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定位设想概要
中国巨灾保险制度构想

. 保A险l模l 式R。i英gh国t的s巨R灾e保s险er可v为ed例.证, 其特点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经 营,因采取自愿保险模式而由投保人自 愿选择投保。政府不参与巨灾保险的 运作,也不提供财政补贴。不过,因 英国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较为发 达,尤其是其成熟的再保险市场能够 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而政府又集中 社会资源进行洪水等防御设施的兴建 来降低巨灾风险,使得巨灾具有了相 应的可保性,因此,英国巨灾保险的 参保率仍然很高。 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 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理念、保险 传统相适应。同时,各国运用巨灾保险 制度的经验也表明,巨灾保险制度大多 出现在经济发达或者较为发达而其保险 市场又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使其成 为分散巨灾风险、处置巨灾损害的重要 手段。此外,各国政府普遍参与巨灾保 险活动,通过提供财政支持,或者承担 再保险责任。上述有益经验都应当是中 国建立和运用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予以 借鉴的。 就 中 国 现 状 而 言, 基 本 表 现 为 社 会经济稳定发展对巨灾保险保障存在的
巨灾保险在各国的运行模式各不 相同,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
1. 政府主导型,也称强制保险模式。 采取该运行类型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其 特色在于政府起主导作用的非盈利性的 巨灾运行模式。美国是当前设立巨灾保 险项目最多的国家,涉及地震、洪水、 飓风等各类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
中国经济报告 2015年第2期
巨灾保险制度 建设已经成为 中国保险服务 业深化发展的 一大战略任务
巨灾保险制度短板。CFP 供图
金融与资本
FINANCE AND CAPITAL
085
公司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从事巨灾保险 运营,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 险的销售,所得全部保险费用于集聚保 险基金,向众多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 社会公众因洪水灾害遭受的损失可从保 险公司那里获取保险赔付,而政府则是 最终的巨灾风险承担者。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本科学位论文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抗震救灾理赔工作,并为参加抢险救灾的官兵、国家紧急救援队等免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
这场地震灾害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使人们深切感受到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十分重要和迫切巨灾属于发生频率较低但破坏性极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变,自然环境及地质构造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所造成的损失最为惨重。
巨灾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严重威胁,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高应对巨灾能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引入巨灾保险机制,已成为全球通行的有效做法。
巨灾保险机制是以保险的巨灾风险管理功能为基础、辅以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而形成的一套综合性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安排,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从全球看,巨灾保险已成为各国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灾害防范、灾害应急处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全球保险业承担了40%的巨灾损失。
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巨灾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进行。
在这种模式下,巨灾风险往往给政府财政预算构成较大冲击,增加了政府当期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大了财政安排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其他方面的财政投入。
而且,财政往往只能提供灾后的基本补偿,而仅依靠财政补助难以全面迅速地开展灾后重建以及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巨灾保险机制不健全,保险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加上巨灾风险的分散渠道有限,商业化经营无法单独承担巨灾风险。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巨灾保险能否顺利落地的思考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巨灾保险能否顺利落地的思考作者:张曦王宇佳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新国十条”中提出要构建属于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上,由政府救助挑大梁向商业保险运作转变。
本文首先通过汶川地震分析了我国目前形成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其次分析了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的限制因素,认为我国在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最后对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地震保险一、汶川地震中中国保险业发挥的作用中国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地震灾害、海洋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病虫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等。
在这些灾害中,地震灾害是影响最为严重的一种灾害。
以汶川地震为例,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发表汶川地震地质灾情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人民币。
这还不包括人员伤亡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再看保险赔款数额:据中国保监会在5·12地震一周年的总结通报,汶川地震理赔数据为16.6亿元,包括人身伤亡赔付。
针对汶川地震,保险业捐款为5.53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同其他企业合作,通过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或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灾区重建,投资总额超100亿元。
投资100亿元、理赔16.6亿元、捐款5.53亿元合计122.13亿元,这可以作为中国保险业对于汶川地震灾害的量化价值总额。
即使是这三项加总,也只占了直接损失额的1.5%,更不用说保险赔偿金额仅占了0.2%。
而美国的保险赔偿比重达60%—80%,新西兰达70%左右。
