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资金监管方案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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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一些思考

对新形势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一些思考

对新形势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一些思考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存量房交易成为了房地产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资金监管问题逐渐凸显,也给交易各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新形势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问题,以下是一些思考。

需要建立完善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当前,存量房交易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形式进行,对于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向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

可以借鉴股票交易的资金监管方式,建立起专门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必须将交易款项存入该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将有效地保障双方权益,减少资金流向不透明度。

要加强对存量房交易中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和政策的调控,一些利益驱动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有的购房者通过借贷或其他途径来支付购房款项,可能存在着违规的行为,给买卖双方带来潜在的风险。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款项来源的审核,确保交易款项合法合规。

对交易款项的用途进行监控,防止款项被用于非法交易或洗钱等违规行为。

要建立起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与合作。

由于存量房交易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监管,如房地产部门、银行、税务等,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能力较差,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应建立起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分享相关信息,加强监管与合作,形成合力,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交易的公平公正性。

在资金监管过程中,还应运用新技术手段提高资金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来建立资金流转的可追溯性,确保交易款项的流向能够被准确记录。

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来加强交易双方身份的验证,防止交易款项被冒领或伪造。

通过运用新技术手段,可以提升资金监管的科技含量,降低人为错误和风险。

要加强对存量房交易中的资金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对于那些涉嫌违规操作的交易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举报机制,鼓励各方主动举报涉嫌违规行为,形成多方合力,共同维护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

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1. 背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存量房交易逐渐成为购房者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存量房交易的资金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存量房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 定义•存量房交易:指已建成的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房屋交易。

•资金监管:指以第三方机构为中介,对存量房交易款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3. 协议内容3.1 资金监管机构存量房交易款项的监管工作由独立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承担。

选择监管机构时,应具备以下条件:•资金监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资金监管机构应拥有相关资质和经验;•资金监管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监管能力,并依法独立履行监管职责。

3.2 双方责任3.2.1 资金监管机构责任•资金监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对存量房交易的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存量房交易的相关款项信息;•资金监管机构应采取合理的风控措施,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资金监管机构应对存量房交易的资金监管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备案,确保监管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3.2.2 存量房交易各方责任•存量房交易各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存量房交易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存量房交易各方应主动配合资金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存量房交易各方应及时更新和提供资金流水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监管过程的顺利进行。

3.3 资金监管流程3.3.1 存款方向监管机构缴纳资金存款方在存量房交易款项的支付时,将资金存入由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账户。

3.3.2 资金监管机构核对款项信息资金监管机构收到存款方的资金后,将核对存量房交易款项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方、收款方、交易金额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3.3 资金监管机构将资金划转给出售方在存款方完成支付后,资金监管机构将按照协议约定,将资金划转给出售方,确保款项及时到达出售方账户。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工作模式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工作模式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工作模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存量房交易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市场领域,因为许多人开始将自己的房产投资思路更加主动地从长期投资方式,转变为短期的买卖方式。

当然,这种投资方式并不一定就是风险最大的方式。

但是,对于监管方来说,却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特别是在监管资金的方面,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了存量房的交易特性,对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的资金池进行盗窃,这让不少交易受害者变得缺乏信心。

因此,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仅是一项经济政策,而且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工作模式中,应该有哪些环节值得关注和重视呢?以下是五个方面:1.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这包括结合最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制定更加完备的监管政策,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同时确保交易双方的信息公开合法、透明和公正。

2.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管。

买卖双方交易需要借助互联网门户。

这也是诈骗分子经常利用的手段。

因此,需要加强对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和资金监管防范体系,以有效防止资金被盗。

3.建立网络交易保障基金。

网络交易保障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目的在于对用户在网络交易中因为网络安全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

建立网络交易保障基金就有利于对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修复,从而重建市场的信心与信任。

4.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市场主体的监管,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加强监管、强制约束市场主体应该成为一项长期、系统、有计划的工作,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遵守就得受到严厉的惩罚。

5.建立投诉反应机制。

对于投诉处理及时、公正、公开,不但能够及时形成对不良商家的惩罚,更能够让市场有一个规范的运营,从而让用户有一个良好消费环境。

同时,建立起投诉联系机制,能够提交纠纷和投诉等反应意见,让监管部门能够更好的理解市场反馈,及时采取对应的手段。

总之,存量房市场不仅需要有政策上的支持,更需要有完备的监管体系来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监管原则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2.2 监管机构职责2.3 监管人员要求第三章:资金监管账户3.1 账户开立条件3.2 账户管理规定3.3 账户信息披露第四章:资金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4.2 监管资金范围4.3 资金监管流程第五章:资金使用与划转5.1 资金使用条件5.2 资金划转程序5.3 资金监管解除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处理6.3 违约赔偿第七章:监管费用7.1 费用收取标准7.2 费用支付方式7.3 费用减免条件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协商解决程序8.3 法律途径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规定修改程序9.3 规定生效时间第十章:签字页10.1 监管机构签字栏10.2 存量房交易双方签字栏10.3 签订日期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监管原则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本规定由______(监管机构名称)负责实施。

