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导》AC-121-FS-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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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CCAR121-R4贯彻讲解【航务部分】

CCAR121-R4贯彻讲解【航务部分】

飞行跟踪系统 飞行跟踪中心
应当设在适用于履行飞行跟踪职 责要求的位置。 指定的运行控制人员,无需执照 机长负责制 电话、电报或无线电。不要求与 空中的飞行机组建立通信联系。 对始发、目的、中途停留和备降 机场飞行进程进行适当的监控。 确保机长能够得到安全飞行必需 的所有资料。 规定飞行跟踪系统和相应的程序。 A015条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飞行签派系统 飞行签派中心
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 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 行控制。 持有执照的飞行签派员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负责制 独立于空管之外的通信系统。要 求随时与空中飞行的机组建立通 信联系。 要求对飞机飞行运行的全过程进 行监控。 随时向飞行机组提供任何影响飞 行安全的信息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F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121.113条 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 本条修定了a款重新定义了高高原机场,具体: (1)在(1)款中,对于国内运行,中国境内的空域按照一 个运行区域批准,但包含高高原机(海拔高度在2438 米或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照 航路进行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 降机场。 (2)在(2)款中,对于国际运行,所飞机场所在的每一国 家(地区)按照一个运行区域批准,但包含高高原 机场或者局方确定的特殊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 照航路进行批准。注:R3只规定的是高原机场。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谢谢,请提问题。
中青年维修管理人才研修班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天通一号卫星通信在民航领域中的应用分析

天通一号卫星通信在民航领域中的应用分析

天通一号卫星通信在民航领域中的应用分析文 | 赵文强 左晶 武瑞 张展 冯剑锋 蒋欣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民用飞机技术研究中心摘要:针对我国自主建设的天通一号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在民航领域中的应用开展研究,从民航前舱卫星通信现状出发,分析了天通一号卫星在民航领域应用的可行性,进而介绍了天通一号卫星在民航领域的应用前景,并对天通一号卫星在民航中应用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天通一号;卫星通信;民航;应用研究一、引言目前,我国民用客机中的卫星通信系统主要采用海事卫星或铱星卫星通信系统,不仅价格昂贵,而且通话和数据传输安全性没法做到自主可控。

随着我国移动卫星通信技术的发展,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卫星通信系统已初具规模。

2016年8月我国发射了首颗可以应用于民用航空的S频段卫星通信系统——天通一号[1]。

天通一号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是中国自主研制建设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也是中国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信性能与国际海事卫星SBB通信能力相当。

因此,针对天通卫星在民航中的应用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航前舱卫星通信现状卫星通信在民用航空的应用主要划分为前舱(驾驶舱)通信和中后舱(客舱)通信。

前舱通信需要高度完整性和快速响应的安全通信,中后舱通信是为航空承运人提供通信服务,以及乘客公众通信服务[2]。

目前,卫星通信系统已经在航空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正在运行的、新引进的飞机以及生产线上的飞机均具备安装卫星通信的基本条件,国内外卫星通信服务商根据不同机型也提供了多样化的经过适航认证的机载通信产品,并根据航空用户要求制定适用解决方案。

目前,应用在民航领域的主流卫星通信系统包括铱星和国际海事卫星、Viasat等系统。

其中,铱星系统和国际海事卫星系统广泛应用于民航前舱安全通信领域,为飞机的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管理、应急通信、定位追踪等应用提供空地链路。