截至2009年9月25日12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809.36亿元:中央财政投入734.5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74.79亿元。
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94.68亿元。
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业保险在地震风险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而灾后的救助是国家财政拨款起主导作用。
二、我国目前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采用的形式首先,根据《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我国在面对巨灾风险时采取了四部门联合,共同开展防灾减灾的结构体系。
构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再保险的实践与思考

构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再保险的实践与思考□张 艳如何对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和重大课题,也是当代保险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在全球巨灾风险频发、各种灾害损失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探讨保险、再保险在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和加强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非常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现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巨大的生产力推动社会创造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
但与此同时,由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全球巨灾发生频率及破坏程度日趋增加,给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冲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干旱、暴风雪、超强台风等极端气候以及特大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均呈明显上升趋势。
据统计,我国有超过70%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
面对不断频发的自然灾害,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为主,社会对口支援和捐助为辅的灾害补偿和处置机制。
这种方式过于依赖中央财政体系,客观上造成了财政预算波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补偿程度和效率较低等问题。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权属关系的明确,不可能将所有社会资产的风险补偿义务都与财政手段绑定。
因此,现行的国家灾害处置机制,存在明显的内在缺陷,长期来看需要改进和调整,而改进的方向就是尽快引入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和全方位的巨灾风险补偿体系。
现代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风险分散和损失融资职能的重要方式,但应对巨灾风险需要系统和全方位的手段。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财政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是较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由于中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商业保险难以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作用。
从近年各类自然灾害的损失情况来看,商业保险处于比较尴尬的局面,巨灾导致的经济总损失巨大,但商业保险在巨灾损失补偿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经济损失大,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据统计,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54次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近十年每年受灾人日超过2亿人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
汉川“5.12”特大地震更是损失巨大,部分地方数十年奋斗取得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
巨灾风险己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中国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数据显示,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最后保险业赔付了276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39%。
相比之下,四川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是8451亿元,而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占比不到0.3%。
据数据分析,中国大陆平均每年发生5级以上地震20次,6级以上地震4次,7级以上平均3年两次。
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今年前4个月发生的一次是海地地震,一次是智利地震,到如今的青海玉树地震以及冰岛的火山爆发,人类还能够承受多少?换一句话说,多一份保障就会多一份希望。
目前,我国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构建一种有效的重大灾害保险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
我国巨灾保险缺失的原因首先,我国缺少关于重大自然灾害的相关立法。
大多发达国家为了确保重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常常在立法上会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保险以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而此类立法内容在我国还属空白。
其次,中国百姓的保险观念缺失。
一方面,大多数老百姓对保险的认识不足,并且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产品价格往往高于众多普通保险产品,其发生概率也低,百姓的投保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由于险种设置机制、市场覆盖面的保障范围等的限制,难以真正调动起大多数企业和居民的投保意识。
再次,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尚且年轻,资本金有限,无力独立承担灾害巨额赔付,真正设立重大自然灾害险种的保险公司仍很少。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巨灾保险是一种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保险化管理的金融工具,旨在减轻自然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在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进。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
1976年中国唐山大地震后,人们开始意识到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巨大,但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出现了首批巨灾保险产品。
