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知识领域内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受到严格保护。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的详细介绍:1.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销售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的行为。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犯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向权利人道歉。
此外,还需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利益、合理费用等。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侵权者获得的利益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4.行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刑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满足一定的侵权行为标准和损害结果。
6.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程序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途径。
7.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建议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权利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注册知识产权,签订保密协议等。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侵权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综述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综述可见,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普遍采取的是挂靠式。
由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复杂性与综合性,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兼顾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事宜下很难有足够的精力投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全国性文件,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与2004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三部。
而全国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已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计不周全、不严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复一些法律条款,在智力成果的归属问题、专利的申请与维持、利益的分配等问题上还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失衡1.知识产权获得管理阶段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调研,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劳动。
专利文献是科研重要的参考资源。
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万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全世界95%的新发明、新技术,而且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要比其他媒体的报道早5-10年。
在研究工作的各环节,充分地利用专利文献有利于熟悉有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启迪开发新思路,节约研究时间、降低研究成本,减小风险。
但我国大多数高校在研究课题立项时,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立项、低水平研究,新技术开发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时,缺乏严格的制度调节,发明人优先发表论文导致智力成果丧失新颖性而无法申请专利。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与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较少考虑到专利问题。
发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劳动,申请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却不如在不一致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的奖励。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还有艺术还有科学作品这些作者的著作权,这些权利是不容许任何进行侵犯的,一般我国的知识产权是有专利权还有著作的权利,同时还有商标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
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而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从法律依据与原则、防范侵权行为、促进创新保护平衡和具体应用等角度探讨了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归责原则不仅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更有助于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社会创新和发展。
在实践中,归责原则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归责原则的应用将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为知识产权创造更加良好的保护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归责原则、法律依据、原则、侵权行为、创新、平衡、具体应用、理论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践、重要性、作用、防范、建立、健全、意义。
1. 引言1.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
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研发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出现抄袭、盗用等行为,导致市场竞争失衡,损害正当竞争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还对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好的商品和服务,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的必要措施。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1.2 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归责原则是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原则,即责任追究的对象应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归责原则可以起到制约和警示的作用,对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和促进创新发挥着关键作用。
