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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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通风设施的管理是矿井通风系统能否正常稳定运行,发生灾害时抗避灾能力的主要构筑物。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所有需要构筑的通风设施统一由通风科根据采掘布置实际需要并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确定其构筑质量标准,标定构筑地点。

二、构筑通风设施前,必须对照“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施工。

三、施工过程中,通风科派下属队组或专职人员实行跟班督查指导,确保施工质量。

四、施工完毕后,由施工队组提出申请,通风科组织相关科队组织验收。

五、验收合格与否均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依据转工程结算单位(生产技术科)作为工资结算依据;验收不合格时,除对施工负责人给予一定处罚外,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

六、通风科负责对所有构筑通风设施的操作程序、验收卡的发放、收取统一分类归档。

八、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爱护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调整改变,更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九、在倾斜运输巷中应设置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

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调节风门一般设在工作面回风的末端。

十一、在需要通车或行人隔断风流的巷道内构筑风门不应少于两道并连锁。

十二、采空区砌筑的永久闭墙前或其它巷道内砌筑的临时密闭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每班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十三、应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的巷道内砌筑通风设施,距巷道口不大于6米。

十四、通风科要定期组织检查通风设施,根据其质量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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