这些产品仅限于少数地区,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进入了起步阶段。
1999年我国就进入WTO,国际市场开放速度加快。
在此背景下,巨灾保险市场开始发展。
2003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制定有关巨灾保险的政策和法规。
随着支撑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的出台,巨灾保险市场开展的环境逐渐得到改善。
然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逐渐提速。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巨灾保险开始向更多地区和范围扩张。
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巨灾保险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地方政府开始加强巨灾风险的管理和保险覆盖,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提供更多巨灾保险产品。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仍然面临挑战。
虽然我国巨灾保险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的认知和评估不足,导致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二是巨灾保险的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保险公司在保费定价上存在问题,导致保险市场不够健康;三是巨灾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普及率较低。
在巨灾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我认为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的科学评估和管理,提高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是加强巨灾保险市场监管,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三是加大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巨灾保险意识和认知,推动巨灾保险的普及和推广。
巨灾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提速的阶段,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监管和宣传推广等策略,可以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减轻自然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的研究

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的研究【摘要】本文研究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的问题,首先从保险市场现状、再保险机制分析入手,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随后探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以及体系构建实施方案,提出风险管理和监管建议。
在总结了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的关键因素,展望了未来发展的方向,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促进灾害风险的有效管理和保障,为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保险市场、风险管理、监管、发展方向、建议、关键因素、研究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频发,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
传统的保险市场在面对巨灾风险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立健全的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承受的巨灾风险较大,再保险市场相对不成熟。
缺乏有效的再保险机制和巨灾保险制度导致了巨灾发生时殃及范围广、损失严重的情况。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推动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对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构建。
本研究将对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再保险机制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相应的体系构建实施方案,并提出风险管理和监管建议,旨在为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的问题,探讨现有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再保险机制的运作方式,进一步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研究和风险管理和监管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研究,可以帮助政府和保险行业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提高国家的防灾减灾能力,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地震保险的思路

中国地震保险的思路2012-05-16 21:18中国地震保险要借鉴外国地震保险经验,思考自身的发展道路,尽快完善体制。
前几天汶川地震四周年,我们在哀悼大灾难的同时也要思考一下中国地震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前景。
下面是对中国地震保险业的一些分析:一、保险在地震等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有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三大类。
风险控制包括防损和减损,风险融资包括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在风险管理的三类方法中,风险规避和风险控制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风险融资,特别是其中的风险转移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无论如何进行风险规避和风险控制,损失在某种时空状态下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中国是一个巨灾多发的国家,1980年至2007年,中国共发生巨灾损失事件745次,中国三分之二的大城市受到地震的潜在威胁④。
对于地震风险,虽然人类为探寻地震发生机理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还是存在大量未解之谜,短期或临震预报仍是未能攻克的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转移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一种观点认为,地震风险不适合保险。
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地震风险确实不完全符合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比如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确定、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等等,但是相对而言,由于地震具有损失频率低、损失幅度大的明显特点,所以通过保险制度进行地震风险转移,恰恰符合经济可行性的要求。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风险转移有多种方式,政府投入、社会募集、保险等都是风险转移的方式,既然有这么多种方式可供选择,那么保险是不是可有可无呢?我们认为,保险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且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第一,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巨灾对国民经济(包括政府财政和金融系统)的冲击,发挥“经济稳定器”的作用。
