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和履约义务

合同的履行和履约义务合同是双方进行约定并且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约定了交易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履行和履约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他们应尽的法定义务。
履行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付款义务付款义务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付款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付款方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款项,而收款方则应准时接收支付的款项。
2.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有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给另一方。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者以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服务。
同时,提供方还应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保密义务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能会有保密义务。
这意味着双方在合作期间或合同终止后都有义务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保密义务不仅适用于商业机密,也适用于双方在合同中交换的其他敏感信息。
二、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他们的法定义务。
履约义务强调的是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要求,并且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事。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履约义务:1.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陈述是真实、准确的。
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2.遵守合同条款和条件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和条件。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解释或修改合同的内容,除非经过双方协商或者合同本身明确规定。
3.履行时限合同通常规定了双方在一定时限内履行合同的义务。
履行时限的约定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风险转移责任在某些合同中,双方可能会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责任。
这意味着在货物交付之前或之后,任何货物的损坏或丢失都需要由特定的一方承担责任。
合同履行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履⾏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履⾏的概述1、合同履⾏的含义合同的履⾏,是指当事⼈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地、适当地完成⾃⼰所负义务的⾏为。
合同的订⽴和效⼒是合同履⾏的前提,合同的履⾏是民法典的核⼼内容。
因为,合同的履⾏是当事⼈缔约合同的最终⽬的,对合同的抗辩、保全、变更、转让、担保、违约责任和效⼒等问题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顺利地履⾏。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对合同履⾏内容不明确的规定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3)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4)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6)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1、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
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对抗对⽅当事⼈的履⾏请求权,暂时拒绝履⾏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是合同效⼒的表现。
对于这种权利的⾏使,只是在⼀定期限内中⽌合同履⾏的债务,并不消灭履⾏效⼒。
因此,是⼀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是⼀种保护⼿段,可以免去抗辩⼈履⾏后得不到对⽅履⾏的风险,使对⽅当事⼈产⽣及时履⾏、提供担保等压⼒。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条款,履行各自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
务和责任。
在法律范畴中,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自愿原则
和公平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同时,合同履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出现合同履行中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维护合同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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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将严谨地解释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为客户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有效实施。
合同履行的概述

合同履行的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涵义、特征1、合同履行的涵义: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的义务,完全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和结果。
注意,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合同无效则履行亦无效。
2、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1)它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2)是一个行为的过程(3)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就是说,合同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什么,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代替。
在合同法中,实际履行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二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实际履行的例外:1、迟延履行,标的物交付对权利人已无意义;2、标的物为特定物已灭失;3、法律或合同已有特别规定。
二、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因此,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原。
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适当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表述。
根据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除按合同的标的履行外, 还应按照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
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 履行合同的各种要素,如履行标的、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都应当是正确的或者适当的。
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 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界限。
三、协助履行原则如前所述,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履行虽然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但因债权与债务是相互对应的, 因此, 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 就需要债权人予以协助。
如果只有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没有债权人的接受履行,则合同的履行目的就难以达到。
合同履行学习课件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要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债务应当 同时履行,是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前提。
2、必须是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 约定,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 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履行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如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 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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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是拒绝权,即拒绝乙方
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种拒绝的性质为 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不 同于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法 律后果是合同的终止。所以行使先履行抗 辩权可能产生两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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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事实证明其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 因此恢复履行,维护了已经订立的合同继 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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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多出现于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抗辩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
1、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被迫履 行了,在这种情形下另一方也应当履行,同时履 行抗辩因此消灭。
2、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不 履行或者履行仍不符合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另一 方可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九十五条相应规定行 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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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包人要求提前供应水泥,为了保 质期及保证工程质量一般就不应当接受; 如要求提前供应钢材,考虑到双方合同的 条件,一般可以考虑接受,但由此产生的 仓储、运输、保管等费用,以及仓储损失 责任、以后使用过程中规格不符合工程需 要的问题都应当有明确的补充协议;
合同的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自主订立合同: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
按时交付:交付时的价格
依法应当执 行政府定价 或者政府指 导价
涨---原价 交货 逾期 交付 付款 跌---原价 跌---新价 涨---新价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例:A市甲厂因购买_B_市乙公司的一批木 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 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 有( ). A,A_市为交货地 B,B_市为交货地 C,A_市为付款地 D,B_市为付款地
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 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
达成协议其他条款不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是指 同一价格中的中等质量标准。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的履行的内容