归责原则可以有效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通过明确责任的界定,侵权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和经济损失,从而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 刘永. 2 论我 国知 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宿州学院学 报, J.
2 5,8. 00
[】 崔玲蛾 . 知识 产权的侵 权损 害赔 偿 制度 【] 法制研 究, 0 , . 3 论 J. 2 48 0 [J 闰曙光 , 4 王安峰 . 浅论侵 害知 识产权 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东 南 J.
根 据我 国 民法 以及 知识 产权 理 论 , 识产 权侵 权 损害 赔偿 通 常包 括 以 知 下 三方 面 的含 义 : 首先 , 是指 一 种权 利 人 和加 害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它
即公 民、 人 和其 他 民事 主体 依法 享 有 的著 作权 、 法 专利 权 、 标权 等 知识 产 商
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企 业法;
2 6 3
中 子商务 . 00. 1 国电 I 1 1 2
要 意 义。
【 关键 词 】侵权 损 害赔 偿 归 责原 则 赔 偿 范 围
中 图 分 类 号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1 ) 一 3 - l 3 0 9 4 6 ( 0 1 2 6 0l 0 l 随着 时代 的进 步和社 会 的发 展 , 识在 现代 社会所 占比重越 来越 大 , 知 与 人们 的 日常 生活也 越来越 联系 紧密 , 信息 社会 要求法 律对于 知识 产权给 予更
还 是过 失 , 不论 行为 人 是否 受 刑事 、 也 行政 制裁 , 应 当就 财产 损失 的多少 均
确定 民事赔偿 的范 围 。 罚性 原则 是指基 于行为 人故 意实施 的恶 意行 为或者 惩 重大 过 失行 为 , 以处罚 行为 人 、 求抑 制 效果 、 追 对受 害 人和 社 会提 供法 律 救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法 发 明 的 主要 组 成 部 分 ) , 且 明 知 所 出 售 的 物 品 是 为 的 而
侵 犯 专 利 权 而专 门制 造 或 专 门 改 造 的 , 明 知 上 述 物 品 不 也
属 于 基 本 不 构 成 专 利 侵权 用 途 的 生 活 必 须 品或 商 品 的 , 应 当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任 。 以 专 利 问 接 侵 权 理 论 为 基 础 , 国 美 版 权 法 也 确 立 了 间接 侵 权 规 则 , 国 版 权 判 例 , 谓 “ 接 美 所 间 侵权” 指行为人 本身 并没 有从 事 直接 侵犯版 权 的行 为, 是
2 1 年第 3 00 期
河北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Un v ri Ph lsp ya d S ca ce c ) o r a He e ie st o y( ioo h n o ilS i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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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5卷 ( 第 1 3期 ) 总 5
责 任 。二 是 “ 代 责 任 ” vcr u a it) 即 当 某 人 具 有 替 ( i i slbly , ao i i
监 督 他 人 行 为 的能 力 和权 利 , 没 有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他 人 却 的 侵 权 行 为 , 从 中 获 得 了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时 , 应 为 他 人 并 也
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侵 权 。但 是 Wo duf 官 没 有 采 信被 告 的抗 辩 理 由 , 定 o rf法 认
被 告 已经 制 造 和 销 售 了专 利 发 明 所 有 重 要 部 分 , 认 为 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并 种行为是“ 种 引诱他 人 非法 使用 原告 发 明的行 为” 一 。法 官认为 , 如果 有 这 样 的 情 形 : 告 与 第 三 方 合 谋 制 造 和 销 被 售改进 的煤 油灯 , 告制 造灯 头 , 三方 制造 灯罩 , 么, 被 第 那
关于从归责原则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水 平 , 而很 有研 究 价 值 。 因
分 析
基 本 归 责 原 则 的地 位 是 不 容 动摇 的 。一 种 侵 权 责任 要脱 离过 错
笔 者 认 为 . 错 责任 原 则 是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过 31 过错责任原则能够 最好地 实现知识 产权 法的立法 日 .
责 任 , 是 出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要 求 。严 格 说 来 , 人 类 所 在 社 基 本 归 责 原则 , 要 以下 i 方 面 原 因 : 这 在 主 而 导 致 的 损 害 也 就 在 所 难 免 。 为 此 , 律 要 求 侵 权 行 为 人 承 担 的 。过错 责 任 原则 的 含 义 是 以 行 为 人 主 观 上的 过 错 作 为 构 成 责 法 责 任 的 前 提 不 仅 仅 是 损 害 , 且 应 包 含 其 他 理 由 , 就 是 可 归 任 的 必 要 条 件 , 过 错 即有 责任 , 过 错 即无 责 任 。过 错 责 任 原 而 这 有 无 责 性 。过 错 即 为 可 归 责 性 。 由 于 具 有 过 错 , 使 追 究 侵 权 行 为 则 的 基 本 精 神 , 是 要 求 对 有 关 行 为进 行 社 会 性 的 价 值 判 断 , 就 就 即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在各类 知识 产权案 件 中 , 侵犯 知识 产权 案件 占相 当 比重 , 归责原则 是 司法人 员处 理侵权 而 纠纷所 应遵 循 的基本准 则①, 因此 , 知识 产 权 侵权 的归 责 原则 对 正 确 解决 纠 纷 、 法 合 理 保 护 合
当事人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 该问题也因此受到了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 引 起 了热烈的讨论② 。但从理论界 , 特别是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论述来看 , 由于未将归责原则 置于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宏观把握和准确理解 , 因而出现 了各种各样 的观 点 , 中有些观点甚至不能 自圆其说 , 其 这种现象势必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正确审理。 因此 , 笔者 不揣浅 陋 , 对 知识 产 权 司 法实 务 中这 一 重 大且 急 待 澄 清 的法 律 问题 提 出一 些 看 试
作者简介 : 玮 (9 7 , 江苏 睢宁人 , 魏 16 一) 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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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 年第 4 06 期
