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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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2017年全省火化遗体9.47万具,火化率19.6%
全省2015-2018年殡葬项目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全省2015-2018年殡葬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殡 葬服务;发展城、乡 公益性公墓
示范点建设;公益 性公墓节地生态安 葬率100%
无锡市鹅湖镇骨灰堂
第九条(建筑及设施设 备) 骨灰安放设施由
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 场地等构成。房屋建筑 包括骨灰存放用房、业 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 属用房等(各类用房构 成参照《城市公益性公 墓建设标准》;建筑设 备包括供电、给排水、 通风、安保、通讯、空 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 场地包括祭祀场地、集 散广场、绿地、道路及 停车场等。
攸县骨灰楼
冷水江市公益性骨灰楼
第六条(审批)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分 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规 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第十条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定价)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收费,由价格 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常德津市
乡镇集中 治丧场所
(三)《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当 地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 性公墓属社会公益事业,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 为经营性公墓。
开展农村散埋乱葬、墓地水泥硬化专项治理,推动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2018年新 建160个,2019年新建200个,2020年新建260个。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一批以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林业局、宗教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区有关文件民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基础殡葬公益化,乱埋乱葬现象持续降低,全镇实现遗体火葬率达到87.5%以上,树葬、花坛葬年节地生态安葬逐年提高,文明丧葬新风基本形成,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殡仪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切实得到殡改实惠。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加大力度,加强公墓建设。

镇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完善审批手续,抓紧推进实施,以解决殡葬设施服务的基本需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打击未批先建、违规扩建、非法经营、建超规格豪华墓等行为。

(二)以民为本,落实惠民殡葬。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短期存放和骨灰存放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应实行公益化。

根据我区目前财政情况,先落实好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工作,惠民殡葬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

(三)源头管控,整治殡葬市场。

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殡葬用品市场及在可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公墓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墓穴场所。

(四)以人为本,改进殡葬服务。

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服务需求。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3•【文号】国发[1982]35号•【施行日期】1982.0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1982年2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现在,全国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同时改革了土葬,改革了旧的丧葬习俗,这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不少人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出现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

附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2年1月)国务院:我部于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形势下,召开这样的会议是适时的,也是很必要的。

通过这次会议,提高了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增加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现将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加强这一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积极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在推行火葬方面。

民政部关于殡 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5则)

民政部关于殡 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5则)

民政部关于殡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5则)(篇一)殡葬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殡葬改革对于保障基本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为有效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__〕14号)和山西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晋民发〔20__〕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便捷、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移风易俗,注重生态。

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

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设施先行,服务引领。

要把加强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突破口,科学谋划,全力推进。

要把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作为促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完善殡葬服务功能,加强殡葬行风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人性化的服务,逐步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殡葬事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13年,民政部开始实施殡葬改革,从推广绿色殡葬、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服务等方面加强殡葬的监管,对人们的生死观和丧葬文化产生了积极的调整和引导作用。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的殡葬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因此,民政部提出了2023年殡葬改革和促进文明祭扫的相关方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深化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民政部在2013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民政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推行“家庭自理”模式殡葬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广"家庭自理"模式,鼓励家庭自己处理善后事宜。

在过去的十年中,这种模式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还需要不断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理解和接受这种模式,减轻殡葬公共设施的负担,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 加强监管力度殡葬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需要尤其严格的监管。

民政部将继续督促各地把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家庭、村民等各方参与的制度机制落实到位,促进体系和机制更加成熟。

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推行分类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推广绿色殡葬绿色殡葬是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推广这种环保、经济、文明、健康的殡葬方式,民政部将加强宣传和发展这种方式,并全面推行绿色殡葬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先进经验的摸索和借鉴。

二、促进文明祭扫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文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传统的祭扫方式逐渐不再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因此,民政部将在改革殡葬的同时,积极推进文明祭扫,让人们感受到一种崭新的祭扫文化。

1. 划定祭扫场所在以往的祭扫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群集中在一个区域内致使卫生和交通状况十分恶劣的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5•【字号】黔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

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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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

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

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

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四)主要任务。

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

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

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

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

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

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

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5.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

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6.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

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一)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

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

在火葬区坚持实行火化,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强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

在土葬区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避免乱埋乱葬。

新实行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

(二)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

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

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

火葬场主要承担遗体火化服务,殡仪馆主要提供悼念、告别等服务。

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

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

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问责制。

(三)加强公墓管理。

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

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

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

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要规范墓穴续租,研究公墓使用年限,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

城乡骨灰堂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或成本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

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

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

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五)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

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

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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