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法律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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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审查要点-商贸企业

银行授信审查要点-商贸企业
? 3、注意操作风险: ? 根据操作模式选择正确的格式文本:a、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b、
在需要处置质押物时与出质人签订一份《委托变卖协议》,签订时间 为处置质押物的时间;c、货物到港后转为现货质押物时与借款人、 监管方签订监管协议;d、远期证或押汇签订质押合同(但此时质押 物尚不明确,质押未生效)。
? 3、核实质物价格。 ? 4、操作中需注意:a、出帐前法律手续完备;b、赎货模式项下换货
或提货时,保证金或仓单质押手续是否完善,换货或提货后质押是否 足值;c、核定库存要求监管方按照协议要求办理以货易货手续,核 实质押货物的真实性、质押手续的有效性。
现货质押 —仓单质押模式的审查要点
? 1、核实仓单及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性,仓单是否有瑕疵、是否被冻 结、质押,落实质押确认手续。
? 2、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填写完整、签字真实,落实合法有效性。 在需要处置质押物时与出质人签订一份《委托变卖协议》,签订时间 为处置质押物的时间
? 3、核实质物价格。 ? 4、操作中需注意:a、出帐前法律手续完备;b、换货或提货时,保
资金需求量 ? 流动资产中各主要科目的构成,资产运用是否合理 ? 流动负债中银行负债的比重,对下游企业的议价能力(应付、预收) ? 盈利能力分析企业主营利润率的变动情况,总体盈利状况 ? 营运能力分析企业营运周期的变动趋势,季节性因素、主要变化的原因以及
对企业整体经营循环周期的影响 ? 所有者权益
? 风险控制方案设计:针对不同的融资类型设计不同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信风险控制方案,通 过案例说明
证金或仓单质押手续是否完善,换货或提货后质押物是否足值。
现货质押 —动产质押模式的审查要点
? 1、核实质押货物的真实性(申请人委托进口时要注意质押货物权属 问题)、质押货物是否处于监管方的有效占有之下、落实质押确认手 续、监管仓库是否为我行认可。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一、引言银行授信业务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核心业务之一,是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需求等因素向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等服务的一种业务。

审计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是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进行详细探讨。

二、审计要点1. 业务合规性审计•审计银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审计银行的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内部政策和流程规定;•审计授信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客户信用调查审计•审计银行是否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充分调查和分析;•审计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审计客户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价值;3. 业务风险评估审计•审计银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合理;•审计银行对不同授信项目的风险分级是否准确;•审计银行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4. 内部审批程序审计•审计银行的授信审批程序和流程是否严谨规范;•审计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不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和授权程序。

5. 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审计银行是否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进行了监督和跟踪;•审计利息和还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6. 信息披露审计•审计银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授信业务的相关信息;•审计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银行对客户授信情况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三、结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是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有效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客户信用调查、业务风险评估、内部审批程序、资金使用监督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计要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为银行授信业务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提供有力保障。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的审计要点1、授权管理的审计。

审计授权层级是否清晰,授权事项、范围是否确定,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形式是否合规,授权及变动是否主要依据有书面依据。

授信业务环节中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以防止道德风险和操作再次出现市场风险的发生。

授信业务的调查和审批手续部门贷款是否分设,各部门、各负责人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综合授信额度的综合评价审查、认定并据以实行。

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有否符合贷审分离、贷审会制度建设和审批权限,授信业务初审审查要点是否落实,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是否充分和完备。

是否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有无逆程序操作和放松授信标准的情况。

2、凭证和记录的审计。

审计<font color="#0000ff">授信业务流程中是否和使用适当的凭证和记录,以确保授信业务活动记载正确,能够全面反映授信业务可的操作轨迹。

如贷审会记录、授信业务审批传递单片、授信业务审定单、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书面记录是否完整反映业务轨迹。

3、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

(1)调查环节审计。

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

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运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2)审查环节审计。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相关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

贷时审查是否条件借款人的资金必需和有关贷款根据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用心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违约风险对策。

(3)各银行管理环节审计。

是否能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测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结构性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投资风险。

授信投资业务档案是否齐备。

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

某银行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

某银行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

银行评级授信审查要点及参考模板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本要点用于规范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和业务要求,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审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作适当调整,但要确保材料完备、情况清楚、分析到位,合理判断客户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