第二,保险是一项可为公众提供稳定预期的事前制度安排,它可以降低对事后的政府投入和社会募集的依赖(与事前安排相比,这些事后安排在制度和金额上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⑤),发挥“心理稳定器”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2期 (总第 135期 2010年 6月四川地震EAR THQUAKE R ES E AR C H I N S ICHUANNo 12J une 2010收稿日期 , 修回日期 6作者简介陈勇 ( , 男 , 新疆石河子市人 , 博士后 , 主要研究巨灾风险管理 1汶川地震后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定位设想陈勇 , 刘旸 , 成小平 , 郭凯 , 杨奕(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100140摘要 :汶川地震表明 , 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保险补偿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 这激发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 :应怎样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来支撑和促进再保险体系的发展。
为此 , 提出这样的研究设想 , 从汶川地震为出发点 , 结合我国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 , 整合保险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优势 , 从管理制度、技术和风险管理三个层面深入研究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 以期得出新的建议或改善措施。
(1 制度层面 :对比国外和我国在地震、洪水、干旱、台风等巨灾再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 结合政治制度的差别 , 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政策依据。
(2 技术层面 :以地震风险为突破口 , 兼顾洪水、干旱、台风风险 , 探讨如何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巨灾风险分析模型及数据库。
(3 管理层面 :分析巨灾保险在巨灾条件下失灵的深层次原因 , 论证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 提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 :再保险体系 ; 巨灾风险管理 ;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 地震保险中图分类号 :F8401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115(2010 02-0017-0520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 :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 5112”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 [1]。
灾害造成的惨重损失 , 对我国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来应对巨灾风险 , 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2008年 9月 25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共同主办了“ 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 国际研讨会 , 从战略层面分析并总结了我国巨灾保险的诸多问题及症结所在。
为将巨灾保险工作引向深入 , 充分发挥我国再保险体系的国家再保险职能 , 本文从再保险的角度提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设想 , 预期成果将为我国未来巨灾再保险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 促进巨灾再保险体系的建立。
由于像地震等大型自然灾害在很多国家都被列入特殊风险 , 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 , 因而目前国内的保险制度安排中 , 巨灾 (再保险也处于缺位的状态。
商业保险中剔除地震灾害后 , 作为对地震损失进行防范的政府巨灾风险防范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2]。
2009年的“ 两会” 上 , 可能是“ 5112” 汶川大地震的缘故 , 巨灾风险问题引起了热议 , 表明社会对这个问题越来越关注 , 对受灾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 所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在政策制定方面还是在社会应用价值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并且具体研究成果还可望为巨灾保险的模型、技术以及商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核保理赔提供指导和参考。
1我国再保险体系的发展现状1概念的内涵我国再保险体系是指主导国内再保险业务、行使再保险职能的机构以及相应配套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技术、产品、服务等形式的再保险管理运作系统。
:2009-04-19:2010-04-2:1970-巨灾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体、社会单位通过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优化组合以及风险转移安排 , 对巨灾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 最大限度地降低巨灾风险损失所带来的财务影响 , 从而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过程。
因此 , 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质就是对巨灾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理的过程。
风险处理包括风险降低、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 其中 , 风险降低就是通过一些技术措施 , 对灾害进行事先预防或控制 , 如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标准等 ; 风险自留就是自身承担风险的后果 ; 风险转移就是利用 (再保险、金融衍生等工具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市场、资本市场进行转移或分散。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安排 , 即风险主体为了减轻巨灾风险对自身财务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而进行的风险转移或融资安排。
因此 ,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就成为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
一般而言 , 巨灾风险转移过程的融资安排包括灾前融资与灾后融资安排两类。
灾前融资安排是指事前规划安排的巨灾风险财务分担机制 , 如保险、再保险措施等将风险转移出去 , 一旦发生巨灾损失 , 可以通过这些安排得到迅速赔偿。
灾后融资机制是指灾前没有特殊安排 , 而是在灾后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 , 如紧急财政拨款、动员社会捐助等都是典型的灾后融资机制[3]。
1问题的提出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引发了生产与人居是否和谐、突发事件如何处置等迫在眉睫的新问题。
