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总体情况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二、空间格局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基本格局为“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北部蓟州的山地丘陵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一带”为海岸带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多点”为市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
(一)北部山地丘陵区。
分布于蓟州区北部,包括蓟州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水源涵养-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南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3个自然保护区和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蓟县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以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
(二)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包括七里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大黄堡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上马台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尔王庄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引滦明渠水源涵养和输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蓟运河、潮白新河、青龙湾减河、北运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等7条一级河道构成的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引滦明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
(三)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静海区、滨海新区,包括团泊-北大港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钱圈水库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独流减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2375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ea.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四条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9•【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正在审核的《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联系电话:83606631 电子邮箱:*************.cn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以湿地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与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包括北大港水库、钱圈水库、沙井子水库、独流减河下游、李二湾及南侧用地和沿海滩涂。
第三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保护区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将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保护区管理和建设经费的投入。
市水务、海洋等主管部门设在保护区内市级部门所属机构受市级主管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服从滨海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依照职责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街、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配合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指导和监督,滨海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监督和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对保护区实施具体管理。
环境保护、农业、水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六)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七)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坚守底线、分类管控、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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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
态区域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兴国市长所作的关于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有关情况的报告。
会议同意这个报告,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批准以下区域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一)山地:盘山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