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院前急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本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伦理准则,并依照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四条医院院前急救负责人应当订立院前急救工作总体方针和具体实施方法,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急救联动机制。
第二章急救资源及配置第六条医院应配备急救设施和装备,包含但不限于急救车辆、急救设备、急救药品等,以确保急救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院前急救网络,掩盖急救服务的范围,并明确服务区域和急救点分布。
第八条医院应依据患者需求和急救资源实际情况进行急救设备及药品的配置和更新,确保其规模和品质实现需求。
第九条医院院前急救设备和药品应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院前急救队伍建设第十条医院应建立院前急救队伍,队伍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队伍应包含专业医务人员、护士和司机等,人数应依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队伍应订立队员职责、工作制度和值班布置,确保急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队伍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团队协作本领。
第四章急救指挥与调度第十四条医院应设立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协调,确保急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急救救治的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急救指挥中心应依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指挥和调度,确保急救资源的优先级使用。
第十六条急救指挥中心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高急救工作的响应速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急救指挥中心应定期进行急救工作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医院对患者实施院前急救时,应依照现场急救原则进行操作,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一节急救流程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⒊紧急救治:急救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
⒋伤员运送: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二节急救操作规范⒈现场急救:按照急救操作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⒉伤员运送:根据伤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方法。
第五章急救效果监测与质量控制第一节急救效果评价指标⒈救治时间:急救从接到呼叫到救治完成的时间。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引言在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时,院前急救的迅速响应和有效执行对于救治患者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院前急救的高效、科学和安全,请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规范急救程序和措施,提高急救效率。
一、定义和目的1. 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指在患者到达医疗机构之前提供的紧急救治措施。
2. 目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判断病情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机构和人员1. 管理机构:成立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或委托有经验和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 人员配备:医疗急救团队应包括急救医生、护士和急救技术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定期培训以保持专业素质。
三、院前医疗急救流程1. 急救呼叫:建立院前急救呼叫中心,接收和处理急救呼叫。
接线员应对呼叫信息进行准确的记录和评估,并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进行优先级排序。
2. 到达现场:急救团队应快速响应,到达事故或疾病现场。
他们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病情状况,评估和处理患者的急救需求,包括病情稳定、急救措施和运送决策等。
3. 采取急救措施:急救团队应根据急救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包括但不限于清除呼吸道、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和固定骨折等。
4. 运送至医疗机构:在患者病情稳定后,应迅速将患者运送至最近的医疗机构,并提供相关的急救报告和医疗记录,以便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四、院前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管理1. 设备配备:确保院前急救车辆和急救点配备齐全的急救设备,如急救箱、呼吸机、监护仪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2. 药品管理:合理配置急救药品和药箱,要求急救人员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规范进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新药品的有效期和库存。
五、院前医疗急救质量管理1. 质量评估:建立院前医疗急救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各项急救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 培训和培训:对院前急救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急救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医疗技术的更新和发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是针对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之前,正确地采取和实施急救措施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管理工作。
以下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一、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急救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受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应严格管理急救物资和设备,确保急救设备、用品、药品的配备和保养。
3.定期进行急救技能和知识的培训,增强急救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1.制定标准化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每次急救的操作标准化、规范化。
2.明确急救车辆的出车要求和流程,统一配备急救箱、胸外压设备等必备急救设备。
三、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1.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记录,详细记录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处理措施等信息。
2.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建立急救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急救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四、急救救助协调管理1.与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医院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加强与急救志愿者、专业医疗救援组织合作,协调资源,提升急救救助能力。
以上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标准的急救操作规程、加强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好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加强急救救助协调管理等方面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更好的推进院前急救管理,我们需要加强和实践以下内容:(一)建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中心是协调急救资源、指挥急救工作、接听百姓求助信息与容灾信息等端口。
建立急救指挥中心可以更加快速、高效地响应急救需求,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建立紧急队伍,缩短救援响应时间。
(二)提高医护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急救是医务工作者最重要的职业之一,医务工作者的技能操作和素质对于提高急救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始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通过医疗机构之外的急救措施,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
为了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急救人员的要求和培训:1.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具备医疗背景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急救培训机构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
2.对院前急救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持其专业能力的水平。
二、院前急救设备的管理:1.确保急救车辆及设备配备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2.加强对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储备,保证设备和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院前急救的指导和协调:1.建立院前急救指导中心,并保持24小时不间断工作。
