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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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完善人大制度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胜玉在纪念天津市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周年座谈

坚持完善人大制度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胜玉在纪念天津市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周年座谈
常 委 会 始 终 把 党 的 领 导 贯 穿 于 人
时 制定 地 方性 法 规 , 开展 监 督 检
4 天津人大 /o o f 2 I. 7
_ 一

依 法 履 行 各 项 职 责
殳 常 委 会 三 十 周 年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摘 要 立
查 。 不 断 密 切 同 人 大 代 表 和 人 民 利 益 。 建 立 和 坚 持 公 民 旁 听 市 人 大 会 议 和 常 委 会 会 议 、 立 法 公 示
全 局 中 来 谋 划 、 来 推 进 。 历 届 常 委 会 围 绕 我 市 各 个 时 期 发 展 目 标
和 中心 任 务 ,制 定 了地 方 性 法规
2 件 , 法 规 性 决 议 、 决 定 l 0 5 6 5 件 ,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规 l 件 , 就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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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 持 完 善 人 大 制 度
市 人大 常 委会 主 任 刘 胜 玉 在 纪 念 天 津 市人 = = 7
大 依 法 履 职 的整 个 过 程 ,坚 持 讲
政 治 、 顾大 局 、 守纪 律 ,认 真 落
实 市 委对 人 大 工 作 提 出 的各 项 要 求 ,确 保 市 委 确 定 的奋 斗 目标 和
见 。 1 8 年 起 建立 了每 年 一 次 人 制 定 和 修 订 了有 关 开 发 区 、 保 税 93 区 、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滨 海 新 区 促 进 了政 府 工 作 的 改进 。从 1 9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先 行 制 定 了 90 年 起 ,每 届 常委 会 都 建立 市 人 大 有 关 城 镇 职 工 保 险 、继 续 教 育 、 保 护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等 地 方 性 法 规 ,既 从 法 制 上 保 障 和 促 进 了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也 为 国家 立 法起 到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这 个《条例(草案)》已于1999年12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拟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地名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信息,与社会各部门、各方面以及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际交 往,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地名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地名管理,国务院于1986年1月23日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对 于推进我国的地名标准化进程,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市政府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于1987年 10月颁布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对我市地名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规范了我市的地名工 作。本市地名主管部门对全市三万余条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彻底纠正了全市地名重名的问题,改正了不健康 的地名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名,编纂出版了地名的图、录、典、志,把我市的地名标准化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 步,擅自命名的现象也有所遏制。
条例内容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交往的日益频繁,特别是地名管理工作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 规范,且原有地名立法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下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益政办发[2010]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益政办发[2010]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益政办发〔201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办理范围(一)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二)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和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的书面意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讲清政策,说明情况。

(二)坚持办实事、重实效的原则。

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必须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列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

要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

努力办群众急需解决的事,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有长远作用的事,办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事。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根据办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体制和部门业务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各项承办工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年10月21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树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2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三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5年10月20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表决稿)》。

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个别信访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几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在信访活动中有极个别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如煽动、串联、胁迫他人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既影响了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建议草案增加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

为此,草案表决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个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本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规定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和修改,建议早日颁布实施。

为此,草案表决稿将本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由2006年1月1日改为2005年12月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任免权。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相关法律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出 台,需要地方对房地产转让、房地产市场监管、执法主体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调整;二是实践中对有瑕疵的房地产 转让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限制,如在房地产上随意搭建、附建违法建筑的行为等;三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需要进 一步规范和培育,原来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过高。为强化监管,培育市场,有必要适当放宽房地产经 纪机构备案条件。针对目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信息发布不公开、不透明、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虚假合同 等不规范经营问题,亟须建立有关制度,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谢谢观看
审议结果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22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 案)》修改后形成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进行了审议,会议没有提出新的意见。
2014年5月22日晚,法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决定草案再次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 议。会议对决定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
解读
房地产销售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中介
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限制转让
修改目的:为了加大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推动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规范房地产权利人合法行使房 地产权利,按照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正在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作出限制转让的规 定。
修改内容: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违法情形消除 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 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印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4〕1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突出法治理念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坚持原有学法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采取“回头看”、查遗补缺、深化落实等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今年7月,为强化基层政府领导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在省委党校举办首期市、县政府领导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出席开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

11月,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有关部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江苏省政府法制系统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修班,省、市、县三级法制办负责同志集中学习一周时间,切实增强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突出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一是充实执法力量。

省辖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统一精简10%,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压缩20%,用于充实基层一线和重点领域的执法人员力量。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

实行有利于财力合理下倾的财政体制,继续加大对监管执法、市场信用体系、标准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执法队伍为事业性质,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申报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明确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逐步实现正常运转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1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草案)》的说明——2002年7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二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新区条例”)作如下说明。

这个“新区条例”已于2002年6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一、制定“新区条例”的必要性第一,是深入开发建设滨海新区实践的需要。

自1994年3月市委、市政府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滨海新区的战略目标以来,在全市人民的关注和支持下,经过滨海新区建设者8年的努力,滨海新区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5倍,外贸出口增长了10倍。

8年来的实践,特别是新区管委会成立两年来的实践,为“新区条例”的制定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目前,新区开发建设第一个十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已经接近完成,我们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回顾、总结以往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谋划、设计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路径和措施。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关于新区建设的决议、决定,需要用法规来认定;新区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未来发展的目标、思路和原则,需要用法规来明确;从而使滨海新区建设实践有所遵循,有法律保障。

第二,是谋求滨海新区乃至我市更大发展的需要。

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了我市新世纪发展的新战略。

强调建设滨海新区是天津的希望所在,是谋求更大发展的制胜一招。

党代会不仅把新区建设提到了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出滨海新区已经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上大项目,求大发展的阶段。

要拓宽发展思路,创造工作方式,使新区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新区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区,国内还没有可借鉴的类似区域,在条例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我们贯彻市党代会的上述精神,与时俱进、大胆创新,通过制定“新区条例”,明确滨海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确定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各行政区、功能经济区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市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新区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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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
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
项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时间
及建议议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的通知》(津
人办发〔2010〕6号)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出了安排。按照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津政
办发〔2003〕39号)要求,现将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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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法工作
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应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做好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审件应在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 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
文档)。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
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工作报告
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
工作。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并按规范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
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
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
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
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工作机构)
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可直接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研究办理。
附件: 1.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
2.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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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
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2月25日(星期四)
1.审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表决稿);
2.审议《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3.听取和审议市直选办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实施情况报告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5.人事任免事项;
6.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3月26日(星期五)
1.传达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
2.审议《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表决稿);
3.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情况报告审
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农民增收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整
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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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5月26日(星期三)
1.审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
2.审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3.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实施
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法院系统加强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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