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总论与预算法

合集下载

对《预算法》的认识

对《预算法》的认识

对《预算法》的认识《预算法》对公共财政体制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预算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架构。

其中,该法涵盖了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审计等各个环节。

首先,该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重要性。

预算编制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管理的核心环节,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法》要求所有预算必须根据计划经济的原则和规定,制定全年预算和政府支出预算,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其次,该法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制度。

在预算执行方面,《预算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预算管理,做到支出、收入的合理安排和严格执行。

同时,对于违反预算法规定的行为,《预算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该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重要性。

预算监督是保障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财政资金滥用和挥霍的关键环节。

《预算法》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并规定了专门负责预算监督的机构和程序。

最后,该法还规定了预算审计的相关制度。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的重要手段,《预算法》规定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程序、权限和要求,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效益。

《预算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推进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它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它提供了一个系统、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了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有助于加强政府的财政管理能力,推动财政事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其次,它为促进财政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财政体制是中国经济转型和发展的关键环节,而《预算法》为提供了一系列关键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推动了预算管理体制向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再次,它加强了预算的公开和公众参与。

《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和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促进预算的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增强预算管理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预算法》的认识

对《预算法》的认识

对《预算法》的认识《预算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于1985年3月14日通过,并于198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管理预算活动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政府部门进行财务管理和支出预算,保障财政收支平衡,维护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算法》明确了预算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了国家预算必须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并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同时,预算必须依法制定、实事求是、信息透明,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其次,《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预算编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进行预测和估算,并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编制的预算数额和用途进行,不能擅自改变。

如果需要调整预算,必须经过有关程序和审批。

此外,《预算法》规定了各级财政预算的划分和管理。

按照我国政府层级的划分,预算可以分为国家预算、地方预算和县乡预算。

国家预算是指由国家政府编制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监督执行的预算。

地方预算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编制并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监督执行的预算。

县乡预算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监督执行的预算。

各级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预算的大小和要求进行管理。

继而,《预算法》还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审查和监督制度。

这一制度是国家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级财政预算的公开审查,加强预算的合法性和经济性监督,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合理合法。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反预算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度性、经济性和行政性处罚。

最后,《预算法》也规定了预算的年度审核和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各级预算执行进行年度审核和评价,确保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

总之,《预算法》作为我国财经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维护财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预算法的解读

预算法的解读

预算法是一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用于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通常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该法经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预算法的解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解读:1. 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预算法的核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一般公共预算是最主要的预算类型,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用于政府的运转、民生支出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设立的专项预算,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群体的支出。

2. 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监督等。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收支范围: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范围,明确了各个主体在预算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收支范围内进行收支管理,不得超范围收支。

4.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在编制预算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在审批预算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财政法总论

财政法总论

规范; •(2)进行上述财政活动所应遵守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3)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规范。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第二节 财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因此,可以把财政法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实体法
16
和财政收支程序法三个部分。 1、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 之间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权分配的根本制度,在广义 上包括预算体制、税收体制、国债体制,等等。 2、财政收支实体法 包括有关财政资金的筹措取得、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在此 过程中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和职能
(二)财政法的特征
财政法的特征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或称特有的
6
征象。 •(1) 财政法属于公法,具有公法的一切特征。国家始终是财政 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并且主体各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公法部门相比,不仅调整对象不同 ,而且法域、宗旨都是不同的,特定的财政领域和所需解决 的财政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其他公 法的部门法的不同。
(一)财政法原则的概念与分类
财政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的
全部过程中的根本准则。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第三节 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
•财政法的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个方面,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的
20
对于调整财政关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原则。财政法的特殊 原则,则是指存在于某些部门法中的对于调整某些方面的财 政关系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原则。
的各种活动。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财政法