铱星的频率与我国北斗卫星系统的频率存在冲突,目前在国内仅装备少量飞机。

航空运输承运人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

航空运输承运人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
日常运行测量(ROM)——在特定的时间内或条件下采集指定记录参数, 并进行数据分析(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聚类等)的过程。
飞行品质监控小组(FMT)——由航空运输承运人各部门代表组成的小 组,负责判读、分析超限事件,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并监控改进措施的 实施效果。
实施与运行方案——包含了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飞行品质监控的详细 规范,包括:数据采集与分析方案、改进措施的实施流程、统计数据和趋 势分析报告的报告流程等内容。
4、撤销
中国民用航空局 MD-AS-2000-001 《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
5、背景
飞行品质监控是国际上公认的保证飞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已得到 世界民航业的普遍认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6 规定最大审定起飞质量 超过 27 000 千克的飞机的运营人应制订并实施飞行品质监控方案,作为其 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建议审定起飞质量超过 20 000 千克的飞机 的运营人应制订并实施飞行品质监控方案。
4
(3) 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参考飞行机组操作手册(FCOM)、标准操作程序 (SOP)等资料制定监控项目和监控标准,使用专用软件按照监控项目和监 控标准进行事件探测和日常数据测量(ROM),并将快速存取记录器(QAR) 数据转换成所需的格式,以便进行事件分析和生成统计分析报表。
(4) 在系统性问题原因分析过程中,对于分析人员更好地理解事件数 据,明确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来说,飞行品质监控(FOQA)的 统计数据比单次飞行的数据更有价值。
7、飞行品质监控程序
7.1 概述
(1) 飞行品质监控系统作为危险源识别工具之,是航空运输承运人 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2) 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专用设备(如数据采集组件、快速存取记录 器或飞行数据记录器)采集和记录飞行参数,定期使用专用软件分析数据, 将数据转化成可用的信息。飞行品质监控程序的实效性直接取决于可用参 数的数量和质量。

AC-121-FS-2013-47 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

AC-121-FS-2013-47 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2013-47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10月25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1、目的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实施运行的CCAR-121部航空公司可以开发基于计算机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存储系统,以替代传统记录方式,对这两类运行人员的记录实施更为灵活和高效的管理,同时该系统也可为局方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便利。

为规范国内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记录系统)的管理,统一电子记录系统的申请、批准程序,为局方监察员在评估和批准承运人的基于计算机的电子记录系统提供帮助和指导,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国内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所申请使用的电子记录系统,其它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公司可参照本咨询通告执行。

3、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相关要求制定。

4、定义电子记录系统是指按照CCAR-121部要求将国内CCAR-121部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电子化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其具有数据录入、查询、统计、分析、管理和监察等功能。

该系统应联入互联网,局方监察员可通过特定的用户名和口令访问,以实现远程访问、监控和有效监管。

5、申请5.1 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电子记录系统批准时须遵循本咨询通告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申请材料。

5.2 申请人向局方监察员提供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材料:a.所申请批准的电子记录系统的系统框架和系统说明(包括所使用的设备、硬件和软件),其中必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说明:(1)系统的数据备份;(2)系统框架;(3)系统用户的访问和控制说明;(4)用户角色的授权、功能和说明;(5)功能模块的说明;(6)任何特定程序和功能的总体说明;(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使用的数字或电子签名的类型和过程;(8)系统的网络架构和最低网络、硬件要求;(9)新旧记录系统切换的过渡方案;(10)用户手册。

飞行机组资格审定与型别等级要求

飞行机组资格审定与型别等级要求

飞行机组资格审定和型别等级要求1. 目的本咨询通告为满足民航局(CAAC)CCAR-121部规章有关飞行机组的资格和型别等级要求提供一种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该方法并不是满足规章要求的唯一方法。

本咨询通告包括了在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安全操作飞机所必需的机组训练、检查和近期经历的判定与审批标准,尤其适用于经常操作同一型别的不同衍生机型飞机的飞行员。

本咨询通告同时也给出了CAAC判定新型或加改装型飞机机长的型别等级要求的流程。

本咨询通告附录中详细介绍了应用本咨询通告所必需的系统、流程和测试方法。

本咨询通告的标准并不是强制要求,它基于CAAC和航空业界经验,给出了符合CAAC规章(CCAR)要求的可接受方法。

本咨询通告使用强制性术语,如“应当”或“必须”等,是在使用本通告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为保证这些特定方法应用的意义上使用的。