2.2 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机构负责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监督工作。

2.3 监管人员要求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资金监管账户3.1 账户开立条件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3.2 账户管理规定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目的。

3.3 账户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交易双方披露账户资金的存入、使用和余额情况。

第四章:资金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乙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4.2 监管资金范围监管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购房款、定金等。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什么存量房又称二手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什么样的房产可以享受交易保证机构的资金监管服务已取得本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证权属证书,并且无查封的房产均可享受。

三、资金监管的对象是哪些存量房交易时,买方购房的交易资金或贷款回款资金需进行资金监管,全额支付房价款的,可以选择资金监管服务。

四、存量房资金监管服务收费吗不收费。

不管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商业按揭贷款的客户,都可享受交易保证机构提供的安全资金监管服务。

五、房产交易不通过资金监管可以吗可以。

本县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交易当事人不选择资金监管,但应签署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声明,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其他任何人不可以替代交易当事人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六、需要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买房人,可以申请资金监管吗可以。

交易当事人需监管贷款资金的,在贷款银行允许办理贷款的前提下,由交易当事人与借款银行、监管银行及监管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直至交易完成后将监管资金划入卖房人指定账户中。

七、中途交易撤销如何办理1.中途如有交易撤销,无贷款的,买卖双方填写《资金监管协议解除申请书》,审核通过后,由交易中心通知监管银行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2中途如有交易撤销,有贷款的买卖,双方填写《资金监管协议解除申请书》,审核通过后,由交易中心通知监管银行。

同时买方到监管银行结清已发放贷款的利息。

利息结清后,监管银行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八、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直接在监管银行签署);4.交易双方身份,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5.交易双方在监管银行开设的借记卡、存(单)折等;6.其他材料。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在全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领会和落实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什么存量房又称二手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相当于提供“支付宝”功能。

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二手房交易中介佣金也可以同样的模式自愿选择接受监管。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何具体政策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等规定。

三、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意义1、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以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流畅交易环节。

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照既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模式进行房产交易,让买卖双方不再纠结于先过户还是先给房款,流畅了交易环节,促进市场成交。

3、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配合管理部门提供公益服务平台,能有效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规范了市场秩序,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居间服务,提升了消费者的置业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原则免费原则。

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由管理部门提供公益平台,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办理此项业务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且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期间按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并在交易完成后按协议同时划转。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监管范围2.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购房款;(2)定金;(3)违约金;(4)其他与存量房交易相关的费用。

2.2 以下情况不纳入监管范围:(1)依法不需要办理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2)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

三、监管机构3.1 存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

3.2 监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并实施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2)对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3)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处理交易纠纷,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四、监管账户4.1 买卖双方应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共同选择一家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4.2 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金融机构许可证;(2)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4.3 买卖双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五、资金监管流程5.1 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资金监管事宜。

5.2 交易双方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开设监管账户。

5.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4 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直至交易双方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5.5 交易双方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监管。

5.6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账户。

六、监管费用6.1 监管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监管费用,具体标准由监管机构制定并报备相关部门。

6.2 监管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摊。

七、违规处理7.1 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予以处理:(1)未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的;(2)提供虚假材料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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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资金监管方案简析
存量房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体系,技术层面上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七个系统中的“存量房网签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权属登记子系统”、“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等四个方面,在实务操作中依次涉及挂牌委托、合同备案和资金监管三个相对独立的业务流程。

以下仅对于资金监管业务流程的可能实施模式和相关要素作出分析。

一、首先明确以下前提
根据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住建部CJJ/T115-2007《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第6章有关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内容的要求,应明确以下几点:
1、存量房资金监管涉及的广度和深度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于存量房的资金监管到底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监管,并无明确要求。

3、在技术环节和实务操作上,对存量房网签、备案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环节及其相关性,未做确定性要求,即各地可根据实际条件自行决定实施细则。

4、房地产交易作为民事经济行为,其资金监管法理上属于自愿行为。

二、面临的共性问题
1、交易双方包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未认识到资金监管的重要性,主观上抗拒“繁琐”的交易流程;
2、道德瑕疵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有意误导交易双方规避资金监管环节;
3、存量房资金流动存在交易量大,但是单笔数量小,且周转快的特点,金融机构难以获利有可能不愿配合;
4、行政行为干涉民事行为需要合理的依据和严谨的实施细则。

5、不同交易方式下,产权登记、物业交验与双方约定的结算时间可能并非全部一致,从而影响制式监管协议条款的制定。

6、交易当事人对于定金、首付款、尾款等的不同约定与资金监管协议可能冲突。

7、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在即,作为交易管理环节该如何与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相配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五种不同监管方式和实务操作流程分析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存量房资金监管形式(国外主要由行业自律组织承担)
(一)政府机构强制性监管(即政府为主的实质性监管)由政府制定专门机构,并以其名义开设专用账户,同时在房屋登记流程中将资金监管强制作为前置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如直系亲属、继承、析产、分立合并等)其余存量房交易中的房款一律按要求的比例或者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划转。

