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规定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的监管流程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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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监管原则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2.2 监管机构职责2.3 监管人员要求第三章:资金监管账户3.1 账户开立条件3.2 账户管理规定3.3 账户信息披露第四章:资金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4.2 监管资金范围4.3 资金监管流程第五章:资金使用与划转5.1 资金使用条件5.2 资金划转程序5.3 资金监管解除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处理6.3 违约赔偿第七章:监管费用7.1 费用收取标准7.2 费用支付方式7.3 费用减免条件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协商解决程序8.3 法律途径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规定修改程序9.3 规定生效时间第十章:签字页10.1 监管机构签字栏10.2 存量房交易双方签字栏10.3 签订日期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监管原则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本规定由______(监管机构名称)负责实施。
2.2 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机构负责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监督工作。
2.3 监管人员要求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资金监管账户3.1 账户开立条件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3.2 账户管理规定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目的。
3.3 账户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交易双方披露账户资金的存入、使用和余额情况。
第四章:资金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乙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4.2 监管资金范围监管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购房款、定金等。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监管范围2.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购房款;(2)定金;(3)违约金;(4)其他与存量房交易相关的费用。
2.2 以下情况不纳入监管范围:(1)依法不需要办理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2)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
三、监管机构3.1 存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
3.2 监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并实施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2)对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3)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处理交易纠纷,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四、监管账户4.1 买卖双方应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共同选择一家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4.2 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金融机构许可证;(2)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4.3 买卖双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五、资金监管流程5.1 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资金监管事宜。
5.2 交易双方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开设监管账户。
5.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4 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直至交易双方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5.5 交易双方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监管。
5.6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账户。
六、监管费用6.1 监管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监管费用,具体标准由监管机构制定并报备相关部门。
6.2 监管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摊。
七、违规处理7.1 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予以处理:(1)未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的;(2)提供虚假材料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但买方为卖方偿还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的,可以实行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的下列情形,可以自愿实行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三)因债务纠纷用房产抵债的;(四)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五)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六)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的。
第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将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收付交易资金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与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存在的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房屋销售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存量房销售的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购房者,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款项交易、房屋购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资金划拨流程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销售款。
3.2 购房者将支付的房屋销售款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由开发商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并监管。
3.3 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和流转。
3.4 购房者在办理相关房产交易手续时,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房屋销售款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水。
3.5 开发商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金额提取房屋销售款,用于开发商的运营资金和项目进展。
4. 资金使用规定4.1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只能用于开发商购房项目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贷款偿还和税费缴纳等。
4.2 开发商不得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用于非法活动、个人挪用和投资等目的,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不得被开发商用于与购房者之间的其他交易,例如购买其他房产或投资其他项目。
5. 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5.1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利息计算和流转。
5.2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控措施,对开发商和购房者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查,防止不良借款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3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监管账户的动态信息和异常情况,维护资金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6. 处罚与纠纷解决6.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开发商和购房者,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AA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AA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AA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10]180号),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认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应持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申请表、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向AA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经注册认证,房地产经纪人获得用户代码和初始密码后,可以开展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并对自己所使用的用户代码负全部责任,使用的设备应专机专用;AA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AA房地产网”上公布取得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单。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有效期应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如需延期应提前一个月申请。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权限操作,发现违规情况,管理部门可随时暂停其网上交易资格。
第二条房屋出售信息的确认(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依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登录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核实委托出售的房屋权属信息,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可直接到AA市房地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网上签约窗口申请核实房屋出售信息,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二)AA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交易的房屋出售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准予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应告知其不能交易的原因。
第三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注销(一)买卖合同信息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输入信息并生成买卖合同号,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网上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由“办事大厅”网上签约窗口负责网上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文本。
存量住宅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合同编号:__________存量住宅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甲方(买方):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一、房屋基本情况1.1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房屋规划用途: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平方米。
1.2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2.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交易资金。
三、资金监管3.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监管银行支付交易资金。
3.3乙方应在收到监管银行支付的交易资金后,向甲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交付及过户4.1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给甲方。
4.2甲方应自收到该房屋之日起_______日内,依法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交易价格的_______%。
5.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
六、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约定7.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甲方(买方):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1.注意事项:(1)甲乙双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5篇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5篇第1篇示例:存量房交易是指已经建成并且已经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在我国是比较常见的。
但是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交易问题,往往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和风险。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监管问题,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一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协议目的为了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交易过程,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此协议。
二、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当共同选择一家有资质的银行,在其开设一个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名为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姓名。
双方将交易款项存入该账户,并委托银行负责对资金进行监管。
2.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当在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签订银行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3.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当向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产权证、身份证等,以便银行能够对账户进行合法监管。
3. 存量房交易卖方应当在符合交易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放行资金给买方,并向银行提交放款证明,以便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管。
2. 银行在收到双方的解冻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金进行解冻,并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买卖双方放款。
3. 存量房交易双方解冻后的资金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
五、违约责任1. 如果存量房交易买方未按约定时间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应当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六、其他约定1. 存量房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申请进行解决。
2. 存量房交易双方未尽事宜的,可以另行约定。
2. 本资金监管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对存量房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2篇示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为了保障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监管方)和乙方(交易双方)共同缔结,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共同维护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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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4-1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
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第四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由保证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发给买房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向卖房人出具《转移登记办结单》。
卖房人持办结单到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办理。
第六条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在存量房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存入100万元保证金;
(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证金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监管,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的同时将保证金存入签约商业银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内。
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所有权属于保证机构,存续期间,开户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息并返还给保证机构。
第八条保证机构在从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中介协会具体承办。
第九条保证机构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的名单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并链接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建设网()”公布。
第十一条中介协会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
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办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
第十二条中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对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加强监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应支持并监督中介协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保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可向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严格查处存量房买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
中介协会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保证机构有违反本规定或侵害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权益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该机构“专用账户”备案。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试行。
凡2007年4月15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划转交易结算资金;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申请办理,逾期未申办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