2.指导中心负责对急救现场指导和协调,对各级急救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急救工作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四、院前急救信息管理:1.建立院前急救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急救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录入、存储和分析。
2.确保急救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院前急救质量管理:1.建立院前急救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急救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升院前急救的质量和效果。
六、急救人员的权益保护:1.加强对急救人员的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2.保护急救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加强对急救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安全性和保障性。
综上所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提高院前急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只有通过完善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才能不断提升急救工作的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急救服务。
七、院前医疗急救流程的规范化:1.紧急呼叫:当遇到急救情况时,社会公众可通过紧急呼叫电话寻求帮助。
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呼叫后,迅速派遣急救人员前往现场。
2.现场评估: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进行现场评估,确认患者的病情和急救需求。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抢救水平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法、急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以及其他有条件和能力的单位、个人参与急救工作的情况。
(三)院前医疗急救应以社会公益为宗旨,尽可能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应当遵循科学救治原则,注意安全、防止病情恶化、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二、技术要求(一)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能够熟练运用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并能进行合理用药和严格的医学观察。
(二)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检修、维护、保养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制度执行。
(三)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持通畅的通信、导航、监控等系统,确保运行安全和稳定性。
(四)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有完善的急救流程、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能够针对不同的急救情况进行有效的应对。
三、急救流程(一)接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机制,听取报警人报案的信息,确认急救需要,并派遣医疗救护人员前往现场。
(二)现场急救和转运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应当进行简要的初步诊断和处理,确定疑似诊断,并进行转运。
急救车辆应当保证到达现场的时间和路线最短,尽可能减少转运过程中的病情恶化和安全风险。
(三)院内救治急救车辆到达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移交患者,并与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按照规定的急救流程进行救治。
医院应当建立合理的急诊医疗系统和科学的医疗质量监控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有效性和效率。
四、管理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院前急救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并进行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二)医护人员应当关注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严格执行专业操作规程和道德要求,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国的院前医疗急救水平,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有10章,94条,下面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介绍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提出了院前医疗急救应该以人为本,注重综合施救和优质服务,加强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协调等。
第二章,急救体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体系的划分和急救站的设置原则。
提出急救站的设立应该考虑人口密度、交通情况、重点区域等因素。
并且急救体系应该与社区医疗机构相互配合,形成医疗急救救援能力互补的网络体系。
第三章,急救人员。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职业素养要求。
要求急救人员有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和经过急救培训。
第四章,急救设备和药品。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车辆、急救器材和药品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期望急救车辆要经过专业认证,急救器材和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第五章,急救行动。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行动的程序和要求。
强调院前急救行动应该以患者为中心,及时、科学、规范进行急救救治,做到“一秒钟挽救生命,一分钟补救重症,一小时拯救病人”。
第六章,急救可达度和急救质量控制。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可达度和急救质量控制的要求。
重要的是,急救人员应该及时赶到急救现场,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并且加强急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急救的效果和安全性。
第七章,急救资助。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费用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和经济困难患者的急救费用,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资助和救助。
第八章,急救纪律和安全。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要求。
要求急救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尊严。
在急救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和药品的安全使用,注意医疗质量和卫生。
第九章,急救救助体系建设。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设备、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时间至关重要的原则,执行科学、规范、高效的急救流程,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第二章急救设备的管理第四条急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急救设备的配备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并有相应的储备设备。
第六条急救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方便急救人员和群众使用。
第三章急救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认可的急救证书。
第八条急救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勇于担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权益。
第四章急救车辆的管理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具备相关职业驾驶证,并接受专业的急救培训。
第五章急救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和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急诊医生和护士,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急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急救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本文档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本文档附件三:急救车辆配置要求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1-脉氧仪2-自动体外除颤器3-输液泵4-人工呼吸器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急救人员须持有国家急救证书,通过国家认可的急救培训和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
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
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
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
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
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
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