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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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境噪声管理规定(3篇)

广州环境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噪声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噪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噪声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噪声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安装和使用消声器、消声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前言 (1)1.1编制依据 (2)1.2评价原则 (7)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1.4评价范围 (8)1.5评价时段 (10)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6)1.8评价标准 (23)1.9主要技术路线 (26)2规划概述与分析 (27)2.1规划背景 (27)2.2规划概述 (28)2.3规划协调性分析 (49)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0)3.1环境质量现状 (50)3.2环境影响预测 (51)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5)5 规划调整建议 (57)6综合结论 (58)第一章总论1前言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以穗府[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修正)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修正)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正)(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广州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上安全监督、渔监、航政监督部门及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动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质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监察机构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噪声污染是指在人类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中,超过一定限度的噪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详细解析该法律实施细则和内容。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和意义噪声污染是现代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下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此外,噪声还会引发社会问题,如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增加、居民安居乐业受到干扰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目的和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

立法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科技进步、公众参与等。

2. 防治范围和监管机构《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和工程。

监管机构包括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机制。

3. 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活动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

例如,居住区的日间噪声限制为55分贝,夜间为50分贝;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制则根据行业和工艺制定。

4. 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相关部门要在必要的地区建立噪声环境监测站,并定期对噪声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 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对于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

包括勒令停产整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促使公众共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6. 法律责任和赔偿噪声污染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公民和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自《噪声污染防治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1日公布施行)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打开隔声门、窗、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四、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屡教不改的单位,报请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对屡教不改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的产品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

”七、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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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4.03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4.21
【实施日期】1997.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
月21日公布施行)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打开隔声门、窗、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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