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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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 ) 持建 立研发机 构 。 二 支 鼓励 有条 件的中小企业 建 立企 业 技 术 中心 , 与 大学 、 研机 构 联 合建 立研 或 科 发机构 , 高 自主创新能力 。 备条 件 的企 业可 申报 国 提 具 家 、 市认 定企 业 技术 中心 。 励 国家、 市认定 企业 省 鼓 省
为 贯彻 落 实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实 施科 技规 划 纲要 , 强 自主创 新 能力 的决 定 》、《 增 国务 院关于鼓 励 支 持 和 引导个 体 私 营 等 非公 有制 经 济 发 展 的若 干 意 见》, 全面 提升 中小企 业 的 自主创新 能力 , 分发挥 充 其 在 建设创 新型 国家 中的重 要作用 , 根据 国家 中长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纲 要 ( 0 6 2 2 年 ) 干 配 套政 策 , 20—00 若 制定 本政 策 。
成一 批 以科技 为先导 、 能减 排为重 点、 能 完善 、 节 功 特 色鲜 明、 具有 辐 射带 动作用 的绿 色建 筑 示范 工程 和低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0 6 2 2 年 )> 干 2 0— 00 若
配 套 政 策 》 ( 发 ( 0 6 6 )和 《 政 部 、 国 国 20 ] 号 财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企业 技 术创 新有 关 企 业所 得 税 优 惠
政策的通知》 ( 税 财 (0 6 8 号 )执 行 。 20 ) 8
或公 共 建 筑 。 于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和 施 工 阶 段 的 住宅 处 建 筑 或 公 共 建 筑 , 比照 《 法 》 其 规 划 设 计 进 行 可 办 对
《 法》明确 了绿 色建筑 评价标 识 的含义、 办 适用条 件、 申请原 则、 工作原 则等 。 定了绿 色建 筑等 级 由低 规 至高分 为一星 级、 星级和三 星级 三个星 级; 二 审定 的项 目由建设部发布, 并颁 发证书和标 志 ; 绿色 建筑评 价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10.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准确理解措施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今年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向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新时代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出殷切期望,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00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联合出台政策,开展试点建设,在中小企业中培育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作出了新的部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好“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思路《若干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有关部署,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和知识产权实际需求出发,推出一系列务实可行的新举措,全面强化对企业的政策引导、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湘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

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

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链 需 要 , 力 吸 纳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 继 续 大
开 展 科 技 人 员 服 务 企 业 行 动 。 通 过 科 技 特 派
( ) 挥 科 技 园 区 和 基 地 的集 聚 作 用 , 四 发 促
进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集 群 发 展 。 以 高 新 区 、 业 农 科 技 园 及 大 学 科 技 园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基 地 、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带 动 广 大 中 小 企 业 走 创 新 发 展 道 路 , 为 经 济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是 一 支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的 企 业 群 体 , 是 我
二 、 支 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加 强 产 学 研 合 国 技 术 创 新 的 主 要 载 体 和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推 作 。 用 高 新 技 术 及 先 进 适 用技 术 应 动 力 量 .在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 以
境 有 待 完 善 以 及 自身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等 问 题 。
因 此 ,需 要 进 一 步 集 中 各 力 量 , 汇 聚 创 新
资 源 , 优 化 创 新 环 境 , 激 发 创 新 活 力 ,拓 展