本咨询通告的条款没有增加或改变规章要求,不批准对规章偏离或解释规章要求。

对规章的解释是按照已建立的CAAC程序发布的。

2. 重点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它重点针对飞行机组操作混合机队中多种衍生机型的运营人。

此外,本咨询通告还适用于设计、测试和取证运输类航空器或其衍生机型的制造厂家或改装厂,以及具有按CCAR-121部批准的大纲的训练中心。

本咨询通告也可供运营人确定已有一个衍生机型飞行机组经历的机组成员,改装其他衍生机型时所需要的训练。

3. 相关资料a. CCAR-60部、CCAR- 61部、CCAR- 121部第N和O章b. 下述咨询通告的现行版本:AC-61FS-010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6)4. 定义为统一使用本咨询通告中的概念,本段对一些概念进行了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定义只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下面是一些关键的定义。

其他相关的定义,如“共用型别等级”在附录中进行了定义。

a. 基本型飞机。

由运营人指定的一架或一组飞机,用作参照,以与该运营人机队中的其他机型进行差异比较。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67FS-R1 民航总局第125号令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9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TM民航总局第7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CCAR-71 民航总局第122号令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CCAR-73 民航总局第166号令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5 民航总局第172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民航总局第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1FS-Ⅱ民航总局第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民航总局第188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民航总局第9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 民航总局第190号令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号令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7FS-R1 民航总局第98号令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97FS-R2 民航总局第119号令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号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TM 民航总局第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民航总局第158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TM民航总局第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附英文译稿)CCAR-147民航总局第154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CCAR-121-R2 民航总局第140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失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CCAR-121-R4 民航局第195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民航总局第127号令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民航总局第151号令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TR-R2 民航总局第133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 民航总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7CA-R1 民航总局第19号令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篇二: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CCAR-121-R4电子版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22
第 121.113 条 第 121.115 条 第 121.117 条 第 121.119 条 第 121.121 条 第 121.123 条 第 121.125 条 第 121.127 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 11 安全管理体系............................................... 12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 13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 14 运行的近期经历 ............................................. 16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 16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17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 17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17 遵守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 .............................. 18
I 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36

《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AC-121-FS-2016-127

6. 管理要求 6.1 航空承运人责任 航空承运人应建立与其运行区域范围和运行复杂性相适应的 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能力,通过 ACARS、ADS-B 等技术手段,及时 获取航空器 4D 位置报告与身份信息,实现在运行区域内对航空 器的追踪监控。 航空承运人应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 (1) 制定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方案与计划,明确其相关 的职责、任务及需采取的行动等。 (2) 对其运行手册进行修订,建立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流程 及程序,其中至少包括: a.航空器追踪监控目标;
目前,中国民航约有 97% 的运输飞机已安装了航空器通信寻 址报告系统( ACARS) ,因此,现阶段使用 ACARS 位置报告对国际 航班及运行于偏远地区的航班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硬件条 件已经具备。 为加强我国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航空安全 监控能力,民航局决定在 2016 年底之前,基于现有成熟技术,初步 实现我国民航运输飞机的全球追踪监控。
—1—
8. 局方批准要求 ………………………………………………… 12 9. 适用日期 ……………………………………………………… 12 10. 附件 ………………………………………………………… 13 10.1 航空承运人可用于实施追踪的技术手段评估 ………… 13
10.2 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区域和航线分析表 …………… 14 10.3 4D / 15 追踪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通知 ATSU 流程 …… 15 10.4 ATSU 对 4D / 15 追踪报告缺失通知的回应 …………… 16 10.5 航空承运人开展 4D / 15 追踪评估流程 ………………… 18 10.6 航空承运人风险评估流程 ……………………………… 19 10.7 航空承运人位置报告缺失通知单样例 ………………… 20 10.8 4D / 15 追踪风险评估表格 ……………………………… 22

VR虚拟现实-CCAR121 新旧版对照表 精品

新旧版CCAR-121差异说明
根据民航总局第140号局长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版(编号CCAR-121-R2)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CCAR-121-R2的规定,在20XX年4月1日之前按旧版CCAR-121FS通过审定的合格者持有人,应当与20XX年1月1日之前,通过按照CCAR-121-R2进行的补
充审定,为此公司计划于20XX年上半年接受局方的补充审定。