财政法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第 二 节 预 算 法 制 度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 成。
预算收入包括: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
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第 二 节 预 算 法 制 度
(一).经济建设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1,征收范围广。 2,税目税率主要按行业设置。 3,税负低而均衡。
第 二 节 破 产 程 序
4、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 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所得税的特征:
1,征税对象是收益额。 2,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 3,税负公平合理。
税率:33%
第 二 节 破 产 程 序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 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的所 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 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 得的所得,依照中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 二 节 破 产 程 序
4)计税依据 指计算应纳税的依据。税种不 同计税依据不同。例如土地增殖税的 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殖 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从事经营活 动的营业额。 5)税率 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 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 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 负担轻重。税率的设计是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以 及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包 括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4.03.22•【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编辑ppt
4
财政的职能
财政的职能是财政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 分配收入职能。财政的收人、支出和管理活动,其目的是集
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直 接体现了国家与企业、居民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包 括公共经济领域及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分配。分配职 能是财政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 配置资源职能。财政能够通过税收、预算支出、国债、转移 支付等手段,将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进行 分配,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并能够根据国 家经济和政治需要,调节积累和消费等比例关系。 保障稳定职能。财政通过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 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项职能层层递进:分配职能是基础,配置职能是延伸,保 障职能是共效。
可编辑ppt
5
财政体系结构图
国家预算
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 国债收入 规费收入
财政支出
购买性支出 (政府采购)
转移性支出 (转移支付)
国资收益
捐赠收入
可编辑ppt
6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概念 它是调整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而取 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财政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通过协调 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 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权,调 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财政法的宗旨,可以分为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两个方面,它 们所体现的都是社会的公共欲望与公共需求。
参考书目
徐孟洲著:《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 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张守文著:《财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 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徐孟洲主编:《税法原理》(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 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可编辑ppt
13
财政法的原则
财政法原则的含义与分类。它是指贯穿于财政 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中的根本 准则。它是财政法的宗旨、任务、职能和调整 手段的综合反映和高度概括,区分为基本原则 和特殊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定原则
调制法定原则
财政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
财政绩效原则
调制绩效原则
可编辑ppt
14
财政的引申特征:(1)强制性。国家财政从私人经济中
取得资财是依其主权和所有者地位,以强制和无偿方式取得。
(2)非营利性。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
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取之
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的根本要义。(3)永续性。财政
与国家或政府并存,具有一种永久连续性。与私人经济部门 不同。
私人物品(private good)是其每一单位只能由一个人消费的物 品或劳务,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物品是一个人对某 一物品或劳务的使用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一个人对它的使用的 的物品或劳务,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存在搭 便车(free rider)的问题。
可编辑ppt
3
财政的特征
财政的基本特征:财政主体是国家、财政目的是满 足社会公共需要、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 出与财政管理三部分。
(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 (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 级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07。
可编辑ppt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财政的含义和内容
财政是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 管理资财的活动。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1)财政主体是国 家。 (2)财政目的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例如,国防、交 通、社会治安与福利等公共需要。(3)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 入、财政支出与财政管理三部分。
财政法体系取决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即由 调整各类财政关系的各部门法所构成。
财政法体系
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收支管理法 财政活动程序法
可编辑ppt
11
财政法体系的部门结构
预算法
财政收入管理法 财政支出管理法
税法 国债法
政府非税收入法
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
可编辑ppt
12
财政法的宗旨
财政法的宗旨,或称财政法的目的,它是指财政法调整所要 达到的目标。
(一)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 重 要法律部门。
(二)财政法同与其相邻近的部门法的关系 1.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3.财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财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5.财政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可编辑ppt
10
财政法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的各部门法所组成 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关系
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权限关系
可编辑ppt
7
财政法的特征
国家主体性
国家始终是财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具居于主导地位。
法域特定性
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
对象独特性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可编辑ppt
8
财政法的职能
财政与财政法密切相关,财政是财政法的前提, 财政法是财政的法律保障。由于财政具有分配收
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人分配 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对保障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财政的产生和存在,同国家的公共职能是直接相关的。
可编辑ppt
2
财政的必要性
公共物品理论:财政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 共需要。
私人物品 私人经济 公共物品 公共经济(政府部门)
入、宏观调控和保障稳定的职能,相应地,财政法也 就具有了保障上述职能实现的职能。
保障分配职能 保障配置(或调控)职能:表现为保障财政收支平衡、
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
保障稳定职能
上述三大职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相辅相 成,互为条件。
可编辑ppt
9
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是否具有自 己的位置,其独立存在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理由和价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