充分 认 识 促 进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发
发 展 空 间 ,培 育 壮 大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群 体 ,
的 成 果转 化 机 构 。推 进各 类 技 术 转 移 机 构 专 业 化 、 会 化 和 网 络 化 发 展 , 励 科 技 中 介 机 构 社 鼓
开 展 面 向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服 务 。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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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 彻落 实《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 于实施 科技 规划纲 要 , 增强 自 主创 新能力 的决定 》《 、国务 院关 于鼓励 支持 和引导个 体 私营 等非公 有制 经 济发 展 的若 干意见 》全 面提 升 中小企 ,
二 、 强 投 融 资 对 技 术 创 新 的 支 持 加
自 主创 新能力 。具备条 件 的企 业可 申报 国家 、 认定企 业 省市 技术 中心 。鼓励 国家 、 省市认 定企业 技术 中心 向中小企业 开
放, 提供技术 支持 服务 。
( 十一 ) 鼓励金 融机构积 极 支持 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 。 商业
业 的 自主创新 能 力 ,充 分 发挥 其在建 设创 新 型 国家 中的重 要作 用 , 根据 国家中长期 科技 发展规划 纲要 ( 0 6—2 2 年 ) 20 00 若 干配套政策 , 定本政 策 。 制

学、 职业 院校 建立定 向 、 订单式人 才培养 机制 , 提高企 业职 工
各 金融 机构 要按 照信 贷 原则 , 有效 益 、 对 有还 贷 能力 的 中小 企 业 自主创 新产 品出 口所需 流动 资金 贷款 积极 提供 信贷 支 持 。对 中小企业 用于研 究与开 发所需 的 、 合 国家相关政 策 符
和信贷 原则 的核心技 术 软件 的进 口及 运用 新技 术所 生产 设
金 支持 。 ( 三) 强和 改善 金 融服 务 。 十 加 引导和鼓 励各类 金融机 构 按 照 中小 企业特 点 , 大金 融产 品的创新力 度 。畅通中小企 加
代 信息技 术提升 管理水 平 , 强技 术创新 能力 。鼓 励信 息技 增 术 供应 商 、服务 商和 中介 服务 机构 为 中小企 业信 息化 提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鲁政办发[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小企业在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创新与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的这一课题,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建立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一、政策环境的优化为了优化政策环境,政府在政策创新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

2005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协调发展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融资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

此外,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还推出了“创新基金”和“创新券”的政策,为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支持。

二、金融支持的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就是资金。

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通过在金融方面加强支持,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工具,包括支持民营企业发债、探索股权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企业债券发行监管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其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三、技术创新的支持技术创新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中小企业要在市场上有所作为,必须不断地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国家积极推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创新”,建立创新型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创新体系,协调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加强合作,推进研发机构与企业深度合作。

政策的出台加强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创新发展。

四、深度融入国际市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于国内市场,需要深度融入国际市场才能获取更多的机遇。

政府也为此出台了一些政策。

例如2014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的发布,为中小企业走出国门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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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200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发改企业[2007]279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

(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快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订。

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

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

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信息技术供应商、服务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援与相关服务。

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七)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职工素质;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和实习指导。

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创新活动。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企业、高校、社会投资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输送渠道,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需求。

(九)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激励员工发明创造。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人才,可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予以奖励。

(十)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中小企业产品应当优先采购。

二、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十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小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

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对资信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重点扶持。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十五)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

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板市场。

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十七)加大创业服务。

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设计、研发、共性技术转移、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促进科研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各地要根据区域中小企业的产业特点,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打破“小而全”,提倡分工协作。

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或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技术平台的政策支持。

(二十)开放科研设施。

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科研仪器设施,为中小企业服务。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共享设施数据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要加强共享科研设施管理,简化中小企业使用手续,降低使用费用。

(二十一)加强技术信息服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健全信息服务网络,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优化技术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间、中小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要逐步建立网上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与网下专业化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系统,提高技术服务的即时有效性。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知识产权部门落实《专利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区域性专利辅导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管理与维护等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援助服务。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

密切跟踪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程的变化,对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提供预警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政策。

(二十三)加强新产品认定和标准化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申请新产品认证,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企业申请行业标准制订的指导和服务,对涉及跨行业的技术标准制订,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二十四)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人才服务系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

对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聘以及科技人才评选、奖励、培养等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统计评价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统计调查制度,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跟踪测评机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学的政策体系。

(二十七)加强工作领导。

要充分发挥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各地要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政府中小企业工作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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