按照总签刘副经理的布置,为方便大家学习,现将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说明如下,大家可以用下列目录链接查询有关章节
A章总则2 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2 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3 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3 F 章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3 G章手册的要求3 H章飞机的要求4 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4 J 章特殊适航要求4 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5 L 章飞机维修5 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6 N章训练大纲6 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7 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8 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8 T章飞行运作8 U章签派和飞行放行9 V章记录和报告11 W章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11 X 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11 Y章罚则11 Z章附则12附件A 定义12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12附件C 本规则121.161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12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12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12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12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12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12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12第二次修订说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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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121-FS-2016-127下发日期:2016年8月22日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目㊀录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定义1 4.依据2 5.背景2 6.管理要求3 ㊀6.1航空承运人责任3 6.2例行航空器追踪政策要求4 6.3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步骤5 6.4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能力评估5 6.5培训要求6 7.运行要求6 ㊀7.14D/15追踪航线运行准备要求6 7.24D/15追踪签派放行要求7 7.34D/15追踪监控实施要求7 7.4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处置要求7 7.54D/15追踪风险评估要求8 7.6数据存储要求12 7.7持续改进要求1218.局方批准要求12 9.适用日期12 10.附件13 ㊀10.1航空承运人可用于实施追踪的技术手段评估13 10.2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区域和航线分析表14 10.34D/15追踪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通知ATSU流程15 10.4ATSU对4D/15追踪报告缺失通知的回应16 10.5航空承运人开展4D/15追踪评估流程18 10.6航空承运人风险评估流程19 10.7航空承运人位置报告缺失通知单样例20 10.84D/15追踪风险评估表格222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航空承运人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提供指南,为局方对航空承运人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载客运行的航空承运人㊂按照CCAR121部实施全货物运输飞行的航空承运人㊁CCAR135部和CCAR91部实施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通告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3.定义(1)4D位置即航空器的位置信息(经度㊁纬度㊁高度㊁时刻),这四维信息简称为 4D位置 ㊂(2)航空器追踪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按标准的时间间隔,针对每架飞行中的航空器在地面记录并更新航空器4D位置信息的过程㊂(3)4D/15追踪航空承运人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实施航空器追踪㊂1(4)4D/15服务指空中交通服务单位(ATSU)能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获取配备相应机载设备的航空器4D位置信息㊂(5)海洋区域指领土范围以外水域上的空域㊂4.