多提到, R P 协议的规定及国外立法学说与司法判例也大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T IS 事实上, 就是这些有着鲜明立场与观点的论述者们有时也不是非此即彼。他们常常用“ 主 要归责原则” 或是“ 基本归责原则” 等词语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两种或多种原则的同时适用。 当我们不能用一个 自 自终的逻辑清楚地表达我们意欲表达的思想, 始 当正确与错误 的东西缠 绕在一起, 我们就很难立刻判断出到底哪些正确 、 哪些错误 , 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 题的讨论就是如此 , 这也是为什么参与讨论这一问题的人越多而问题越模糊的缘故。 笔者以为 , 在讨论问题之前 , 我们有必要明确 以下一些概念及前提性问题 : 1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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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侵权责任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它承担着从否定的角度为民众行为划定范围、制定规则的功能,“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于枷锁之中”[1],限制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中权利的一种,其受侵害的普遍凸显着受保护的急迫,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各项具体的活动中,更深远的源自于立法的诸项规则甚至每个概念的运用中。
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中,甚有争议的便是归责原则的问题。
究竟采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讨论由来已久,甚至有对知识产权侵权之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分别讨论,认为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后者适用过错责任,针对这些争议,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
在当事人一方权利受侵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救济,从《民法通则》第13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侵权的救济方式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防卫性的请求权,也包括对损害进行赔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者的内容不同,目的不同,于是构成要件也相应不同,这些区别在物权法上体现为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则体现为对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利益等内容的请求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专有的名词,所以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请求权[2]。
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这样的区分在知识产权领域似乎尚未系统化,相比而言,在物权领域的区分由来已久,并形成更为一致的观点,我们可以透过物权领域来看出这两种请求权的不同。
(一)两种请求权的差异。
在物权领域,物权请求权是以排除非法状态以恢复受害人权利行使为目的,这一目的下,当事人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是行使的条件;与此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在于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在于损害的转移,由受害人转向侵害人的原因在于侵害人行为的可归责性,于是,受有损害及侵害人有过错为这一请求权行使的条件,而仅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不需要侵害人有过错,即侵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一原则支撑它的理念在于危险的分担。
总之,“物上请求权或准物上请求权体现的是权利(这里是广义的权利,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保全规则,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的是责任规则。
”[3](二)归责原则所指向的请求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会赋予两种不同基础上的救济方式,这两种是并存的,只是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责任,特别是在论述归责原则时所指的责任,仅仅是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保全规则下的请求权。
“‘侵权责任’概念的本来含义表明,该制度并不是对私权进行救济的完整制度,它只是私权保护中的一种方式———进取性保护,而没有涵盖私权防卫性保护的内容。
”[4]也就是说,我们讨论归责原则只是在讨论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才涉及,其他情况下原本就不存在所谓归责原则的讨论。
这一点我们在阅读关于归责原则的有关法律和论著中都可以发现。
1.立法上的依据。
在民法条文中,表述多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时,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
”[5]第1383条亦有在过失责任下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并在后面的条款中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等,都仅描述了所有人负的是损害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6]另外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7]、《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一款都做了类似的规定,表明行为人在过错时负的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们一直以来讨论的过错原则和非过错原则是针对损害赔偿的,学者们讨论归责原则时引用的法律条款也都是指过错或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认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原则,可以从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找到依据。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此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作如此规定。
所以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均是就损害赔偿请求而言的,这一点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
”[9]2.理论上的指向。
在说明归责原则这一问题时也是直接指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其他侵权的责任方式并不涉及,例如王泽鉴先生在说到过失责任时指出“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提出的是过失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10]谈到归责原则时即损害指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上直接有以《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为题的文章,更显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讲到归责原则并不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而仅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中通常所认为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实际上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11]对这一点的明确是问题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法上两个层面的争执。
