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津政发[199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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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7月31日津政发〔1996〕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
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要对198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性文件,以及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进行清理。
(一)清理工作要分类进行: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需要修订的;二是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修订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四是没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依据,由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红桥政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桥政发〔2015〕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2015年3月17日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加快推进美丽红桥建设为目标,强化区政府、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统筹、组织、协调职能,强化各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职能,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构建基层长效管理机制。
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分离、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完善我区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街道行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执法主体依据《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的除外)和检查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津牧医[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津牧医〔2012〕5号)农业部兽医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特此呈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06]100号)和《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27号)精神,紧紧围绕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总目标,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兽医执法能力建设,创新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天津滨海新区改革创新发展之路解析

天津滨海新区改革创新发展之路解析"李桐**(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摘要:作为我国北方第一个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新区,天津滨海新区14年改革创新之路并不平坦,从新区概念提出到成为国家支持的发展区域就用了20年时间,直到2006年“十一五”规划才明确提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从法定程序层面上确立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地位。
14年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可推广的改革创新举措,也有不少经验值得总结&本文从体制机制改革和方式方法创新两个维度,对新区14年发展进行回顾,总结发展经验与教训,为未来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思路&关键词: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滨海新区2020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各种类型的开发开放区域在中国大地渐次展开。
在19个国家级新区中,天津滨海新区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显得格外亮眼,地处环渤海经济带和京津冀城市群交汇点的滨海新区是亚欧大陆桥最近的东部起点,成为支撑其率先发展的区位优势。
早在**本文为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2020年度课题资助成果李桐,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教师,经济学博士(126中国经济特区研究(2020年第1辑总第13辑)1985年4月30日天津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1986—2000年)》中就首次提出了滨海地区概念,但直到1993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在研究滨海新区总体发展规划时,滨海新区作为区域概念才第一次被提出,并同时成立了天津滨海新区领导小组。
2000年成立天津滨海新区工委和管委会,2002年10月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标志着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在法律层面得以确立。
-改革开放40年,滨海新区14年滨海新区从概念提出到成为国家支持的发展区域,整整用了20年时间,直到2006年3月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从法定程序层面上确立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地位。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
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党组发[2000]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0.06.12
【实施日期】200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
(津党组发[2000]7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为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
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二、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处、科级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除涉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竞争的,一般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机构改革期间,确定中层职位人选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入选。
三、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干部,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实行竞争上岗前,须按管理权限进行职数审核。
凡未经审核职数的单位,不得提拔任用干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4日河西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本区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的校外教育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建设,规范审批、登记、备案、管理和办学行为。
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以从严把关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为关键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切身利益,整体提升校外培训行业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促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6.12•【字号】津党组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津党组发[2000]7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为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二、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处、科级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除涉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竞争的,一般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机构改革期间,确定中层职位人选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入选。
三、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干部,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实行竞争上岗前,须按管理权限进行职数审核。
凡未经审核职数的单位,不得提拔任用干部。
四、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实施。
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也可扩大到本系统或有关部门。
进行竞争上岗前,须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拟竞争职位、竞争范围、资格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
天津编外人员清理公告

天津编外人员清理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编外人员管理工作,确保编外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精简化和高效化,现对天津市编外人员清理工作进行公告。
一、背景介绍编外人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以非编制形式招聘、聘用的人员。
编外人员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难度和风险。
为了进一步优化编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天津市决定进行编外人员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天津市编外人员清理工作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的编外人员。
清理的主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编外人员;2.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编外人员;3.已转岗或离岗的编外人员;4.无业务需要、工作职责不明确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编外人员;5.其他不符合编外人员管理要求的人员。
三、清理要求1.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按照统一的清理标准,对编外人员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公正。
2.清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对于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编外人员,要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聘用关系;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编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已转岗或离岗的编外人员,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无业务需要、工作职责不明确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编外人员,要及时调整或解除劳动关系。
3.清理工作要注重人性化管理,要妥善安置受影响的编外人员。
对于符合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积极为其提供转岗、培训、创业等支持,帮助其顺利过渡。
4.清理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
5.清理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要向广大编外人员宣传政策,明确政策目的和意义,消除不必要的担忧和误解。
同时,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解释和说明,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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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天津市政府共设置工作部门45个。
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9个。
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
日前,天津市政府机构改革已全面展开,新调整的工作部门已正式挂牌运行。
这次机构改革主要包括:
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将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科学技术委员会软件产业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责、长芦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长芦盐务管理局。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人事局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建公务员局,为部门管理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将设在人事局的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智力办公室)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组建文化广播影视局,挂文物局牌子。
将文化局的职责、广播电视电影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文化广播影视局。
不再保留文化局、广播电视电影局。
组建水务局,挂引滦工程管理局牌子。
将水利局的职责,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有关河道堤岸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水务局。
不再保留水利局。
组建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管理和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有关河道堤岸管理以外的职责,交通委员会承担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协调和有关政策法规拟定等职责,整合划入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组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将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园林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园林管理局。
组建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交通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建立综合运输体系,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联合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组织协调和港口行政管理等职责,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不再保留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组建口岸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农业局的职责、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水产局的职责、农业机械局的职责整
合划入农村工作委员会。
不再保留农业局、水产局、农业机械局。
将畜牧兽医局调整为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将环境保护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改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将金融服务办公室列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改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海洋局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改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知识产权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卫生局管理。
明确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将粮食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将经济协作办公室更名为合作交流办公室。
将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
不再保留物价局。
卫生局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外事办公室挂港澳工作办公室牌子。
商务委员会不再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