依据(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5)国际民航组织347号通告‘航空器追踪实施通告“(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5.背景2014年3月马航MH370失联事件在全球引发极大震动,对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㊂国际业界对此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立了相关工作组,提出了航空器追踪运行概念草案 全球航空遇险与安全系统(GADSS)以及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角色与责任,并确定了开展全球航空器追踪的战略规划,旨在为航空器搜救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提出了利用现有技术及时获取航空器位置㊁简化航空器定位程序㊁实现航空器位置信息共享以及改善 2ATSU的告警服务能力的近阶段目标㊂2015年11月,ICAO理事会通过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I部分的第39次修订,制定了例行航空器追踪规范,并强制要求航空承运人在2018年11月8日前实现对其海洋区域运行至少每15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航空器位置进行追踪㊂目前,中国民航约有97%的运输飞机已安装了航空器通信寻址报告系统(ACARS),因此,现阶段使用ACARS位置报告对国际航班及运行于偏远地区的航班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㊂为加强我国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航空安全监控能力,民航局决定在2016年底之前,基于现有成熟技术,初步实现我国民航运输飞机的全球追踪监控㊂6.管理要求6.1航空承运人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建立与其运行区域范围和运行复杂性相适应的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能力,通过ACARS㊁ADS-B等技术手段,及时获取航空器4D位置报告与身份信息,实现在运行区域内对航空器的追踪监控㊂航空承运人应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1)制定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方案与计划,明确其相关的职责㊁任务及需采取的行动等㊂(2)对其运行手册进行修订,建立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及程序,其中至少包括:a.航空器追踪监控目标;3b.需要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的区域或航线;c.签派㊁机组及相关人员职责及其操作程序;d.4D位置信息的记录㊁监控和告警;e.4D位置记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其触发条件;f.应急处置流程等㊂(3)明确承担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职责的相关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㊁培训和检查,确保相关人员按照操作程序实施航空器追踪监控㊂(4)确保涉及的机载设备㊁地面系统及机组㊁签派等相关人员操作程序㊁流程等持续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载设备加改装㊁地面系统升级(如图形化的航班自动追踪系统)㊁通过购买㊁共享等方式获取相应数据服务等㊂(5)持续改进完善相关的设备㊁流程㊁程序等,确保航空器追踪系统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要求㊂6.2例行航空器追踪政策要求(1)中国情报区外运行的4D/15追踪要求对于在中国飞行情报区(包含北京㊁沈阳㊁上海㊁武汉㊁广州㊁昆明㊁兰州㊁乌鲁木齐㊁三亚等九个情报区)以外运行的航空器,当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7000kg时,除非经局方批准,航空承运人应在飞行实施前确认能够通过自动报告方式在地面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获取航空器的4D位置㊂(2)中国情报区内运行的追踪要求4对于中国情报区内运行的航空器,航空承运人可通过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监视实现航空器追踪,同时必须满足民航规章规定的运行控制要求㊂6.3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步骤(1)现有能力评估与差距分析㊂(2)制定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㊂(3)开展人员培训㊁演练㊁验证等实施前准备㊂(4)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5)持续收集并分析例行航空器追踪的数据㊂(6)实施再评估,分析并根据需要进行完善㊂6.4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能力评估(1)现有能力评估航空承运人应对其现有的例行航空器追踪能力进行评估㊂评估内容包括:地面系统㊁机载设备㊁政策㊁流程㊁程序等,并基于以下因素决定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最佳方案:a.已有和可选的设备与技术;b.运行区域及其可提供的相关服务;c.可能影响航空器追踪决策的地区性和国际性要求;d.实施过程的风险管控,包括对当前运行和空管系统的影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运行风险管理系统模块,并与航空器追踪系统㊁现有安全管理系统及质量体系对接;e.