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死因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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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沪卫办[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死亡病例网络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沪卫办〔2006〕40号)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提高本市死亡原因报告及二、三级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和死亡报告管理及质量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检查内容本次着重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病例报告的管理与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

1、综合管理检查管理部门设置与运行情况,管理制度;《死亡医学证明书》发放和登记情况;死亡病例报告知识的知晓率;死亡病例登记情况;原始报告的存档情况。

2、报告质量核查《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与网上录入报告卡内容是否一致;死亡疾病ICD-10编码是否正确。

(三)检查重点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死亡统计数据,尤其是婴儿死亡统计数据。

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检查其对医疗机构死亡报告质量的管理、指导、督导和检查情况,对每张死亡报告进行检查等相关情况。

二、检查方式(一)资料抽查1、查看死亡病例登记急诊科登记:检查急诊科是否建立急诊病例登记薄。

内容有: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转归情况(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基本内容。

住院登记:检查医院1~9月份内、外、儿、呼吸科的住院死亡情况。

2、查看网络直报原始报告卡与网上录入报告卡内容是否一致。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沪卫办[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本市开展的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登记、统计、分析,是真实记录居民死亡谱变化,准确反映人群主要生命质量指标(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为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现根据目前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情况,进一步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1997年3月2日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规定:“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发,《居民死亡推断书》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公安机关签发。

(二)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公安部、卫生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第一、二、三联相关项目填写内容务必一致。

由诊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或经诊查仍死亡原因不明者务必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栏目内。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6.16•【文号】卫统发[1992]第1号•【施行日期】1992.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统计正文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

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

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

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

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样本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提升我国死因监测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卫生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现就以下事项提出具体要求:一、各卫生院与服务中心需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指派专员履行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以及网络报告等相关职能。

二、明确死因登记报告流程,严格按照规定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执行网络报告制度。

村级基层卫生组织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协助死者家属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搜集死亡个案信息,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并于每月规定日期前向卫生院、服务中心上报居民死因月报表。

卫生院、服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死亡个案的网络直报工作。

三、对搜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完善的死亡登记册。

四、各卫生院、服务中心应于每月规定日期前,将上个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至县肿瘤医院死因登记处。

五、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不清或信息不完整的死亡案例进行深入调查,以提高死因推断的准确性。

对院内死亡信息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及时核实。

六、实施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定期与当地相关部门核对死亡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七、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的原始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执行长期保存。

定期备份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

八、开展定期培训,对临床医生及村医进行专业培训,强化《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正确填写及死亡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九、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将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存在漏报、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以上要求,共同推动我国死因监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发展。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样本(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应组建专门的死因监测管理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本辖区死亡信息的搜集、整理、核查、登记以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告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需制定明确的死因登记报告流程,并遵循规定完成《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交报告。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

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

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

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

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报告】居民死亡信息报告制度

【报告】居民死亡信息报告制度

【关键字】报告居民死亡信息报告制度篇一:死亡登记信息网络报告死亡登记信息网络报告一、医疗职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需要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网络报告。

做好原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保存与管理。

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

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质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计生、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村级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二、工作流程图:三、信息收集:1、报告东西: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东西,包括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于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者,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执业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病史卡或生前体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材料以及调查询问结果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责任医师根据死亡证明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关于开展居民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

关于开展居民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

关于开展居民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工作的通告使用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东营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东卫疾控字〔2011〕21号)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凡在我市死亡的居民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能办理注销户口和殡葬火化手续。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死亡登记对象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的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办理程序(一)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办理程序: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死亡村居证明》。

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死者家属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死者身份证(户口薄)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盖章,然后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我市所辖殡仪馆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4.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非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办理程序: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家属凭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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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死因信息报告工作
的通知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统计人均期望寿命、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各医疗卫生单位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职责和任务,规范死因登记报告业务流程,提高居民死亡信息报告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死因监测工作是疾病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该项工作,可以获得能够客观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人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相关健康指标和居民死因谱等重要信息。

卫生部门作为该指标的牵头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要求极高,各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死因登记报告工作长期、稳定、高质量的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工作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对发生在医院(辖区)内的所有死
亡个案均有义务进行报告。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1、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务科在盖章时负责把关,查阅并审核《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副卡,并由指定的责任科室负责对卡片进行审核汇总报告。

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填写,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登记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居民死亡原因调查登记表》进行审核、订正,将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到“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3、因外部作用导致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应按照公安司法部门判定结果填报死因信息。

4、补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

未经救治或
死因不明确的死亡病例,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及补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责任医生应认真填写第一联下面的《死亡调查记录》,让家属或委托人在填写完成的《死亡调查记录》签注“以上情况属实”和签名,留存开具证明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5、《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原因调查登记表》填写时项目必须齐全,内容准确,不得涂改,由各医疗卫生单位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保管。

6、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定期开展死因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三、加强社会宣传,增强报告意识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的开展社会宣传,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居民充分认识死因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积极配合。

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要将签发程序、联系电话和办理时限等在显要位置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及时报送辖区派出所、民政、居(村)委会,方便群众办理。

要积极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引导乡村医生改变服务理念,为村民提供主动服务、便民服务,逐渐形成死者家属、村委和乡村医生的良好互动,鼓励乡村医生主动发现辖区内的死亡病例,及时调查并上报。

四、加强督导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市卫生健康局将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评,将不定期
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抽查。

市疾控中心组织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培训,规范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督导检查,督导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有无漏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告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以及是否定期开展死因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协调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死因登记报告工作顺利开展。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质量纳入科室、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切实提升居民死因信息报告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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