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09〕1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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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豫环文〔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0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港区建设环保局:今年以来,我省对工业准入优先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施了备案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各市依法设立的专业园区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在区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肉禽类加工、水产品加工、粪便处置、部分餐饮场所以及核与辐射项目除外)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见附件1)。

二、备案采用环保审批窗口现场备案形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到环保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备案凭证。

对于资料齐全(具体见附件2)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现场一次性告知。

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备案平台,条件成熟后,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备案。

三、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认真填写《河南省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备案申请表(试行)》(见附件3)。

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工业类项目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机动车维修及清洗等社会服务业项目不得位于居民住宅小区(包括纯居民住宅楼、商住混合建筑中未设计餐饮专用烟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楼房、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临界的楼层等);符合本地区的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需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达到相应的国家或河南省相应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污染防治等要求可参考《河南省环境影响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列表及相关要求(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豫环文〔2009〕9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随着我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的初步确认,全省将全面启动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

为从源头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区的合理布局,推动入区项目尽快建设,现就做好我省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凡属《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均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已纳入我省首批产业集聚区名单的175个产业集聚区,在组织编制覆盖全面积发展详规的同时,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已经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已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审查的,若其位置、规模与省统一规划的不一致,应按照省统一规划的位置、规模补充完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首批175个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

对未纳入首批省产业集聚区名单、由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产业集聚区,也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此类集聚区在主导产业定位方面,应避免与已纳入首批省产业集聚区名单的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相同。

对以化工、印染、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为主导产业的集聚区,各省辖市应在本行政区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避免造成区域结构性污染。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一)编制单位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内及省外在我省备案,具有环境保护部推荐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资质的单位;2、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的具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的环评单位;3、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的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豫环文〔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结合《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豫政〔2014〕94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94号)、《河南省2014年度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60号)和《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环文〔2014〕280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严格预算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必须从在线管理平台申请、核定和备案,并从当地许可预支增量中支出。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应有偿取得排污权。

二、规范项目审核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三、实行倍量替代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从全省同行业内替代。

其中,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从集团内替代。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指标必须大于建设项目所需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以及细颗粒物(PM2.5)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2倍替代(燃煤发电机组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
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2009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第二批省重点项目共41个,总投资323.6亿元,2009年计划完成投资46亿元,其中计划竣工项目2个、续建项目10个、新开工项目25个、前期项目4个。

请认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政〔20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的规定,强力推进实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9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豫政办[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10〕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省政府与18个市政府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同时,省政府将各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内容纳入了2009年省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一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各项环保目标完成较好,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如下:一、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一)环境质量目标。

环境质量目标主要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和环境空气质量三项。

1.2009年,全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达标率分别为94.9%和92.6%,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均浓度分别比2008年降低24.9%和36.9%。

洛阳、济源、信阳、驻马店等4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为100%,平顶山、安阳、商丘、南阳、周口、新乡、焦作、鹤壁、开封、漯河、许昌、三门峡等12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在90%以上,濮阳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在80%以上,郑州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在70%以上。

信阳、驻马店2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为100%,焦作、济源、安阳、许昌、商丘、鹤壁、新乡、洛阳、南阳、平顶山、三门峡、濮阳等12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在90%以上,开封、漯河、郑州等3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在80%以上,周口市出境断面氨氮浓度达标率在70%以上。

2.2009年,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99.5%,平顶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91.5%,其他17个城市均为100%。

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doc

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doc

未批先建项目整改方案篇一:环评报告书-新疆奇台县龙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索尔巴修改说明修改意见(一)细化矿山开采现状调查,补充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及矿区分布图(应提供地形图)。

细化工程建设永久占地、临时占地调查,列表给出各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类型等。

补充评价范围内污染源现状调查。

1、P40- P46,3.1 项目现状概况,通过现场踏勘,本项目XX年6月编制《奇台县龙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奇台索尔巴斯陶腐植酸矿开采设计方案》,XX年4月开始建设,XX年4月进行生产,已生产4年,属未批先建项目。

项目目前已建设完成了采矿场、排土场、工业场地、生活办公区以及简易矿区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

XX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3.1-1.3.1.1采矿场、排土场建设内容截止XX年底标高700米以上探明资源总储量1180万吨,已经开采92.88万吨,剩余1087.12万吨,规划开采区占地面积2.2km2,已开采0.35km2;废土石剥离量共18.172 Mm3,已剥离约3.5 Mm3,分布东西两个排土场,第4年开始内排。

2、P48补充矿区分布图。

3、P53本项目规划开采区占地面积 2.2km2,已开采0.35km2,附属设施(包括排土场、生活办公区、矿区道路等)占地0.0543km2。

根据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有效期XX年5月—2018年5月,服务期满本矿区要做闭矿修复,所有占地均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荒漠,低于5%覆盖度草地。

本矿在开采过程中对地面实际造成破坏的工程占地基本情况详见表3.7-1。

4、P77,见污染源汇总。

修改意见(二)按照补办环评完善工程分析内容。

细化工艺流程、排污节点及污染源分析;按照污染物产生节点逐一分析各产污工序是否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是否可行,对已建成但不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

1、P53,完善了工程分析内容。

2、P45,3.7.3主要环境问题及治理措施由于本项目大部分环保设施和措施没有到位,因此,产生了以下污染和影响环境问题:①本项目采暖期150天,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原选用1台DZH4—1.25—AⅡ型蒸汽锅炉,供各建筑物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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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09〕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
件的通知
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效率,规范报告书附件内容,现就报告书附件内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书》必附的附件
(一)环评委托书;
(二)对列入备案项目名录的项目,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省辖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环评文件执行标准的意见;
— 1 —
(四)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政府环保搬迁文件、城市规划、土地、水保、南水北调、安全、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等);
(五)环保搬迁计划及方案、企业承诺书等;
(六)公众参与会议纪要及签名、有代表性的公众参与调查表(3份以内)等;
(七)建设单位对项目公众参与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文件;
(八)建设单位对现有工程存在环保问题出具的整改方案与承诺;
(九)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十)《报告书》修改说明或清单;
(十一)环评审批登记表、清洁生产登记表;
(十二)开展环境监测的,附监测单位资质文件;
(十三)需要确定固废性质、种类的,附固废成分分析报告。

二、《报告书》另需单独提供的附件
(一)环境监测报告;
(二)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确定下达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处罚文件、缴费发票、当地环保部门监管意见、企业守法承诺等原件(除缴费发票);
(三)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政府环保搬迁文件、— 2 —
城市规划、土地、水保、南水北调、安全、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等)原件;
(四)环保搬迁计划及方案、企业承诺书等原件;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总量核定文件原件;
(六)省辖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原件。

三、《报告书》不必提供的附件
(一)固废、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协议;
(二)工程供水、供电、供汽协议;
(三)原辅材料供应协议及成分分析报告;
(四)副产品销售协议;
(五)企业与搬迁户的搬迁协议;
(六)公众参与公示简本;
(七)当地政府对项目建设支持文件、会议文件、协调文件等。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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