(一)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内容,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全 部、适当地履行,即合同的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履行的期限、履 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都是适当的、完全的,否则不能成立有效的给付。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如果当事人 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 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 履行。 5.履行方式
3、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内容实施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及支付价款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依《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规则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二)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1.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
(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
若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
(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
合同履行的含义和特征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含义和特征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情况填什么法律常识: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填写的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履行完毕等。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是什么法律常识: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合同履行方式主要包括哪些?合同的履行方式1、合同履行的原则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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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理解: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合同的保全作为合同效力的延伸,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完全履行;合同的担保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是对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改变;违约责任则更是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
因此,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制度的归宿和延伸。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一般是特定的积极行为,如给付行为,特殊情况的消极行为,如:保密义务。
3、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途径。
4、合同履行也是合同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的履行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事变更原则(补充)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关于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数量以及质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内容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②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③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履行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它的最早立法规定,见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守信用,重承诺,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
诚信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原则的,应为无效。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和形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没有此规定。
(背景资料)自本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
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练习:1、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条件是()。
A.须有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的变更事实B.情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C.情事变更的事由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D.由于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答案:ABCD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铅锭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三批交货。
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铅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了调整,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中的什么原则()。
A.自愿原则B、情事变更原则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案例: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20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
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而乙方则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你认为谁的主张正确?一、合同补缺的步骤1、合同补缺的第一步骤——协议补充或推定意图《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意图或者推定当事人的意图以对合同的漏洞进行填补。
2、合同补缺的第二步骤——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补缺(履行规则)根据第62条的规定,依照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62条的规定,也就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补缺。
这是补缺的第二步骤。
注意补缺步骤的顺序关系:协议补充或推定的意图应当优先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补缺。
二、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履行规则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人。
如果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不是必须亲自履行的,则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注意: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
所以,合同当事人要对第三人的履行后果负责。
练习:某市天马集团公司下属的天马运输公司为独立法人。
天马运输公司在与昌达旧车市场签订合同时,因本公司合同章两天前损坏而借用加盖了天马贸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后因付款事由发生争议,昌达旧车市场拟到法院起诉。
现问本案的被告应当是()。
A.天马集团公司B.天马运输公司C.天马贸易公司D.天马运输公司和贸易公司二、履行标的——质量条款以物为标的的债务履行,其质量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大陆法一般均规定了法定质量条款。
——即中等品质的物。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标的质量的要求——是以合同标的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任何特定目的为标准来确定其质量的。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这些立法例均有区别。
我国《合同法》规定更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何谓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一般应综合考虑履行时履行地有关市场的情况、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合同当事人的目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例如:设在X国的A公司——50周年庆典宴会。
——该公司从巴黎订餐。
——食物质量没明确约定,——食物质量不应低于巴黎餐馆的平均水平,如果仅达到X国的平均水平,——履行不合理。
三、履行地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根据以下规则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的方式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五、价款或者报酬对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规定是一致的。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说明价款或报酬执行两种情形:即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和执行市场价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况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遇价格上涨——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原价格执行。
练习:某市的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钢材1500吨,依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甲由于一时疏忽,比约定交货时间晚了半个月。
这时关于产品价格执行情况是否运用情事变更原则予以处理存在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B.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C.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D.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讨论:1、借据没有还钱日期,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普通诉讼时效:2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七、履行费用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例:购销合同规定,乙方先供货,甲方10天内付款10万元。
合同成立后,乙方经调查得知甲方是一个欠债大户,商业信誉极差,乙方此时处于两难境地。
供货——担心,不供货——违约,乙方怎么办?1、概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注意: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抗辩权问题。
2、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或关联性。
双务合同的成立,须双方负担相互对待给付义务。
理论上称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或关联性。
例如,甲租赁房屋给乙,乙出卖名画给甲,问:甲、乙之间的付款义务是否具有关联性?3、抗辩权的分类永久的抗辩权,是使对方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抗辩权,如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是使对方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的抗辩权,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到履行期时,享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如:甲乙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电视机100台,价款10万元,履行期限是5月10日。
未按时交货的,应承担5%的违约责任。
未按时付款的,按每日交纳3‰违约金。
”到了5月10日,甲乙均未履行,因为担心对方不履行。
甲要求对方履行,乙拒绝。
依据什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于是,双方再一次约定,必须在5月15日履行。
假如,5月15日,甲履行了汇款义务,则乙只发了50台电视机,甲此时可以要求乙什么?(承担部分违约责任:5万×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