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规风险
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家生产钢结构的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当时在工业园区购得生产土地一宗,价值3402450元,用本公司银行存款支付了土地款。
后在2003年11月因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金,将土地评估折价为340万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投资,经验资确认后,记入投资人的实收资本。
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投资人;贷记实收资本。
到2004年底,公司共计归还了182万元,其余部分158万元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日前,当地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例行检查时,认为未归还的158万元其他应收款应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要求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公司作出应缴个人所得税31.6万元并处以50%罚款15.8万元的处理决定。
该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纯粹是公司为增资需要的内部往来款,未归还的借款是否可推定为投资分红所得?
应该明确,该公司在增加注册资金时,将单位资产评估作为个人投资资产,应视为一种将单位资产分配给个人的行为。
但是,根据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单位代个人垫资注册的借款行为,且投资者借款余额158万元的期限已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但是,这种融资方式需要注意合法性问题,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下面我们来介绍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一、合法性前提
首先,要求公司合法存在、合法经营,具备与外部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其次,任何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贷款兑现必须有书面证明,充分记录贷款的性质、金额、利息和偿还方式等重要内容。
最后,贷款应具有合法性,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法程序
1. 股东提出申请
如果股东有资金需求或投资计划,可以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说明贷款的具体用途和金额等细节。
2. 决策程序
公司在接到申请后,需要组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论证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等条件,并制定相关协议。
协议中记录的信息应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便后续执行。
3. 审批程序
如果董事会决策通过,公司必须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和签署。
负责人需要签署相关文件,承担相关责任。
4. 贷款发放和记录
贷款通过后,公司需要将资金划拨到股东账户,同时建立贷款与股东之间的明确记录,包括合同、贷款利率、期限、偿还方式等重要内容。
5. 监管与风险控制
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股东还款能力和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同时,应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在具体操作中,公司要合
法操作、合规经营,股东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遵守合同。
这样,
在提升财务和投资效益的基础上,保证了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及担保风险分类

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及担保风险分类摘要: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及担保风险涉及到投资控股公司的股东贷款和担保行为对公司和股东之间的风险影响。
投资控股公司是一种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来实现控制的公司,其股东往往会通过贷款和担保等方式为其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股东贷款是指投资控股公司的股东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行为。
这种贷款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因为股东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导致贷款条件不公平或不合理。
此外,股东贷款还可能导致资金流动不畅,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同时,股东担保可以提高子公司的融资能力,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股东将承担担保责任,可能导致股东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
通过深入分析贷款和担保行为的风险因素,可以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护投资控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投资控股公司;股东贷款;担保一、引言股东贷款是指控股股东向控股公司提供的贷款,它通常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而非公司名义。
股东担保则是指控股股东为控股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这两种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投资控股公司的风险增加。
股东贷款和担保一般是由于投资控股公司的股东希望从中获取利益,比如提高股东的回报率、控制公司决策以及减少税负等[1]。
然而,这些行为也可能与公司的最优利益背道而驰,增加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由于股东贷款和担保存在风险,监管和规范措施变得至关重要。
在很多国家,有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来限制和规范股东贷款和担保行为,以保护控股公司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研究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控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规避这些风险。
二、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分类管理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管理。
具体来说,我国监管机构通常将贷款分为五个分类,分别是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①正常类:这是最低风险的贷款分类,表示贷款的偿还情况良好,借款人按时还款,没有逾期或违约情况。
公司对公司借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经营活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有时会相互借款。
然而,由于公司借款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本文将从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公司对公司借款的定义公司对公司借款,是指一个公司(借款公司)向另一个公司(出借公司)借款,用以满足借款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
这种借款关系在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同行业或者产业链上下游的公司之间。
三、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根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借款,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对于公司借款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对于公司借款中的担保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等。
四、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法律规定1.借款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借款的主体资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公司。
此外,公司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合同公司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条款;(2)借款用途、还款保证等约定;(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3.借款用途公司借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借款公司应当如实向出借公司说明借款用途,并接受出借公司的监督。
4.借款担保公司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股东从公司借款和股东借款给公司涉及的个税问题

一、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股东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其实是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实收资本形式投入,另一条是通过借款方式投入。
1、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案例:股东张三向自己控股的公司借款1000万,约定年利率15%。
由于张三未代开发票,公司每月向张三支付的利息无法入账,直接冲减了本金。
借款到期要偿还本金1000万,如何处理?对于张三而言,需要就收取的利息缴纳3%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
对于支付利息的公司而言,还需要就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这部分个税。
实务中无论是出于税负承担的考虑,还是资金方其他特殊考虑,股东基本不愿意去税务机关完税并代开资金占用费发票,公司如果直接将利息挂账将面临两大风险:第一,企业所得税前利息无法扣除,造成所得税税负增加;第二,企业实际向股东支付的利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未代扣代缴税款0.5—3倍罚款。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账务中不体现利息,支付利息也通过其他借款方式支付给股东,将造成账面上形成股东从公司的借款,带来其他风险;2、自然人股东未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财税风险很多公司如果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个,大概率股东并不实际向使用资金的公司收取利息。
