沈房发[1994]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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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沈房发[1994]第201号1994年11月22日)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沈阳市行政区划内各金融机构:为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1)第29号令《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依法规范房地产抵押活动,维护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房产抵押的主管部门。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原规定2%的房屋抵押手续费调整为5‰,由抵押人(债务人)承担。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的有关程序:(一)抵押权人(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债务人)以房地产作为偿还抵押贷款后,抵押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协议向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提出房地产抵押申请;(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审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件,核实抵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三)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将有关手续转送市房产评估中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由抵押人承担;(四)抵押所需手续完备后,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予以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五)到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他项权利证》;(六)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由抵押权人保存至房地产抵押关系解除;(七)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房地产或委托沈阳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对其房地产予以拍卖,以其房款充抵贷款;(八)抵押双方在抵押关系解除后的十五日内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到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辽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5〕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沈阳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沈阳房产网

【政策篇】1、问: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面监管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和《关于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1】24号)的规定,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实施全面监管。
2、问:“资金监管”是怎么回事?答:是指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保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监管专户,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保证机构通知银行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确保买卖双方“钱证两清”。
3、问:哪些二手房交易要进行“资金监管”?答:凡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买卖均须办理“资金监管”。
也就是说,只要是我市范围内(不包括新民、辽中、康平和法库)取得房证的城市房屋,无论是住宅、公寓还是商业网点交易过户,都要进行资金监管。
4、问:哪些房款纳入“资金监管”呢?答:除了定金按照交易习惯由双方直接结算的房款不纳入监管以外,其余房款都需纳入资金监管,包括购房首付款、尾款。
5、我的房子是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的,最少要监管多少房款?答:资金监管的范围是监管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合同法》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以总房款50万元为例,您至少要将40万元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6、问:我是通过经纪公司代理的,还需要办理“资金监管”吗?答:必须办理“资金监管”。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或代理存量房屋买卖的,必须通过资金管理公司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不允许经纪公司代收房款,这是为了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7、问:办理资金监管收取费用吗?答:资金监管是一种免费服务,资金管理公司不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8、问:从申请转移登记到最后发证会有一段时间,那么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怎么办?答: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房人。
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部分资金)监管声明

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部分资金)监管
声明
甲方(卖方)产权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共有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买卖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
_______号_____幢____单元___楼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郑重声明:放弃交易价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存量房资金监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其它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声明。
声明人:电话:
声明人:电话:
声明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开展资金监管 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开展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作者:吕天剑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5期2011-2012年间,常州聚丰房产代理公司法人索中林利用其房屋中介经纪人身份,通过诱骗20名卖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方式,仅支付了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造成20名卖房人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法院于2013年7月以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判处索中林20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件涉及存量房交易欺诈的典型案例。
之前,类似案件在其他城市也有报道,加强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引起各方关注。
为此,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通过几年的实践,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常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44号),决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交易保证机构,或委托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作为交易保证机构,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
存量房交易的买方将交易资金委托交易保证机构进行支付,待卖方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后,交易保证机构再向卖方划转全部交易款项。
在前期调研中,存量房交易所涉各方反应不一。
存量房买卖双方表示欢迎,但担心会增加交易手续和监管费用;房屋中介经纪公司或支持,或观望,或质疑;银行等金融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支持并将配合参与。
在系统开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南京、苏州、徐州等兄弟城市的实践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市场,以建成“房屋交易中的支付宝”为目标,由政府提供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实现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保障双方利益。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6篇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6篇第1篇示例:存量房交易是指在市场上已有的房屋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是二手房交易。
在存量房交易中,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需要进行资金结算。
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需要签订一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本文将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进行详细讨论。
一、监管对象二、监管方式1.监管方:监管方一般为第三方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并选择一个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监管方。
2.监管账户:监管方会专门开设一个监管账户,买卖双方需要将交易款项存入该监管账户中。
监管账户只能由监管方操作,买卖双方无法直接动用其中的资金。
3.监管流程:买卖双方将交易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后,监管方会根据买卖双方的指令进行支付操作。
在确定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可以向监管方发送指令,将存量房交易款项支付给卖方。
三、监管内容1.资金安全:监管方需对存量房交易的资金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支付款项的准确无误。
2.资金监管:监管方需按照买卖双方的指令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确保支付流程符合双方的约定。
3.支付款项:监管方需在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按照买方的指令将购房款项支付给卖方。
四、监管费用监管方作为第三方金融机构,会收取一定的监管费用。
监管费用一般由买卖双方分摊支付。
监管费用的具体数额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中。
五、监管协议的重要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是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进行的重要文件。
通过签订监管协议,可以规范交易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支付的准确性。
监管协议也可以有效防范交易过程中的诈骗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存量房交易中,签订合理的监管协议对于双方都是必要的。
买卖双方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监管方,并明确监管的流程和内容。
只有通过监管协议的规范管理,才能确保存量房交易的安全进行,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2篇示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为了保障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第一条合作方甲方:(下称“出售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第二条交易内容1. 出售方拟将其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存量房产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2004年4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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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篇】
1、问: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面监管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和《关于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1】24号)的规定,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实施全面监管。
2、问:“资金监管”是怎么回事?
答:是指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保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监管专户,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保证机构通知银行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确保买卖双方“钱证两清”。
3、问:哪些二手房交易要进行“资金监管”?
答:凡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买卖均须办理“资金监管”。
也就是说,只要是我市范围内(不包括新民、辽中、康平和法库)取得房证的城市房屋,无论是住宅、公寓还是商业网点交易过户,都要进行资金监管。
4、问:哪些房款纳入“资金监管”呢?
答:除了定金按照交易习惯由双方直接结算的房款不纳入监管以外,其余房款都需纳入资金监管,包括购房首付款、尾款。
5、我的房子是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的,最少要监管多少房款?
答:资金监管的范围是监管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合同法》
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以总房款50万元为例,您至少要将40万元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6、问:我是通过经纪公司代理的,还需要办理“资金监管”吗?
答:必须办理“资金监管”。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或代理存量房屋买卖的,必须通过资金管理公司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不允许经纪公司代收房款,这是为了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7、问:办理资金监管收取费用吗?
答:资金监管是一种免费服务,资金管理公司不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8、问:从申请转移登记到最后发证会有一段时间,那么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怎么办?
答: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房人。
9、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是谁?有问题要投诉怎么办?
答:市房产局是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如果发现从业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话可以向市房产局投诉。
10、问:我买的是商业网点,要资金监管吗?
答:是。
11、问:单位的二手房交易可以办理“资金监管”吗?如果可
以的话,需要交纳费用吗?
答:可以。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房产进行买卖时,也需要“资金监管”,资金管理公司同样提供免费的服务。
12、问:我有一处辽中县的房子想卖了,可以办理“资金监管”吗?
答:不能。
只有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并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才能申请办理“资金监管”。
13、问:二手房交易必须办理资金监管吗?
答:《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继承、赠与、析产司法强制转移、拍卖等情形外,其它的二手房买卖均应办理资金监管。
14、问:我是卖方,买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领取产权证,我可以同时拿到房款吗?
答:可以。
买方在领取产权证后及时通知资金管理公司,我们即向卖方划转房款。
15、问:我是卖方,在外地工作,我可以委托在沈阳的亲戚或朋友代收房款吗?
答:可以。
只要您办理手续时在《确认书》上签署声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