二、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须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规定,依照客户、业务类别,分别选择使用单一综合法人客户及集团关联客户(含非集团关联客户)审查要点及模板。

不能完全适用以上审查要点的,可在相近类型客户的审查要点基础上做适当修改。

三、单一项目法人客户审查要点及模板适用于申请核增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的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项目法人客户及其他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客户。

对该类客户已授信项目,重点分析项目进展、贷款前提条件落实、项目后评价、贷款发放、到期、收回等情况。

申请核增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的其他类型客户,审查报告中应包含“单一项目法人客户审查要点”中“拟建项目风险分析”部分的内容。

四、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应遵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尽职审查职责,保证评级授信审查工作的全面、客观、公正,力求审查报告条理清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有力,语言简洁规范。

五、各级行评级授信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时,应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非财务因素分析和财务因素分析相结合,注重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部分单一综合法人客户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及演变、成立时间、所有制形式、注册(实收)资本、主要股东及投资占比、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技术认证证书、资信证书等)、主要产品及产能、产量、市场份额、营销策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及变化。

组织体制、资金管理体制、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主要管理者能力。

近期已(或可能)发生或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诉讼、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其他可能对客户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会计经验:商业银行对小型企业授信审查要点有哪些

会计经验:商业银行对小型企业授信审查要点有哪些

商业银行对小型企业授信审查要点有哪些一、信审人员在审查小企业授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小型生产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家族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对其生产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2.企业规模较小,对上下游客户定价能力不强,经营较易出现波动,抗风险能力差。

 3.由于管理不够规范,财务报表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与盈利状况。

 因此对小型生产企业授信应遵循以下不同于大中型企业授信的原则: (一)现场考察与书面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鉴于小企业授信的特殊性,信审人员应积极参与实地考察申请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股东及主要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便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评价。

信审人员参与实际调查是贴近市场,提高小企业授信审查质量的必要手段,但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

 (二)遵循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侧重定性分析的原则 在小企业审查中要注重业务部门现场调查结果,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

要结合申请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

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侧重定性分析结果。

 (三)遵循第一还款来源与担保并重的原则 对小企业授信首先强调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但拥有对授信申请人具有控制能力强、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押担保条件同样非常重要。

 二、小企业授信审查要点 对小企业授信,除按我行大中型企业授信审查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外,应根据小企业授信审查的基本原则,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对申请人条件的合规性、调查要素的全面性、抵(质)押物价值认定及抵(质)押率的合理性、授信方案在法律方面的合规性(非专业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

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审查小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情况 这部分审查主要以定性审查为主。

要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发展历史、个人品行、信用状况、个人资产、负债状况、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从业经验、经营管理能力、有无对外担保进行审查。

对家族背景进行审查、对股东个人审查判断主要基于定性判断,要求信审人员在业务部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结合业务部们有关人员与小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往时间、结识过程、了解的深度、信审人员现场调查的感觉,做出审查评价。

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要点

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要点

附件1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要点一、审核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1.内部授信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2.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授信批复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相关担保合同及保险期限是否能覆盖用信期限。

3.合同是否填写完毕、是否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合同要素填写是否规范,非格式合同文本需按相关规定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5.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业务放款申请信息与纸质材料中内容是否相符、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6.核保书或抵(质)押核实书上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是否签字加盖章;核保人或核查人是否为双人,并在核保书或核实书上签字确认。

二、核准放款前提条件1.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

包括: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2.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3.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

包括: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合规,担保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保,核保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记内容与审批意见、抵(质)押合同、抵(质)押清单、抵(质)押权属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已办理抵(质)押保险,保险金额是否覆盖信贷业务金额等。

4.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5.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实情况。

6.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7.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

三、审核授信额度的支用情况1.放款金额是否在审批的可用授信额度范围内;2.释放或补足敞口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3.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其他。

银行专业知识: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银行专业知识: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银行专业知识:授信业务法律规定导语: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6.2.1 授信原则1. 合法性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统一授信原则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 统一授权原则6.2.2 授信审核(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

(3)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1. 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街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严格审查。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银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培训(内部培训资料)