无偿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第一,自然人股东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很显然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本条款适用主体只针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而自然人股东不属于本条款适用主体,因此自然人股东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按照这个条款,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为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未收取利息造成个人所得税少交的,依然存在自然人个税风险。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意见报告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意见报告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充份协商,制订以下借款合约: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 年,从甲方出示上述协议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为每年______%;例如突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并作适当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缴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排序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证实,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完结,则本合同于该完结之日同时中止,此等情况下甲方可于该中止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交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 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谓一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自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身份证号码:贷款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借款方为展开经营活动,向贷款方提出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秉持信用,特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新的一年开始了,各位水友,是否为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往来款而感到烦恼呢?清往来又没那么多钱,不清放在那又担心有风险。
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下面木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个人与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的税务风险吧。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尤其是民企的老板,都有一种错觉,认为自己投资设立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偶尔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供自己使用,当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又有可能股东自己垫款给公司使用。
当然,还有可能有种种见得光、见不得光的原因,造成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经常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了也没法清掉。
其实,这类往来款,站在公司会计账面的角度看,就只有两种余额,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
两种余额对应着不同的税务风险,下面木水分别探讨。
首先分享其他应收款年末有大额对股东个人余额的税务风险(即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
这种情况无论在公司层面,还是股东(自然人)层面均存在税务风险。
一、公司层面公司存在增值税风险,相当于公司无偿向股东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有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法条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释由上述政策可知,公司资金被股东无偿占用,是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这个规定产生的问题1.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怎么确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利息金额):公司自己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一般的制造业或者商贸公司,都没有销售贷款服务的,所以这个方法基本用不了。
至于其他纳税人,当然有贷款服务了,尤其是金融企业,那么要按照什么金融企业的同类服务利息才能作为本公司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呢?各金融企业的不同类贷款利率是千差万别的,加上这种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基本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也就是说,“贷款”期限是“无限期”的,怎么定同类服务的利率?实务中,为了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有试过使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现在LPR接管了部分贷款基准利率的功能,那么在部分情况就使用LPR呗。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导读】: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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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涉及各种法规的风险分析案例:张某是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同时张某亦是该公司三个自然人股东之一。
2008年初,张某因准备参加一个投标项目,但因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够,企业需增资1000万元才有资格参加招标。
张某决定在正式投标之前增加自已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
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一时拿不出1000万元的现金出资,某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张某用公司的盈余公积1000万元转增资本。
根据《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0万元的个税款。
为节约个税款20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给出了纳税筹划方案:由股东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各自按投资比例借款,总金额为1000万元,后再由股东向公司现金增资即可。
股东现金借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没有个税问题。
纳税筹划效果:节约个税200万元。
一、涉税风险分析:1、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可知:上述三位股东在2008年12月31日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需负担200万元的个税款。
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文件,借款合同双方按借款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双方税负和为1000万元×2×0.0005=1000元。
3、营业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规定可知: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
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可知:公司借出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应该征收营业税。
如果借款利率为8%.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8%×5.5%=4.4万元。
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特别关系亦纳入到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每年增加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8%―4.4―0.1)×25%=19万元。
总税负为200+4.4+0.1+18.6=223.1万元。
二、涉及工商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第一条:“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
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
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和第二条:“公司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
从事信托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信托活动。
在其股东未取得信托投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司以委托其股东从事投资业务的名义,将股东的出资全额划入股东帐户,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规定可知: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从非金融企业借款,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按《公司法》(主席令2 005年第42号)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可能被工商处以50万元至15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金融法规定: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五章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和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规定可知:上述吉祥公司不具备贷款的资格,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四、涉及刑法规定及风险分析:根据《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号)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可知:该公司三位股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借款给股东,无论从税法还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规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风险,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故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股东向公司借钱属于抽逃出资吗?A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一全资子公司B,注册资金500万元,2006年因A公司急需资金,就向子公司B借款500万元.2007年子公司B于工商年检时被告之有抽逃出资之嫌,工商局要按注册资金的5%罚款.现请教,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吗?一、什么是抽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指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公司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认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三、抽逃出资的后果《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刑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标准,不过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抽逃出资”的追诉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