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中的账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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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中的账户体系

【时间:2007年08月22日】【来源:新疆局】【字号:大中小】

账户体系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理解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基础和切入点。

存管银行: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接受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委托,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

的商业银行。客户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中选定一家存管银行。

主办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选择一家存管银行作为主办存管银行。除履行一般存管银行的责任外,主办

存管银行还负责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一级法人交收资金划付工作,并对交收资金

划拨和结算备付金安全进行监督。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台账,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

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

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存管银行为每个投资者开立的,管理投资者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

和客户的证券资金台账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并与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和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存款账户。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该账户通过银证

转账的方式划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取出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从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回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证券公司开户并交易需首先在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开立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并选定存管银行,之后证券公司将客户的预指定信息发送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接收客

户预指定信息后,将以客户名义开立单独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简称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并与客

户指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资金台账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开通银证转账服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进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完成,证券公司不再提供客户资金存取服务,客户取出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

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从而实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封闭运行。

为了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简称客户资金汇总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客户取款、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付佣金手续

费等用途。另外,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其业务涉及到的存管银行各分行开立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汇总分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公司从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汇总账户拨付,账户中的资金为投资者所有,只得用于投资者存取款,以及与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汇总账户间进行资金划拨等用途,不得他用。存管银行在日终进行总分核对时,应将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分账户的资金自动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一并计算。

为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公司需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法人资金交收

过渡账户用于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其他结算主体之间进行一级法人资金交收。该账户

只具有向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其他结算主体等的划拨功能,证券公司事先在主办存管银行预留上述各类账户的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佣金收

入则通过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调整。

这样,所有的客户资金就在这个封闭的体系中运行,确保安全、独立、封闭、可控、可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通知要求,一个证券公司只能在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的银行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和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分别用于汇总存放证券公司休眠资

金账户对应的资金余额和不合格资金账户对应的资金余额。账户都应由存管银行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对于已上线账户的处理,通知规定,前期已实施第三方存管的休眠资金账户,原则上应退出第三方存管系统,并将相应休眠资金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集中存放管理。已上线休眠资金账户暂未退出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证券公司应对已上线休眠资金账户进行标识,限制资金账户存取,并通知存管银行限制对应的资金管理账户使用,新增休眠资金账户比照执行。

而前期已实施第三方存管的不合格资金账户,则应于4月30日前进行规范,逾期未能规范完毕的,必须退出原第三方存管系统,并将相应不合格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集中存放、管理。对于新发现的不合格资金账户,在结算公司或证券公司确认不合格账户数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新发现的不合格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管理。

通知强调,休眠资金账户资金和不合格资金账户资金都应于今年8月31日前完成汇总,并分别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

对于账户资金的计息问题,通知规定,休眠资金账户另库存放期间和不合格资金账户中止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应按资金账户进行计息,在国家调整利率时按照人民银行调息通知要求进行。休眠资金账户申请激活和不合格账户经规范申请恢复交易后,证券公司都应按照原有业务流程向客户付息。结息后,息差由证券公司通过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调整至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

对于休眠资金账户激活操作,通知规定,客户发起对小额休眠账户的激活申请后,对于合格的小额休眠账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在账户激活成功后,依照正常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流程办理。第三方存管关系确认后,客户方可进行银证转账。

对于中止交易资金账户恢复交易的操作,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总部应直接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以及对应的不合格资金账户明细维护,在不合格账户注销、恢复等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审批与复核程序。

通知明确,登记结算公司审核投资者个人或证券公司提交的恢复交易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解除限制措施。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依照正常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流程为投资者办理资金第三方存管。第三方存管关系确认后,投资者方可进行银证转账,开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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