2008年的冰冻雪灾、 2009年的旱情 , 特别是“ 5112” 汶川大地震 , 这些巨灾风险呈“ 井喷” 态势 , 使我们对巨灾的应急管理能力受到严峻的挑战。
保险是风险分散转移的重要方式 , 但在巨灾触发条件下 ,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作用因超出赔付能力而常常失灵 (比如农业保险 , 而再保险体系作为“ 保险的蓄水池” , 则应在巨灾的保险补偿中发挥出巨大的引领作用 [3]。
汶川地震后 , 政府财政承担了灾后重建的主要责任 , 预算外支出与转移支付大幅增加 , 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的保险补偿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 这激发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 :应怎样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 来支撑和促进再保险体系的发展。
1国内外对比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 国际上比较公认的解决方案是 ,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 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 , 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
我国尚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 国家出资建立的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国家再保险职能 , 主导我国再保险体系的建设。
幼稚产业理论表明 , 我国的再保险业属于幼稚产业。
在加入 W T O 谈判的过程中 , 我国政府在许多方面做出了让步 , 开放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过早地开放再保险业 , 并不利于再保险业的顺利成长。
我国高自然灾害风险还得不到有效的分散 , 巨灾再保险体系没有完全覆盖整个社会的需求 , 直保市场上投保人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危险程度不均衡造成的参保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了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不振 , 巨灾再保险的参保率很低。
与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相比 , (1 我国的巨灾再保险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支撑 , 而国外的各类巨灾再保险法律体系比较完备 , 如美国有洪水保险法、日本有地震保险法等。
(2我国还未建立科学实用的巨灾分析模型 , 而国外的风险分析技术公司已开始为各大保险集团提供技术支持 , 如美国的 RMS 公司。
(3 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发展还很落后 , 不仅产品品种单一、创新不足 , 而且产品功能也仅限于最原始的风险分散和转嫁层面 , 一些高精尖、高风险的新业务还没有相关再保险产品提供支持。
新型巨灾债券产品也尚未出现 , 巨灾债券发行机制尚在积极探索中。
再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及其他客户提供风险融资及资本管理类再保产品 , 再保险产品的技术传导和资本融通功能还远未能实现。
而国外已在产品、技术和债券等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和实践 [4]。
形势非常严峻 , 我国再保险体系面对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等国际再保险巨头的竞争 , 如果不尽早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 恐将错失历史发展机遇。
1政策环境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了“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的政策 ; 年中央“ 一号文件” 则强调“ 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
在年3月召开的政协大会上 , 保险业政协委员联名提案 , 2008122220092009“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 越快越好” 。
作为国家出资建立的中国再保险集团 , 要引领中国再保险体系的发展 , 抓住政策扶持的契机 , 充分发挥国家再保险的职能 , 尽快敦促建立切实可行的巨灾管理机制 , 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此 , 试图以汶川地震为出发点 , 结合我国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 , 整合保险相关行业的技术优势 , 深入研究我国再保险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定位。
2研究内容以汶川地震为出发点 , 结合我国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 , 整合保险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优势 , 从制度、技术和管理三个层面深入研究我国再保险体系的角色和作用 , 以期得出新的建议或改善措施。
技术总路线 :以巨灾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 围绕巨灾分析模型这个核心 , 结合实践经验 , 探索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新措施。
1研究方向(1制度层面 :对比国外和我国在地震、洪水、干旱、台风等巨灾再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 结合政治制度的差别 , 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政策依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巨灾再保险法律法规 ,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设只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
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 在应急救灾时 , 政府号召下的强大组织凝聚力又是西方国家所不具备的。
1998年抗洪、 2003年抗击“ 非典” 和汶川地震中的抗震救灾 , 都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 , 我国未来的巨灾再保险制度 , 既要借鉴西方经验 , 又要考虑中国国情 , 值得深入研究。
(2 技术层面 :以地震风险为突破口 , 兼顾洪水、干旱、台风风险 , 探讨如何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巨灾风险分析模型及数据库。
在中国发生的所有自然灾害中 , 影响最严重的就是地震灾害。
据估计 ,1990~1998年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达 106172亿人民币 , 保险损失 215629亿人民币 , 赔付占比 214%。
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估计在 018451万亿人民币 , 中国保险行业因汶川大地震而损失赔付的总额在 65亿元人民币左右 , 赔付占比 01769%。
这两组对比数据表明 , 城市化进程加快 , 地震损失明显上升 , 但赔付比却不升反降 , 说明我国地震保险与国民经济发展极不匹配 , 巨灾保险的缺位是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近 10年来大量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科技界对汶川大地震最新的建筑物灾害调查结果 , 使我们有可能把地震工程的最新研究成果或经验迅速转化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研究中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