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㊂5(2)差距分析航空承运人应对照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要求对其当前已具备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和差距分析,并实施符合性检查㊂对现有设备和技术的评估可参考10.1,航空器追踪区域和航线分析可参考10.2㊂6.5培训要求航空承运人应针对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进行定期培训,以确保相关运行人员具备胜任其职责的能力㊂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1)培训对象应至少包含飞行㊁签派㊁维修等人员㊂(2)制定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培训大纲㊂(3)确保相关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政策㊁流程与程序,并正确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7.运行要求7.1㊀4D/15追踪航线运行准备要求(1)航空承运人应对航线涉及的中国情报区外运行区域的4D/15追踪能力可用性进行评估,明确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航路或航段㊂(2)航空承运人应按照7.5的要求评估航空器发生4D/15追踪能力缺失时可能产生的运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其中至少包含:a.运行风险评估程序及相关人员职责;6b.风险评估的触发事件;c.风险评估的启动时机;d.风险缓解措施等㊂7.2㊀4D/15追踪签派放行要求(1)航空承运人在签派放行时应对其涉及的中国情报区外运行区域的4D/15追踪能力进行评估㊂(2)当航空承运人例行航空器追踪能力相关机载设备不可用时,应依照最低设备清单(MEL)要求处理㊂(3)若发生已知4D/15追踪能力缺失,仍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签派放行该航班时,航空承运人应按照经批准的风险评估流程开展评估,采取措施缓解由此带来的运行风险㊂风险评估及签派决策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随同飞行文件保存至少三个月,用于后期分析㊁持续改进㊂7.3㊀4D/15追踪监控实施要求(1)航空承运人在实施航空器4D/15追踪监控时,应在地面持续记录航空器的4D/15位置信息(包含起飞和着陆信息),确保及时获取航空器的4D/15位置并判断位置记录的数据完好性,监控4D/15位置记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㊂(2)飞行实施后,若发生4D/15追踪能力缺失,航空器可继续运行㊂例如,飞行中航空器偏离原计划航路导致不能满足4D/15追踪要求时,不要求航空承运人承担4D/15追踪职责㊂7.4㊀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处置要求7航空承运人应采取措施将航空器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㊂当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航空器4D/15追踪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能够及时确定发生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航空器身份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处置流程㊂(2)尽快判断航空器位置报告缺失的原因,其中应确认相关机载设备与地面系统的工作状态,验证航空器与地面系统之间通信链路的可用性㊂(3)签派员应当立即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重新获取航空器4D位置报告,包括与机组建立语音通信等方式㊂当尝试不成功时,签派员参照附件10.3的流程通报相应的ATSU,通报的内容和格式需符合附件10.7的要求㊂(4)当与航空器重新建立通信联系或恢复4D/15追踪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相应ATSU,同时重置并恢复航空器的4D/15追踪,并记录重置后预期的第一个4D/15追踪报告时间和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原因㊂航空承运人应当保存最新有效的ATSU紧急联系电话号码,并确保发生航空器4D/15追踪记录缺失时签派员能够及时获取并使用㊂相关的电子邮件地址㊁传真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也可根据需要保存㊂7.5㊀4D/15追踪风险评估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本通告允许航空承运人在航班计划阶段出现 8已知的航空器追踪能力缺失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运行,但其必须建立经局方批准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完成相应的风险评估㊂航空承运人开展风险评估的目的并非为了规避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要求,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不能满足4D/15追踪能力时,确保能够继续保持适当的航空器追踪能力㊂航空承运人应将例行航空器追踪纳入其运行风险管理系统,其中涉及的风险评估流程㊁决策程序及相应预案应在运行手册中有明确规定㊂航空承运人的风险评估流程应至少能从以下方面对其偏离4D/15追踪要求的运行风险进行管控:(1)地面系统能力与流程a.航空承运人的地面系统和流程依靠航空器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可用数据对航空器位置实施追踪的能力;b.