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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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津民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城市管理正文津民发〔2019〕2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果,打造因地制宜、综合施治、监管到位、防治结合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精神和工作安排,结合民政部门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一)2012年至2015年经市统一提升改造后移交属地管理的旧楼区;(二)2017年后经市统一提升改造,除商品房、平房和三幢以下散片旧楼区(不能围合实施管理服务)之外的新增旧楼区;纳入市级旧楼区提升改造范围但不享受市级财政长效管理补贴的旧楼区,由属地自行实施长效管理。
二、规范新增市级旧楼区的接管程序对于符合纳入市级长效管理范围的新增旧楼区,按照以下程序移交属地管理。
(一)确定管理模式。
拟移交属地管理的旧楼区应在市民政局验收前确定管理服务模式,并签订旧楼区管理服务协议和制定管理服务方案。
(二)接管考核验收。
提升改造工程竣工后,市民政局按照旧楼区长效管理考核标准对小区总体环境和管理服务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巡查、验收和评分,并将考核分数通报各区民政局。
(三)移交属地管理。
考核验收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水平的旧楼区,由各区旧楼区提升改造指挥部(协调办)与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纳入长效管理范围,填写《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确认单》(附件1)。
对验收未达到良好(80分)水平的旧楼区,须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和平政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和平政办〔2020〕1号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的老旧小区环境质量,打造美丽宜居社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津民发〔2019〕2号)、《关于推动旧楼区开展“捆绑式”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和民〔2014〕2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1+3+4”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和民〔2018〕62号)要求,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社区环境,不断完善制度健全、责任清晰、任务明确、考评严格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打造践行“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示范区和“五个现代化天津”旗舰区,全力建设世界级智慧中央活力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筑牢多点联动、共同治理的工作合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3•【字号】红桥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桥政发〔2023〕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红桥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13日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0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增加人民福祉为目的,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聚焦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求,更加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守住城市安全底线,在全面摸底调查,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将群众最急需改造的项目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坚持精研政策、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同时坚持监管并重,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做一个、精一个、留一个。
二、任务目标及改造内容我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水竹花园1个小区,建筑面积13.19万平米,共计20幢楼,103个楼门,涉及居民1261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7•【字号】河东政办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住房改革与发展,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由区民政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7日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巩固河东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成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我区旧楼区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旧楼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规〔2020〕15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旧楼区管理问题为工作方向,聚焦旧楼区居民关切,不断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旧楼区长效管理能力,坚持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持续推进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高水平发展,营造和谐宜居的旧楼区居民生活环境,助力打造河东创新转型示范区、城市更新实践区、宜居宜业承载区、直沽文化繁荣区。
二、管理机制(一)管理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提升改造并验收合格、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旧楼区,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未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的小区,由街道或产权人(单位)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强住房金融监管金融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进行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至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津政办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做到城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新改造结果让群众满意,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
(二)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不搞千篇一律大拆大建,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
(三)坚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
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强弱项、补短板,不断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包容度和承载力。
(四)坚持守住安全底线,让群众住得安心放心。
聚焦群众改善居住安全条件的迫切需求,将涉及房屋安全的项目优先纳入工作计划,真正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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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
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
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道路、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五)区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管理和监督;区市容园林部门负责绿化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区内违章搭建、乱摆乱卖等行为依法处理;区市政道路、排水部门负责小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的养护、维修;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产权单位(房屋产权人)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管理服务单位在负责小区内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基础上,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和信报箱维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可接受委托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等。
四、接管标准
旧楼区提升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接管验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区实施封闭管理,主出入口在3个以下,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
(二)配建砖混结构的门卫值班室和管理服务用房,并具有照明、取暖、上下水等设施;
(三)小区内道路、场地、设施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四)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车棚基本完好。
符合上述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接管,具体管理服务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善,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接管工作。
五、经费来源
(一)旧楼区长效管理费用由居民有偿购买服务与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括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和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并定期拨付。
(三)楼道内共用照明和楼宇对讲门用电费用由本楼门居民承担;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楼道照明和信报箱等设施维修费用从各区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中支出。
六、扶持政策
(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组织和岗位,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二)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可从该管理区域内房屋租金总额中提取3%,用于日常管理服务。
(三)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四)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交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五)对停放机动车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
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旧楼区实施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益调整和整修与管理的衔接,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
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严格检查考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要协调处理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工作关系,把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作用,探索建立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管理委员会和管理服务单位“五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新机制,加大对旧楼区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三者关系的协调力度,促进长效管理。
指导居民委员会支持、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积极组织居民义务参与社区管理,通过举办“志愿者服务”、“绿化养管认领”等活动,积极倡导“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氛围,共同营造生态文明的宜居环境。
(三)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
要严格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服务,发现有违章搭建、乱摆乱卖、圈占道路和拆改门脸等违法行为的,要主动劝止,并向区综合执法、市容园林、房管等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克服“等、靠、要”的意识,增强服务的主动性。
充分利用社区经营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服务,不断增强自身运营能力,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良性循环。
(四)各产权单位要切实承担房屋产权人的责任,加强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积极参与支持管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经过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居住功能提升改造并符合接管条件的旧楼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2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