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侵权责任首先讨论的便是有关归责原则的问题,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和前提,这一理论问题变得重要起来,于是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的观点,并形成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争议十分激烈的讨论,似乎各自成理,难分伯仲。
阅读一些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一部分是认可损害赔偿需要过错的要件,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采用何者却有争论,这一部分学者的争议问题在于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不一;另一部分则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是否需要过错作为主观要件进行争论,也就是说,这一部分学者明确了归责原则的含义,但是对采纳过错与否形成争议。
笔者将从这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确定。
在这一争论下主要不是集中于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的认定上,甚至可以说很多学者在这一要件上认识是一致的,他们认同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发生时,如同上文所述,法律赋予了两种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利益等保全性的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前者不需考虑侵害人主观过错,而后者则要求只有在侵害人过错的情况下才规定要付出赔偿。
但争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出现了混淆:认为侵权行为认定上不需要过错要件,并举某些防卫性的侵权救济方式不需要过错为例,来说明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是概念上的不清晰。
如同前文所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我们同意后者,即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上才有所谓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讨论,对于前者与这一问题的讨论根本无关,也就是说,我们以过错原则为依据,去否定某个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时,并不是否定它是侵权行为,并不认为它不需要停止侵害。
明确了这一问题后,可以发现在这一层面上学者的一些争论实质上并不矛盾,主张过错原则的学者认为不能放弃主观上这一要件的考虑,以免扩大侵权责任的适用,动辄涉及侵权将有碍人们行为的自由,而侵权赔偿责任确定的确是以过错为要求的,主张无过错原则的学者认为只要有侵害事实就应当制止,以保护易受侵害的知识产权,而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实是以损害事实发生为依据的,对使用的概念理解尚不相同时,从立法目的上进行争论,会变得各自成理且毫无头绪,而在概念的使用取得一致的含义后,接下来的争论才可以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不显得混乱。
(二)损害赔偿要件的确定。
在这一争论下,不是对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进行争论,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需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产生了不同看法,从上一点可知,侵权归责原则意指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所以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的争论也就是对侵权责任要件的争论,这里才涉及到侵权归责原则的实质性争议。
侵权归责原则的分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分辖不同领域,在这两个领域里支撑两种原则的理念完全不同,采用过错原则为损害赔偿的要求系以行为人之可归责性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侵权法上可谓是一般性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念在于损失的分担,这主要在于一些特殊领域,王泽鉴先生将这些领域归为三类:“①由特定危险事物享受利益,就此危险所生损害赔偿责任。
②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损害赔偿责任。
③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因自己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12]特别是针对第一项,从危险的来源、危险的控制者、获得利益者的角度,系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在这些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原则,所以这一原则被视为特殊侵权行为下的适用原则,如《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对于损害赔偿要件的讨论,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在这一讨论的领域,支撑起损害赔偿的理念采用哪一种相对而言更为普遍合理,是行为人过错抑或损失的分担,而在知识产权这一领域里,我们发现它作为权利的一种而不是某个特别的行业,我们讨论高空高危行业归责原则、讨论医疗纠纷领域归责原则,但我们不去讨论物权归责原则、人身权归责原则,是因为损失分担的理念源自于这些行业具有危险性等特点,却不在于它保障的客体、保障的权利有所不同,知识产权与物权、人身权一样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既有保护他人法律的存在,行为人自有注意之义务。
由此可知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非属无过失责任,从而依该当保护他人之法律的内容,无过失亦得违反时,仅于行为人有过失时,始生损害赔偿责任。
”[13]因此,笔者认为,此处自当采用过错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
虽然在特殊的行业、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过错推定或是无过错原则,但是这只能是作为过错原则这一一般原则下的,补充性的例外规定,只能是基于某些特殊行业上的特点,而不能混淆到侵权防卫性请求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区分清楚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
三、知识产权侵权分类讨论。
除了上述争论之外,也有学者从知识产权领域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类别,提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实质上与上述争论的内容也相差无几。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知识产权法明确禁止的、侵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
对应的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参与到他人侵权的某个环节,在美国,将间接侵权行为又分为辅助侵权行为和替代侵权行为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