银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培训(内部培训资料)
31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3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
保证与回购 保证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 回购是附条件的买卖,事先关于回购价格的 约定无效 票据上的保证 同一债权上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保证与第三人物的担保并存 保证与债务人自有物的担保并存 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和出租抵押物
33
(二)
公司制担保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 申请按揭额度楼盘为合作开发 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
28
不得质押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 权利 电费收益权、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部门规章
29
担保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
抵押人、出质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法定 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且授信须为了未成 年人的利益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可 以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质押
•基金份额、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
• 应收账款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
• 动产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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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手续(续)
特户质押 自动转存存单质押:质押合同中明确存 单自动转存后继续以该存单提供质押担 保,直至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 定期一本通质押:明确以其中的某一笔 或多笔定期存款质押(存单号)
4
对公授信业务法律审查流程图
支行经办 对公授信档案
分行业务部门经办 对公授信档案

支行权限内

(未配备法律审查员): 分行资产保全部门

支行权限内:
审批中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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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法律审查授信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前,对借款人主体、担保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分析、识别,提示法律风险并提出有关建议,以保证银行对客户授信合法有效的管理行为。

(调查亦应遵循)第一节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借款人。

一、借款主体(一)借款主体的种类1、法人。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贷款通则》仅允许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成为借款主体。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2、自然人。

3、个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其他经济组织。

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1、居(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从事日常办公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不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借款主体。

2、企业的从属名称。

从属名称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故企业借款时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

3、筹建中的企业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4、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形。

5、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6、助学贷款的借款主体。

7、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8、企业集团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一)授信应提供的主要法律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贷款卡;4、税务登记证;5、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资质等级证书;6、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9、授权委托书;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要点1、核实企业使用的印章与营业执照记载是否相符,如发现企业的印章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时,应以营业执照的记载为准,并要求企业予以更正;核实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是否相符,如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意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上记载的经营期限,企业申请借款的期限应当控制在上述有效期限内,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要求企业办理合法变更手续。

2、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看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办理了年检手续,上述证照有无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形。

上述文件应为原件,客户经理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由企业签章,客户经理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后方可作为证明文件。

3、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主要审查章程是否为原件和最新的规定,章程是上有无所有股东的签章,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核实。

4、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借款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如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还应注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决议因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被认定无效或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对借款总额及单项借款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借款的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审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内容是否明确,企业的签章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真实一致等。

6、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事业法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还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符合相应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

7、审查法人客户有无上年度及近期的主要纳税凭证,以确认客户经营状况是否恶化,是否依法纳税等。

(三)公司借款主体的审查要点1、公司章程;2、公司注册资本;3、公司出资方式。

三、自然人借款主体的审查自然人借款主体的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年满18 周岁,或者虽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16周岁的公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

四、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的审查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种行业的,应审查其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特许经营证件,有关证件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五、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的审查(一)合伙企业的审查(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审查。

审查时应注意: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依目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主要有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2、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授信实施之前要审查该企业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应要求其家庭成员书面确认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六、借款主体从事特殊行业的法律审查从事特殊行业的借款人,应当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核准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且有关证照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节担保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人主体资格文件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文件参照借款主体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审查要点1、保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审查保证人姓名、年龄、住所等是否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内容相一致,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经常居住地的证明;3、保证人已婚的,如以其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确认其担保能力的,应尽可能要求其配偶同时提供保证担保,以避免追究保证责任时,难以分割保证人的财产,降低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4、不宜接受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作为保证主体的审查要点1、公司担保的一般审查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的规定,确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审查公司是否出具了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章程对担保的决策机构约定不明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是否规定了限额,如有限额,公司只能在限额内对外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审查要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途径对此项规定予以突破。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关联股东回避制度,被担保股东或者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该项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保证担保的特殊情形1、事业单位法人的保证担保2、合伙企业的保证担保3、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六)保证人免责的常见事由(1)《担保法》第3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认保证责任。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款还旧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审查中应当注意,借新还旧的借款用途应明确写明“借新还旧”,并且贷款银行应当取得新保证人同意为“借新还旧”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

抵押或质押方式办理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3)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外,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直接从事担保业务。

在土地储备、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中,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不是保证担保,其性质只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证明文件。

因此,对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政府授权类借款主体,应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提供担保。

(4)《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担保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担保合法性审查要点抵押担保应当产权明晰,并且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用于的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2、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押:(1)根据《物权法》184条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确定可以抵押的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2)国家机关的财产;(3)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6)军事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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