房地产信息系统通过银行接口与银行资金系统相连,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全程实时控制资金流向。

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流程中加入资金监管和资金结算环节。

优点:
(1)便于管理,也便于主管部门监测,监管力度最大;
(2)公信力强。

缺点:
(1)投入费用高,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后期维护成本较大;(2)由于涉及到与银行系统相连,可能导致现有房屋登记系统维护难度增大,且对双方的数据安全都有一定的风险;
(3)需投入大量专职人员,行政开销较大;
(4)涉及当事主体较多,操作流程繁琐;
(5)监管责任大,不能完全杜绝意外的发生。

监管协议签署方:交易双方、银行、政府指定的的专门机构、房
地产经纪机构。

结论:政府机构实质性监管,对整个资金监管体系控制力度最大,相应的一旦出现问题所承担的责任也大。

同时作为闭环式监管系统,投入的人力,财力也是各种方案里最大的。

国内多数是在北京等经济发达,房地产交易活跃,要求监管力度大的城市采用,这些城市交易量大,登记周期长,资金在账户中沉淀时期也较长。

而我市的存量房交易量、交易金额和规费收入是否足以支持体系的长期运转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政府机构程序性监管(即政府为主的形式审查)实质要求类似方案一,同样由政府机构指定专门机构开设统一的专用账户,作为资金监管平台。

但是房屋登记系统不与银行的资金系统联通,只在程序环节上对资金监管要件做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

实务操作中登记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资金监管收据作为受理房屋登记的前置条件,银行以已办结的产权证或登记机构开具的资金划转通知单完成资金结算。

优点:
(1)方案二比较经济,易于实行,可操作性好;
(2)公信力强。

缺点:
(1)增加了交易环节和当事人负担;
(2)非实时监管的方式可能导致一些变数。

监管协议签署方:交易双方、政府机构、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

结论:较适宜房地产交易较少不够活跃的地区,整体环节易于操作,投入较小,但监管力度仍然较大。

方案一和二可能的风险主要是监管疏漏的问题,比如很难完全避免阴阳合同的问题,一旦因此导致纠纷,作为实质上的管理部门,很难脱身。

(三)采取第三方监管(即形式审查)
由不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的独立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资金监管,以其名义在银行开设监管账户,但需有政府部门对该类第三方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登记机构对存量房资金是否进行监管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优点:
(1)管理对象单一,账户统一,便于管理;
(2)可能的风险最小。

缺点:
(1)资金安全和第三方机构的“公正”地位需要保证;
(2)对第三方的资信等级和公信力有较高要求;
(2)产生额外费用,且费用标准难以确定。

监管协议相关方:交易双方、银行、第三方、房地产经纪机构。

结论:此种方案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使行政主管部门风险相对最低,但因第三方要对大量交易和多个经纪机构进行资金监管,其涉及到的金额将会很大,风险也随之提高,同时其额外收费对于推动资金监管将是阻碍而非促进。

因此,对此类第三方的保证金和监管账户的监管力度要求要加大。

(四)存入买方或者卖方开设的个人监管账户(即完全尊重民事行为)
由买方或卖方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买方将房款存入其中,银行将账户冻结至监管协议上约定的时间节点或交付条件,符合要求后由银行放款。

登记机构以银行的监管资金收据作为受理登记的前置条件。

优点:
(1)手续简单,行政负担最轻;
(2)对于当事人无额外费用。

缺点:
(1)监管力度最轻;
(2)账户繁多,不利于监管;
(3)买卖双方就存入哪一方账户难以达成一致。

监管协议相关方:交易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银行。

(五)银行及与其合作的资金监管委托方(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即政府有限度的实质性监管)
由大型的经纪机构或者小型经纪机构联合体或小型经纪机构和自由成交双方的委托机构(也可以是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以其名义开设专用账户。

行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和住建部有关要求制定监管细则(如须设立专用结算账户和买方子账户,严格划转要求,不得提取现金,制定定期和随机抽查制度等)受监管各方需共同遵守。

登记机构以受监管各方的确认单据作为受理登记的前置条件,银行以监管协议约定的结算条件支付房款。

优点:
(1)民事主体在监管框架内平等自由协商,其运行机制最为灵活;(2)行政部门仅负责监管,责任及负担都较轻;
(3)投入的行政成本较少,基本不影响正常的房屋登记工作。

缺点:
(1)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程度要求较高;
(2)监管职能履行是否到位起到决定性作用;
(3)需要完善的监管细则作为管理依据,对于配套体系的建设有一定要求,且对监管力度有较高要求;
(4)存量房市场主体区别于商品房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交易当事
方多而散且素质参差不齐,前期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工作难度较大。

结论:方案五作为行政最少干涉民事的方案,是比较符合房地产市场监管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国家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要求的方案,也符合行政部门目前的定位趋势,同时行政部门的风险和操作成本也较低,如能严谨谋划、妥善实施其监管力度也是较强的。

但是此方案对房产市场的规范程度要求较高,在房产系统的七个子系统里与“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密切关联。

因此,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从业资格考核也应纳入配套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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