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一节急救流程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⒊紧急救治:急救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
⒋伤员运送: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二节急救操作规范⒈现场急救:按照急救操作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⒉伤员运送:根据伤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方法。
第五章急救效果监测与质量控制第一节急救效果评价指标⒈救治时间:急救从接到呼叫到救治完成的时间。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是针对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之前,正确地采取和实施急救措施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管理工作。
以下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一、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急救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受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应严格管理急救物资和设备,确保急救设备、用品、药品的配备和保养。
3.定期进行急救技能和知识的培训,增强急救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1.制定标准化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每次急救的操作标准化、规范化。
2.明确急救车辆的出车要求和流程,统一配备急救箱、胸外压设备等必备急救设备。
三、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1.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记录,详细记录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处理措施等信息。
2.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建立急救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急救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四、急救救助协调管理1.与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医院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加强与急救志愿者、专业医疗救援组织合作,协调资源,提升急救救助能力。
以上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标准的急救操作规程、加强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好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加强急救救助协调管理等方面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更好的推进院前急救管理,我们需要加强和实践以下内容:(一)建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中心是协调急救资源、指挥急救工作、接听百姓求助信息与容灾信息等端口。
建立急救指挥中心可以更加快速、高效地响应急救需求,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建立紧急队伍,缩短救援响应时间。
(二)提高医护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急救是医务工作者最重要的职业之一,医务工作者的技能操作和素质对于提高急救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始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抢救水平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法、急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以及其他有条件和能力的单位、个人参与急救工作的情况。
(三)院前医疗急救应以社会公益为宗旨,尽可能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应当遵循科学救治原则,注意安全、防止病情恶化、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二、技术要求(一)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能够熟练运用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并能进行合理用药和严格的医学观察。
(二)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检修、维护、保养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制度执行。
(三)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持通畅的通信、导航、监控等系统,确保运行安全和稳定性。
(四)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有完善的急救流程、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能够针对不同的急救情况进行有效的应对。
三、急救流程(一)接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机制,听取报警人报案的信息,确认急救需要,并派遣医疗救护人员前往现场。
(二)现场急救和转运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应当进行简要的初步诊断和处理,确定疑似诊断,并进行转运。
急救车辆应当保证到达现场的时间和路线最短,尽可能减少转运过程中的病情恶化和安全风险。
(三)院内救治急救车辆到达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移交患者,并与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按照规定的急救流程进行救治。
医院应当建立合理的急诊医疗系统和科学的医疗质量监控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有效性和效率。
四、管理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院前急救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并进行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二)医护人员应当关注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严格执行专业操作规程和道德要求,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患者为中心,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急救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急救设施设备,提高急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能力,确保急救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六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急救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确保急救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急救人员和设备,保证急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等相关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效率。
第三章急救服务第九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主要包括: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现场救治、转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提供急救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急救人员接到急救电话后,应当迅速出诊,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一条急救人员在现场救治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
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急救过程,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救治措施、转送情况等,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机制,对急救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急救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院前急救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形式,具体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一、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条例》界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急危重伤病员的概念,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范围,尽可能避免乱拨“120”电话,滥用急救资源,提高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
院内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活动,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第3条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二、每四万人配备至少一辆“120”急救车辆《条例》规定,“120”急救车辆,按人口数量配置,统一车辆标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等。
“120”急救车辆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不得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配备其它服务车辆,满足转诊、出院等特殊服务。
急救车辆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淄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
应当及时更新。
三、接听后一分钟发出指令四分钟派出车辆对于“120”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
《条例》对指挥调度人员接听电话、派出车辆、到达现场等服务环节的时间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23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设备、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时间至关重要的原则,执行科学、规范、高效的急救流程,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第二章急救设备的管理第四条急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急救设备的配备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并有相应的储备设备。
第六条急救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方便急救人员和群众使用。
第三章急救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认可的急救证书。
第八条急救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勇于担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权益。
第四章急救车辆的管理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具备相关职业驾驶证,并接受专业的急救培训。
第五章急救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和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急诊医生和护士,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急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急救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本文档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本文档附件三:急救车辆配置要求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1-脉氧仪2-自动体外除颤器3-输液泵4-人工呼吸器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急救人员须持有国家急救证书,通过国家认可的急救培训和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提高急救服务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包括急救指挥、急救站点设置、急救人员培训、急救车辆管理、急救设备配置、急救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快速、有序、高效、专业的原则,确保急救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体系,明确指挥职责,确保急救指令的迅速传达和执行。
第三章急救站点和人员第七条急救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规划,确保覆盖面广、响应时间短。
第八条急救站点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悉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急救任务。
第四章急救车辆和设备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急救设备完好。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通讯设备,实现实时定位和信息传输,提高急救响应速度。
第五章急救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急救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
第十三条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医疗机构、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急救服务规范第十四条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明确急救服务流程、操作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遵守服务规范,确保急救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服务质量,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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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镇(街)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未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医院专科设置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师、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部门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确定急救网络医院;
(二)制定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范
文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2月17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志愿者,应当接受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的相关专业培训,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遵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挥基础平台。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建立指导公众自救、互救的信息化平台。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四)对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量化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
(五)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对急救网络医院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设置的急救站(点)不足的,可以根据急救站(点)设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购买服务的内容、规模、资质要求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依法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本市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的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