航空承运人的地面系统和流程对航空器4D/15追踪自动位置报告的缺失和恢复进行监控的能力;c.确保相关人员有效应对4D/15追踪缺失的培训;d.必要时能够与相关方共享任何获取的航空器追踪数据的能力;e.其它能够增加航空器位置数据精确度或及时解决位置报告缺失的地面系统或流程㊂(2)机载设备能力a.利用可用或现有技术支持航空器自动位置报告的能力(例如发动机状态监控系统,基于卫星的机上娱乐系统(IFE),ADS-B,ADS-C等);9b.利用可用或现有技术支持航空器自动或人工航路点报告的能力(通过ACARS或通过SATCOM/HF/VHF语音通信);c.在计划运行区域内有可用的航空器自身定位技术,如应急定位发射器(ELTs,EmergencyLocatorTransmitter),水下定位设备(ULDs,UnderwaterLocatorDevice),遇险追踪设备,应急位置无线电指示信标(EPIRBs,EmergencyPositionIndicatingRadioBeacon)等;d.航空器上可用的通信设备和计划运行区域内该设备能够提供的通信能力;e.通信系统的冗余度㊂(3)可用的定位和通信手段a.与航空器进行迅速可靠通信的能力;b.用于支持承运人或ATSU在必要时确定航空器位置的通信和监视手段的质量㊁完善性及可靠性;c.ATSU对于超出VHF通信覆盖范围航班监视信息的获取能力;d.向航空承运人提供第三方通信服务的供应商的能力;e.计划运行区域内4D/15服务的可用性(相关信息可通过AIP获取),包括ATSU用于获取航空器位置信息的技术手段(ADS-C㊁MLAT等)㊁覆盖范围和获取4D位置报告时间间隔,航空承运人用于获取相应4D/15服务机载设备的可用性以及该设备与AT⁃SU用于提供4D/15服务系统的兼容性等㊂(4)自动位置报告盲区的频次和持续时间主要考虑航空器在追踪自动位置报告盲区内运行的频次㊁航01段长度及运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导致的不利情况发生概率㊂例如,对于某较长航程航班在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区域内均不能满足航空器追踪的要求,但如果该航班的数量很少,则对于风险评估也许是可接受的㊂又如,对于一些不具备4D/15追踪能力的定期航班,如果其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航段相对较短,则对于风险评估也是可接受的㊂注:航空器追踪使用的卫星㊁甚高频㊁高频等通信链路受外部环境及设施设备因素等影响,在某些区域容易出现通信信号不稳定,导致航空器追踪自动位置报告中断,因此航空承运人应对涉及通信信号不稳定区内运行的不利因素进行考虑㊂卫星通信信号不稳定区通常出现在极地等高纬度区域,甚高频通信信号不稳定区通常出现在地面台站有效信号不能完整覆盖区域内㊂(5)机组操作程序变化导致的人为因素影响从人为因素角度考虑所制定的针对4D/15追踪要求的风险缓解程序对机组工作负荷的影响㊂例如,人工4D/15位置报告会增加机组工作负荷,分散机组注意力,从而对运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㊂此外,人工位置报告还可能引入精度的不确定性,甚至存在错误的可能性㊂(6)风险缓解措施和应急程序a.以评估可能对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危险源发生的可能性㊁后果的严重性为基础制定的风险缓解策略㊂b.为最大限度增强或保持航空承运人在4D/15追踪盲区中的11航空器追踪能力而制定的运行人员和飞行机组应急程序㊂航空承运人应确保风险缓解措施不会引入新的风险,具体可参考附件10.8实施4D/15追踪风险评估㊂7.6数据存储要求航空承运人应保存确定航空器位置所必需的航空器追踪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数据保存程序,数据存储期限至少三个月㊂7.7持续改进要求航空承运人应收集并分析与例行航空器追踪有关的实际和预期运行数据,持续改进航空器追踪能力㊂8.局方批准要求航空承运人应在其运行规范A0015条款中描述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政策和程序,也可以直接引用运行手册中的相应条款㊂局方监察员在审批航空承运人运行规范时,应当全面评估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对于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承运人,还应选取其典型航线进行运行验证,以证明承运人具备了满足本通告要求的航空器追踪监控能力㊂9.适用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㊂航空承运人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的政策㊁标准与要求,结合自身运行实际,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并于2016年12月1日前确保例行航空器追踪系统满足本咨询通告要求㊂2110.附件10.1航空承运人可用于实施追踪的技术手段评估4D/15追踪要求适用性机载航空器追踪能力对照表是否1. 电子化、自动化手段:现有和新兴的监视技术,依靠ADS-C和/或ADS-B设备与基础设施a) ADS-C√注:可能需要修改现有的监视协议或监视流程以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的需求b) ADS-B√注:依赖地面和/或星基基础设施的部署2. 电子化手段:ACARS,依赖现有HF/VHF/SATCOM数据链a)自动化ACARS位置报告√b)人工ACARS位置报告* √3. 电子化,自动化,自主式手段:经改造后可按定制周期传输4D位置的现有机载设备注:对现有设备的任何改造均需符合适航要求a) 发动机状态监测系统√b) 卫星娱乐系统√4.电子化,自动化,在某些情况下为自主式的手段:以航空器追踪为目标的新兴技术a)以追踪为目标的解决方案案例(暂缺)√注:任何新型机载设备均需符合适航要求5. 程序化手段:使用远距离位置报告方式,依赖于HF/VHF/SATCOM√话音通信**为实现航空器追踪目标,人工ACARS和程序化话音位置报告应从实际中机组工作负荷和运行可行性方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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